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国劳动者在劳动保障立法年的状况_劳动合同论文

2007年:中国劳动者在劳动保障立法年的状况_劳动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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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障立法年”的意涵

通常,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在解决劳工问题的途径上不外采取两种方式:①依赖国家立法和规制;②通过劳动者自我团结和劳资自主博弈。一般而言,这两种途径是同时并用的,但是各国政策偏重于何种途径,主要取决于国家在该发展阶段所处的政治和经济环境以及执政党和政府的动机和策略。

在我国,劳动关系协调制度是建立在以国家政策和立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为主,劳动者自我团结权行使为辅的劳工政策之上。特别是2003年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来,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积极干预,力图通过宏观层面上的法规建设来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现公平和正义。2007年更被称为“劳动保障立法年”,新《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已经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即将通过,《社会保险法》即将审议,《劳动基准法》、《工资保障条例》也在酝酿之中。通过国家的劳动法制建设来协调劳动关系是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举措。可以说,政府劳工政策的取向基本上是建立个别劳动者保护法规与制度,提供给劳动者适宜水平的工资福利与劳动条件,并辅之以基层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以避免大规模工会议价行为可能导致的政治与社会不稳。

然而,一个时期以来,沿海地区的罢工现象,既标志着劳工阶层维护自我权益意识的增强,也说明了有效的和分享的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尚未建成。凡此种种,都预示着劳工问题正在变得越来越社会化和政治化。

二 劳工阶层的现状

2007年1~9月,城镇新增就业92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降为4.0%,就业局势总体尚好。

在劳动关系协调方面,国家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2005~2007年7月底,全国累计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283.81亿元,占同期工资历史拖欠总额的43%。2007年,共有13个地区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工资指导线。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2007年7~8月,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共调查处理违法案件33.1万件,责令17.6万户用人单位为269.3万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补发25.2万名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2.7亿元。2007年,为150万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17.35亿元,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一步得到遏制。大部分省已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2007年第一季度,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立案7.5万件,涉及劳动者14.2万人。

在安全生产方面,也呈现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2007年1~10月,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2.1%和13.9%,其中煤矿事故分别下降20.2%和19%,危险化学品事故分别下降34.4%和36.1%,烟花爆竹事故分别下降17.1%和26.5%,道路交通事故分别下降15.6%和12.4%,铁路事故分别下降47.7%和51.2%,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事故也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状况好于以往。但一些行业和地方的问题仍较严重,2007年1~10月,全国发生5起特别重大事故(煤矿2起,冶金1起,建筑1起,火灾1起),同比增加1起。① 其中,山东华源煤矿溃水事故造成172人遇难,辽宁铁岭特殊钢厂钢水包脱落致使32人死亡,在国内外影响很大。

此外,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困难职工生活问题引人关注。据全国总工会统计,未来两年仅拟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就有300多万名职工需要安置。在已完成重组改制、关闭破产程序的原国有企业中,还有约25%的职工尚未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职工生活十分困难,在东北地区表现尤为突出,如辽宁省有厂办大集体企业1433户、66.5万名职工;吉林省有厂办大集体企业1145户、23.6万名职工。②

2007年7~9月,全国工商联开展了“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状况调查”,共调查来自上海、天津、福建、湖南、湖北、广西、重庆7省市的企业742家。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用工、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的情况

在用工方面,样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以2006年为例,有60.73%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超过了80%,有18.07%的企业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也比较高,2005年和2006年,在样本企业所使用的农民工中,分别有70.18%和72.79%的农民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农民工签订合同的情况与正式职工签订合同的情况比较类似,说明企业一旦有了合同意识,则无论对正式职工还是农民工,基本上都是同等对待的。

在工资收入方面,多数企业管理层与普通员工的工资水平差异并不明显。33.06%的企业经理层与普通员工的工资没有明显差距,比例在1倍以内;46.67%的企业经理层与普通员工工资差距为1~3倍;有13.75%的企业经理与普通员工收入差距达到3~5倍;另外有6.53%的企业收入差距达到了5倍以上。但在工资决定方式上,劳方的力量只占20%,而资方占了80%左右。32.64%的企业工资是由企业领导说了算,39.89%实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7.48%是由劳资部门决定。此外,80.36%的企业表示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资标准并得到了执行。

调查企业声称,近年来企业的工资增长要高于利润增长。在样本企业中,工资年增长20%左右的占12.26%,年增长3%~10%的占57.66%,两者合计的比例近70%,超过了利润较快增长或稳定增长的企业的比例。这反映出多数企业并没有通过压低工资的方式来解决企业亏损的问题。

