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保护私营经济主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论文,私营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79(2003)04-0057-05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私营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社会生产力等各个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当前,进一步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必须正确认识私营经济主的各种收入来源,这样才能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1](P14)的方针政策,才能为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发展私营经济的决策提供依据。我认为,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主是稀缺的人力资本,他们是市场经济中的能人,是发展商品经济的带头人,是复合型人才,他们得到的收入是混合型收入。他们得到的收入包括经营管理劳动收入、科技劳动收入、风险收入、资金收入和合法的剥削收入等,这些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一、必须保护私营经济主合法的管理劳动收入
理论界长期认为,私营经济是生产资料私有制,雇工的劳动力是商品,雇工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被私营经济主占有,因此私营经济主的收入完全是剥削收入。这种观点忽视了私营经济主的管理劳动收入,否定了私营经济主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地位。我认为,私营经济主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他们从事的是企业的管理劳动,得到的收入相当部分是管理劳动收入。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要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1](P14)因此,我们必须尊重私营经济主的管理劳动。如何分析私营经济主的管理劳动收入,我们必须在理论上论证和说明私营经济主的管理劳动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因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只有生产性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源泉,而非生产性的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在揭示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时,着重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特定生产关系下的生产劳动和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马克思认为:由于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存在,资本主义特定生产劳动的概念缩小了,资本主义生产不仅是商品生产,它的实质还是剩余价值生产。“工人单是进行生产已经不够了,他必须生产剩余价值。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或者为资本的自行增殖服务的工人,才是生产工人。”[2](P556)马克思接着指出:“生产工人的概念决不只包含活动和效果之间的关系,工人和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还包含一种特殊社会的、历史地产生的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把工人变成资本家增殖的直接手段。”[2](P556)但是,我们决不能忽视的是,还必须看到马克思还论述了一般意义上的生产劳动。马克思指出:“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他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2](P556)马克思还说过:在生产产品的总体劳动的过程中“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有的人当直接体力劳动者。或者做十分简单的粗工,于是劳动能力越来越多的职能被列出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3](P100-101)由此可见,马克思把从事经营管理的劳动看作是生产性劳动,
马克思指出: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生产管理劳动是进行生产所不可缺少的条件,“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却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一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成为资本的职能”。[2](F367-368)马克思在这里明确提出,社会化大生产的企业需要“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既然马克思肯定管理劳动是生产劳动,那么同样可以肯定,管理劳动也创造商品的价值。
私营经济主的管理劳动主要是脑力劳动的支出。私营经济主为了管理好企业,必须花费大量的脑力劳动,研究企业的发展决策,加强对企业的管理,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深入对市场进行调查研究,抓住机遇,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私营企业内部生产性体力劳动和生产性管理劳动的分离,是企业生产能力的扩大和企业内部分工发展的需要。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点,恰恰在于他把各种不同的劳动,因而也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分离开来,或者说,把以脑力劳动为主或者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各种劳动分离开来,分配给不同的人。”[4](P444)因此,我认为,如果对私营经济雇主的管理劳动视而不见,否定管理劳动在创造价值中的作用,这不是马克思所论述的科学的、完整的劳动价值论,在实践中也是不利于私营经济发展的。
私营经济主的管理劳动是复杂劳动。马克思在分析商品价值量的决定时指出:商品的价值量不仅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且还必须考虑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关系。“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2](P58)管理劳动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它是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他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2](P354)私营经济主的管理劳动是知识含量较高,智力水平较高的劳动。
私营经济主的生产性管理劳动是复杂劳动,在生产中创造的价值量大,他们理应得到较高的劳动报酬。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许多国有企业的厂长和经理得到高达十几万或者几十万元的管理劳动年薪。既然国有制企业的厂长和经理能得到管理劳动收入,那么私营企业主的管理劳动也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得到社会的尊重,私营企业主也应该得到管理劳动收入。私营企业主管理劳动收入量的参照系数,可以按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大小的国有制企业管理者收入的多少制定。
二、必须保护私营经济主合法的科技劳动收入
