我国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的主要障碍及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快速发展论文,融资论文,障碍论文,对策研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过程中的基本特点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开始于80年代初的改革开放初期。适应于特定的历史背景,我国融资租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表现出了完全有别于其他各个国家的特点,从而促使其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支持国内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一)在租赁机构的设置上,遵循由沿海向内地逐步推移的战略,先综合后专门化。现代租赁业在我国兴起的初期,很多部门对租赁业这个新生事物持观望态度,发展非常缓慢,后来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融资租赁机构才得以稳步增长。目前,融资租赁机构的布局已趋于合理,由沿海开始逐步向内地辐射,形式也已经多样化,主要表现为:其一,机构设置遍布经济发达地区。改革开放初期,融资租赁机构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大连、青岛等经济发达和沿海大城市。后来,内地各省纷纷组建租赁公司,中央级各租赁公司也开始在各地设立委托代理机构,租赁服务网络也开始遍布经济发达地区的主要大中城市,其覆盖面还在不断扩大。其二,机构的性质呈现多元化。现有的融资租赁公司既有国内企业独资或合资兴办,又有中外合资企业承办,其中合资企业所占比例较大,约占60%。其三,公司经营形式多样化。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开始大都属于依托金融、贸易、物资等部门的综合租赁机构,近年来适应国际租赁业发展的潮流又先后成立了一些专营某类机器设备的专业性租赁公司,如中国国际金属租赁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中国计算机租赁有限公司等。
(二)在开展租赁业务的次序上,我国采取的是先开展国际租赁后折回到国内租赁的策略。西方国家一般都是先发展本国国内的租赁,然后待时机成熟再扩展到其他国家。例如,美国进行国内租赁已有50年左右的时间,其国际租赁却仅仅由于近些年国内租赁市场趋于饱和才开始转向国外发展起来的。而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却正好相反,先有国际租赁再有国内租赁。这是因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发展非常迅速,但遇到的最大问题在于企业技术水平落后,设备陈旧过时,资金高度短缺,尤其是缺少外汇资本。采用国际租赁方式恰恰可以有效地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融通国外资金,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上述难题。此时西方国家的国内租赁市场正好已趋于饱和,正积极开拓国外市场,以便把国内剩余的产品和资金推销到发展中国家去。因此,通过国际租赁的手段,西方发达国家找到了其产品和剩余资金的出路,而我国则解决了企业设备资本投资的不足问题,发展了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
(三)在开办融资租赁的种类上,过多地选择了资金配置效率低下且风险较大的自营租赁方式。融资租赁的方式有许多,如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杠杆租赁等,而我国融资租赁业目前大多采用了直接租赁业务中的自营租赁,即出租人自行筹资购买设备,然后再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的租赁方式,包括自营进口租赁和自营国内租赁。而其他几种有利于融资租赁业务快速发展的较为先进的方式却很少使用,其原因除了这些层次较高方式的租赁业务处理程序比较复杂外,关键还在于采用这些方式企业得不到西方国家普遍存在的直接节税好处。如在美国,如果采用杠杆租赁方式,物主出租人可以利用20—40 %的投资获得100%的税收优惠,贷款人可获得固定的以设备为担保的利息收入,承租人则可以分享出租人的税收好处从而减少租金支付数额。
(四)在租赁各方的关系处理上,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非常密切。在国外,租赁公司(出租人)把设备租出去后一般只等定期回收租金,并不管借出去的“鸡”是否下蛋,等到收不回蛋时再寻求法律的保护。而我国的租赁公司十分关心“鸡”的下蛋问题,因为借出去的“鸡”如果下不了蛋,自己既收不回蛋(即指租金),也可能无法收回原来借出去的“鸡”,到头来损失的只能是自己。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律尚不健全,法规制度还不完善,出租人的利益得不到合法的保障所造成的。所以,我国的租赁公司会经常帮助承租企业联系设备供应厂商,安排技术洽谈的商务会谈,甚至帮助承租企业推销由租赁设备所生产出来的产品,真正执行了融资、投资、贸易、管理等多重职能。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的主要障碍
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融资租业尽管已经发挥出了自己的独特作用,表现出了有别于其他信用方式的特点,并逐渐在金融领域占据一席之地,但是,要想真正发展成为金融领域的重要产业,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目前仍存在着许多障碍。主要表现为:
第一,融资租赁业还未被社会各界广泛认识,制约了行业的发展。目前人们对于诸如租赁房屋、录像带、汽车等传统租赁形式已不陌生,但对于融资租赁这一现代租赁方式却知之甚少。准确地讲,融资租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它是以满足承租人的不同设备需要而开展筹资业务的金融产业。尽管融资租赁业已经并将继续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它目前还难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难以作为一个独立强大的行业存在。表现之一,融资租赁业整个行业规模不大,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融资手段在国内金融市场所占比例还非常小。目前,我国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投资的固定资金总额虽然累计已达到150亿美元,却只占同期国家全部设备投资额的1%,而经济发达国家却高达20~30%。表现之二,国内很多企业对融资租赁业务了解甚少,对于以融资租赁方式添置设备和以抵押贷款、分期付款等方式购置设备的本质区别还没有搞明白,更不可能主动利用这一方式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表现之三,对融资租赁业的宣传严重滞后。由于我国目前缺乏行业统一组织,作为融资租赁机构本身,也没有面向社会宣传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内容、采用融资租赁添置设备的好处,更没有利用宣传机构和新闻媒介的作用将融资租赁推向市场,致使全社会对这一新兴的融资方式还不太熟悉。