在社会保险方面,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不高。以2006年数据为例,工伤保险的参保比例最高,达到62.10%,其次为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比例分别为50.91%和48.08%,失业保险较低,为41.14%,生育保险最低,为34.54%。从总体来看,企业职工参保的比例还不够高,对于职工利益关系较大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均只有一半左右,未参保职工的比例远远超出了企业流动职工的比例。

2.劳动争议和劳资关系协调的情况

在劳动争议方面,劳动争议案件数平稳,主要原因是职工自动辞职。在接受调查的企业中,2006年,共有36家企业发生过劳动争议仲裁事件,占企业总数的4.85%,案件总数为85起。

样本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职工自动辞职(55.20%)和劳动报酬(48.16%),其次,则为职工的解雇(38.72%)。处于第二层次的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包括:保险福利(21.28%)、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20.96%)、加班工资(18.72%)、劳动合同的签订(18.24%),这4项都涉及所有劳动者的权益。较为次要的原因还有:最低工资(10.56%)、劳动保护与劳动安全(10.24%)、女职工权益保护(2.56%)。

在样本企业中,已经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只占11.14%,另外有24.86%表示准备成立。占全部企业数约2/3的单位没有成立,也没有将成立这类机构纳入议事日程。对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7.43%的受访者认为“很好”,78.26%认为“可以”,认为“不太好”或者“很差”的比例,分别为13.60%和0.70%。总体看,受访者对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持肯定态度。

调查显示,劳资关系的协调目前以雇主方为主导,沟通协商是主要方法。71.94%的受访者认为,最重要的方法是“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工资福利待遇”,其加权分达到2.343分,远高于其他项。第二位的方法是“善待员工,尊重员工人格”,加权分为1.28分,按加权分排序的其他各项分别是:通过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企业凝聚力(0.779);改善工作条件,减少工伤事故(0.693);通过劳动力市场来调节,合则留,不合则去(0.248);支持工会协调劳动关系(0.113)。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工会在协商劳资关系方面的作用,受访者的评分是最低的,认为其重要性弱于其他各项。

对于发生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情况,45.59%的受访者认为,最主要的处理方法应当是由争议的劳动者代表与企业协商处理解决,认为应当由企业与工会进行集体谈判的,占23.01%。这反映出企业的经营者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思路主要是采取协商谈判的方式。此外,选择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协调的占17.95%,选择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的占10.85%,认为应当由公安武警介入处理的仅占2.60%,说明多数企业经营者并不希望采取强制手段来解决劳动者群体性事件。

三 劳动立法的重大进展

1.新《劳动合同法》:寻找保障劳资权益、兼顾正规雇用与灵活雇用的平衡点

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个别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从2005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便启动了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工作,经过两年多的法律起草和4次论证,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正式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弥补过往劳动合同制度及实施中的缺失。原来是通过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而本法是以用工来确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它全面肯定了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该法还加大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如规定超过一个月再不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对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报酬,这个支付期限最长到一年为止;如果超过一年以后还不签订劳动合同,除了仍然需要对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以外,还将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关于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廉价使用劳动力的问题,该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仅要高于最低工资,而且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本单位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

针对劳务派遣的滥用,该法用一节的篇幅做了专门规定。规范了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资格,确认了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及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具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并限制了劳务派遣的范围。

(2)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就业稳定。该法专门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适用条件,如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的,第三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同一个单位工作时间10年以上的员工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的单位,对老职工,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都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该法的宗旨和目的,就是要通过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

(3)《劳动合同法》兼顾了用人单位的需要。比如,该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出资送劳动者进行培训,它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一个服务期,即要求劳动者在培训结束后回单位服务一定的年限。如果劳动者违反这个规定,就必须支付违约金。再如,该法规定了竞业限制,劳动者离开单位后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必须保守原单位商业秘密。又如,该法扩大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劳动者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给单位带来损失并拒不改正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还增加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它既可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较快地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该法扩大了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的权利,但用人单位规模裁员的条件是必须发生了经营困难,包括濒临破产的情况。这样,就可以使用人单位更好地迎接国内外市场竞争。

总之,这是中国劳动立法中最具操作性的一部法律,其出台必将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觉醒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也会对政府的执法监督工作和用人单位如何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2.其他劳动法规政策的出台

2007年度出台的第二部重要的劳动法律是《就业促进法》,这部法律于2007年8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亦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9章69条,涵盖了政府责任、工作机制、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在指导思想上,《就业促进法》不仅要求解决好当前就业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更注重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不仅明确了建立市场机制促进就业的方向,也明确了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

