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弗雷格的指称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理论论文,弗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02)03-0015-4
指称问题是语言哲学的一个基本问题。所谓指称,主要指专名和通名所指的对象,也包括限定摹状词所指的对象,以及语句所指的对象。弗雷格是语言哲学的创始人,他的许多深邃的哲学思想就体现在他对指称理论的精辟论述上。
对于专名,弗雷格认为,专名既有内涵,也有外延。“一个专名词(词,符号,符号的结合,表达式)表达它的意义,意指或表示它的意谓。”(注: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第9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他认为,专名与对象相对应。对象既包括具体的事物,也包括抽象的事物。对象就是专名的客观对应物。他说,“一个专名词的意谓是我们以它所表示的对象本身。”(注: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第9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不过,弗雷格把专名理解得相当广泛。在他的论述中,任何指称单一对象的表达式,无论是词还是复合符号,都是专名。例如,“世界上最高的山峰”和“苏格拉底”一样是专名。并且,他认为,专名的涵义就是所指对象的呈现方式,即对所指对象的描述方式。他说,“对于一个符号……还要考虑我要称之为符号的意义的那种其间包含着给定方式的联系。”(注: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第9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而对对象的描述方式可以用一个能唯一识别该对象的限定摹状词表示。于是,他就把名称类化为限定摹状词,否认以简单记号出现的、代表特定个体的实体名称(如“亚里士多德”,“金星”等等)能够独立地具有指称关系,认为这样的名称只有在一定的语境中获得一定的摹状关系,才能具有确定的所指。由于同一对象可以用不同的摹状词来表示,弗雷格因此允许对同一专名的涵义作出不同的理解。例如,对于“亚里士多德”,可以把它理解为“柏拉图的学生和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也可以把它理解为“那位生于斯塔吉拉的,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他说:“持前一种看法的人就会以一种与持后一种看法的人的不同的意义和‘亚里士多德生于斯塔吉拉’这个句子联系起来。只要意谓相同,这些意见分歧是可以忍受的,即使它们在一个进行证明的科学体系中应该避免,在一种完善的语言中是不允许出现的。”(注: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第9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弗雷格认为,专名的指称是由其涵义决定的。他说:“符号、符号的意义和符号的意谓之间的有规律的联系是这样的:相应于符号,有确定的意义;相应于这种意义,又有某一意谓;而对于一个意谓(一个对象),不仅有一个符号。相同的意义在不同的语言中、甚至在同一种语言中有不同的表达。”(注: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第9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在这儿弗雷格实际上提出了“涵义决定所指”这个重要的语义学原则。这个原则是说,一个表达式只有表达了某种涵义,才能指称某个对象;一个表达式究竟代表的是哪个或哪些对象取决于哪个或哪些对象具有该表达式的涵义所描述的那些特征或性质。因此也可以说,一个表达式的指称是它的涵义的函项,是由后者唯一决定的。但是,所指并不决定涵义,由所指的同一并不能推出其涵义的同一,因为同一所指可以由不同的涵义所决定。
弗雷格进一步指出,“在一个完整的符号整体中,相应于每个表达应该有一种确定的意义。但是日常语言常常满足不了这种需求。……也许可以承认,一个按照语法正确建立的代表专名的表达式始终有一种意义。但是以此并未说明是否相应于这个意义也有一个意谓。”(注: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第9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这也就是说,一个表达式有涵义与其是否有指称无关。例如,“最小的收敛级数”这一表达有一种意义,但却没有指称。弗雷格认为,这是由于自然语言的不完善性造成的。“逻辑完善的语言概念文字应该满足下面的条件:由已经引入的符号作为专名而合乎语法规则缔构起来的每个表达式,实际上也表示一个对象,并且一个符号的意谓若不确定,这个符号就不能作为一个专名而被引入。”(注: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第10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弗雷格没有经常使用“通名”这个词,但是从他的著作中可以看出,他所说的概念词也就是通名。他认为,概念也就是概念词的指称,概念词是通过它的意义或涵义而与概念相联系的,对象则隶属于相关的概念。他说:“一个普通的概念词恰恰表达一个概念。”(注:弗雷格:《算术基础》,第6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弗雷格认为,作为概念词指称的概念与作为专名指称的对象有许多重要区别。首先,对象往往是一种感性存在,而概念则是一种客观的思想。比如,我们可以用"horse"、"steed"和"pard"来表示“马”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的内容或者说思想不会因词的不同而不同。