第二,融资租赁业缺乏符合租赁业务特点的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融资租赁的基本属性就是融资,因此租赁企业属于金融机构,同银行一样充当信用中介的角色。按照现行规定,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范围十分狭窄,仅能吸收少量信托、委托存款,且数额有限,并且以短期资金居多。而融资租赁业务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技术改造、高新科技开发转化等项目的资金需要,一般需要二、三年,长的要四、五年,属中长期性质的融资。
第三,租赁关系链条中的承租企业拖欠租金现象严重。目前我国承租企业拖欠租金的情况非常普遍,欠租比例占其经营总额的15%—30%,使租赁公司的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只好借新债还旧债,无法摆脱日益加重的债务负担。据中、日、德三国合资的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的资料表明,国内许多企业不能定期支付租金,目前欠租额度已高达数千万美元。由于租金不能及时收回,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难以开展正常的租赁业务,更使外方投资者对在我国经营租赁业务开始失去信心。同时,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完善,很多租赁公司在追索欠租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对于欠租的承租企业也奈何不得。
第四,政策环境不够宽松,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的经济优惠政策密不可分。目前我国对租赁业开展业务的优惠政策还不能与西方经济发达国相比,即使与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较大的差距。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把融资租赁的设备视同于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租赁费不能列支成本;国家在税收方面仅对中外合资租赁企业及开发区的一些租赁公司实施很小的减免税措施,其他租赁企业则基本上得不到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在信贷政策方面,国家也没有实施向租赁业倾斜的措施,租赁企业自身承受着较大的信用风险。由于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来新增设备得不到实质性的好处,因此企业不愿意改变传统的设备购置方法,也就全然没有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使用设备的积极性。
第五,融资租赁立法严重滞后,使融资租赁业长期处于一个“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无序状态。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系统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有关融资租赁业务法律关系调整,尽管在《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中有一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也可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如《融资租赁管理暂行条例》,但这些法规或过于原则,或不尽合理,或不适应当前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需要,有的甚至相互矛盾,口径不一,常常使经办人员无所适从,妨碍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如《经济合同法》中的有关租赁规定就是以传统租赁为对象制定的,并不适合现代融资租赁。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租赁财产由出租人交给承租人使用,这就是典型的传统租赁的做法,而融资租赁是由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代为向指定的供货商订货,再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付承租人。经济合同法中还规定了出租人有责任保证租赁财产的交期、质量,并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这也是传统租赁的习惯做法,而融资租赁的设备是由承租人自己选定的,技术合同也是由承租人和供货商之间签订的,出租人一般不对设备的交期、质量等负责,在必要情况下出租人可以采取一些辅助措施去帮助承租人维护其利益,同时也是维护自己按时取得租金的利益。
第六,融资租赁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我国至今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融资租赁管理部门,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速度、规模等缺乏统一安排和部署,各个融资租赁机构基本上是“独立作战”,相互间很少往来,更谈不上信息沟通。同时由于开设租赁机构的审批权限分散在中央、地方和各部门,导致融资租赁业各自为政、盲目发展、管理混乱,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如目前中外合资租赁机构的审批管理权在外经贸委,国内专营和兼营租赁机构的审批管理权在人民银行,有些地方性租赁机构的审批权限则在当地政府。
三、快速发展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积极对策
(一)加强对融资租赁业的宏观管理,促使其健康快速发展。通过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现状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应尽快付诸实施:(1)成立全国性的统一的融资租赁管理部门。 融资租赁活动主要属金融行为,承担此项业务的无疑应是金融机构。按照我国金融归口管理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应是统一管理融资租赁业的管理部门,有关融资租赁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权应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待条件成熟时,可组建单独的租赁总局等。因为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都有总行,保险公司有总公司,证券公司有证监会,信托投资公司也酝酿成立信托总局,租赁公司也应考虑成立这样一个行业主管部门。(2 )组建全国性的租赁同业公会。租赁同业公会是行业的自律组织,它以民间组织身份协调各租赁机构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租赁业的理论研究与宣传,促进行业的业务学习与交流,安排国内国际间租赁考察活动,建立全国性的租赁信息库,介绍国内外租赁市场的行情与动态,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等,最终达到行业的繁荣与发展。(3 )加大对融资租赁的宣传力度,改变人们的经营观念。今后行业主管部门和租赁机构本身要注意对租赁业的宣传报道,经常介绍租赁基本知识,推广租赁新成果,改变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占有”生产资料而非“使用”的观念,鼓励企业通过使用他人的设备来创造利润,提高有限资金的利用效率。
