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毛泽东关于农地所有制变革实践的再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所有制论文,毛泽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毛泽东一生致力的农村经济变革中,农地(指农业生产用地,本文中的“土地”亦指“农地”)所有制形式的变革,是其中的核心问题。本文就毛泽东半个世纪以来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和实践作一评价。
一
变革中国农村经济,土地所有制应取什么形式?毛泽东在推动农村经济变革之初,即1927年正式开始土地革命,到1931年1月之间,首先选择的是变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苏维埃公有制。
毛泽东之所以一开始就选择以土地公有制取代土地私有制的原因,除当时共产国际的政策对中国土地革命的影响外,主要则是与他的农村经济变革理想有关。农民出身的毛泽东较早注意到土地私有制和土地买卖制度下,贫苦农民丧失土地的痛苦(注:参阅毛泽东:《民众的大联合》(二)。见《湘江评论》第三号1919年7月28日。埃德加·斯诺:《西行漫记》,香港南粤出版社1987年版,第119~114页。),学生时代就梦想创造“一种新的社会生活”,建立财产共有、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的“新村”(注:毛泽东:《学生工作》,1919年12月。《毛泽东早期文稿》,湖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431页。)。这种理想模式与当时正从俄罗斯传来的马列主义的最终奋斗目标基本吻合。毛泽东接受从俄罗斯传来的马克思主义之后,便形成了他为之努力奋斗的共产主义理想。这时,毛泽东的一个根本变化,不是最终奋斗目标的不同,而是达到理想目标的手段不同,即主张通过暴力革命而非改良手段。具体到农村经济变革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上,就是用革命手段,改变旧有的农村生产关系,废除土地私有制,建立土地公有共用制。即通过平分一切土地,动摇土地私有制,直接实施土地制度的公有制,待革命胜利后实现公有共用制。毛泽东早期制定的几个土地法中,都明确规定:重新平分农村土地,地权归苏维埃政权所有(注:参阅毛泽东于1928年12月、1929年4月和1930年2月、6月、9月、10月、11月先后参与制定的土地法和土地决议案。)。
但是,毛泽东关于在摧毁封建土地所有制后,直接推行土地公有制的政策,到1931年初便被迫停止。关于这一政策发生变化的直接原因,我以为主要不是传统观点所说的来自公有制本身。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可以相对分离的,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史上,一方面是国家控制一大批土地,通过授田、赐田(唐及唐以前的均田制,实际推行的是一种土地公有制形式)等方式交给农民占有或耕种;另一方面是土地一次次向地主阶级高度集中,但集中到地主手中的土地,则又通过出租手段,分散给广大贫苦农民耕种。在这里,不管是公地还是私地,基本都是通过土地所有权与占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对分离,调节了封建土地制度的尖锐矛盾,维持农民经营土地的积极性,保证农业生产的继续进行。在中国农村尤其是江南地区流行的农民永佃权制,则可以说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对分离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另一种典型形式。1931年以前,毛泽东发动的土地革命,虽然主张立即取消土地私有制,由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直接进入土地公有制,但同时又认为当时还不具备共同使用土地,组织生产的条件,而把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交给农民个体耕种。这种彻底的土地制度变革,无疑在本质上与中国历史上的任何土地制度有根本区别。如果所分土地不再随意变动,客观上则包含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离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合理内核。也正是因为土地归苏维埃政府公有之后,土地仍交给农民使用并占有,就解决了土地所有权与具体土地经营者相分离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与限制了土地公有政策在生产中的消极影响,从而使广大贫苦农民能在土地革命之初积极投身于土地革命战争。
