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金融产品市场的现状、问题及对策_银行论文

我国银行金融产品市场的现状、问题及对策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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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迅速,2012年9月末的余额已超过6.7万亿元,种类和期限结构也极为丰富。理财产品在完善融资结构、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加快银行经营转型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也存在一些问题。尽管目前风险总体可控,但潜在风险不可忽视。本文在对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社会关注的几个热点,梳理出了市场发展需要解决的几个突出问题,最后提出了下一步的完善对策。

一、银行理财业务与银行理财产品

在国外,理财业务称为“资产管理”或“财富管理”。它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8世纪,但真正兴起并成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业务则始于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理财产品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90年代得到了快速发展。2002年,以渣打银行等为代表的外资银行陆续在中国市场开展此项业务,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雏形开始显现。

当前,我国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主要有六大类:(1)寿险、财险、人身险、投连险等各种保险产品;(2)各类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等各种开放式基金产品;(3)银行自己(或通过信托公司)开发的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产品;(4)外汇、债券、黄金等;(5)对私人银行客户销售QDII、私募股票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衍生品、艺术品、红酒等投资品;(6)对企业客户提供一般年金、现金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如果按业务性质来划分,当前我国银行的理财业务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代销业务。银行只作为销售渠道,代理销售其他机构开发的金融产品,按销售额一定比例收取佣金。比如,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各种基金、私人银行部分理财业务等。

二是销售自己开发的保本理财产品业务。如结构性存款等,这类业务是一种表内理财业务,银行承担着风险,实质是类存款业务,销售这些产品的资金已经列入货币供应量和存贷比的计量范围之内。

三是销售自己开发的非保本产品业务。如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等,是银行根据约定的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也不承诺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在这类理财业务中,银行只负责资产运作并收取管理费,但不承担盈亏连带责任。目前,这类业务是银行理财产品的主要类型。

四是银行买卖产品业务。如买卖外汇、衍生产品及黄金等商品。这项业务的本质是银行自己作为客户的交易对手,通过一份买入或卖出合同来完成交易,它实质不是通常意义的银行管理业务。

在下文的分析中,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主要指银行自己设计销售的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产品市场。

二、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较快,对于完善融资结构,引导民间资金流向,满足客户需求,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加快银行经营转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银行理财产品规模

2005年以来,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得到了快速发展,规模年均增长率接近100%。据初步统计,截至2012年9月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6.73万亿元,比2011年年末的4.59万亿元增长了46.62%。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在给客户增加收入的同时,也给银行创造了收益。据统计,2011年,全国160家银行为客户实现投资收益达到1750亿元,明显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商业银行通过理财实现中间业务收入超过39328亿元,占银行收入的3%。

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较快的主要原因是市场因素:一方面是居民财富增加,有投资获取较高收益的需求;另一方面市场资金需求较旺。在利率未完全市场化和投资渠道不畅的大背景下,银行推出了收益相对较高、风险相对较低的理财产品,得到了普通投资者的青睐。

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发展速度虽然较快,但只占银行业资产的5%,相比美国2008年理财产品超过金融业资产的70%①,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还有较大空间。

(二)银行理财产品结构

截至2012年9月末,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结构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分析。(1)从是否保本的角度分析,保本产品,包括保证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下同),占比为36.06%,已纳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非保本产品占比为63.94%。(2)从资金投向的角度分析,投向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占比为36.31%,投向债权类项目(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票据资产、信托收(受)益权等)占比为25.63%,投向存款占比为23.88%,投向权益类(股权、PE、基金及股票等)占比为10.08%,投向衍生工具占比为1.58%,代客境外理财(QDII)占比为0.41%,另类投资占比为0.05%,其他类产品占比为0.56%,未投资头寸占比为51%。(3)从期限的角度分析,一年以内产品占比为88.40%,一年以上理财产品占比为11.60%。(4)从经营份额上看,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占比为49.5%,股份制商业银行占比为34.8%,城商行占比为7.42%。由于目前统计上没有对保本理财产品与非保本理财产品的具体投向再作详细分类,具体的投向情况还难以掌握。但初步分析表明,非保本理财产品投向权益类风险较高产品的占比较大。