我国私营科技企业主一般来说都具有双重的身份,他们既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科技人员。关于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是不是生产劳动,马克思的回答是肯定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随着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分为“实际操作工作机的工人(包括某些看管发动机或给发动机添料的工人)和这些机器工人的单纯下手(几乎完全是儿童)之间的差别。……除了这两类主要工人外,还有为数不多的负责检查和经常修理全部机器的人员,如工程师、机械师、细木工等等。这一类是高级的工人,其中一部分人有科学知识,一部分人有手艺,他们不属于工厂工人的范围,而只是同工厂工人聚集在一起,这种分工是纯技术性的”[2](P461)。马克思接着解释说最后一类工人尽管不是在直接的生产过程中,但他们是整个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他们在生产过程中是创造商品价值的。马克思后来在分析资本主义的劳动过程的特点时还提出了“科学劳动”的概念,并对科学劳动在创造商品价值中的作用给予高度的重视。马克思指出:“生产劳动就是一切加入商品生产的劳动(这里所说的生产,包括商品从首要生产者到消费者所必须经过的一切行为),不管这个劳动是体力劳动还是非体力的劳动(科学方面的劳动)。”[5](P476)党的十六大也明确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其他的社会阶层“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1](P14)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的标志。科技劳动者是指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劳动者。科技劳动的内容既包括对科学技术的发明和创新,也包括对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转化。在科技革命时代,商品价值的创造也进入了以脑力劳动为代表的知识经济的历史发展阶段,科技工作者在生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们属于生产性的劳动,在生产中创造更大的价值。既然私营科技企业主的劳动和管理劳动一样是复杂劳动,在生产中能够创造更大的价值,那么按照商品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私营科技企业主就应该得到这部分合法的劳动收入,并且这部分收入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私营科技企业主要是以超额利润的形式得到收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资本家为了得到超额剩余价值,必然不断采用新的技术,提高劳动生产力,使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如果撇开剩余价值的本质,撇开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关系,马克思的分析方法仍然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对私营科技企业采用新技术,提高劳动生产力,得到超额利润收入的分析。
三、必须保护私营经济主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中共十六大政治报告指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其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1](P25)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要按照向生产过程中提供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获取相应的报酬。只要存在着市场经济,承认生产要素的市场化,就必然存在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要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1](P14)也必须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私营经济主投入了生产要素,就完全可以参与按生产要素分配,这有利于充分调动私营经济的生产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有利于促进企业和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这里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各种生产要素在创造商品使用价值的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只有劳动者的劳动包括管理劳动才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源泉,其余的生产要素在直接的生产中,只能是转移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只是凭借着所有权参与分配。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主得到的非劳动收入的具体形式如下:
1.风险收入。在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自发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调节作用具有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又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私营经济主的风险收入是指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私营经济主因承担风险而得到的收入。风险收入的实质是对在市场经济中冒险者的一种价值补偿,而不是剥削收入。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私营经济一旦出现风险损失,只能是由私营经济主承担。私营经济主的风险收入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理论,因为为了防患企业的风险,减少投资决策的失误,在投资前,私营经济主必须花费大量的劳动,从事市场的调查研究和做出准确的经济预测,这种劳动必须以风险收入的形式得到回报。
2.资金利息收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在市场经济中运行的借贷资本家能够凭借着借贷资本的所有权得到利息收入,这是符合资本在运动中追求利润原则的。私营经济主投入的资金必须得到回报,其收入量的大小应该相当于同期借贷资本的定期存款利息。从我国私营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看,有相当多的私营企业是通过向国有制银行贷款或者向民间贷款,扩大生产规模,私营企业得到利润后,必须将利润的一部分以利息的形式支付给资金的所有者。如果私营经济主完全以个人的资金投入生产,这部分资金利息收入就完全归私营经济主所有。我认为,将资金利息收入说成是剥削收入,在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不仅私营经济的资金能得到利息收入,而且厂房、机器等生产资料资本也必须得到利息收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生产资料要素在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劳动力是活劳动,生产资料是物化劳动,没有生产资料在生产中的作用,整个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就无法正常进行。各种生产资料要素尽管在生产中只是转移价值,而不创造价值的,但是私营经济主购买生产资料花费了资本,按照资本求利的原则,这部分生产资料资本也必须以生产要素的形式参与分配。私营经济主以生产资料的形式参与分配,其分配量的计算方法是:可以用每年生产资料现存的价值总量乘以当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3.土地生产要素的收入。土地是重要的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资本主义地租的理论时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在农业的发展,资本主义存在着三大阶级:农业工人、农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马克思运用平均利润的原理科学地解决了资本主义社会农业的剥削关系。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分为平均利润和地租,农业资本家按照等量资本得到等量利润的原则得到平均利润,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剩余价值以地租的形式归地主所有。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土地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出租土地以得到租金的形式参与分配,这才能保护有限的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如果我们否定土地按租金分配,就会否定土地资源的产权,就会造成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在我国现阶段,按照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私营经济主必须将使用土地的租金交给国家或者集体,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这部分租金形成了私营经济主的非劳动收入,这具体表现在:第一,在旧的、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土地不是商品,土地的使用是通过政府部门计划和行政手段审批。