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价值及其客观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客观论文,价值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哲学上看,伦理道德是典型的价值现象,它充分符合价值的特殊本质和规律。伦理道德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价值关系,指人的行为对于人们社会关系一定结构、秩序和功能的意义。在人的一切活动中,人的思想、感情、言论、行动如果符合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定结构、秩序和规则的要求,有助于它的合理、稳定和发展,就被人们和社会所肯定、接受,判定是合乎道德或善的;反之则被否定和排斥,判定是不道德或恶的。
基于上述理解,我认为关于普遍伦理或普遍价值理念,有必要从价值的本性和特征等方面做一些前提性的考察,以探索其合理涵义和可能的基础。
一、价值的本性和“共同价值”
一切价值都是以一定人的主体尺度为根据的现象。价值并不是任何对象的存在及其属性本身,而是事物同一定主体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作用、效果的特定质态;区别这种质态(正负、好坏及其量的等级)的标准和标志并不在于客体,而在于具体的主体。因此当我们谈论任何价值的时候,都不仅要指明是“什么事物的价值”,尤其要明确是指“对于谁(以及哪一方面)的价值”。只有在弄清后者的前提下,才能够准确地判断某一具体的价值。
例如:一份食物“能够使人充饥或具有营养价值”,这是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做出的价值判断。做出这一判断的前提,在于确认人的一般进食需要和能力。但如果进一步考察这份食物究竟是否解除了饥饿或给人补充了营养,则不能不考虑进食者的具体情况,比如他的食量、营养状况及消化吸收能力等因素。于是,考察的结果必然呈现因人而异的情况。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在现实中同时面对同一份食物的,可能不止是一个人,于是同一份食物对于两个以上的人说来,就可能有多种多样性质不同的甚至彼此对立的价值(包括生理或营养方面的、经济的和道义上的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其中每一具体价值都是个性化和唯一的。这就是说,作为主客体关系具体结果的价值,具有不可分割、不可转移、不可替代的性质。价值的这种“因人(主体)而易”的主体化特征,反映了价值现象特有的本质或本性。它意味着包括人的行为在内,任何事物的价值都将依具体主体的不同而不同,亦因主体之间的共同点而有相同价值。
这意味着,我们要把对价值的思考,置于对主体的具体历史分析的基础上。强调这一点有助于深入理解价值的多元化现象:在现实世界中,人的主体形态并不是抽象单一的,而是具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无数个人、民族和国家等群体,直到全球人类的整体,都在一定情况下成为独立的主体。这些主体同时并存,彼此之间在生存发展的条件、方式、需要、能力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征,从而构成了主体多元化的现实。主体本身的多元化意味着价值标准、价值观念也必然是多元的。需要指出的是,如此承认价值的主体性和多元化,并不等于走向相对主义。因为事物的价值在不同主体(以及同一主体的不同方面)之间是相对的,但对于同一主体(以及主体的同一方面)说来,则具有客观的确定性。这一点同样是不可否认的。
我们所讨论的普遍价值问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如果不承认这个背景和前提,而是认为全人类只有一个最高的主体,或者认为任何价值都是客观世界本身固有的,不因主体而异的,那么就会断定全人类永远只有一套价值体系,即绝对的普遍价值。这样一来,问题就会变成谁有权来代表和宣布它们,理论上反倒没有多少讨论的余地了。而在承认多元的基础上探讨普遍价值,则需要对自己所认同的“普遍性”理念加以分析和澄清。