其实,那时农民的土地法权观念也是不很清楚的。土地革命前,广大农民是无地或少地,经过土地革命,彻底平分了土地,地租、苛捐、高利贷及其他债务也都废除了,这对广大农民群众来说,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满足。至于分配的土地是地权还是使用权,大概他们都没有或者也不可能更多地去考虑。基本的观念是土地分给我,就由我耕种吧!所以,土地革命之初,各地虽然都明确地宣布地权归苏维埃政府,农民只有使用权,一些原有部分土地的农民,还“田契换上耕田证”,但大家却感到“土地还家喜连连”(注:孔永松、邱松庆:《闽西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9页。)。土地革命得到农村“大多数农民的拥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空前提高。1929年土地革命后的闽西,“金瓯一片”,水稻普遍丰收。1930年,闽西各县水利普遍整修,夏天“禾稻肥大”(注:《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01、295页。),到处早禾丰熟,一般比1929年“要增加二成收获”(注:同⑤,中册,第216页。)。这些就是最明显的例子。土地革命之初,农民在土地法权上的这种模糊观念,客观上则便利了土地公有制政策的推行。
但是,上述情况很快就发生了变化。1930年下半年,在中央苏区,农民对土地革命开始产生怀疑,土地革命热情冷却。那么,发生变化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其一,土地革命的主要政策多变。首先,在1930年初之前,主要政策是没收地主豪绅土地及公地进行分配,同时又赞成平分一切土地的主张。这本身就自相矛盾。1930年2月确定没收、平分一切土地,方法是以原耕地为基础,“抽多补少”,“不得采取绝对平均主义”(注:同⑤,下册,第378页。)。4个月之后,即1930年6月,又规定不仅要“抽多补少”,而且要“抽肥补瘦”。同时,又把“不得妄想平均”改为“不得把持肥田”,且加上了“何时分田何时得禾”,“分田即分青苗”的规定(注:同⑤,下册,第408~410页。)。政策变化如此频繁,又都规定,没有按新规定做的都得推倒重来,这样就直接动摇了土地革命后政府明确给予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其二,绝对平均主义,反复重分土地。因政策多变,使得反复重分有了依据。为加紧反对富农,绝对平均主义观念进一步发展。分了不平又再次重分,这是1930年土地革命中基本情况。以赣西南地区为例,1930年普遍是分三次,绝少分一、二次。比如吉安之水东,1930年2月按人口平分土地,“抽多补少”平分一次,7月“抽肥补瘦”分一次,结果又有许多人认为分得不平均,11月又分一次(注:毛泽东:《赣西南土地分配情形》(1930年11月)。《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65~267页。)。庄稼一年仅有两熟,土地竟分三次甚至四次,土地的使用权何以稳定得了!
其三,“分田即分禾”、“分田即分青”,使土地使用权得不到基本保障。我们知道,不管何时,土地的具体耕种者都是农民,所以,1929年到1930年上半年的苏区分田中,一般都强调以原耕地为基础,进行抽补。同时规定:原田已下种,本季收获归原耕农民或由分田人补回原耕农民当年对土地所下工本、肥料、种子等。到1930年6月以后,为加紧反对富农(当时把有剩余的中农和家中劳力多、生活较富裕的农民划成富农),又增加分田即分禾(后来又提分田即分青苗)的规定。这条规定,当时名之为反富农,史学界现在仍加以肯定,其实则不然。因为,既然土地耕种者在苏区内任何地方都主要是广大的贫苦农民群众,分田即分禾、分青,其真正被打击的就主要是力作农民。另外,当时土地的反复重分,有的在下种之后,有的在收获前夕,分田即分青、分禾,只会鼓励懒惰。这种政策与反复平分相结合,谁敢下种?谁会下肥?谁愿下力?其对农村生产带来的破坏就可想而知了。对于广大农民来说,这里根本不是什么土地所有权问题,而是连使用权也没有了。毫无疑问,苏维埃政府已将全部土地使用权交给了广大农民,但是,土地使用权“就是对一定土地加以利用和取得收益的权利”(注:《经济大词典》(农业经济卷),上海辞书出版社,第103页。),农民耕种农田,其根本目的不在于土地本身,而在于通过土地获得收益。只有经济收益得到实现,使用权才有实际意义,否则要之何用?