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由于我国土地使用的制度并不健全,我国私营企业使用土地是免费或者低价的,土地租金并没有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交给国家或者集体,而是转化为私营经济主的收入。第二,各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对私营经济实行优惠政策,如有些地区的科技园和私营经济开发区明确规定,私营经济使用土地在一定的时期内可以免交土地租金,这部分租金也以利润的形式归私营经济主所有。第三,土地是特殊的商品,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的投资环境、使用土地的用途和土地的供求等因素,决定使用土地的租金在量上难于制定出较科学的标准。一般来说,私营经济主都是以低价使用土地,这也造成部分土地的租金以利润的形式归私营经济主所有。当然,如果私营经济主在所租用的土地上,增加投资,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形成的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收入用不着以租金的形式交给国家和集体,而是形成私营经济主合法的收入。
4.垄断利润的收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地租与垄断价格时指出:“当我们说垄断价格时,一般是指这样一种价格,这种价格只由购买者的购买欲和支付能力决定,而与一般生产价格或产品价值所决定的价格无关。”[6](P873)马克思举例说明,生产特种葡萄酒的葡萄园,会提供一个垄断价格,这个垄断价格会提供一个相当大的垄断利润。因此,马克思认为,在商品经济的竞争中,对某些行业具有垄断性的资本家,必然会通过垄断价格得到垄断利润。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出现完全的垄断企业,能够产生垄断利润。如某些产品的需求量较少,只要一家厂商生产即可满足全社会的需求,这样这家厂商就容易对这些产品实行完全垄断。如果某些厂商控制了特种自然资源的加工或者出口,也能产生垄断利润。对生产某些产品的特殊技术的控制,垄断商品的供给,同样也能形成商品的垄断价格,生产者得到垄断利润。在社会主义社会,某些生产垄断产品的私营经济也会产生垄断利润。因此,私营经济垄断利润的来源不是剥削的收入,而是由购买者支付的价值,或者是由其他的部门和行业转移过来的价值。
四、必须正确认识私营经济的剥削收入
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主的收入除了得到管理劳动收入、科技劳动收入和按资金分配等收入形式外,还通过占有雇工的剩余劳动,得到剥削收入。如何正确认识私营经济的剥削收入,我认为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将私营经济的剥削置于社会主义社会特定的环境中进行分析。
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认为剥削的产生、发展和消灭都是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相联系的。对于剥削,马克思不是从道义上进行批判,而是将剥削置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马克思认为,当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7](P277)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认为,资本家不断地加强对工人的剥削,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不断地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进入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工业时期,从而不断地调整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我国是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的。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总的特点是水平低、多层次、不平衡,这就需要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通过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私营经济符合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私营经济的发展,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久之计。
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存在着剥削关系,私营经济主得到剥削收入,私营经济的雇工和社会各个方面完全具有承受的能力。马克思指出:“当一种生产方式处在自身发展的上升阶段的时候,甚至在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下吃了亏的那些人也会欢迎这种生产方式。”[8](P491)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吃了亏”,就是指剥削关系。现阶段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特点,决定公有制经济不可能囊括整个社会,这就需要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来发展商品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一部分难以在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劳动者,在私营经济就业,就是“吃了亏”也是不可避免的,并且这种“吃了亏”在整体上也是有利于私营经济主和雇工的经济利益,有利于商品经济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
我国现阶段私营经济主是否存在着剥削收入?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如果我们对私营经济的剥削关系充耳不闻、视而不见,或者找出种种理由掩饰这种剥削关系,这不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中存在着剥削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剥削都是合法的剥削收入,我们必须区分私营经济两种剥削形式:合法的剥削收入和非法的剥削收入。合法的剥削收入是私营经济主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形式。私营经济主遵守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法律和规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通过雇佣劳动关系,合法剥削雇工的剩余价值。私营经济主合法的剥削收入,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非法的剥削收入是指,私营经济主违犯国家法律和法规,获取高额利润。如,私营经济主拖欠工人的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随意解雇工人,不给雇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社会劳保费用,惟利是图,偷税漏税,损害国家的经济利益等等。私营经济所有的这些非法的剥削行为,都是国家法律和法规所不能允许的。党的十六大指出:必须“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1](P24)因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有关手段,加强对私营经济的管理,坚决制止私营经济非法的剥削行为。
如何保护私营经济主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政治报告指出:必须“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1](P24)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只是规定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法律上这方面的“真空’,不利于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我认为,党的十六大提出保护私人财产,不仅必要而且十分迫切,保护私营经济主一切合法的劳动和合法的非劳动得到的财产,以及由这些财产带来的收入,有利于促进私营经济在我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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