一定范围内的共同性是全人类普遍性的基础。前面谈到,在现实中“每一价值都是个性化和唯一的”,那么所谓“共同价值”又是指什么呢?这里首先提出三个相关的概念:共享客体、相同标准、共同价值,让我们来讨论一下它们可供选择的涵义:
A.“这一事物或行为,对我来说是好(坏)的,对他来说也是好(坏)的”,比如一片草地对牧人和画家来说都很有价值。——这一涵义所表示的是在他我之间有共同的价值客体,即共享客体,但并未表示共同价值。因为客体不等于价值。实际上“对我的好坏”或“对他的好坏”可能是不同的,有时甚至相反。主体间价值对象的相同,在现实中可以表现为各方均需要共同的客体。因此在承认人们平等权利的基础上,力求提供和保持可以共享的资源(对象、机会、规则等)时,是提供了共享客体,从而为实现价值领域的平等准备了必要的基本条件。这一点在现实中当然十分重要,我们看到大量实际问题都是围绕它展开的。但严格说来,仅有共享客体还不能算是实现了共同价值。
B.“对我和对他来说,这一客体的好坏是一样的”,比如“这一食物能使我吃饱,也能使他吃饱”。——这一涵义表示被满足的主体需要是相同的,即不同主体之间有相同性质(范围、领域)的尺度和标准,但不表示所实现的价值是同一的。事实上两个人的“吃饱”显然并不是一回事。特别是,不同主体间价值标准的单一化,并不总能保证价值取向和结果的共同性,相反可能成为主体间争夺和冲突的焦点。例如:如果有关各方都只追求一片森林的资源价值,那么为此而发生冲突的可能就多些;相反,如果一部分人注重它的资源价值,另一部分人注重它的生态环境价值,其他人注重它的审美或娱乐价值,那么达成保护森林的一致协议的可能性就会更大。这说明主体尺度之间的多元互补性,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有利于形成生态式的价值和谐。
C.“对我(他)的好,同时也是对他(我)的好,当然这可能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好”,比如“邻国的繁荣和稳定会给我国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这一涵义似乎更宜于表示严格意义上的“共同价值”。它虽然仍不能表示实现的是同一价值,但在确认主体间的共同联系和结果一致性的基础上,肯定了价值的可共享性。在生活实践中这是比较有说服力的方式。提倡和把握这样的共同价值,是促进理解、宽容、交流和合作的有效理念。
比较上述三种涵义可以看到,“共同价值”不能归结为享有共同的客体,而只能以它为必要的前提和条件;而完全同一的价值标准和价值结果,在不同主体之间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较为切实和合理的“共同价值”概念,可理解为上述三种涵义之间的层次递进联系,其核心涵义或标准应该是第三种,即不同主体可以在同一系列的行为中各自获得需要的满足,主体之间通过多元互补或动态延续而一致起来的价值结果。换一种表述就是:“对我(他)的好与对他(我)的好之间,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可以一致或联系起来的。”这是本文理解和使用“共同价值”概念的方式。
二、普遍价值的客观形态与主观形态
我认为,价值的多元与一元、特殊与普遍等问题,本质上是主体之间、特别是主体的权利与责任之间的个性与共性问题。上述分析表明,我们可以用主体的特殊性和自主性来解释价值的多元化,用主体之间的共同性和相互联系来理解共同价值,并用个性和共性的关系来把握共同性的层次。对于价值的多元与一元、特殊与普遍等问题,需要结合人的主体形态以及主体间的相互联系来考察,不可脱离了人的现实去谈论抽象的规范。
人们通常会以为,当一定范围内主体间的价值共同性放大到全人类范围的共同性时,就成为所谓的“普遍价值”。但按照前面关于共同价值的思考方式,我们也可以对“全人类普遍价值”提出不同的涵义来选择。不过在这里更应该提出一个从理论的起点上就存在着的问题:价值和价值标准的两种形态——客观形态和主观形态。因为价值作为事物对于人、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是不同于评价即人们关于价值的感受和态度的。我主张依据主体的存在与意识这两大特性,区分出价值的客观形态(根据、事实)与主观形态(意向、评价),并以前者来说明后者。
