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价论文_朱雪梅,莫振辉

浅谈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价论文_朱雪梅,莫振辉

广西双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本文主要结合交通行业中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价和公路建设项目的特点,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涉路施工活动安全情况进行系统分析评价,分析涉路施工活动中存在的一些危险因素与薄弱环节,并结合实际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和预防措施。

关键词: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价;安全保障措施

近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为适应经济社会和公路运输发展的需要,涉路施工活动日益增加。在涉路施工活动日趋普遍的情况下,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结果成为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涉路施工活动涉及交通、电力、通讯、水利、能源等各个部门,牵扯面广,形式多样,这造成了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价工作的复杂性。

1概念

1.1涉路施工活动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涉路行为是指在已有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挖掘、占用、埋设管线、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穿(跨)越设施等活动。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规范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依法提交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2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价的必要性

1)是规范行政审批的需要

《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均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用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给予补偿。

由此可见,对涉路施工活动进行有效的规范,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价,提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得到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活动。

2)是形势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针,当交通主管部门对涉路施工活动相关的建设项目和行为等施工活动监管时,为保证公路安全,在其实施及运行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去办理,还应满足公路技术标准、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在这过程中,涉路施工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其中一个依法依规的步骤,提交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进行涉路施工安全评价的过程中,也需要用到各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规章等等,这都是贯彻十八大“依法治国”的行动。

3)是做好安全预防的需要

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价,为事前评价,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对将要实施的涉路施工活动进行评价,如在评价过程中发现设计方案有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或者施工组织方案不符合实地情况的,则对其提出优化设计方案、修改施工组织方案的建议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对整个项目的安全有着预防的作用。

1.3 涉路施工活动分类

根据涉路施工活动与现有公路之间相对空间位置和涉路方式不同,可将涉路工程分为以下几类:

1)跨越式涉路工程

主要指公路、铁路以及各类管线从公路以及公路结构物上部架空通过的建设工程。

2)穿越式涉路工程

主要指从公路路面或桥涵下部通过的涉路工程,主要包括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穿越,电力、通信等线缆穿越,石油、燃气、给排水等管道穿越,水利涵洞穿越,河道疏浚拓宽等建设工程。

3)平交与接入式涉路工程

主要指在同一高程上与公路主路平面交叉的道路工程,包括:公路、铁路、乡村道路平交及出入口、沿线单位出入口、加油加气站出入口等建设工程。

4)利用公路结构物涉路工程

主要指利用公路既有的桥梁、人行通道、立交桥等敷设的各种管线等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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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平行式涉路工程

主要指既有公路一侧或两侧的用地或建筑控制区范围之内并行设置铁路、公路、河道、电力通信线、石油、燃气、给排水管道等建设工程。

2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现状分析

1)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涉路施工活动没有统一的界定

涉路施工活动涉及的行业部门较多,各部门对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价并不了解,遇到有涉路施工活动的项目,不知所措,不知该如何开展工作,而导致项目停滞。

2)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价实施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

我国至今还没有对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价工作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进行统一规定,使很多建设项目的申请人感觉无章可循。

3)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价规范没有统一的标准

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价,在我国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都是地方各自自行编制的地方标准,评价工作不规范,造成各地的工作方式不尽相同,对于安全评价工作的发展非常不利。

3 涉路施工活动技术安全评价程序

安全评价程序包括: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选择评价方法,对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4评价前所需调查的内容

针对不同类型的涉路施工活动,所需调查的内容会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上均涉及以下几点内容:

1)公路或平交道口所在区域交通远景规划调查;

2)公路或平交道口的交通量、运营车辆构成调查;

3)公路或平交道口地段地质地貌调查;

4)公路路面结构层调查;

5)公路附属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布设情况调查;

6)路段前后800m范围近2年交通事故情况调查。

其他调查内容视实际项目的不同有所增加。

5技术评价内容

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1)设计和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2)施工期是否合理;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和通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

4)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

6涉路施工活动的一般措施

涉路施工活动安全措施一般包括施工期安全措施和运营期安全措施两个方面。

1)施工期安全保障措施

施工期安全保障措施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等,对需要提前或同步实施的施工期间人员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间公路安全保障措施及交通保通措施的可靠性与可行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涉路施工活动方案的原则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1)涉路施工活动施工总体进度计划;

(2)各项资源需要量计划;

(3)质量保证措施和工期保障措施;

(4)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5)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的调查分析;

(6)交通组织方案及保通措施。

2)运营期安全保障措施

运营期安全保障措施应根据相关规范、管理规定、安全监管实际需要等,提出运营期间需要采取的相关安全保障措施和监管措施。

7结语

通过对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价相关的概念、现状、评价内容、安全措施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涉路施工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进行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的重要性。如该领域得到相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的进一步重视,将全面提升该领域的发展,使公路建设项目安全得到更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参考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公路涉路施工活动技术评价规范》(DB45/T 1202-2015)2015.10.30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李伟,沈国华,彭道月;《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技术指南与案例分析》;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08.01

论文作者:朱雪梅,莫振辉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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