目前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以短期、非保本、投资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同业存款和债权类项目为主,这一类资产风险相对较小;投向权益类资产的产品规模较小,且大多为高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的理财产品。

(三)银行理财产品在社会融资中的地位

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代理客户投资债券、股票以及各类项目等直接融资工具,打通了客户投资直接融资市场的渠道,成为连接直接融资和居民财富的桥梁,对改善我国社会融资结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12年前三季度,我国社会融资规模11.73万亿元,银行理财产品在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占比为18%。其中,保本产品占比7%,非保本产品占比11%。银行发行保本理财产品是把居民资金集中起来购买企业债券等,由于投资风险由银行承担,融资性质更接近于间接融资;银行发行非保本产品募集资金后投资债券、融资项目,是把居民储蓄转化为投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融资性质更接近于直接融资。

尽管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在市场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发展时间不长,规模不大,整体看尚处于培育发展阶段。随着我国经济平稳发展,私人财富不断累积和居民理财意识提高,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将进入稳定发展时期。

三、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几个热点问题分析

社会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风险的判断、对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对银行运作规范的评估及对消费者的保护等方面。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

社会对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的反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规模大,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存在传染和风险叠加的危险和潜在的流动性风险;二是有的理财产品存在“庞氏骗局”;三是理财产品,特别是信托理财产品,存在投向和兑付的风险。银行理财产品“规模大”,可能是有些媒体在报道时混淆了银行理财产品的发生额与增加额。我国银行经营保本理财产品与非保本理财产品,其风险分摊有着明显的区别:保本理财产品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非保本理财产品由投资者自己承担。银监会的一些监管要求使保本和除了委托业务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事实上与信贷市场与权益类市场存在着隔离。但债券市场风险对信贷市场风险的影响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应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庞氏骗局”主要是针对不规范的“资产池”理财产品运作提出来的。所谓“资产池”是把不同期限不同品种的理财产品混在一起,把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也混在一起的运作方式。这种方式通过借新还旧,滚动发售维持运营,容易产生期限错配,一旦出现募集困难或巨额赎回就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这种资产池运作方式不符合监管要求,银监会已于2011年下发相关规范性文件叫停,但实际上可能还有部分机构仍在进行运作,对此应进一步加以规范。部分信托理财产品存在的兑付风险大多源于以下情况:银行先看好融资项目,然后再研究融资形式,但由于受到贷款规模和筹资的限制,只能采取理财产品的方式,利率高来高走,以规避规模限制实现融资。但问题主要不是出在融资形式上,而是出在对融资项目的评估上,因此即使用贷款等其他方式融资,这些问题同样存在。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应对此引起足够重视,并出台措施规范理财产品投资的风险防范。总体而言,尽管理财产品市场上可能存在着潜在风险,但目前是可控的。

(二)银行理财产品对宏观调控的影响

反映银行理财产品对宏观调控的影响主要有:规避贷款规模和存贷比监控,影响货币供应量。规避贷款规模控制主要是银行以银信合作等方式发放贷款,银监会已发文叫停这方面业务。但同时应当看到,贷款规模控制是在特殊时期采用的行政调控手段,如果把包括以理财产品形式发放的贷款在内的社会融资总量作为监测指标,就不存在规避贷款规模问题。当前,中央银行已经建立社会融资规模监测指标体系,并已纳入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影响存贷比主要是指非保本理财产品部分,因为保本理财产品销售的资金已经统计在存款之内。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影响存贷比通常是在月末或季末,银行存贷比达不到监管要求,通过发行理财产品使这一指标达到要求。对此,需要检查规范。但也要看到,在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与运用多元化的情况下,存贷比监管要求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中可能存在银行流动性充足但却达不到存贷比要求的情况,也涉及如何定义存款和贷款等技术性问题,比如股民保证金存款实实在在地存在商业银行,但并未计算在存款之内。银行理财产品影响货币供应量可能是统计问题,因为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要么来自存款,要么是用现金,而这些资金最终又都回到银行体系内。对此,只是需要确定哪些需要计入货币供应量,哪些不计入货币供应量。