所谓价值的客观形态或客观价值,是指不管人们意识到与否,在事实上发生或存在着的价值关系及其效果。例如在人类形成“噪音污染”这一观念之前,某些噪音就已经冲击或危害着人的神经了。一般说来,这种客观上关系着人的生存发展的事实,包括未经人们价值判断的价值现象,并不是我们价值理念的产物,而是价值理念产生的基础和根源。与之相区别的所谓价值的主观形态或主观价值,则是指人们关于价值的意识,包括人们所持的各种意向、态度、评价等。包括价值理念在内的各种主观形态,对人们的行为起着主导的作用,但它们却需要以客观的价值形态来证明和检验。而保持对价值的客观形态和主观形态之间的适当区分,意味着在谈论价值时,首先要着眼于价值的客观基础和根据,即人的生存发展的客观条件和方式,以此来了解人类价值生活的现实状态和变化趋势,而不能用某些人的某种主观意向来代替或掩盖它。
例如谈到“是否存在全人类普遍价值”时,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应该到哪里去寻找回答的根据?是从人类生存发展的必然条件和方式本身,还是从人们历来关于“普遍价值”的种种意向和言论中去找?可以说,任何理论和学说都来自对一定“文本”的解读;而客观世界特别是人类的生活实践则是一切“解读”的最终文本。但人们有时忘记这一点,却把前人的解读当成了最终的文本。我认为迄今为止的讨论中存在着这样一个误区:不是从考察人类历史和现实的实践入手,而是企图仅仅通过查阅已往的经典,就来提出和制定普遍价值及其规则体系。这样的做法,一方面会忽略历史上曾有过的理想脱离现实和“言行不一”的情况,因而不能真正发掘有效的历史经验;另一方面也会忽视价值现象的时代特征,找不到确立普遍价值的真实基础,从而陷入空谈。
就拿“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价值原则来说,它在孔夫子那里就已经提出来了。但是几千年来,它究竟是怎样实行的?实行的效果如何?鲁迅就曾指出,世上大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多是那些无权或失势者,而历代中国的权势者们,却大都是“己所不欲而施于人”的。那么这是为什么?也就是说,人们能够或不能够奉行它的原因与条件是什么,其间有无必然性?如果忘记或回避对此做现实的考察,就未必能真正解决问题。
相信有全人类共同的普遍价值,这是人类自古以来就有的一个合理信念。但是,不知道这种价值因何而生或存在于何处,则是古人的一个局限。在中国古代文化中,以为普遍的、永恒的价值原理和规则来自于“天”——宇宙的固有秩序和万物的天然本性,所以“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成为一个强势的传统观念,曾长期占据了统治地位。然而在事实上,它却是以对“天”的某种解释,即解释者的主观意向代替了真实的普遍性。正因为仅仅取得了一种主观化根据,所以在历来持普遍主义态度的中国统治者那里,这些源于“天意”的价值理念事实上从未被认真、全面、一贯地奉行过。例如冯友兰先生曾指出,自汉代以来的君主们,虽然大都表示尊崇儒家道德,并大力提倡之,但他们本身却往往是“外儒内法”,即向别人(大众)宣扬儒家的那一套仁义道德,而自己内地里则多半信奉法家的术势权谋。中国历史上并不缺少那种强加于人的“普遍主义”,但由于缺少现实生活中的普遍性根据,所以尽管这些理念被坚持不懈地用于强制和教化百姓,结果仍然是整个社会缺少对普遍价值及其规范的足够认同和奉行,相反却产生了不少虚假和人格分裂的后果。可见,承认有普遍价值与断定某种普遍价值体系之间,是存在着一定距离的。如果不能够在二者之间建立可靠的联系,而是仅仅从哪怕是很高尚的愿望出发,也不等于找到了真实的普遍价值。
在肯定存在着全人类普遍或共同的价值时,也要对其涵义和情况有所分析。我认为应该区分人类普遍价值的两种形式:
一种是在纯客观的意义上,即事实上存在着人类普遍的或超越了民族、国家、阶级、宗教、行业等界限的共同基本价值。这是指地球上的人类因为属于共同的物种而有共同尺度,如凡是涉及普遍的生命条件、人类特有的生存基础和生命特征的价值,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物质生产和精神生活的空间等,对任何真正意义上的人来说都是一样的。这种基于人类个体之间共同点的普遍价值,是自有人类开始就存在的,并且它的具体内容还将扩大和强化。但已往人们对此并不一定充分地了解,却常常因其“太平常和不言而喻”而忘记它们。
