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理论认识的发展_制度建设论文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理论认识的发展_制度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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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在提出政治文明概念的同时,明确指出“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注: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32页,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这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上的标志性文献,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设的认识提升和理论深化。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是推动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对党的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具体历史条件以及现实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并没有对社会主义条件下民主政治的具体内容和模式给出现成的完整的答案。在社会主义运动中,人们对于现实政治生活中制度的功能、制度建设的目标等方面也缺少明确具体适当的理论定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设乃至政治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未来社会制度性质的原则性论断和早期社会主义制度实践中的认识局限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科学论证了社会根本制度更替与人类进步的辩证关系,为后人认识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从最一般意义上说,制度即是关于人们从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社会关系、活动方式的稳定形式及其相应规则,也就是说,某种社会关系或活动方式需要稳定化和规则化时,制度就会产生。恩格斯曾明确指出:“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卷。)正是通过制度,社会才能把人与人之间、人和物之间以及自然和社会之间联系起来,并按照一定秩序和目标行动,人们才能从事有组织的社会生产和有秩序的社会生活。人类在不断生产和再生产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时,也不断生产出适合物质生产力和人类自身生产力、体现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各种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法律制度、家庭婚姻制度等。制度具有多层次性,社会根本制度包括根本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体现社会的性质;在其基础上的管理制度包括法律、法规、体制、政策等,是社会根本制度的体现;而具体化的规章制度则是由具体的社会群体根据社会根本制度和管理制度,结合其组织群体的特点而制定的规范人们具体行为的依据。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社会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社会活动的规范体系的进步状态及其积极成果,就是制度文明,制度文明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社会政治文明进程的核心标志。

马克思和恩格斯研究和剖析的重点是资本主义制度,他们以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理论为基石,从人类政治解放的历史视角,既肯定了资本主义制度相对封建制度的进步意义,又对资本主义制度的严重弊端和历史缺陷进行了深刻剖析:“这个曾经仿佛用法术创造了如此庞大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现在像那个魔法师一样不能再支配自己用法术呼唤出来的魔鬼了……资产阶级的关系已经太狭窄了,再容纳不了它本身所造成的财富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7—278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并从历史主体——人的发展角度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鞭挞: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主体的人与社会制度严重异化,人的价值被贬损,失去了他所应有的东西,没有体现人之为人的存在价值与意义。不仅如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还深刻指出了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所具有的维护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私有制)的资产阶级专政之本质。

最为重要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对资本主义制度批判的同时,揭示了社会生产方式的运动规律、人的本质关系的发展规律,及通向人类解放的历史道路,得出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共产主义必然胜利的科学结论,并科学拟定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根本特征和基本原则。《共产党宣言》明确提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4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共产主义作为一种制度形态,是消灭私有财产,消灭人的一切异化形式的理想社会。

在19世纪,马克思恩格斯无论是对未来共产主义的制度设想,还是对当时资本主义制度的剖析,其重点都落在对社会根本制度的认识定性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各个层面的制度虽然也进行过较详细的分析与批判,但其归结点是对资本主义根本制度的否定,结论是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取而代之的是通向共产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政权。这种对资本主义之后未来制度的设想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这给后世留下制度设计和创新的广阔空间。但是,由于对马克思经典作家关于民主政治制度的原则论述的片面而简单的理解,后来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出现了一些曲折。这主要表现在:

其一,人们往往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共产主义制度的初步勾画作出教条性的现实判断。例如,恩格斯在1891年为《法兰西内战》单行本导言中写道:“国家最好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以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这全部国家废物完全抛掉为止。”(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后来却有人只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当时具体问题的阐述,认定国家作为统治阶级进行压迫的工具将随着革命的成功而消亡这一结论,把新的社会形态里无产阶级专政与制度、国家对立起来。

其二,关于制度分析的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判定容易简单化。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彻底批判,明确阐述了无产阶级革命的性质,后来却有人误认为在消灭资本主义根本制度的同时,要否定其存在过的一切制度,从而忽视对制度文明不同层次的具体的、合理的体制借鉴。

