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改革成功的必要条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必要条件论文,国有企业改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所谓国有企业改革成功,是指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改革任务的胜利完成。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都必须不断改革。现在我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已取得了巨大成绩,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但是还没有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改革距离应该达到的目标更有相当大的距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到2010年,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基本完成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为了顺利完成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研究国有企业改革成功的条件,是很必要的。
下面主要根据我国20年来改革的经验,对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成功所必要的若干条件进行分析。这些条件是:明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功能、地位和作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所有制格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配套改革,尤其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
一、明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经验表明,正确确定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和目标是国有企业改革成功的必要条件,而这又要以正确确定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和目标为条件。当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阶段,才从单纯的扩权让利转变为制度创新,才有可能实现改革的目标。而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又都是以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前提的。
改革前,我们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是排斥商品经济关系和市场机制的作用的,故称为产品经济。它的优点是可以集中使用资源,有利于完成某些国家规定的任务。在建国后的一段时间内,这种体制起过积极作用,但这种体制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弊端,不利于发挥地区、部门、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经济改革就是要在体制上创造条件,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尤其是让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克服以上弊端。
但是,我们对于市场机制作用的认识经过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改革伊始我们就认识到要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在农村、城市采取的改革措施都是为此创造条件的。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后更是自觉地实行了市场取向的改革,日益扩大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尽管如此,大家对市场机制在社会主义社会资源配置中要不要起基础作用却长期没有取得共识。邓小平同志在1979年就说过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其他有些同志也说过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法并未及时被人们普遍接受。
传统观念认为,市场机制是资本主义的经济范畴,市场经济当然更是姓“资”而不姓“社”了。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前,曾争论过社会主义经济是不是商品经济。有些同志认为,只能提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能提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由是商品经济姓“资”而不姓“社”。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理论大大向前发展一步,但以后又展开了社会主义经济是不是市场经济的争论,有些同志把计划经济和社会主义等同起来,把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等同起来。针对这种观点,邓小平同志在视察南方谈话中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同志的科学论断为这场长期争论做了总结。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解放了思想,清除了错误的传统观念,这才为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正确提法奠定了思想基础。
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商品经济有一个从不发达到发达的发展这程。在不发达的商品经济阶段,市场机制还不能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这时候的商品经济还不能称为市场经济。而当商品经济发展到比较发达的阶段,机制就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成了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商品经济就成为市场经济了。因此,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它们都要有市场,都要实行等价交换,都要开展竞争,都要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这些是共同点,但并不是任何商品经济都是市场经济,小商品经济就不是市场经济。只有商品经济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相当发达,市场机制成为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商品经济才成为市场经济。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必须具备一系列条件。例如,既要有发达的商品市场,还要有发达的要素市场;要有灵活的价格机制;要有相应的微观机制即现代企业及其运作机制;要有资源自由流动的各种必要条件;还要有正常的市场运行规则和健全的市场管理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并克服其消极作用和弥补其不足,还要有正确的宏观经济管理制度和政策。可见,市场经济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产物,是一种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应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因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应是市场经济。