例如,地球上的人类有各种不同的语言文字,相互之间差异很大,这是由于各地方各民族历史文化的个性造成的;但各种语言文字之间,却最终都能够互相翻译,彼此交流,这又足以证明人们深层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之间,是有共同性的。显然,这种共同性来自人们作为同一“类”的自然和社会生命体,其生存发展实践的基本方式是相同的。有共同的基本结构和生活方式,就意味着有共同的基本需要、共同的基本价值。正因为如此,知识、科学、技术、财富、艺术、道德和宗教等才得以程度不同地普遍流行,也才有整个人类的共同文明成果和历史进步过程。
这种普遍价值是通过人们不断地回到共同前提(客观上的共同点)而事实上确立和重新认识的。比如,生活中处处存在着不同主体之间的价值冲突,然而矛盾和冲突也恰恰意味着有共同点。因为有统一性、有共同的层次和前提才会发生价值冲突。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越是有冲突的各方之间,才越需要寻求统一或“寻找共同点”,需要通过确认共同点来缓和或化解冲突,以不致引向共同毁灭。这里说的“共同点”就是具体情况下的共同价值,它们反映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前提性的利益、需要和能力状况,表现了人们对于最终或初始普遍价值的认同。事实总是证明,在有冲突的各方之间,只要去努力,就能发现存在着对话和交流的可能,总是能够找到一定的共同点(哪怕这个共同点仅仅表述为“我们可以下次再谈判”)。到目前为止的世界格局中,“寻找共同点”仍不失为解决主体间价值冲突的主要方式。这一点意味着人们重新发现并越来越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共同基本价值,对此应该给以充分的肯定。
但这种最终或初始普遍价值的内容,并不如某些人所想象的那样,可以用一套目标或典范把它们抽象、凝固起来,作成一成不变的公式供人们永远遵行。因为“共同点”所代表的普遍性,实际不过是一种通常所说的“底线(最低层次的)伦理”。它们常常只是多元化价值之间的一种近乎中性的调和或妥协,只是承认特殊性基础上的共性,更多是条件性或工具性而非目的性的价值,本身也并不具有单一的价值定位或倾向性。事实上价值的普遍性程度越高,就越是意味着要求的水准降低,界限放宽,以使其容纳更大的创造性和自由。就像两支球队的共同点是“都必须遵守比赛规则”、特别是“都想赢球”等一样,超出这些之外的企望和规定越多,其普遍性程度就越降低。归根到底,人是具体的历史的实践动物,人们之间的共同点也总是具体的、历史的、在实践中形成和把握着的,不可能离开了人的具体实践去把握价值的真正活力。
另一种——据我理解是目前极力倡导者心目中期望的那种普遍价值——是指人类主观上统一了的(或通过全球性权威机构正式颁布的)价值体系,即有了全球一致的基本理念和共同规范,并在实践中普遍采用的价值体系。关于这种普遍价值应该或能够是什么,许多人积极提供了各种各样具体的构想和建议。然而在这些议论中却往往缺少对自身前提的必要反思:它们是从哪里来的,人为什么应该或能够普遍接受它们?
历史告诉我们,全人类统一意义上的普遍价值,并不能产生于任何人的主观设计和良好愿望,哪怕这种设计和愿望本身是先进的、合理的。我们不妨以“世界语”的命运为例:都知道圣经上那个“通天塔”的故事——由于语言的不同,人们最终难以合作建造一座通天塔。古人留下的这个关于语言的哲理,恐怕人类的感受只会越来越强烈。于是,统一全人类的语言成为一个无疑是伟大而光荣的梦想。但自从有人精心地创造了一门新的语言——世界语以后,实际的情况又怎样呢?几十年来,这种世界语似乎从未走出世界语协会的范围,至今并无一个国家或民族认同过它。这是为什么?当然不是因为世界语可能给人类带来的好处。我想无非是因为语言的问题,首先是人们(民族、国家)自己的文化权利和责任的问题,其次是人们的现实条件和能力(不仅仅是需要)的问题。而人们自己的权利和责任、需要和能力,恰恰是一切价值认同和选择的起点,在这个起点上缺少足够动因的东西,在现实中终究是难以实现的!正因为如此,任何人的设计和愿望要能够得到全人类的普遍认同,都必然是有条件的,这就是:它必须不仅在理念上,而且在实际上都能够适合人类绝大多数个体的生活方式和切身利益,并且为人们的经验和条件所认同。也就是说,只能是为绝大多数人所“不仅需要和愿意,而且能够实行”,在主观和客观上都具备了条件的价值选择。否则,任何人也不可能将一种设计强加于全人类。历史上曾有过不少人,企图将自己所认可的价值模式加给一切人,都以失败而告终。这是我们思考普遍价值时不应忘记的。
