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行风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治论文,行风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行业的范畴异常广泛,几乎涉及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一切领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其行使一定行政权的社会组织。
法治在微观上对行风建设的要求主要有:
1、行业行为需要公开化。法治的一大原则是全透明,即凡法律规范性文件都要公开,未公开的法律规范没有法律效力。法律只有为调节对象和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所了解,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遵循。法制民主化要求公民有知晓权,并要求公开化。据此,凡同外部社会发生关系的行业行为及其相关的内部行为都要公开化,不能按内部规定暗箱操作。现在推行的公开办事制度是符合法治原则的,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我们应该坚持并进一步完善。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根据全透明原则应当公开的办事制度尚未完全公开;已公开的办事制度中,有的流于形式,工作人员并未完全遵行;部分工作人员素质同公开办事制度的要求尚不能相适应,等等。除了外部行为必须完全公开化,有一部分内部行为,因为同外部行为及其相关当事人有关,必须为人们所了解的,也应该公开,如内部管辖体制、内部违规违纪处理标准等,以便更好地实施社会监督。
2、行业行为需要程序化、制度化。法治的另一重大原则是程序。为了使程序不致暗箱操作,程序必须是公开化的内容之一;为了使程序不致被随意更改,程序必须予以制度化。程序一旦制度化,就可减少或杜绝办事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随意、疏忽或故意设置障碍刁难当事人的理由与机会,行业行为相对人便依法有了抗辩权。行业行为程序化制度化,既可约束行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随意改变程序与制度、随意增添附加条件的行为,也可为社会监督提供评判行风是否端正的标准。目前,部门与行业行为已逐步程序化、制度化,这是可喜的。但仍存在如下问题:有的行业行为尚未程序化,有的程序尚未制度化,建章立制的任务尚未完成;即使完成了,还必须根据立法和形势的变化而修改完善;有的虽已有了比较明确而完整的程序与制度,但实践中屡不遵守、形同虚设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程序太繁琐,制度太复杂,不利于为当事人服务、有效管理社会事务、降低服务与管理的成本代价。
3、行业规范必须贯彻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法治的实质内容和基本价值是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包括国家与社会之间,国家、社会与组织、个人之间,国家机关之间,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等等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配置,对于行风建设来说,主要是建构行政部门、行政性行业等组织系统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机制,通过具体的权利义务规范来实现管理服务关系中的对等或相对关系。行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本身就是权利义务的表现,行业规范的权利义务就是行业行为的依据与标准。通过多年来的行风建设,众多行业都有了各自的权利义务规范,对端正行风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目前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些行业与部门还没有建立起一整套比较完备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二是大量的行业规范没有贯彻权利义务平衡原则,使许多规范内容失衡,标准欠公,难以获得社会公众认可。比如交通、邮电等一些公共服务行业所制定的许多规则,大多为没有经过广泛征集公众意见或听证程序的格式合同,里面充斥着自己的权利,尽量排除了自己的义务,而管理与服务对象则正好相反。这种权利义务配置状况严重违背了平衡原则。加上解释权归于自己,一旦发生争议,不利于相对人,即使相对人依法据理获得了损害赔偿,他们为此而付出的成本代价也往往大大高于补偿价,导致得不偿失的结局。因此,当务之急是,在建立行业规范时,务必注意贯彻权利义务互相平衡的原则。唯其如此,行风建设才能最终获得公众的认可与赞赏,才能实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宗旨,才能体现“三个代表”的精神。
4、行风制度要逐步上升为法律。要使行业行为规范化,行业风气文明化,行风建设常规化,必须多方开拓,标本兼治,最根本的途径是将其纳入法治轨道。第一步,尽量使行风建设的有关事宜规范化,使其充分发挥准法律规范的实际效能。第二步,根据法治的需要与现实可能,将其中一些行业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条件成熟时,可制定类似职业道德法的行业服务规范通则;在各行业领域可制定行业管理法;在一些层次和关系复杂的领域,还可分门别类制定有关法则或实施细则。有了法律规范,预设了种种可能与条件,一旦有违法行为,便可迅速反映,依法处置,及时纠正并遏止不正之风。同时,对管理相对人与服务对象来说,在依法介入或参与行风建设与行风监督的过程中,就有了更大的社会监督的自由选择机会与空间。
(此文系纠风十周年征文获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