(三)银行理财产品运作规范的评估

社会反映银行理财产品运作不规范,主要集中在法律关系不清晰、虚假宣传、品种存款化倾向严重、信息披露不充分四个方面。法律关系不清晰主要是指,银行与投资者(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者)、被投资者(银行理财产品资金的投资对象)的法律关系不清晰。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未明确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主要受《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限制。商业银行运作的理财产品与投资者实际上存在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借贷关系如保本理财产品,适用《商业银行法》;二是委托关系如委托理财产品,适用《合同法》;三是信托关系如信托理财产品,适用《信托法》。事实上,这些年我国也并未发生法律关系不清无法调节的纠纷案件。银行与被投资者的法律关系不清晰,反映出银行以何种身份及何种关系确定与被投资者的法律关系并不明确。银行与被投资者确定何种法律关系要受到与投资者法律关系的制约。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现这方面法律无法调节的纠纷案件,表明银行与被投资者的法律关系是清楚的。银行要不要设法人机构专营这方面业务,特别是经营非保本理财产品,需要一个独立的审批体系,值得进一步研究。不过,这并未严重影响业务的开展。虚假宣传是指,理财产品高收益、低风险以及对一般居民的宣传实际是对风险提示不够,以及不能像揽储一样的不当宣传。在监管机构采取措施后,虚假宣传已基本得到控制。银行围绕存贷款开展理财业务的倾向确实较为严重,这需要监管机构采取措施加以引导和规范。不过也应看到,它与利率未完全市场化、贷款受到规模控制的阶段性政策环境有关。若环境改变,这种倾向化问题可能就不会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是指,非保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收益分配等信息披露过于笼统。这一问题正在加以解决。

(四)银行理财产品对消费者的保护

除不当宣传、信息披露不充分和合同条款不公平外,投资者不能像储蓄一样可随时兑现,也是反映较多的问题。这既有银行宣传不够的因素,也与投资者对产品缺乏了解和不熟悉有关,仍然是一个操作问题。目前,投资者投诉银行不兑现承诺的情况并不多。

四、银行理财产品市场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修改或出台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法规,监督商业银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强化对理财产品的监管,完善促进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机制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

(一)需要修改或出台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法规

现行监管法规框架是在200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对于规范理财业务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银行理财业务从无到有,已经超过6万亿元,市场状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有发展需要。例如,《办法》主要规定个人理财业务,对于机构理财业务还没有相应的监管法规;产品形式和运作模式也与当初规定已出现差异。同时,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也碰到了一些新问题、新困难,投资渠道、投资范围、会计核算、信息披露、风险缓释机制建立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规定和明确。

(二)银行理财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需要完善

对于理财业务,银行的内部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理财业务战略定位不明确,内部管理架构不清晰。一方面,部分银行董事会和高管层对发展理财的认识不够,没有从银行未来经营转型、提升核心竞争力方面制定理财业务的战略定位,统筹规划未来发展;另一方面,部分银行内部没有专业部门、专业系统和专业人员负责理财业务的管理和运作,存在自营和代客不分。二是投资渠道受限,资产配置受到制约。由于银行理财没有法律主体投资地位,除以丙类户资格直接投资银行间市场的债券外,其他资产投资,都需要通过第三方平台。这带来两方面的新问题:其一,银行理财资金能否通过这些机构通道开展投资尚未明确,合规意识强的银行会向监管部门报告后开展,合规意识弱的银行会自行开展;其二,银行需付出较高的通道费用。三是缺乏有效风险缓释机制。银行理财还未建立有效的风险缓释机制,保本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理财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四是部分银行内部全流程管理依然粗放。一些银行内部管理流程,包括售前宣传、售后服务,托管环节、核算管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投诉处理、专业人员素质、业绩考核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银行理财业务内部管理框架需要尽快完善。