政策多变,土地反复平分,且还要分田、“分青”、“分禾”,这反映了毛泽东等革命领导人当时思想的不成熟,思想上有平均主义影响,理论上则对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问题没有足够的认识。本来,公有土地分给农民个人耕种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就实现了相对分离,个体农民就获得了使用权并有相对独立性。但是,实际情况是,土地分给农民之后,土地仍可随意变动,反复重分,在使用权问题上,随意性取代了相对独立性。结果,农民不仅无法保证在其所耕耘的土地上得到应有的收获,而且往往连投入土地的劳力、本钱也得不到补偿。对农民具体的个人来说,它不是没有什么土地所有权问题,更主要的是没有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列宁认为:“农民在全世界都是实际主义者。”(注:列宁:《关于农村工作报告》(1919年3月23日)。《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803页。)苏区农民正是看到土地使用权的不稳与劳动收获得不到保障,才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联系起来,认识到分配的土地并非他自己所有,政府可以随意变动。因而分到土地“不安心”或“不尽力”耕种,甚至抛荒土地,“不愿要田地”,以致走向“对土地革命怀疑”(注:《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92~493页。)。可以说,事已至此,改变这种状况最有力的办法莫过于承认农民土地私有了。
二
农民对土地革命表现的消极态度,造成了土地革命的危机和农村革命根据地内的经济困难。长期战斗在土地革命第一线的毛泽东,对这种危机与困难的感受最为敏锐与深刻。
1931年初,毛泽东等人首先认识到:“农民是小私有生产者,保守、私有是他们的天性,在他们未认识到只有土地社会主义化,才是他们的经济出路以前,他们无时不盼望着不可求得的资本主义的前途”;他们参加土地革命的目的,“不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主要的”和“唯一热望的”还要取得土地所有权;过去土地三番五次重分,已使农民有“对革命消极的危险”(注:《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92~493页。);公有制的实现应有一个过程。在这里,毛泽东虽然还没有论及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并相对独立的问题,却抓住了土地所有权这个关键问题,这就使毛泽东能在地权归属上更现实地考虑农民个人的现实利益问题。1931年2月,在他主持通过的《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的决议和他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的信中,便及时地改变了他原来直接实行土地公有制的设想,提出了地权农民私有的主张,并指示各级苏维埃政府,要明确宣布地权农民私有:(1)土地农民私有,一家的田,一家的定业,“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任其自由,“别人不得侵犯”;(2)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为农民私有,任其自由处理,“政府不得借词罚款,民众团体也不得勒捐”(注:毛泽东:《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的信》(1931年2月27日)。见厦门大学编:《土地斗争史汇编》上册,第191页。)。当时,中共中央虽然也开放了土地买卖和出租、转让的禁令,但毛泽东更进一步,明确地肯定地权农民私有,充分体现了他作为一个革命家的胆略与真知灼见。
1931年夏天之后的一个时期,毛泽东的地权农有政策虽然遭到左倾冒险主义的批评与否定(注:参见拙著:《中国苏区土地革命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1991年4月版,第76~78页。)。但其后不久(1933年6月),毛泽东的主张就为中共中央接受而得到肯定。此后,毛泽东一直强调,土地革命后,不能再随便平分土地;革命后改变经济状况的农民不再构成新的地、富阶级;瓦窑堡会议前后,毛泽东进而明确宣布,保护封建剥削以外的私有财产,并认定土地私有向土地国有的再转变,必须到全国革命胜利之后,以此之前,不能轻易再谈转变(注:《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146页。)。自此之后,直到全国土地改革结束,中国共产党先后发布的众多土地法令,也都明确宣布了土地农民私有的政策。可以说,此后毛泽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基本保持了土地农民私有政策,从而保证了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
当然,不能不看到的是,即使这个期间,毛泽东的地权农有政策仍然是不严密的。
首先,这期间农民土地所有权,实际规定的还只是农民在民主革命时期的土地占有权或使用权。因为,毛泽东推动的农村经济变革以及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变革,是明确要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转变的,具体转变的时间,毛泽东设定是民主革命在全国胜利之后。那么,农民现在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到将来转变之时如何处理,是再次无偿充公呢,还是承认其土地所有权,核算地价,然后归公呢?这一点,作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必然十分关心,否则他们不会尽力投资土地与发展生产。再则,从法权观念来说,这也必须有清楚的规定,如果土地公有时土地所有权所具有的价值得不到保障,这种所谓的土地所有权充其量也只是一定时间内的土地占有权或使用权。对此,毛泽东的地权农有政策没有明确。1953年,毛泽东在批评“确保私有财产”时作了这样的解释:“法律上说,保护私有财产”,但“无‘确保’字样。”(注:《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18页。)由此可见,毛泽东当年所谓的地权私有,就是保证农民在民主革命时期对所分土地的占有。