如果只承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而不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就是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之间划了一条不该划的鸿沟。由于这种不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点曾经非常流行,因而使得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有局限性,在有些问题上不够明确或不够彻底。例如,我们曾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概括为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有些同志进而认为这就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这样就难以使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又如,一种流行意见认为,国有企业只能有相对的独立性。所谓相对独立,就是相对自主经营而不完全自主经营,相对自负盈亏而不完全自负盈亏。这样,国有企业就难以成为真正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难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从而也难以便市场机制发挥它应有的调节作用。再如,我们曾规定劳动力、土地和企业等都不是商品,这样就难以形成生产要素市场,难以使国有企业优胜劣汰,难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这些理论上的局限都曾影响到改革的实践,增加了改革的困难,造成改改停停的局面。后来按照邓小平同志的理论克服了这些局限,在继承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科学内容的基础上,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并据此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改革以及价格改革、市场培育、宏观管理改革的目标和要求,才比较顺利地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现在记住这个经验教训,还是很必要的。
二、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功能、地位和作用,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所有制结构。
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中的功能和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功能是不同的。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是完成国家计划的基层组织,因此它的经营内容和经营范围几乎是无所不包的。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国有企业则是政府用以弥补市场缺陷、实现某些社会政策目标的手段,例如用以提供某些公共产品,经营资源垄断性,进行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从事某些高科技产业,提供有关国家安全的产品等等。这一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经营内容经营范围的演变为我们提供了佐证。在这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有共同点的。这就决定国有企业成功必需处理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功能、地位和作用。也就要把国有经济原来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改变为主导地位。
把国有经济放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既不同于那种不重视国有经济,主张把国有经济放在国民经济中一般地位甚至取消的意见,也不同于那种不从实际出发,主张把国有经济放在国民经济主体地位上的意见。提出国有经济是主导,这是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因为,市场经济要求企业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而在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下,即使主观上要求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之成为真正的企业,也是不可能的。改革开放以前,除了农业,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中可以说是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在这种国有经济不仅是主导而且是主体的情况下,是难以实现市场经济体制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直坚持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方的方针。中国是在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以后,才出现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能性的。
但是,到现在,我国国有经济仍存在战线过长、范围过宽、分布过散即布局不合理的问题。据统计,1998年,在608个工业小类行业中, 国有企业涉足的行业有604个,占99.3%, 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涉足的有533个,占87.7%。此外,国有企业还分布在商业、 服务业等领域的众多行业。
国有资产的广泛分布,表面看似乎加强了国有经济的地位作用,事实上这种状况产生了多方面的不利影响,削弱了国有企业的竞争力,限制了国有经济优势的发挥。一是导致单个企业规模过小,难以形成大批具有竞争力的大企业。二是使得企业技术水平低下,产品老化,无力进行重大的技术开发。三是使得国有企业负债率高,蕴含着发生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四是增加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难度。例如不少国有企业因无力筹措足够的资金来解决负债率过高、冗员过多等问题而改革进程缓慢。
我在1994年10月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曾指出: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首先要有合理的产业构成,即经营范围、经营内容合适;现在国有经济在有些产业和企业应该加强,却没有加强,在有些产业和有些企业可以退出,也没有及时退出。因而我提出要把“调整国有经济的经营范围和内容”作为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一项“战略措施”。(注:《怎样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光明日报》1994年10月28日。)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以后,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明确了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方针,指出: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哪些行业属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呢?经济界、理论界曾进行过讨论。有人认为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主张国有经济应该全部退出竞争性行业。我认为,国有企业确有其特殊性,但是即使如此,考虑到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分布的现状,同时考虑到竞争性和垄断性的区别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现在提出我国国有企业完全退出竞争性行业的意见可能未必正确和现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我认为这是慎重考虑客观现实因而比较切实可行的决定。十五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革要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这将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的形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提供条件。
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还要贯彻抓大放小的方针。据统计,按总资产、净资产和实现利税三项指标,排在前面的1000家国有大型企业,其数量不到国有企业总数的0.3%, 而它们的总资产占全国国有企业总资产的40%,净资产占51%,上缴的销售税金占52%,提供的利润占66%。另据统计,全国500家最大的工业企业的资产占国有企业总资产的37%, 销售收入占46%,实现利润占63%。由此可见,只要抓好关键的500 ~1000家国有大企业,50~100家大型企业集团, 就可以把握住整个国民经济的命脉,抓住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而对于一般国有小企业,则可以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的步伐。