这两种倾向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有不同程度的反映。由于社会主义国家诞生背景与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共产主义相去甚远,各国在将马克思主义本土化的过程中也曾出现过这样或那样的偏差,理论上有过程度不同机械的或教条化的理解,实践中产生过严重后果,国家政治生活中,单纯突出专政的功能,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全面建设。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由理论变为现实。这无疑是人类历史上一次伟大的政治制度变迁。然而,落后的经济文化现实使得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确立并不意味着旧制度的即时彻底根除,更不意味着新制度的自动完善。列宁在领导苏维埃政权进行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实践提出了对党的权力进行监督及党政分开等重要思想,但由于早逝而未能来得及形成完整成熟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理论体系。列宁去世后,苏维埃政权在国内外强敌环峙的严峻局势下不得不更多强调国家机器的阶级性质与专政功能,因此而在客观上造成了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探索的不足。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者一开始就认识到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并在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实践中进行过有益的探索。毛泽东对用民主制度来建设国家、巩固政权的重要性一向重视,亲自主持了一系列重大国家立法,从具体的土地法、婚姻法,到根本大法宪法的制定和颁布,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逐步确立并不断完善。对于如何通过人民民主跳出“历史周期率”,中国共产党更是进行了长期艰辛而又曲折的探索。但是,在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作用和地位的问题上,不少人头脑中也存在与前苏联相似的偏失:

(一)仅仅看重制度维护专政的功能,对民主和法制建设有所贬抑。不少人片面地理解列宁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如下定义,“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取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注:《列宁全集》,第35卷,第237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虽然这里讲的主要是无产阶级斗争导致无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有些人却仅从字面上教条地认为制度只是为专政服务的一种手段,把制度的功能与作用主要局限于对敌斗争、惩治犯罪和维护统治等相关范围,忽视了运用制度保护人民的各项合法民主权益、组织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等方面的作用和职能。同时,由于仅仅从工具、手段的角度看待制度,也就不可能正确把握制度所具有的根本性意义。

(二)制度与民主割裂,认为民主不需要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少人片面地认为制度主要是为了专政,对制度维护民主的方面则缺少重视。比如,虽然民主早就曾被看作是防止“人亡政息”的可靠方法,然而对于如何实现民主,如何保障民主却重视得不够,对于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没能形成正确而深刻的认识。相信人民群众能够自己解放自己,认为只有相信和依靠群众,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却没有看到,如果缺少制度的运作,在实践中就容易出现那种依靠大规模地搞“群众运动”和“群治”,甚至搞“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的“以乱致治”的现象。在处理民主与集中关系时,对于如何“集中”,没有从制度化、法制化这个根本点去思考,造成权力过于集中,民主没有充分的制度保障。

(三)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够科学。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政策是一切政党一切实际行动的出发点。执政党发挥其政策优势在于将党的政策转化为国家法律。但在过去出现过“党的政策是国家一切活动的依据”的做法。给人的印象是,政策具有最高权威,政策高于一切,自然也高于法律。(注:丛进:《曲折发展的岁月》,第65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人们甚至认为:许多问题的解决,光靠法律不行;群众一批判、会上一斗争,比什么都有效;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作为办事的参考等。(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这就必然造成重政策,轻法律,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应该说,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上,毛泽东提出的“团结—批评—团结”等许多好方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创新意义,但现实矛盾的解决毕竟不能缺少法制规范的有效保障。

(四)对世界上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缺乏全面认识和吸收借鉴,甚至采取拒斥的态度。由于国际大环境长期存在着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大阵营的对峙,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进行军事封锁,经济遏制等,客观上阻碍了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交流。不少人对世界上人类政治文明进程中制度文明的成果,尤其是在管理制度方面有益的经验,容易持一种戒备、排斥的心理,缺少对这方面成果作批判地吸收,没有把许多属于人类政治文明财富的共享成果同剥削阶级制度加以明确区分。

尽管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无产阶级政党在民主政治建设上曾经有过这样那样的失误,但这丝毫不能否定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原则性论断的科学性,丝毫不能贬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践的伟大意义。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领导广大中国人民,经过与各种反动势力进行艰苦的斗争,在我国建立的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以及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基本制度,不仅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果,而且是我们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和根本保障。

二、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理论的发展

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在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和我国“文化大革命”教训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实践,进一步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社会主义的实践相结合,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地位和作用有了较深刻的认识。