这表明马的概念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定。另外,作为概念的马又不同于作为个别对象的马。个别对象的马具有一定的形状和颜色,是一种感性的存在,可以为我们的感官所把握,而作为概念的马不具备马的个别性质,它是一种抽象的存在,只能为思维所把握。其次,因为概念词只表示对象的某种性质,不指称对象的全体,而专名则指称对象的全体,因此说,表达概念的语词是不完全的,而表达对象的专名是完全的。例如,句子“弗雷格是哲学家”,“弗雷格”是专名,它指称弗雷格这个人,而“哲学家”是概念词,它仅仅表示弗雷格这个人作为哲学家的性质这一面,而弗雷格还具有其他许许多多方面的性质。因此,弗雷格也说,“我们在语言的意义上理解‘谓词’和‘主词’:概念是谓词的意谓,对象是这样一种东西,它绝不能是谓词的全部意谓,却可能是主词的意谓。”(注: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第8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三,概念类似于函数,可以区分为不同的阶,而对象则类似于函数的自变量,没有阶的划分。弗雷格在《函数和概念》一文中指出,概念相当于函数,对象相当于自变量,句子的真值相当于函数值。例如这样三个句子:苏格拉底是哲学家,柏拉图是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是哲学家,它们具有共同的形式,()是哲学家。这就相当于一个函数,括号部分相当于函数的自变量,在括号内填上指称对象的专名就得到一个句子,它要么真,要么假。弗雷格把这种共同的形式称为概念词,它表达一种概念或思想。“逻辑中称为概念的东西与我们称为函数的东西十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人们确实完全可以说,一个概念是一个其值总是一个真值的函数。”(注: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第6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弗雷格认为,既然函数和概念之间具有这种共同性质,于是就可以利用函数关系来说明概念关系,用函数的内部结构来说明概念的内部结构。函数有一阶函数和二阶函数之分,概念就是一阶概念与二阶概念之别。一阶函数是自变量为个别数的函数,二阶函数则是自变量函数的函数。同样,一阶概念以个别对象对自变量,二阶概念则以一阶概念为自变量,因此是概念的概念。我们只能把个别对象归入一阶概念而不能直接归入二阶概念,因为只有一阶概念才直接表示个别事物的性质。
弗雷格注意到,一般地当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语词时,语词有其通常的指称;但也可能出现人们谈论语词本身或语词的意义这样的情形。“比如,当人们以直接引语的方式引用另一个人的话时,就发生这种情况。这时,自己的用语首先指这另一个人的话,只有这个人的话才有通常的意谓。这样,我们就有了符号的符号。在书写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时,人们用引号把这段话括起来。因此,引号中的言语不能理解为有通常的意谓。”(注: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第9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例如,在“伦敦是英国的首都”中“伦敦”有其普通的指称,即指伦敦这个地方;但在“‘伦敦’是英文单词‘London’的音译”中,“伦敦”只是指“伦敦”这几个汉字,而不是指伦敦这个地方。因此,按照弗雷格的理论,应该给它加上引号。所以,弗雷格强调说:“因此我们区别一个语词的通常意谓和它的间接意谓,区别一个语词的通常意义和它的间接意义。所以一个语词的间接意谓是它的通常意义。若要在具体情况下正确地理解符号、意义和意谓的关联方式,就必须时时注意这样的例外情况。”(注: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第9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西方语言哲学家一般只讨论语词的指称,而不大注意语句的指称,是弗雷格首先提出语句的指称问题并给予系统的阐述。他在《论意义和意谓》一文中以很大的篇幅讨论了这个问题。他的基本观点是:“我们不得不把一个句子的真值看作它的意谓。我把一个句子的真值理解为句子是真的或句子是假的情况。再没有其他真值。为了简便,我分别称它们为真和假。每个陈述句若是涉及用词的意谓,则把它理解为专名,而且如果它的意谓存在,则这个意谓要么是真,要么是假。”(注: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第9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弗雷格把关于语词的其意义不同于其指称这个基本观点推广到语句上。他认为,语句的意义是语句所表达的思想,即思维的客观内容,这是思维者共同具有的。语句的指称则是语句的真值。但是含有没有指称的语句是否有指称呢?例如“奥德赛在沉睡中被放到伊萨卡的岸上”这个句子,弗雷格认为这显然有意义,“但是由于无法确定这里出现的‘奥德赛’是否有一个意谓,因此同样无法确定整个句子是否有一个意谓”。(注: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第9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对于认为该语句有真值的人都承认“奥德赛”这个专名不仅有意义而且有一个指称,因为“凡不承认有一个意谓的人就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这个意谓的谓词。”但如果我们停留在思想上,则就可以满足于意义。不必考虑其指称,因而不需要考虑句子部分的指称。“不管‘奥德赛’这个名字有没有意谓,思想发不发生变化。”因此在文学领域中,当我们追求艺术享受时,我们不会去关心语句的真值。但“若是寻求真这一问题,我们就会离开这艺术的享受,而转向科学的思考。”这时我们就不得不关心语句的指称了。因此弗雷格说:“追求真就是努力从意义推进到意谓。”(注: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第9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弗雷格认为,当我们把语句中的一个表达式换成另一个具有相同指称但具有不同意义的表达式时,语句的指称,即真值不变,但其思想却发生了变化。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外延论题。例如,“长江全长6300公里”和“中国第一大河全长6300公里”。这两个语句思想不同,因为不知道长江即是中国第一大河的人可能会认为一个语句为真,另一个为假。但是,这两个语句有相同的指称,用“中国第一大河”去替换“长江”不会使语句发生真值变化,因为这两者指称同一。
