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的“信用瓶颈”及其超越_信用卡论文

论当代中国的“信用瓶颈”及其超越_信用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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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社会合作的前提并构成人类文明的基石。当我们跨入市场经济的门槛时,高度的社会分工以及与之相伴的广泛而频繁的交换,意味着人际之间广泛而紧密的相互依存性,这种依存性发出了更高更多的信用诉求。借贷形式的商业信用,赊销预付形式的商业信用,分期付款形式的消费信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广告信用、质量信用、服务信用、合同信用,等等,都是市场运行不可离开的。其现实意义就在于构成了经济运转的润滑剂:不仅可提高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而且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交易效率,促进市场繁荣。可以说,商业社会就是信用社会。

一、从信用危机及中外信用水平的落差看“信用瓶颈”

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国家,我国的信用机制发育方面及商界的信用水平方面,确实存在不如人意之处与隐忧。比如,在商品生产与流通领域,许多产品质量较差,假冒伪劣大行其道,企业之间拖欠货款与贷款现象大量发生。据统计,1989年底全国企业间相互拖欠的“三角债”总额约为1240亿元,1991年为2000亿元,1994年上升为7000亿元,1998年约为11000亿元。更为严重的是,目前拖欠势头正在向拖欠商业银行贷款利息、国家税收方向发展。涉及信用的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案件以及各种诈骗案件大量增加。赖债、躲债、恶性逃废债成为普通现象。不守信用、恶意违背信用的企业或个人,不仅不会受到惩罚,而且还会从中得益,从而形成一种“守信吃亏、不守信得利”的怪现象。在金融领域,信贷消费几乎是“千呼万唤”不出来(这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有效的社会信用的缺失不能不说是个重要因素),证券市场上不少企业搞账面包装,弄虚作假欺骗股民等。这正是所谓“信用危机”的表征。这表明我们确与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存在不少的差距。

最能显示中外信用水平落差的是作为信用支付手段的“信用卡”。拿到美国“绿卡”的中国留学生都有这样的经历:在他拿到“绿卡”后的一个月内,他会接到至少三家信用卡公司的信函,言辞恳切地告诉他只须填好这张表格,即可以得到能够在全球使用的某种信用卡,而且填完表的一周之内信用卡会送到他手上,最少的一种卡也提供了3000美元任他去花。并且,如果他把这凭空来的钱花掉后又去补上(当然要付一定的利息),那么,下次的信用透支额度就是5000美元或者更高。

信用卡到了中国,则是另一番景象:如果他想获得一张信用卡,须费许多周折,银行至少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来验证他的信用情况。如蒙恩准,他必须先在银行存入至少1000元钱,以后他原则上只能花存款。如果他有了哪怕是极少量的透支,他会在一周之内收到银行催他立即补充存款的通知。

在美国,如果你使用信用卡而不透支,你决不会受到银行的欢迎。因为他们把“透支”称为“贷款”,挣的就是这份贷款利息;而中国的发卡银行几乎视透支为坏帐,要收取“罚息”。如此一来,西方国家作为“借款卡”和支付手段的信用卡到了中国却变成了主要是“存款卡”。其因就在于信用卡背后的信用支持体系与社会信用环境判然有别。与此相关的是信贷消费品的落后。据估计,直到1997年,银行中长期消费信贷才开始在住房、耐用消费品等领域开展,目前信贷规模尚不及银行信贷总规模的1%。

信用状况的落后、低下,一方面妨碍了市场的健康和运行效率。比如信用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被极大削弱,交易方式向现金交易、以货易货等更原始的方式退化发展,降低了商品流通的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三角债”问题的积累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另一方面,加剧了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特别是少数个人、企业采取违法、背信手段实现暴富,轻则破坏了市场制度的信誉,重则影响社会安定。

二、我国“信用瓶颈”的成因分析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水平的低下,有效的信用制度未能得到建立和健全,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信用激励与信用约束。这既表现在文化观念方面,又表现在制度机制上。

第一,许多企业和个人经营的短期化行为和思路较为普遍,视信用为企业生命和无形资产、视信誉高于一切的观念尚未树立起来。中国传统社会的道德信用资源未能转化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如果说,中国传统社会因其社区与共同体相对封闭,从而是个“熟人社会”,人情、面子尚能维持小范围信用,那么,市场经济条件下因社会开放性和流动性,人们更多地置身于“陌生人社会”,旧的信用道德崩解,需要铸造新的信用理念。这是个艰难的转换过程。