要使一定合理的价值体系为绝大多数人所认同,使人们“需要而且能够执行”,关键并不在于对它如何设计和论证,而在于事实上人类绝大多数个体之间如何形成统一或一致的生活方式、切身利益和思考原则等等。如果对这一点加以认真的思考,我想它意味着:“全人类普遍价值体系”的确立,要以人类最高主体形态——“类主体”或“共主体”的客观形成为前提。
所谓“类主体”或“共主体”是指:人类在整体上有必要、并且能够成为一个有相对独立意义的、权利与责任统一的现实主体,使整个人类能够像一个人一样地进行判断和选择。——这里的意思是说,“类主体”或“共主体”实际是一个最高形态的个体,即它不是各种主体形态的总和,而是多样化主体形态之中的一个,是最高层次上、由于最具普遍共同性而构成的那一个特殊的主体形态。在现实中我们不难看到,在充分个性化多样化的人们之间,只有当他们切实地成为一个更高主体的一个有机部分或自觉成员的时候,他们才能够达到某种“像一个人”那样的高度统一。这有些像世界上已有的某些群体主体,如民族、国家、政党和团体等,这些群体主体虽然也都是一定层次、一定意义上的特殊个体,但它们在各自的范围内又都具有相应的整体统一性。当然这些群体还不能同人类主体形态相比。“人类主体形态”在客观上要比它们有更广泛更普遍的基础,在主观上则要有更加自觉、复杂而漫长的认识与觉悟过程。
换言之,主观上完全统一的人类普遍价值,只能与客观上人类最高主体形态一起历史地形成。就目前来说,现实的世界离形成这样的主体尚为遥远,尚不具备达成全球普遍一致的价值规范体系的条件。任何人宣称自己代表了全球人类的共同利益,实际上都不会被普遍认同。但这并不等于说形成任何普遍价值都不可能,恰恰相反,我认为,目前我们所面临的许多全球性问题,如环境问题、生态问题、人口问题、和平问题、文化问题等,事实上都只有站在全人类整体(不仅包括现在的,而且包括未来的全人类)的高度,才能够正确地理解和对待。因此就主观形态而言,关于建立全人类普遍价值体系的呼声渐高这一情况本身,就已反映出对人类共同利益的认识已日见明朗和突出。应该说,这也标志着人类共主体的现实形态和某些真正具有普遍性的价值正在形成,或者说目前在相当多的领域中,形成共主体与普遍价值的时刻正在到来。虽然这些整体普遍价值的范围目前仍很有限,并且实行起来仍然有很多困难,但它们毕竟以极其现实而有力的形态出现在人类的清醒意识之中。从人类业已隔阂、分裂和对立了几千年的历史看来,这无疑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起点、新迹象。这一点正是我们目前探讨普遍伦理问题时所应认清的出发点。
三、“外推”与“内生”:普遍伦理的形成方式
在分析了“共同价值”与“普遍价值”等概念的涵义,从逻辑上探讨了“普遍伦理”的可能形态及其条件之后,我们自然应该把注意力集中于“合理意义上的普遍伦理如何形成”,即其产生和实现的方式与途径的问题上。按照现代哲学的思考,“是什么”的问题不能离开“如何是”的问题来回答。就普遍伦理而言,它需要和应该“是什么”与它事实上“何以能够和如何实现”之间,更不可能是彼此分离和抽象孤立的。
然而我们看到,正是在这一点上,自古以来就存在着一个很大、很普遍、影响很深的思想误区。这个思想误区的集中表现,就是历来关于伦理道德的思考大都自觉或不自觉地沿着“外推式”的单一方向进行:从孔夫子到康德等中外最权威的道德思想家,总体上都是以“推己及人”的方式来说明伦理道德,特别是说明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普遍性的。孔子的“己欲立而立人”和康德的可普遍化“绝对律令”即是如此。“外推式”作为理解和确立伦理道德的根本方式,其内在的逻辑似乎是:先从个人自己的本性、内心需要和愿望等出发,通过静观和反思,确立一个实际上是普遍理想化了的自己;然后以默认“人我相同”为前提,把他人也想象成和自己一样的人,从而进一步达到对“一般人”的普遍性的理解;再从这种普遍化的理解和想象中,推论出伦理道德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多年来,这种以个人的自我意识为起点,“个人→他人→一切人→可普遍化道德”的“外推式”思路,一直在为众多伦理学家们有意无意地遵循着,成为一种很有代表性的传统道德思维。
