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的变迁:打破垄断与加强规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银行业论文,规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虽然市场体制已经基本确立,但转轨却远未完成[1];虽然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已基本形成,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却远未形成[2]。而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正是这一转型过程的缩影。 一、中国银行业的规制变迁 就银行业的规制角度而言,其变迁史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金融统制时期(1949-1977)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配合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建设,参照苏联模式,我国的国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唯一的货币发行银行和信贷中心。企业之间不允许发生借贷行为。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肩负了结算中心和现金出纳中心的职责,任何机关团体之间的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单位的现金库只能留存三天的伙食费,而商店的所有现金当日内必须送达银行。由于计划经济要求财政统收统支,农民的农产品一律低价收购,职工实行低工资标准,企业的全部利润上缴,因而银行存款十分有限[3]。在这个阶段,国民经济中几乎所有的行业都由政府直接规定其市场准入条件、价格、产量及原材料配给,银行业当然也不例外。处于国家完全垄断格局的中国银行业,人民银行不但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责,还要对企业单位和居民个人办理存贷款业务,当时的中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当然就不存在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但从那个阶段的国情来看,通过国家权力来控制和调配金融资源与计划经济模式和当时整体的产业结构也是相适应的。 第二阶段:二级银行体系时期(1978-1994年) 这一时期,中国银行业初步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改革开放带动了银行业的跨越式发展。1979年1月,农业银行成立;1979年3月,中国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1979年8月,建设银行从财政部分离,1983年5月正式成为专业银行;1979年底,保险、信托机构设立;1983年9月,工商银行成立;1984年1月1日,人民银行开始行使央行职能,二元化银行体系正式形成。此外,专业银行都可以设立到县一级,并允许业务交叉,各银行都可以办理储蓄、汇款及外汇业务。银行的贷款业务开始放宽。从1978年到1994年,金融机构各项存款由1151.01亿元增至40502.54亿元,贷款由1890.42亿元增至399750.09亿元。值得一提的是,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央行的性质和地位,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开始对银行业实行依法监管。这一阶段的银行监管显然以行政法规为主,在其效力不及法律的背景下,银行法开始渐渐酝酿,日趋成型。 第三阶段:法制建设时期(1995-2002年)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开始进入法制建设时期。1994年我国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剥离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截至1995年底,中国银行业仅有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当时统一归类于国家银行,可见1995年以前银行业一直是完全的国家垄断。1997年11月,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央行自身管理体制发生变革,决定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1998年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为国有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1999年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1.4万亿的不良贷款进行剥离(其中9800万为国有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同时建立起贷款风险分类制度。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颁布,为金融行业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确立了商业银行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并要求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对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这两部法律从银行监管的角度,规范了市场准入、从业资格、业务经营、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事项,初步形成了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框架。 第四阶段:深化改革时期(2003年至今) 银监会成立、国有商业银行陆续进行的股份制改革,标志着中国银行业进入了深化改革时期。2003年之前的中国银行业由于背负了大量的不良贷款,盈利能力不佳,再加上违法犯罪案件频发,使得其在转型之前受到多方面的质疑。自银监会成立以后,《银行业监管法》亦正式颁布,并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订。时至2013年,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1.49%,其中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00%,资产质量总体稳定;此外,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要求趋严,资本充足水平保持稳定,截至2013年底,商业银行加权平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为9.95%;银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截至2013年底,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282.7%;与此同时,银行业的存贷款规模稳步发展,而利润总额更是在2003年之后有了极大的提升。 从法律规制角度来看,银监会成立至今,颁布了600多项监管规则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的审慎监管规则体系。