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东南亚金融危机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东南亚论文,看我论文,体制改革论文,金融危机论文,金融监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近两年以来,许多国家,尤其是处在经济成长期的发展中国家,其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弱点,已经日益威胁到了各国乃至全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去年以来在东南亚地区爆发的金融危机,深刻地表明了新兴的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内部尤其是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如盲目实施金融自由化、放松银根、不良资产膨胀、金融系统管理混乱等,都是最终产生金融危机的因素。在这次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时,整个东南亚地区银行坏帐多达6600亿美元,其中泰国一国就占了20%的比例。泰国的房地产投资,几年来高达390亿美元,其中无力偿还的占120亿美元,与此同时,泰国借入的外债却在高速增长,从1992年的200 亿美元迅速增长到目前的近900亿美元。一方面外债高筑,另一方面,国内金融系统混乱, 投资效益下降。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了这次东南亚金融危机在泰国的率先爆发。这次东南亚金融危机,对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有着长远深刻的警示意义。它提醒我们在积极引进外资,推动经济的市场化改革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加强我国国内的金融监管体制。与东南亚国家相比而言,不可否认,我国在注意控制外资流入的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比例,改善国际收支状况,以及对货币自由化进程采取谨慎态度方面都比较成功,从而也使得我国在这次金融危机之中未受到大的破坏性影响。但与此同时,我国金融体系中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应得到足够的重视。这些问题包括:
①高额的外债数量,1995年末我国外债余额达1065亿美元,占同期GDP的15.68%;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高坏帐率,这与我国国有企业的不景气相关,据估计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平均不良贷款率为10—20%左右,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的金融稳定;③高比例的房地产贷款与房地产市场的低迷,使银行贷款占压严重。
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我国的金融系统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需要我们在推动经济改革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体制改革,以免重蹈覆辙,出现类似的金融危机。
一个独立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和一套完整健全的金融监管制度,对于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极为深刻的现实意义。从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发展轨迹看,大多国家都经历了“监管—放松监管—再监管”(regulation -deregulation -reregulation)这样一个历史过程。这种过程并非是一种简单的重复,而是包容着深刻的内涵,它反映了当今世界各国对于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上认识的深化。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尚处于不完善的状态,从监管的体制到监管的手段都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切实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对于分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机构有充足的清偿能力,维护金融组织体系的稳定,从而为整个经济的运行提供坚实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二)
中央银行作为银行机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各国中都是通行的做法。但因为各国的民族、历史、文化、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其各自的监管体系也就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1)一元多头式。即全国的银行监管权集中于中央, 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在中央一级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负责的一种监管模式。日本、德国、法国均属于这种模式。这反映了在这些国家中权力集中的特性和权力制衡的需要。
(2)二元多头式。即中央和地方都有对银行的监管权, 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来行使监管的职能。联邦制国家因地方的权力较大往往采用这种组织机构,如美国和加拿大。
(3)集中单一式。即由一家金融机构集中进行监管, 这一机构往往是各国的中央银行。这种监管模式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都很普遍。但二者的形成机制却有所不同,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实行此种模式是金融高度发达基础上一体化的结果,是与其完善的市场体系、高度的经济水平和自身拥有较大独立性的中央银行相适应的。而发展中国家采用这种模式,其原因则在于国内市场体系不完善,金融制度结构比较简单,客观上需要政府通过中央银行统一干预监管以便与这种状况相适应。因此,尽管发展中国家的银行监管也由中央银行进行,但体现的是政府意志,而不具备中央银行独立的监管和决策权力。
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建国后到1983年,主要以高度集中统一的单一式管理为主,对银行的监管主要采用行政手段。第二阶段是从1983年到现在,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成为中央银行,我国的银行体系实行央行、商行的二级银行体制,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贯彻执行金融监管的职责。进入90年代以来,国家还根据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于1992年10月设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细分了金融监管的职能。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来看,尽管它在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稳定,减少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下运行,在当前市场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策的进一步实施过程中,已日益暴露出它的种种不足,对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已势在必行。
(三)
我国的监管体系应采取哪种方式为好?我们的建议是对一元多头式与集中单一式进行综合,在二者之间寻找一种最佳的结合方式。具体来说是要形成这样一种格局:作为金融监管全局的制度体系应采用一元多头式,而对于个别的金融部门的监管则采取集中单一式(如在银行部门建立以人民银行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在上述二者相结合的同时,辅之以民间的自律性金融监管机构(见图1)。
图1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结构示意图
在金融监管体系具体的建设过程中,要着重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 尤其是银行监管体系的核心地位。在集中单一式金融监管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是实施金融监管的全权机构,其监管的目的是分散金融机构的风险,保证金融机构具有充足的清偿能力并维护金融组织体系的稳定。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体系,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发展形成的,按行政区划逐级设立分行、支行的结构。这种结构,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系逐步市场化的进程中已日趋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金融监管成本过高,效率低下,以及相互独立的分行、支行间缺乏联系,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非营利性行政机构,受各级地方行政部门干预严重,无法真正贯彻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权力。这种现象的后果,是各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大量的贷款在未经严格审核的情况下贷出,使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性风险日益增大。
因此,树立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核心地位,首先,要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货币政策和行使监管职能的独立性,使其不受到来自各方面行政干预的影响,并且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出多门的弊病,确保金融政策的连贯性。其次,要按经济区域而不是行政区域来设置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破除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弊病,确保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地方经济活动中的独立性。第三,要对监管职责按中央银行的上下级进行区分,中央一级的总行应从具体的监管事务中脱身出来,主要精力用来研究全局性的问题,制定有关的宏观管理法规政策,以及维系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第四,要纠正过分依赖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而忽视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的自身监管的做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运作是中央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的共同责任,而非中央银行的独家责任。事实上,只有每个金融机构都建立了良好的内部稽核机制和高效的管理体系之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才能得到切实的保证,这也更加符合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要求。最后,我们还应坚持分业管理的原则,在目前证券业的监管已经从人民银行划分出去的基础上,将目前仍旧归中央银行负责的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去,成立类似保险管理局、信托投资管理局一类的机构,对这些部门进行单独监管,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督与管理。这也是与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相吻合的。
(2)金融业的自律组织是金融监管体系的有益补充, 必须高度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金融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方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与官方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到的作用。以英国为例,1986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 Services Act),把对金融服务的监管赋予了一个被称作“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的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能一是制定法规条例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二是批准成立一系列的行业俱乐部,或者称为“自律组织”(Self—Fegulating Organi-zations)的机构,其成员为该行业中的各个金融机构,通过这些行业自律机构所属成员进行监督管理。换而言之,官方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是间接而不是直接的。这体现了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法律与自律相结合的特色。实践证明,这种法律与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既比单纯的法律监管灵活,又比单纯的自律管理有效。(见图2)
图2 英国金融业自律组织的结构和成员
近年来,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在一国金融管理政策的制定过程中,金融业协会的积极参与是不可缺少的。
我国在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建立金融业自律组织是重要的一环。作为一种民间的监督机构,它可以有效地实现国家监管部门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有利于政府实施宏观管理,促进金融业的健康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