然而在今天看来,这种“外推式”的传统思考方式是有严重缺陷的。首先从理论上看,它的前提和逻辑本身未经过必要的批判反思。“推己及人”何以能够成立?“己”与“人”之间是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地“推及”的吗?在我们看来,“推己及人”的致命弱点,恰恰是它预先肯定了“人”与“己”之间的质性相同或一致。如果确能证明在伦理道德层面上,任何人与人之间都是可以互相推证的,那么也就等于证明了道德的普遍性,因为在这里它们已经成为一个同义语,由此甚至可以说,任何为个体即“己”所认可的道德,都必然具有普遍性。然而,这种舍弃了个体多样性和特殊性的“人己同一”论本身,却只是一种非历史的抽象,或者说它只能是人(包括各种群体)的个性尚未充分发育时代的观念。在当今人类多样化的个体个性和独立性日益发展起来的时代,人们要思考的恰恰是这个问题的前提:人与人之间,在什么条件下是可以而且应该看做是彼此相同或一致的?又在什么情况下是决不可以如此“一视同仁”的?每一个个体,有什么权力把别人看得和自己一样?有什么必要大家都去“推己及人”或接受别人的“推及”?更重要的是,过去的伦理道德是由什么人、如何“推”出来的?未来的道德又要指望谁、怎样去“推”出来?……诸如此类的问题一旦提出来,那种无条件的“推及”方式就面临着无法回避的挑战。
再从实践上看,历史似乎已经表明,“外推”出来的伦理道德,在生活中必然是“弱势”的。其表现是:道德常常只被理解成是人类生活中某种发自内心的“应然”,而不是历史本身一定意义上的“实然”;因而在强有力的现实历史进程(如经济、政治、科学技术和人们日常生活的变革与发展)面前,“道德”常常感到被冲击和亵渎,被说成是在社会进步中受到了轻视甚至背叛的牺牲品。特别是当社会出现大的转型和变革的历史时期,社会上总会出现慨叹“世风日下”和“道德滑坡”的声音,似乎世俗的经济、科技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天生就是要与道德背道而驰的。因此有人甚至认定,只有在物质贫乏的远古时代,才有人类道德上的黄金时期,而随着物质生产生活的进步,人类在精神上的境界就只有失大于得,道德上的退步多于进步(国内近年讨论中有一种将所谓“恶是历史发展动力”的说法普遍化的观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着这种印象,很值得注意)。这说明,仅仅依据对“个体善的本性”的理解和推广(或凭借对“恶的本性”的“超越”)而设想出来的美德及规范,往往只具有理想的性质和力量,而缺少现实的力量。
我认为导致上述两方面弱点还有更深层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关于道德的基础、本质和存在形态等问题上的传统偏见。道德究竟是什么?自古以来存在着一种将它仅仅归结或等同于人的道德理念和情感,从而使其完全主观化的倾向。说起道德时,道德家们总是一味地强调它的超功利、超现实的理想性,似乎道德是一个只能外在于人类现实生活、并高悬于它之上的可望不可及的东西,却从不认真地说明这些神圣的超越性是以什么为基础和实质的,是从哪里来的。在这种思路中,应该说康德是最伟大的。其伟大之处在于把道德从人以外的神圣与崇高,正确地还原为人本身的神圣与崇高。但康德只把道德归结为人的理性和自由意志,而不是以人的生存发展实践来说明人的理性。所以他也主要是在如何“要求于”人的方面,高扬了道德(作为绝对命令)的权威,而未能从道德如何“来自于”人的实践方面,阐明这种权威性的来源和保证。结果一旦面对现实,康德也难免陷入种种“二律背反”,找不到更好的出路。这恰好说明,单纯“外推”式的道德,其根基决定了它在现实中的弱势地位。可惜的是,关于道德的这个元理论问题,至今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那么是否注定了道德只能是弱势的呢?我的看法刚好相反:主观化的道德必然是弱势的,而客观的道德在生活中事实上是强势的。这里所说的“客观道德”,意思是指伦理道德的根基在于它首先是人的现实存在方式、生活方式、实践方式之一,而不是仅仅发生于观念中的东西;因此它必然与人的生存发展实践相联系,并由人的生存发展实践强有力地创生出来。伦理道德的内容和本质,在于体现和维系人的生存活动所依赖、所需要的社会关系的结构、秩序和规则,因此它必然就存在于人的现实生存发展实践之中,并且与人和社会的现实一道,呈现其具体的历史的面貌。换句话就是:在现实中“内生”的道德,是真实地存在并发挥着作用的伦理道德,它是强势的。