其次,毛泽东所谓的地权农民私有,即使在民主革命时期也是打了折扣的,因而是不完全的。如前所述,确定地权农有政策之后,毛泽东主持制定或签发的土地法中,都写有地权农民私有的条文,但是,这些法令中,同时又规定了农民群众要求重分时,土地仍可重行分配。比如,1931年2月的《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的决议指出:土地平分之后,仍会“有不平现象”,共产党应“帮助和领导”农民进行“二次三次重行平分”;1933年6月1日,中央苏维埃政府颁布的土地农有布告则说:如是“当地大多数农民自己要求”,就“可以重分”;1947年9月颁布的《土地法大纲》则规定:“农民不要求重分时”,才“可以不重分”。也就是说,如果多数农民要求重分时,就可以再行重分。并规定,土地的出租与买卖也必须有特殊情况方可进行。马克思说:“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67年版,第695页。);“私有财产如果没有独占性就不成其为私有财产”(注:同上,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25页。)。根据马克思上述论述,土地所有权的本质就是“排他性”和“独占性”,即一物不能二主。土地法令一面规定,分定的土地归农民私有,另一面又规定土地发生变化之后,可以不以占有人的意志而根据其他大多数农民的意见来进行反复平分。那么,地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就不复存在,农民的土地私有权也会随之被否定。所谓土地农有,还只是土地有限的使用权而已。
上述地权农有政策上的矛盾,说明了毛泽东提出地权农有,很大成分是出于策略的考虑,面对平均主义的危害也缺乏深刻的反省。另外,这次土地政策的转变,重新承认土地私有制,本是一种策略,但转变中却忽视了对几年推行土地公有制这一实践加以总结,因而对公有制政策可能导致的问题缺少应有的认识。可以说,后来农业集体化运动中,平均主义恶性发展,农民各自的土地所有权利益不能得到尊重和保障,以及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集体经济陷于僵化、封闭的模式而长期不能自拔,都与此不无关系。
三
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全国土地改革的完成和国民经济的恢复,民主革命的任务也基本完成。按照毛泽东整个农村经济变革的既定设想,这时就“趁热打铁”,立即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作为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变革,就是再由土地农民私有制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转变。1952年底,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标志了这场新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变革的到来,“集体化”则是这场变革最本质的概括。
50年代进行的这场以“集体化”为目标的土地所有制变革,目的是将广大个体农民引向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列宁认为:将分散的个体农民引向集体道路,最好的方法是通过农业合作社。毛泽东根据列宁的论述,总结了自己以往二十余年领导农村经济变革和苏联农业集体化道路的经验教训,在推动这次变革之时,尤其注意了策略的运用:一、在公有的程度上,采取逐步上升,由低向高,由小到大的渐进步骤;二、用说服示范方式,“教育”农民自愿表示入社;三、对农民原有地权的处理,采取先土地入股分红,转而归公(集体所有);四、舆论上批评、政策上堵死单干之路,使农民唯有选择集体化道路。这种软硬并用、步步推进、灵活多样的策略方针,使农民在中国集体化变革中增强了心理承受能力,避免了苏联农业集体化时农村经济的巨大震荡和带来的巨大破坏,使另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即劳动农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也出人意料地迅速在中国建立。这充分体现了毛泽东在土地向社会主义公有制变革中高超的策略艺术。
同时,毛泽东在这次以土地公有制为核心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主观目标上仍始终把使广大农民摆脱贫穷,实现共同富裕作为变革的根本目标。这无疑也是正确的。
可以这样说,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建立和脱贫求富的目的,是毛泽东推动的土地所有制变革乃至整个农村经济变革给中国农民留下的重要遗产。
但是,以“集体化”为指导的这场土地公有制形式变革,与农业生产的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的变革同时进行,是一场全面而深刻的经济变革,是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崭新实践。作为这场变革的领导者毛泽东,虽已有二十余年农村经济变革的经验与教训,但那都是特殊战争环境下的产物。要推动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农村经济变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显然都准备不足。这场变革也就不能不留下更多的遗憾。