(二)拓宽融资渠道,充实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融通资金能力的大小,将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考虑到租赁业的行业特点,可以放宽对租赁机构吸收资金的某些限制:(1 )适当扩大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业务范围,如允许其吸收一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允许其吸收各种基金组织的暂时闲置资金,允许其吸收各种期限较长的专项基金、发展基金等。(2)对于某些实力雄厚、 信誉卓著、经营管理水平高、效益佳的租赁公司,可以允许其改造成规范的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从资本市场筹措资金。(3 )对于某些经营规模较大的租赁公司,可以允许其发行公司债券,筹措中长期资金。(4 )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可再适当放宽金融企业同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限制,帮助融资租赁企业解决开展业务过程中的临时资金不足的困难。
(三)积极开展各种融资租赁业务,促进租赁方式多样化。如前所述,我国的租赁是以进口租赁为起点,然后才开始国内租赁业务。目前国内租赁所占比重依旧较小,出口租赁更是寥寥无几,而且租赁业务仍以直接租赁中的自营租赁为主,对于其他一些高级租赁形式则很少采用。为改变这一状况,租赁机构目前可在以下两个方面开展工作:(1 )大力发掘国内租赁市场。众所周知,我国国有工业企业设备普遍陈旧,技术水平低,大约要落后于发达国家20—30年。据《中国工业发展报告》(1996)分析,我国工业企业“目前技术装备水平达到80年代国际水平的只有20%,属于国内先进水平的仅占21.8%,大多数只有六七十年代水平,还有15%以上的设备超期股役。”因此,国有企业繁重的技术改造任务,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面对国企技改的要求,我们不外乎进行以下选择:要么再把眼光继续放在国际租赁市场,全部依赖进口设备来实施企业的技术改造,但这既不符合世界租赁业的一般规律,同时由于我国外汇资本市场的管制目前还比较严格,有能力租赁进口设备的企业为数不多,实际操作的可能性也不大;要么立足于国内制造业,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实现企业的技术改造与更新。我们认为,后一种思路比较适宜。因为尽管从总体上讲我国制造企业技术水平还不算高,但有些机器制造企业,尤其是一些大型军工企业,拥有一流的设备、一流的技术和一流的科技人员,只要为其输入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手段,就一定会成为为国内厂商提供技改设备的主力军。融资租赁公司首先要在这方面下功夫,立足于国内设备制造企业,采取一些灵活的融资方式,为承租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当然我们把技改的着眼点由国际租赁转向国内租赁,也并不完全排斥以租赁方式从国外引进先进设备,只不过是有所侧重罢了。另外,我国目前企业的闲置设备高达200亿元,如能利用租赁方式加以发掘,可以使企业互通有无, 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设备利用率。(2)积极开展出口租赁业务。 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技术装备整体水平较低,但同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某些设备则具有相对先进的技术水平,如机电设备、建筑施工机械、石油勘探设备、农业机械设备、卫星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等。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提供的设备对发展中国家具有较强的适应性,能比较容易地被其接受和利用。同时,发达国家正在逐步退出劳动密集型制造行业,也为我们开展这方面的出口租赁业务腾出了市场。
(四)借鉴其他国家的普遍做法,制订优惠的财税政策,扶持和鼓励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 )实行投资减税政策。欧美各国在发展租赁业的初期,大都采取了投资减税政策,即出租人可以享受设备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如美国《投资税扣减法》中规定,出租人投资购买租赁设备时,可享受相当于投资设备购置成本10%的优惠,即出租人可以从应纳税的收入中抵免设备投资的支出。租赁公司的投资数额一般较大,其可获得的税收优惠是非常可观的。 (2)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如日本政府规定,现代租赁的租期一般为设备法定耐用年限的60—70%,出租人可以在租期内全部收回投资,这样就缩短了法定耐用年限的30—40%。(3)在会计处理上, 应当允许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进入生产成本。(4 )对于国家急需的基础设施或战略工业、高新科技的租赁项目,国家财政可考虑由政策性银行向承接该类项目融资的租赁机构提供与租赁项目期限相等的部分或大部分中长期贷款。
(五)加强融资租赁立法工作,以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法规保证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租赁业是在各种制度比较完善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虽然有些国家也没有单独的租赁法,但是通过详细的民法、商法,及其他各方面的法律,基本上也能覆盖租赁业务的全部。而我国的租赁业是在各种法规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目前最迫切的工作就是制定一部权威性强、适应期长的租赁法代替各种层次较低的法规及内部文件。据悉,国家工商局已完成租赁合同条例的起草工作,国务院法制局也将其列入立法规划之中,最高人民法院也针对日益增多的租赁合同纠纷起草了司法解释。租赁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租赁的性质及经营原则,租赁方式及业务内容,租赁资产范围,国家对租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租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租赁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审批程序,出租人、承租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租金确定的计算原则,违约处罚规定等。鉴于出租人是融资租赁最大风险的承担者,有关法规应做出明确、简便、可行、能够及时索赔的条款,一旦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规定,出租人即可依法收回租赁资产,包括拥有无须经过漫长的法庭诉讼便可自动收回资产的权利,以及要求追回到期租金和其他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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