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一个方针、一面旗帜、六项责任、五个制度和十大政策。一个方针是指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一面旗帜指高举公平就业的旗帜,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六项责任分别是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五个制度是就业工作组织领导的政府责任制度、劳动者工作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对人力资源素质提升的职业能力开发制度、对失业治理的失业保险及预防制度;十大政策是经济发展政策、财政保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城乡统筹政策、区域统筹政策、群体统筹政策、支持灵活就业政策、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

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二审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是2007年末拟出台的第三部劳动法律,它强调要建立健全以调解为主导、突出仲裁特色、仲裁和诉讼有机衔接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从二审稿的内容看,新体制可能会发生以下新变动:①草案在基本维持现行“一调一裁两审”程序的基础上,针对以往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案件一裁终局;②注重多渠道调解,尽可能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③争议仲裁时效由60天延长至1年;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今后如发生劳动争议,将有可能实现免费仲裁,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007年11月,为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国务院还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该方案规定,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此外,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2007年8月提出,要通过以下政策措施的建立完善,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①要加快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提高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水平;②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特别是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认真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③要积极探索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认真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逐步建立普通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的机制,使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和企业效益水平逐步增长;④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⑤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情况等专项执法检查,积极预防和及时查处违法行为;⑥要逐步建立基层劳动关系工作平台和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实现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职业化。为此,劳动保障部拟议在2007年末推出“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新的职业资格标准,以促进一支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队伍的形成。

四 集体劳动关系的新变化

(一)工会组建的新进展与体制改革的探索

近年是工会组建发展最快的历史时期。2004~2006年,中国工会会员平均每年净增1300万人,2007年可望发展1900万人。到2006年9月底,全国基层工会组织数达到132.4万个,覆盖275.3万个法人单位,会员总数达到1.7亿人,职工入会率为73.6%。其中,外资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沃尔玛在华的84家分店已有77家建立了工会,会员人数达到了1.7万人,职工入会率超过45%。沃尔玛建会在国际工会运动中产生了重大影响,也推动了一大批跨国公司在华企业建立工会。到2006年底,已有96555家外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建会率为63.6%。截至2007年6月底,私营企业建会125万个,建会率达61.7%。

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中华全国总工会参与了《企业破产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工资条例》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的起草或修改,制定下发了《关于推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项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从源头入会、双向维权、就业指导培训、工资支付保障等方面对农民工维权做出具体规定。仅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就为农民工追讨欠薪17.29亿元,涉及265.4万人。拨出专款在全国建立了31所农民工业余学校,免费向农民工发放培训教材。截至2006年底,全国集体合同覆盖职工1.1亿人。到2007年6月底,全国工会共建立省级帮扶中心12个,地市级帮扶中心353个,县级帮扶中心2237个,各级帮扶中心累计筹集帮扶资金28亿元,帮扶困难职工1560万人次。在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

经过努力,工会在职工心目中的地位和社会形象有所改善。根据2007年进行的第六次全国职工状况调查,在就业方面,工会会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为69.6%,比非工会会员高15.4个百分点,工会会员感觉就业“很稳定”或“比较稳定”的占72.3%,比非会员分别高16.6个百分点;工资收入方面,工会会员人均月工资为1569.79元,比非工会会员高31%;社会保障方面,建立了工会的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为77.5%、68.6%,而未建立工会的单位职工的参保率则为33.8%、30.4%;安全卫生方面,建立了工会的单位,职工参加过安全生产培训的占82.1%,未建工会单位的职工为56.1%;职业培训方面,工会会员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达76.4%,比非会员高18.9个百分点。③

但是,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和建会工作的展开,越来越多的工会人士认识到,企业内部的工会工作者由于劳动关系在企业内,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很难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维权工作就更为困难。2007年被冠以“劳动保障立法年”,尽管政府出台法规政策是当前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方式,然而劳工政策不可能取代企业内部有效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这是因为,在市场化条件下,政府只能通过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最低劳动基准、工资指导线和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来引导企业,但企业的劳动条件要更多地取决于劳资博弈。况且,经济全球化加深了中国对外国投资的依赖,这使得各级政府在如何平衡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关系上始终倾向于前者,这也会对中国劳动法制的建设特别是执法力度带来消极影响。公平地讲,企业工会工作存在的困境是带有普遍性的体制问题,亟须通过工会组织体制的改革加以完善。对工会体制改革应建立以下共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个的工人无法与资方相抗衡,从而共享企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必须借助工会组织,而工会应当以最能凝聚工人力量和唤起其劳工权利意识的方式加以组织。这样看来,强化产业工会和行业工会的建设势在必行,应逐步形成以产业工会和行业工会为主导,企业工会为辅助和补充的新型维权机制,以扭转目前基层企业工会孱弱,难堪维权重任的局面。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正在探索适宜于产业工会发挥作用的新型工会组织体制,包括如何理顺产业工会的管理体制,行业工会的组建与产业结构的调整相同步,发挥集团公司工会作为一个特殊产业工会的作用,以及如何切实解决最为迫切的人员和经费等问题。