第二,产权制度未能理顺。这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中。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行政权力与指令构成整合经济要素、驱动经济运行的主体和动力,企业无自主权,该体制内的经济关系完全是一种非合约化的指令服从关系。因而对微观主体来说,信用观念和准则无存在的必要和可能。改革后,虽然各企业有一定自主权,从而也有合约空间,但因其基本身份都是“国有”,其中不少是亏损的,无履约能力,即使法院作出了判决,所带来的也只不过是“法律白条”。而在社会保障体系未能建立起来的条件下,强制执行的后果是企业破产,工人下岗失业,而有关国企破产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都是不到位的。一些地方政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为企业融资活动提供变相信用担保,或越俎代疱替其决策。而在发生偿债问题时,又推诿责任,任意逃废债务,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的大量存在等等这些非法律因素,使得守信履约信条的严肃性大打折扣。

第三,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保障机制的缺失。我国尚未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和评估系统,相应地,在企业融资、市场准入或退出等制度安排中,我国还没有形成对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必要鼓励,对不守信用的企业给予严格的惩罚的制度规则。在一个高度流动性的社会里,这样只会造成前述“守信吃亏,不守信得利”的违情悖理现象。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坏人利用别人的合作姿态而获得私利,从而使好人吃亏,结果好人无法坚持做好人,逐渐也变成了坏人”。于是有的企业没有钱不还贷款,有些企业有了钱也不想还贷款。

三、克服和超越瓶颈的对策

1、加强信用文化的宣传与教育。

从根本的意义上来说,信用文化的建设有赖于市场经济中各利益主体的长期博弈。但我们是现代化赶超型国家,仅仅依靠这个自然的演化过程是不够的,而且太漫长。我们应将信用作为主导价值之一予以大力宣传教育,在国人中树立“信用无价”、“信誉是企业的生命”、寡信误国的观念,让守信履约成为一种文化自觉。

2、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记录和监督体系,从制度上强化信用激励与信用约束。

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档案,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监督,对那些有着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人或企业开列“另册”或“黑名单”,以使社会象对待“危险病毒”携带者那样对待之,其警示和惩诫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已为此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条件,如电脑数据库以及互联网络通讯技术等。余下的是金融机构如何操作的问题。

3、在整顿的基础上强化社会中介组织的信用守护作用。

公证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本应是社会信用的守护者。我国在体制改革过程中,为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起了许多社会中介组织。他们中相当多数能严格把关,承担着社会信用的守护职责。但从规模上来说仍与社会要求不相适应,以至有不少“王海打假”之类民间自发而起维护信用的事件。更有甚者,还有少数害群之马只管收费盖章,甚至串通作弊:他们与不法分子、犯罪集团互相勾结,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虚假的评估报告,虚假的质检报告和鉴定报告,把市场的水搅得浑浊一团。如海尔总裁张瑞敏曾有感触地谈到一些企业被其购并过来以后才发现有极大的财务窟窿,而它们的财务会计报表也是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见《中国经营报》,1999年4月20日第11版)。这类毫无诚信的社会中介组织与其说是社会信用的守护者,不如说是如摇撞骗的托儿,诱使大家过陷阱,是害群之马,影响极坏,这是应予以整顿的。

4、优化信用制度的微观基础。

要通过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的改革,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建立所有者对工商企业和银行运营的督导机制,防止银行和企业经理人员利用公司治理结构的漏洞,通过信用关系损公(企业)肥私,或进行其他舞弊和诈骗活动。在其内部设立信用管理部门,推行“全程信用管理”模式,以便提高经济主体自身抗信用风险的能力。

5、规范政府行为,厉行法治,改善社会信用的公权力环境。

行政权是一种有力的公权力资源,因其运行过程中的单向性、非平等性、强制性,而对维护或破坏社会信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市场条件下,应明确地界定政府的角色职能,并依法行政。政府只能充当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而不能利用政府的权力和影响要求金融机构为政府项目或准政府项目融资,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为本位利益滥用政府信誉,为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更不能干预司法或纵容包庇逃废债务的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应当注意奖励守信行为、惩罚背信活动,从而引导企业和个人不断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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