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为核心,以《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方面的行政法规为骨干,以部门规章和大量规范性文件为主体,以中央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决议和命令为辅助,以及相关金融司法解释为补充的银行监管法律规则体系[4]。银行监管法律体系逐步完善,法律规制的作用越来越明显,银监会也在这一时期加大了监管力度,2007年6月银监会对8家被企业挪用信贷资金的中资银行分支机构的处罚即成为当年的经典案例。 二、现阶段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 我国的国有银行在我国银行业的变迁过程中一直承载着至关重要的改革任务。从计划金融走向市场金融,从专业银行转型为商业银行,又继而完成股份制改革。目前在我国的银行体系中,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因此,虽然银行业已逐渐引入非国有资本,但中国银行业依然属于国家垄断行业。这一点可以从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和进入壁垒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市场份额方面,对比2009年至2014年间四大行在金融市场上的存款规模和贷款规模,我们不难发现四大行所占比重有逐年下降的趋势,但仍是占有绝对优势的。 第二,市场集中度方面,通过对历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及五家大型商业银行总资产占比进行统计计算,我们可以直观地发现CR5都在40%以上,从数据的变化上我们不难发现,银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虽然呈现出逐年递减的趋势,但仍然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属于寡占型市场。 第三,进入壁垒方面,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银行业在市场准入和业务限制上的监管要更为严格,政策性壁垒的特征尤为显著。改革开放以前,人民银行既作为中央银行又作为商业银行,掌握的金融资产占到了全国金融资产总额的93%,人民银行几乎垄断了所有业务;从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开始,才慢慢打破“金融统制”的一级银行体系;直到1996年中国民生银行的成立,股份制度正式进入中国银行业市场,同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11家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工作。中国“入世”之后,专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对外国资本进入的规制。据银监会2013年年报,截至2013年底,共有51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42家外资银行法人机构、92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87家代表处,在业务的开放方面,36家外资法人银行、57家外国银行分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30家外资法人银行、27家外国银行分行获准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6家外资法人银行获准发行人民币金融债,3家外资法人银行获准发行信用卡。对于民营资本的准入限制也是采取逐步放开的政策,从股份制银行的增多,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的改革,2013年,银监会提出发起设立自担风险民营银行的框架性建议,并承诺建立风险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民营银行试点的有序推进。 综上所述,我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呈现出的主要特点是:中国银行业的变迁历程有十分明显的国家垄断特征,但垄断程度随着改革的深入正在不断降低。 三、转轨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 陈云良(2007)认为,中国的转轨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第二阶段是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变。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变迁历程,转轨时期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根据市场经济的特征,在立法上应当立足长远、加强规划。市场经济的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而银行业作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其法治建设应当注重长远,具备一定的前瞻性。这就要求立法工作者能够充分总结和借鉴国际银行业不同发展时期的主要特征,结合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实际情况,防患于未然,确定不同阶段的总体目标,分部推进立法的建设工作。纵观中国银行业的法制建设,通常都是“条例”先行,然后“法律”跟上,此外各种形式的“意见”、“提示”、“指引”、“决定”、“通知”大量存在,这些文件通常规定细致,但法律效力较低,法律的层级和整个体系的关系协调性需要进一步加强。因此未来在监管体系方面,原则上兼顾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层次上注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辅相成,主体上包涵银行运行及监管行为,进一步提高立法技术,推动银行业的法制建设。 第二,根据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大力推行依法监管。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法制改革、依法行政的重要性,银监会应充分发挥银行业法律顾问队伍的作用,深入推进银行业的法治实践,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规章制度、重大决策合法性的审查机制。这要求银监会在主体建设上应当规范银行监管当局的职责划分与权力分配,在整体金融监管体系中与证监会、保监会一起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理顺不同监管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的责任划分;在监督制衡机制的建设上应增加监管透明度,完善对监管部门的“再监管”机制,从监管机构、监管行为到监管结果都应加强公示,只有整个监管过程都为社会和大众所知悉才能真正做到“阳光监管”;在法制执行的建设上应对银行业出现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与惩戒,在处理流程上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强化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出现问题的环节应及时整顿和改进以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总的说来,监管法治应当保证依法监管、职权法定、程序合法。在改进法律工作机制上牢牢把握法治精神,推动银行业走向法治。中国银行业的变化:打破垄断,强化监管_银行论文
中国银行业的变化:打破垄断,强化监管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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