2007年12月,全国总工会将召开产业工会工作会议,对产业工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职责定位、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进行探讨,分析产业工会在参与社会对话和协调劳动关系中的特殊作用。那么,这是否会是工会体制改革的一个信号呢?

(二)2007年重大劳动关系案件

1.全国总工会对洋快餐的维权行动

2007年1月1日起,广东省开始执行非全日制职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5元的标准,而麦当劳和肯德基提供给勤工俭学的大学生、退休工人等兼职的职工工资仅为每小时4元和4.7元。这一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关注。

针对麦当劳、肯德基等企业提出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约束的说法,4月3日,在全国总工会“推动解决麦当劳肯德基涉嫌违规用工问题”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部长李守镇明确表态,此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中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只要劳动者在企业劳动并取得工资,都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必须按规定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月9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麦当劳、肯德基没有违法用工问题。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称,麦当劳、肯德基与兼职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工作待遇、工作条件的确定应当以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为准。

4月10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近期“洋快餐”涉嫌违规用工事件的回应》(以下简称《回应》),认定这些企业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时加班问题,对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的已责令其改正,超时加班问题正在进一步核实。但关于企业使用勤工助学在校学生问题,《回应》辩称,根据《劳动法》以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又说,从企业社会责任来看,不管何种用工形式,都应根据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不断改进人力资源管理,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回应》进一步指出,《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力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就业、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除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之外还存在大量的雇佣关系。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法规和政策,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07年6月26日,由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发布实施。该办法规定,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校内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个规定从劳动报酬的角度认可了学生打工的劳动者地位,算是给这场纷争画上了句号。

2.山西黑砖窑事件及其影响

2007年6月5日,河南大河网以帖子形式发布的《孩子被卖山西砖窑场,400位父亲发出泣血呼救》的求救信,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这些河南的孩子在车站、立交桥下、马路边等地方被人贩子或诱骗或强行拉上车,以500元一个的价格卖到山西的黑砖窑做苦工。被买卖者由打手和狼狗看管,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每天在黑砖窑里像牛马一样劳作14个小时以上,不仅得不到任何报酬,动辄还要遭受毒打,甚至有窑工被打昏后扔进窑场的搅拌机。

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6月9~16日,黑砖窑较多的山西临汾、晋城、运城3市公安机关突击检查砖厂、小煤矿、小铁矿769处,解救被拐骗民工331名,查处案件13宗,刑事扣留22人,治安处理6人。河南公安机关共解救受害民工217名,刑事扣留涉嫌强迫他人劳动、非法拘禁等嫌疑人58名,行政拘留62名。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认定,黑砖窑不仅存在严重非法用工问题,而且存在黑恶势力拐骗、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雇佣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会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以乡、村的小砖窑、小煤窑、小作坊等为重点,开展一次劳动用工大检查,重点是依法打击雇佣童工、强迫劳动、恶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加强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黑砖窑事件,暴露出在中国工业化进程中,一些农村地区劳动用工存在明显的政府监管不力甚至官商勾结等严重问题。

此外,2007年广东省多次发生罢工事件,这一现象值得高度重视。从现阶段罢工的性质来看,主要是由于劳动者的基本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找不到适宜的渠道加以解决所导致,罢工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自身的经济权益。但是,其中也出现了劳动者对社会和政治权利的诉求,从罢工事件的展开过程来看,多数仍以自发性为特点,但有些事件也表明,行动者的组织能力正在加强。

针对群体性事件的迅速增长,2007年2月,主管公检法系统的中央领导罗干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因为社会公平正义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和伸张,一些民众在群体性事件中“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罗干认为,“促和”实际上比“维稳”更加重要,政法系统“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④ 为配合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明确突发事件包括社会安全事件,强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处理原则。

注释:

① 李毅中在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的讲话,国家安监总局网站,2007年11月5日。

② 徐德明:《认真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实际问题 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2007年3月12日《工人日报》。

③ 《把握机遇直面挑战——孙春兰谈工会工作的创新与发展》,2007年10月20日《工人日报》。

④ 罗干:《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求是》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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