(三)需要强化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银行理财产品监管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一是要加强市场准入监管方面,应当制定银行开办理财产品的标准和条件,逐步实行专营牌照管理。通过严格市场准入标准管理,逐步解决同质化竞争和提高服务质量问题。二是应当完善理财产品风险监测系统。现有的监测系统缺少对理财产品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的指标体系,指标体系不完整,同时监测时滞过长,监测不及时,需要逐步完善。三是应当制定理财产品风险监测评估办法,并据此逐步实现资本对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理财产品的全覆盖。四是应当制定和完善理财产品操作指引,规范银行的操作行为。五是应当加大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和惩处的力度。六是应当明确银监会与各级派出机构在银行理财业务方面的不同监管职责。

(四)需要完善促进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机制和基础设施

在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的基础设施方面,应当发挥银行业协会和联席会议在交流信息、制定行业标准、对从业人员和投资者的培训、维护有序竞争环境等方面的作用。同时,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流平台、理财产品抵押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

(五)需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

加强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舆论引导也非常重要。当前,特别要注意宣传银行理财产品在融资和理财方面的作用、理财产品的风险等方面的内容。同时,银行也要加强与媒体沟通,对一些热点问题积极给予回应。

五、促进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健康发展的对策

总体而言,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尚处在培育发展阶段,风险可控、总体平稳,但需进一步规范,潜在风险也需要重视。通盘考虑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一)完善并修订现有监管的法规框架

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变化需完善并修订法规框架,这可以分三步来实施。第一步,针对理财产品市场的某些亟需且可能规范的环节,出台单项办法或指引。目前理财产品市场投资环节问题较为突出,需要出台办法或者指引,对银行内部管理架构设置、理财产品开发设计、会计核算、投资运作、计提风险准备金等进行规范。第二步,在完成理财产品市场主要环节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涉及的内容有:①银行理财业务的定义与范围;②产品结构;③运营体制;④会计核算办法和信息系统建设;⑤运作流程,包括资金募集、登记、托管、投资、收费、收益分配等各业务环节的行为规范;⑥信息披露;⑦风险管理制度;⑧监督管理,包括机构、准入、产品准入、人员资格及责任、监管信息报表体系、具体的检查及处罚规则。第三步,修订《商业银行法》,从法律层面明确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主体地位。

(二)加大监管法规执行力度

监管机构应当加大对银行理财业务市场准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力度,严厉查处违规银行。对此,监管机构可以开展银行理财产品现场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突出问题,如不当宣传、不规范运作的资产池、不透明、自营与代理不分等可能引发风险的问题。此外,监管部门还需要尽快构建并完善理财产品非现场监测系统和交易系统。

(三)理财计划需要在相关交易市场开立投资账户

目前,银行理财参与相关市场投资还需要通过第三方平台,即使部分银行或部分市场有交易账户,但由于此类账户权限较低,制约了业务发展。为此,需要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和相关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共同商讨银行理财开立投资账户相关事宜。

(四)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理财业务联席会议的作用

对银行业协会而言,一是应当建立银行理财参与机构的评价机制,对开展理财的银行进行评级,并定期对外公布;二是应当建立行业规范模板,包括产品说明书、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等,供银行参考使用;三是应当建立理财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体系,加强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和退出的管理。对理财业务联席会议而言,一是应当发布行业白皮书,主动加强对媒体的沟通与引导;二是应当建立行业专家团队,尝试建立相应的创新产品咨询委员会;三是应当研究行业如何保持在国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中的竞争力和长远发展。

(五)定期发布行业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由于银行理财产品行业信息不公开,部分媒体经常引用夸大的不实报道吸引读者,不但会误导宏观经济部门,而且还可能导致银行业务发展和监管陷入被动局面。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建议监管部门每季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在适当时机以适当方式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

注释:

①该数据来自社科院编写的《中国理财产品市场发展与评价(2004-2009)》(pp.5,2010年,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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