对于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理论界在认识上一直是有分歧的。一种意见认为,国有经济是主导,就是国有经济要在国民经济中占稳定的绝对的优势。事实证明这种意见是错误的。党的十五大曾提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1 )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探索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来实现。(2)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 支撑、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中发挥重要作用。(3)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 更要有分布的优化和质的提高;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有经济在不同产业和地区的的比重可以有所差别,其布局要相应调整。”因此,正如十五大报告所说:“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加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在国有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要使企业成为真正的企业,即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由于国有企业经营内容不同,少数国有企业改革以后也是必需国营的,不能要求它们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因此,确切的说,是要通过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绝大多数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企业。改革以来,曾经实行过放权让利。承包经营等措施,但都未能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企业,故而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本世纪末要使大多数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认为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的同志强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的国有企业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在功能和地位上都是不同的,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企业也应该是一种特殊的企业。这种意见值得重视。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在法律上属于全民所有,并由政府代表人民进行管理。因此,它的特殊性是不能否认的。但是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经济存在的必要性重要性和主导作用,考虑到我国国有企业数量较多的现状,为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除了少数企业(如有些自然垄断性质、公益性质、军工性质的企业)要继续国有经营,不宜或不能成为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还是要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包括有些国有小型企业改制后成为非国有企业)改革,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和市场主体的。所以,国有企业改革也有一个分类指导的问题。
在国有企业要不要“四自”这个问题上一直有不同看法。反对企业成为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人当然反对企业“四自”,有些赞成企业成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人也不同意“四自”的某些内容。有的同志认为现在不应再提“四自”,说自主经营的“自”,是指经营者,自负盈亏的“自”,是指所有者。四个“自”说的不是同一个主体,是无法组合到一起的。我不同意这种意见。“四自”说的是不是同一个主体呢?我认为是的,即都是指企业。①自主经营是指企业要有经营自主权,而不仅是指经营者要有经营自主权。传统企业中有党委、管委会、职代会和管理人员,公司制企业中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他们都有自己的经营管理权,而不只是经营者才有经营自主权。②自负盈亏也是指企业,即法人企业用自己的财产对盈亏负全部责任。那种企业自负盈亏中的“自”是指所有者的说法过于笼统甚至是似是而非的。所有者当然要负盈亏责任,事实上改革前所有者也是负盈亏责任的,不过是作为所有者的国家统负盈亏。企业自负盈亏正是针对统负盈亏提出来的。自负盈亏不仅涉及所有者的利益,也涉及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利益,我们要建立起一种机制,使之成为真正的企业自负盈亏。③自我发展也是指企业,即企业要能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从来就是要发展企业的,问题在于企业不能自我发展,因此才提企业自我发展的要求。④自我约束也是指企业。企业经营者当然有个自我约束问题,但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等也有这个问题,而且企业自我约束和经营者自我约束的机制和要求也是不同的。所以,说四个“自”无法组合到一起是缺少根据的。
还有人说,实现企业“四自”是要瓦解国有制。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其实,只要是真正的企业,都要实行“四自”的,资本主义企业要“四自”,社会主义企业也要“四自”。不实行“四自”企业就不可能搞活。当然,不是说企业“四自”了也就搞活了,搞活企业要多方面做工作,而实行“四自”则是起码的要求。资本主义企业和社会主义企业在生产关系上有区别,而社会主义企业实行“四自”并非改变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进行产权改革,而这个问题也是长期有争议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把产权清晰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以后争论仍时断时续。有人不赞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不赞成产权要清晰,不赞成企业产权改革。反对产权改革的意见甚多。例如,有一种说法:中国国营企业的产权是明确的,不存在清晰产权问题,主张产权清晰就是要实行私有化。还有一种说法:中国国营企业的效率问题,说到底是个能否真正狠抓管理的问题;产权清晰与效率关系不大,甚至无关。按照这些意见去做,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难以深入,也建不起现代企业制度。
我国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这是明确的。但是产权和所有权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长期以来国有企业资产流失严重,却找不到具体的单位和人员负责,经济效益差和亏损严重的责任也大都难以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这种情况,怎么能说不存在产权清晰问题呢?
所谓产权清晰与效率无关的说法是违背历史和违背现实。诚然,私有制和公有制都会出现产权清晰的问题,产权清晰也不能自然而然地带来高效率。但决不能否认产权清晰的必要性,不能否认产权清晰是企业普遍有效率有活力的前提之一。对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四句话应该全面理解。鉴于不少企业存在以“改”代“管”,以“包”代“管”和管理滑坡现象,必须强调管理和狠抓管理,反对那种以改革代替管理的现象。与此同时,也要重视另一种倾向,即认为只要加强企业管理就能达到搞活企业的目的。如果真像有的同志所说,国营企业的问题只在于国家干预多和企业管理差,那么解决问题只要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加强企业管理就行了,还有什么必要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呢?