弗雷格举例认为,“昏星是一颗行星,其公转周期小于地球的公转周期”与“晨星是一颗行星,其公转周期小于地球的公转周期。”这两个语句有不同的思想,但有相同的意谓。因为这两个句子“只相互交换了‘昏星’和‘晨星’这两个词,它们有相同的意谓,就是说,它们是同一个天体的专名”。(注: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第6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但是我认为,尽管“昏星”与“晨星”都是指金星这颗行星,但两者的所指还是有些细微差异的,其意谓并不完全相同。晨星是指人们在清晨所见的金星,而人们用“昏星”去称谓在夜晚所见的金星。因此,虽然在弗雷格所举之例中用其中之一去替换另一个不会使语句发生真值变化,但因为两者的指称毕竟有差别,因而在某些语句中这种差异会表现出来,两者的替换会使语句的指称发生变化。如我们在清晨所见的金星人们习惯称之为晨星。这里用“昏星”去替换“晨星”就会由一个真的语句得到一个假的语句。这当然不是由于外延论题不正确,而是由于“昏星”与“晨星”不符合外延论题中的替换式与被替换式必须是指称同一这一要求。
弗雷格继续讨论了当被代人的表达式是一个句子时,整个语句的指称情况。他认为,如果被代入的语句仅有一个真值作为其指称,那么外延论题仍成立;否则,就会“损害整个主从复合句的真值”。这些情况是:第一,从句在只表达一个思想的一部分时,不指真值。这又有两种情形:1、在用语的间接意谓的情况下,如,“哥白尼相信,行星的轨道是圆圈。”在这种情况下,从句以一个思想作意谓,而不是以真值作意谓;不是以思想作意义,而是以“……这样的思想”这一用语作意义,但这个用语的意义只是整个主从复合句的思想的一部分。2、当句子的一部分只是不确定的指示,而不是一个专名时,例如,“发现行星轨道是椭圆状的那个人,死于贫困之中”。这里从句的意义不是完整的思想,它的指称不是真值,而是开普勒。第二,在从句的意义除包含一个思想外,还包含另一个思想的一部分时,尽管从句意谓一个真值,却不限于这个真值。这里也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从句可有两种意谓,一方面是通常的意谓,另一方面是间接意谓。例如,“倍倍尔误以为,归还阿尔萨斯-洛林可以平息法兰西复仇的愿望”,这个句子表达了两个思想,一是:倍倍尔相信,归还阿尔萨斯-洛林可以平息法兰西复仇的愿望。二是:归还阿尔萨斯-洛林不会平息法兰西的愿望。在第一个思想的表达中,从句用语有其间接指称——思想;而在第二个思想表达中,从句用语有其通常的意谓——真值。由于真值不是从句的全部意谓,所以就不能简单地把这个从句代以真值相同的另一个从句。另一种情形为,从句的部分的意义可以同时是另一个思想的部分,这个思想与从句中直接表达出来的思想一起形成主句和从句的整个意义。例如,“由于冰比水轻得多,所以它漂在水上”,在此从句不仅表达了第一个思想,而且也表达了第二个思想的一部分。所以我们不能把这个从句代之以另一个具有相同真值的从句,否则就会改变第二个思想,进而改变它的相似值。
因此,弗雷格说:“从句不句以被代之以另一个具有相同真值的句子的这种情况,并不证明任何与我们的观点(即句子的意谓是真值,而句子的意义是一个思想)相反的东西。”(注:弗雷格(注:弗雷格:《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第11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我们认为,对于弗雷格的指称理论总体上应予以肯定。他通过对语言的细致入微的分析把语词严格区分为涵义与所指,这在语言哲学的发展历程中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并为后人所继承与发展。他第一个把关于语词的这个基本观点推广到语句上,认为语句的指称是真值,在理论上为二值逻辑做了充分的论证。不过弗雷格在分析中过分地强调了涵义决定指称,因而忽视了涵义的来源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客观现实的事物及其关系反映到人们的头脑中来,人们借助语言来表达之。人们用一个符号表示某一个意义,这时该符号与这个意义之间才有了对应关系。给出一个语词,它的涵义与某对象的特征相符,则该语词就指称这个对象;否则就不指称。这时才有涵义决定指称。而在当初语词获得意义之时,可以说是指称决定了涵义。借用冯契先生的话说,前一阶段,即指标决定涵义阶段,属于冯先生说的语言“摹写现实”,而后一阶段,即涵义决定指称阶段,属于冯先生说的语言“规范现实”。任何语言都有这种双重作用。弗雷格似乎过分强调了后一阶段。而相对于弗雷格,克里普克的历史因果命名理论更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太多地强调了摹写现实,当然这一理论有着其产生的特殊背景,笔者将另文阐述,在此就不详细考察了。
而且,我认为,我们可以把涵义决定指称的思想扩展到语句上。因为语句的意义是语句所表达的思想,即思维的客观内容,而语句的指称为真值,它要么真,要么假。所以,当语句的意义,即思维者的思维的客观内容符合客观现实时,语句的指称为真;否则,语句的指称为假。这里其实就是根据语句所表达的思想,即涵义与客观实际是否相符合,来决定语句的指称为真,还是为假。
[收稿日期]200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