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关键在于是否能够把握伦理道德的现实具体形态。当我们避免了一种成见——把伦理道德与某种伦理道德理想混为一谈——的时候,就可以看到,在人类生活中从来都只有具体道德形态的差别,而不是有无伦理道德的差别。那么这些现实地存在并表现出来伦理道德形态,是从哪里来、怎样形成的?是来自人们各自从内心的意念“外推”,还是来自人们的社会关系和活动系统的实际“内生”?如果客观地看待已往伦理道德发生和演变的逻辑,我想应该首先承认“内生”的实际作用。
所谓“内生”是相对于前面的“外推”而言,即不是由于每个人在主观上都以自己为尺度并推广到其他人,而是由于客观上人们共同活动和交往的社会关系结构、特定的活动方式及其条件等本身,向内、向下提出了一定秩序或规则性的要求——这些要求是维持这一社会系统或活动方式的存在所不可缺少的——并促使有关的人们在意识和行为中普遍地适应这些要求,从而产生了这一系统中的伦理道德。比如足球这项竞技体育运动,它的游戏规则(其中不无一定的伦理道德)本身就已是这项活动的生命的一部分;而士兵在战场上拚刺刀的道德,与运动员在击剑比赛中的道德有所同异,也完全与他们各自活动的系统的性质有关;同样,封建时代的家庭伦理道德和国家伦理道德,与资本主义时代伦理道德之间的异同,根本在于以土地自然经济为特征的家庭关系结构与以工业和商品经济为特征的家庭关系结构之间的异同。这些现象的存在及其相互间的异同,是在“外推”式的逻辑中不能说明的。
应该说,“内生”是任何现实的伦理道德产生和发展的主要方式、真实途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内生”必然是具体的、有限的。它是指一定的伦理道德产生于人们之间一定的共同活动和交往关系结构、特定活动方式之内,其结果当然在空间和时间上都是有限的。而说到普遍伦理,我们恰好可以在这里得到一个启示,就是要依据这种有限性来理解和构想现实的普遍伦理。因为如果说的不是“恶的无限”和“抽象的普遍性”,而是“辩证的无限”和“具体的普遍性”,那么用于伦理道德时,实际就是具体的历史的无限性和普遍性。比如:相对于战场道德而言,比赛道德是有限的、特殊的,然而它在比赛场上又是无限的和普遍的。当我们理解和构想人类现阶段的普遍伦理时,需要的正是这种眼光。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到,要寻求建构伦理道德的根基,不能只在头脑的意向中去寻求答案,而应该首先到现实中去寻找生活本身提供的条件和要求,其中当然包括人们切实的利益结构和权责状况等。生活本身在什么样的范围和条件下进行,它建立在怎样的结构关系上,它要求怎样的秩序和规则,就必然产生什么样的伦理道德。
马克思有一句名言:“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如果我们用这样的眼光来看,那么可以说有些普遍伦理事实上离我们并不遥远,它们正在我们的生活中发生并日益扩大着。比如商业贸易,如今全球化的经济交流,使一定的基本商业伦理具有了全球语言的性质;再如科学和技术、体育和艺术等,也已有了相当多的共同语言和规则;目前正在兴起的关于生态、资源、环境、核控制等方面的道义和规则,如前所说也属于正在扩大着的普遍性伦理现象;而瞻望未来时,我们还能看到日益显示其规模的全球信息网络化,更是以不可估量的速度扩大着人类内部一体化联系的空间,甚至有可能改变某些生活方式,使个人更加成为“世界的公民”;……这一切都从不同的方向和层面上创造着未来的人类共主体,构造着真实的人类普遍价值领域。
总之,抛开一切不切实际的幻想和主观独断,而着眼于脚下发展着的现实,我们还是能够看到,“人类共主体”从抽象到现实的生成,全人类普遍价值领域从潜到显、从小到大的不断扩展,都是真实的、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有史以来这一进程是在不自觉中发生的,而目前已经进到了它的自觉化的开端,重要的是找到了实现它的正确途径。针对现阶段仍以多元化为主流的世界状况,本文的结论是:在具体地维护全球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尊重多元文化和生活方式的自主发展,保持彼此间的宽容、理解、合作与交流,在发现和发展现实条件的基础上,采取“内生”而不是“外推”的方式,通过增加实际的共同点来促进“人类共主体形态”的形成,这是目前形成、维护和扩大人类普遍价值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