应该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四个特征中,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前就作为企业改革的要求提出来了,有的明确提出,有的实际上已经提出,而产权清晰则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新提出来的。
为什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产权清晰呢?这是因为,在此以前,国有企业改革是以两权分离理论为依据的。但仅仅实行两权分离达不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制约的要求。最明显的是做不到企业自负盈亏。企业在没有财产权的情况下,怎么能自负盈亏呢?这样就仍旧只能国家统负盈亏。企业不能自我盈亏,当然也就难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即使企业自主经营也难完全实现,政企分开也做不到,政府又是老板又是婆婆,势必政企结合而难分开。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产权清晰是研究总结国内外企业演变历史的结果,是认识深化的结果,是思想理论上的又一次飞跃。要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之成为真正的企业,还必须找到恰当的形式。实践表明,股份制是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种好形式,股份合作制是改革国有小型企业的一种好形式。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并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这也是改革实践的总结。
对于股份制的性质也有过长期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股份制姓“私”不姓“公”,姓“资”不姓“社”,一种意见认为姓“公”不姓“私”,姓“社”不姓“资”,一种意见认为股份制本身并不存在姓“私”姓“公”、姓“资”姓“社”的问题,它的社会性质要由谁控股来决定。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说:“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科学结论。
国有股份制企业的经济效益一般好于非股份制企业。尤其是比较规范的股份制企业,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了经验。主要是(1)初步理顺了产权关系,向政企分开、 政资分开的方向转变。(2)实现投资主体多无化、分散化。(3)依法建立了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初步形成了比较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4 )进行资产重组,推动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
不过,迄今很多股份制企业很不规范,国有独资公司偏多,公司中国有股份比重偏大,尤其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不合理。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强调“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提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确保出资人到位”,“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些都是很有针对性的,这样做,才能使国有企业真正转换经营机制,建成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真正的企业。
股份合作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创造。它把合作制与股份制结合起来,既保留了合作制中劳动联合、按劳分配、劳动者直接参与管理等优点,又吸取了股份制筹集资本、产权清晰、分散风险等长处,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符合小型乃至中型企业特点的企业组织形式。1995年中央提出“抓大放小”方针以后,各地加快了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到1997年底,一些地区的小企业改制面已达50%以上,有的地区超过90%。在很多地区,股份合作制是改革国有小型企业的首选模式。
以上说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是改革国有企业的一种形式,决不是说这是唯一的形式。我国地域大,人口多,国有企业的情况也是差别很大,因此,不论是改革国有大型企业还是改革国有中小型企业都不可能只有一种形式,而必然会存在多种多样的形式。各个企业应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合于自己的形式,不能搞一刀切。在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时也不能刮风,不能一哄而起,更不能强迫命令,而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采用既积极又稳妥的办法,促进改革的深化和健康发展。
四、进行配套改革,尤其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
把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改革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有许多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心环节,是为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微观基础的,同时它的成功也有赖其它方面改革的成功。因此,进行配套改革,也是国有企业改革成功的必要条件。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在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任务时,就同时提出了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包括推进价格改革、改革商品流通体系、发展商品市场、发展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等任务,并强调要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十五届四中全会根据当前的情况,又把协调推进各项配套改革作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条重要指导方针,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盗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法制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帮助企业增资减债、减轻负担”等要求。
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是国有企业改革成功的一个关键问题。事实上,党和政府早就明确了实行政企分开的方针,并一再提出了促进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的任务。有些同志举出种种理由说明国有经济不能和不应实行政企分开。其列举的理由或以偏概全,或似是而非,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和经济改革的要求。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民经济是以公有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成份共同发展。它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以私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一般数量很少的格局,又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的国有经济为主体、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格局。因此,我国不仅要在非国有经济中实行政企分开,而且在国有经济中,也要在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中实行政企分开。这样才能使我国国有经济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健康发展。