面对国际共运的挫折和国际风云变幻,中国共产党对建设社会主义制度充满信心。邓小平说,“我们的党和人民浴血奋斗多年,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尽管这个制度还很不完善,又遭受了破坏,但是,无论如何,社会主义制度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本主义制度好得多。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7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在谈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他又说:“我们实行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0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他还明确指出:“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我们的优越性。”(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6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他认为,“民主集中制也是我们的优越性。这种制度更利于团结人民,比西方的民主好得多。”(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7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党并没有停留在对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简单肯定上,而是围绕社会主义根本任务,清醒地看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了深刻反思,认识上有了突破。主要表现在:

(一)认为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影响,制度具有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980年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专门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讲话中他总结了我们党和国家过去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吸取了“文革”发生的教训,他沉痛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些制度。在谈到克服官僚主义时,指出官僚主义有思想作风问题的一面,但是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他深刻指出:“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在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过程中,他提醒人们注意制度问题:“单单讲毛泽东同志本人的错误不能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一个制度问题。毛泽东同志说了许多好话,但因为过去一些制度不好,把他推向了反面。”(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97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二)认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不能等同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与健全,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等于优越性已经充分发挥,许多与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先进性不相适应的具体制度层面存在弊端,有待完善。邓小平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是一个很好的名词,但是如果搞不好,不能正确理解,不能采取正确的政策,那就体现不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13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如不认真改革,就很难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我们就要严重地脱离广大群众”“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7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而官僚主义“同我们长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这可以说是目前我们所特有的官僚主义的一个总的病根。官僚主义的另一个病根是,我们的党政机构以及各种企业、事业领导机构中,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的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定,以至事无大小,往往无章可循,……”(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8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并且辩证地指出“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我们不能放弃”,(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7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要保持自己的优势,避免资本主义社会的毛病和弊端”,(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1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能动摇的。从这些论断可以看出,邓小平虽然没有明确地对制度进行层次上划分,但在有关的论述中对根本制度与具体制度的两种层次性区分已经是相当清晰的。

(三)提出了民主要以制度为保障,摒弃“人治”。邓小平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36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我们吃够了动乱的苦头。……我们好多年实际上没有法,没有可遵循的东西。……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也要坚持下去。这就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89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08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四)提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地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反映现代社会政治发展规律的文明成果,但决不照抄照搬西方民主制度。邓小平具有广博的胸襟,他多次指出我们的干部制度存在着能上不能下的缺点,“我们说资本主义社会不好,但它在发现人才、使用人才方面是非常大胆的。它有一个特点,不论资排辈,凡是合格的人就使用,并且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从这方面来看我们选拔干部的制度是落后的。”(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25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1980年8月他在回答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你是否认为资本主义都是坏的?”这一尖锐而敏感的问题时说:“要弄清什么是资本主义。资本主义要比封建主义优越。有些东西并不能说是资本主义的。比如说,技术问题是科学、生产管理是科学,在任何社会,对任何国家都是有用的。我们学习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科学、先进的管理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而这些东西本身并没有阶级性。”(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51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邓小平这一正确主张,使人们清醒看到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在基本制度的层面上与社会主义不能相容,但在具体制度层面,也有与社会化大生产联系在一起、反映民主政治运行规律的东西,如代议制、普选制、司法独立制等,其中有些制度也是人民群众经过斗争取得的。

(五)充分估计封建主义残余的危害,提出要肃清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重点是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管理乃至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邓小平提醒全党,在建设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事业过程中,必须清醒地看到封建主义残余对社会政治生活各方面的影响还很深,我们这样一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存在着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等许多弊端。在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任务的同时,解决制度问题是彻底铲除封建专制主义,切实改善党的领导,避免“文化大革命”这类悲剧重演的关键。他说,“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三、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理论的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入。

党的十六大把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提出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并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社会稳定等具体层面加以贯彻落实。江泽民指出,“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制度,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增加党和国家的活力,充分调动基层和群众的积极性,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特点进一步发挥出来。”(注:《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303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十六届四中全会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为重要议题,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能力建设的决定》,对党的民主集中制、依法治国、政治体制改革等各个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较为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决策意义和理论价值。

制度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它以体制、法律、法规等规则的形式把人的基本社会实践活动和成果固定下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是从体制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关键。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制度建设上的认识和理论发展进行历时考察,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认识和理解社会主义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和挑战,更加深入地领会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决议的现实指导意义,更加积极地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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