第一,农民土地由私有到公有的转变,其中介手段是土地入股参与分红。所谓入股分红,中共中央规定:土地分红量要低于劳动分红量的比例,并要随生产的发展逐步提高劳动的分红比例(注:《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年),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222页。)。在江西省,土地分红是以当年土地收获的30%~40%作为土地报酬进行分配,其报酬量相当于当年土地的地租量(包括缴纳15%的公粮在内)(注:《中共江西省委农村工作中关于全省农业生产合作化第二次座谈会》(1953年11月12日)。同上。);在北京郊区西山乡四个农业社中,土地报酬则分别占8.5%、11.1%、11.3%、16.4%,平均在11.8%左右(注:《西山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长》,三联书店1954年版,第113页。);在整个中南地区,土地的分红量(包括缴纳公粮)只占到常年土地产量的20%~30%左右,有些地方土地分红所得,缴了公粮“所剩无几”(注:《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年),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192页。)。可以说,这种土地分红自然不能算作土地已计价入社。进入高级社时,土地分红取消,土地归集体所有(注:《江西省贯彻执行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规划》(草案)。)。这实际上是对农民地权的否定。虽然,它有别于苏联集体化时的暴力剥夺,但也是一次农民之间小范围内的“共产”。当然,如考虑到农民的土地原来就是通过平分而来,土地无偿归公,大多数农民还是接受的。但是,从政府法令规定的地权私有来看,如不能保障不同量的土地所有者的地权利益,则影响政策的信誉,是不可取的。这方面的问题,与毛泽东原来就不完善的土地法权观念是相一致的。
第二,在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施过程中,理论与实践上都存在许多误区。一是片面追求集体所有制的规模,不考虑生产力水平是否适应,也不分析农民是否真正愿意。几年之内,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就由初级社所有迅速上升为高级社所有,然后,又由高级社迅速转向人民公社,目的是企图借助这种公有制规模的扩大,变“小公”为“大公”,以致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二是将土地公有制与集体(共同)劳动划等号,认为一旦实行集体生产劳动,就会迅速提高劳动效率,并把个体劳动视为产生资本主义的温床,把包产到户、责任到户等生产责任制看作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可是,农业劳动的特殊性,却规定了集体劳动难以灵活地适应农时和准确计算具体劳动量,加上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影响,就造成了出工不出力,多劳不多得,吃大锅饭的普遍现象。三是把集体化或公有化等同于社会化,并与商品市场经济相对立,将农民束缚于高度集中的指令或计划体制之下,使农民长期置身于商品经济之外,不能通过劳动产品的商品化,参与竞争,走向社会化,仅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圈内打转。四是把共同富裕混同于同步富裕、同等富裕。在土地改革之后,通过劳动致富,农村略略出现个别冒尖农户,就被视为贫富分化,资本主义发展,主张“趁热打铁”,叫“小生产也绝种”(注:《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98页。),使土改后解放了的农村生产力不能真正发挥潜能;农业集体化后,又急于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实行共同消费;人民公社化之后,农村主要分配形式采取的是一种形同平均主义的劳动日与工分制,这时农民中的劳动勤奋者,只能在自留地内和家庭副业中挖潜了。可是,毛泽东还是认为,农村社会仍在“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注:1975年2月22日《人民日报》。),资本主义的复辟“是随时可能的”(注:人民日报社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指路明灯》。1967年5月23日《人民日报》。),倡导以“阶级斗争为纲”,在农村“击破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包围”(注:《红旗》杂志,1970年第2期。)。于是他发动的“农业学大寨”运动,便成为一场“割资本主义尾巴”的运动。这样,农村社会便形成一种“恐资症”、“恐富症”,农民的“自发倾向”(实际是农民的主观能动性与生产积极性)就成为万恶之源,“共同富裕”异化为“共同贫穷”,成了平均主义的代名词。上述这些错误的综合,则使以土地公有为主体的农民集体
所有制发展成一种僵化、封闭的公有制模式。它使农民在生产与经济活动中长期失去了最富生命力的“自主”与“自由”,严重地抑制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导致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长期停滞不前,迟缓了农村商品经济和农民摆脱贫困的步伐,客观上背离了毛泽东自己在农村经济变革中自始至终追求发展生产、脱贫求富的终极目标。
应该看到,人民公社运动受挫以后,晚年的毛泽东对自己推行的农村经济变革也曾有过反思,并为改变现状,摆脱困境作过许多新的探索和巨大努力。可惜的是,他没有想到去触动和冲破那已呈僵化、封闭的传统公有制模式,没有剔除自己理想模式中的空想成分,而是更多地把失误归罪于资本主义的影响,归之于农民的“自发倾向”和“私欲”,最后又把斗争的重点目标追到党内“走资派”身上。于是,他致力于打倒党内“走资派”,发动一场“触及人们灵魂的大革命”(注:1966年9月5日《人民日报》。),以便广大农民能在“斗私批修”式的阶级斗争中,“灵魂深处闹革命”,“狠斗私字一闪念”。结果,毛泽东的有生之年也就终于没有能驱散迷障,走出误区。他在农村经济变革中的上述失误,也就只能在他百年之后成为80年代推动中国新的农村经济变革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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