历史经验表明政企不分会带来许多严重后果,第一,难以建成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也难以成为真正的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政企不分不仅违背政企分开的要求,也会妨碍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要求。真正的企业必须做到“四自”。政企不分就意味着企业不能实现“四自”。第二,市场体系难以健康有序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和发展健康有序的竞争性市场体系。第三,宏观调控难以正常进行和顺利实现目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要以政企分开为前提,政企不分,政府既当“球员”,又当“裁判”,宏观调控也难搞好。第四,政企不分,权钱结合,为腐败提供了有利的土壤。这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寻租”现象泛滥的重要原因。第五,企业难以增强活力,国有资产流失现象难以根治。企业不能实行“四自”,经营管理和技术进步都会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政企职责不清,谁都管理谁又都不负责任,则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第六,不利于政府实现管理现代化和提高工作效率。政企不分,实现政府管理现代化就缺少重要的前提条件,也必然会对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产生消极影响。第七,难以顺利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企业缺乏活力,政府工作效率难以提高,都会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起阻碍作用。第八,影响社会稳定。政企不分影响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企业发不出工资也要政府负责。这在有的地方已经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所以必须对政企不分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有足够的认识。
但是实现政企分开是很艰巨的任务。一是由于它不仅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而且涉及法制建设等等问题。二是它涉及很多方面的理论问题,不仅涉及经济理论,而且涉及政治学、行政学、法学、社会学等理论。三是它涉及到深刻的利益矛盾。四是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找到一条好的途径和办法,能够处理好人员安置、利益调整等等问题。
现在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的现象也还相当严重。1998年国家为了进一步促进政企分开,加大了政府机构改革的力度,取得了成绩。但是应该如何估计政府机构改革对政企分开的影响呢?据不久前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等单位对千家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问卷调查,对1998年以来政府机构改革的进展和效果表示满意的仅占8.49%,基本满意的只66.25%,不满意的占25.26%,这说明,在各级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上,目前仍比较普遍地存在着妨碍国有企业成为真正企业的问题,一些地方仍沿用多年来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方式管理企业。因此,当问到“通过政府机构改革,企业改制能否实现政企分开”时,有12.81 %的经营者回答“不能”,58.68%的经营者回答“不能确定”,仅有28.51%的经营者回答“能”。表明国有企业经营者对实现政企分开的信心不足。
针对现实情况,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强调要“继续推进政企分开”并提出“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对所有者的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各级党政机关都要同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的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等意见和措施,认真贯彻这些方针政策,将会推动政企进一步分开的进程。但是,由于如何实现政企分开以及与此联系的如何有效管理国有资产等还有不少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对于完成这方面任务的难度要有足够的估计。
五、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
我们进行改革是为了发展生产力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而改革本身是把生产力从传统体制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要使得解放的生产要素变成现实的生产力,实现发展生产力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则还要通过管理,包括企业管理和国民经济管理,即通常说的微观管理和宏观管理。所以,改革和管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应该互相补充,相互促进。不能以改革代替管理,也不能以管理代替改革,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必须十分重视管理,这样才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才能使改革和发展结合起来。
改革以来,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不少经营好的企业,它们在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实施先进的管理方法,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等方面,都进行了探索,取得了成绩,创造了经验,尤其是在适应和开拓市场,提高竞争力方面,这是改革以后面临的新课题,一些企业在发展战略、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管理手段以及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实行名牌战略等方面进行了创新,积累了经验,这些经验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是十分宝贵的。
但是,与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显得滞后,一些企业还出现了管理滑坡现象。根据一些单位的调查分析,企业中管理不严,纪律松驰,组织涣散,基础工作薄弱的情况是相当严重的。管理思想落后,经营观念陈旧,决策能力差,失误多也是普遍现象。这是导致一些企业亏损的重要原因。现在企业向经营管理要效益的潜力确实是很大的,狠抓企业管理确实是会见实效的。为了扭亏增盈,也要狠抓企业管理。
其实,在任何情况下,抓企业管理都是必要的,而在深化企业改革时期,抓企业管理更有重要的紧迫的意义。这是解决企业面临困难的要求,也是推动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的要求,是国有企业改革成功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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