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观念的剖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员再就业论文,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来,国企的不景气和劳动就业体制的变革,使得我国城市中的下岗、失业问题变得异常严峻。然而,人们也常常看到这样的现象,农村来的农民工却非常活跃,总数估计有8000万到1 亿人的农民工填补了城市中的数以千万计的就业岗位。于是,人们常常提出疑问,在城里毫无根基的农民工可以找到工作,为什么树大根深的“坐地虎”城市居民却找不到工作?由此,我们自然想到了就业观念的问题,为研究大城市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旧的就业观念的束缚、下岗失业人员的心态究竟如何以及研究再就业机制的诸多方面,笔者接受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研究》课题,特组织中国人民大学的学生,在北京市城区劳动局的10个职业介绍中心,对前来求职、找工作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完成有效样本635个。
从调查的结果看,目前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观念复杂,既有顺应市场经济下新型劳动就业体制的一面,也有严重背离再就业的实际情况的一面,因此,可以说是喜忧参半。
一、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观念的积极变化
与我们调查前的假设有所不同,目前下岗、失业人员的观念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僵化。下岗的现实是最能改造人的,目前下岗、失业人员的观念已出现了以下三方面可喜的变化。
1.多数下岗、失业人员的竞争意识、“找饭碗”的意识有所增强。
当我们问到对于就业、上岗的态度时,94.6%的下岗、失业人员填答“急于再就业”,填答“过几年再就业”的只占4.4%, 填答“今后不想再就业”的人仅有0.9%。
在我们提问,你在无事可做的情况下倾向于哪种打算时,回答“等待单位安排工作”的仅占3.5%,八成以上的人员均愿走出家门, 或“到劳动力市场找工作”,或“自己闯市场”,或“先参加培训,后找工作”。这种“找饭碗”的意识,体现了多数下岗、失业人员对于再就业是一种比较积极主动的、自强自救的心态。这种态度,一反长期计划经济、“分配工作”体制所带给人们的那种事事找单位、依赖政府的“等饭碗”意识。
此次调查中,下岗、失业人员“找饭碗”意识较强,在一定程度上与我们调查的地点在职业介绍中心有关。但是,在个案访谈中,我们也了解了深层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下岗、失业后失业者的收入骤减,在家庭中的地位下降,家庭经济紧张,故不得不想方设法找“饭碗”,以增加收入,维持家庭生计。二是下岗、失业人员普遍感到靠政府分配工作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三是“从众心理”起作用,他们看到周围的下岗、失业人员都忙于找工作,那么,自己岂能闲在家中。
2.在再就业意向上,下岗、失业人员青睐第三产业领域,这与再就业工程的主要产业方向是吻合的。
调查显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最愿去的行业是商贸餐饮业、文教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与邮电通讯业,这些均属第三产业,尤其是与生活服务有关的第三产业。
同样,在具体的职业意向上,居前二位的职业即服务业人员和商业工作者,也主要属第三产业领域。这种再就业意向,一方面显示出下岗、失业人员并非死抱“只有进工厂,才算上岗就业”的传统观念;另一方面,它也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所提出的要把发展第三产业作为再就业的“主要产业方向”的要求。据有关方面的测算, 第三产业每增加2.4个百分点的产值,就业人数就可以增加1个百分点,也就可以多容纳150多万人的就业。
3.多次就业和非全日制就业得到了多数下岗、失业人员的肯定。
所谓多次就业,是指一个人一生中会在许多个就业岗位上流动。所谓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小时工等就业形式,即将每周从事15小时以上的有偿劳动的人口,也视为一种就业人口。多次就业和非全日制就业,在市场经济国家是司空见惯的现象。
多次就业之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避免,是因为它受到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的制约。一方面,劳动者因工资、福利、发展前途等原因,必然会在不同的用人单位甚至不同的行业间流动,这样,在一个单位终生就业的现象便不可避免地被打破了。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下,失业在一定意义上是正常的现象,当劳动者离开了旧的单位,在尚未进入新的单位之前当然就处在失业的地位上。
非全日制就业之所以能在市场经济国家中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有两方面原因。其一,非全日制就业赋予了劳动者本身在就业方面以高度的灵活性,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家庭的情况以及个人的实际能力选择工作时间,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和发展需要,用一部分时间工作,而将余下的时间用于从事其它事务。其二,非全日制就业有助于减少就业压力,减少失业人员。因为在社会总工作时间不变的情况下,部分人工作时间的减少,会使其他人获得一些工作时间,更多的人就会由失业状态转变为就业状态。
此次调查显示,多数下岗、失业者对于多次就业和非全日制就业持肯定态度。73.4%的下岗职工对于多次就业持肯定态度,75.9%的下岗职工对于非全日制就业持肯定态度。这种再就业观念,对失业和下岗问题的解决是有利的,对新型劳动就业制度的建立是有益的。
二、下岗失业者再就业观存在的问题
但从新型劳动力市场的角度看,下岗职工的观念还远没有适应新的体制。笔者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近一半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择业时,尚存在比较苛刻的挑剔心理。
调查显示,46.4%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择业时,存在着程度不同的挑剔心态,他们或是希望“选择一个可心满意的职业”,或是希望“选择一个较好的职业”,或是“多少挑一下”。而且,高达94.2%的下岗、失业人员都曾有过拒绝过某一新的工作机会的经历。拒绝的原因,排在首位的是“收入低于自己的最低要求”,66.5%的下岗职工都选择了这一项,其比例远远高于其它原因。可以说,工资的高低是他们择业时考虑的首要因素。此外,上班的路程太远、在新单位待遇上受歧视、新单位不给上保险也是重要的原因。
下岗、失业人员这种挑剔心理的存在,事实上已经引发出两对难以化解的矛盾,妨碍了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第一对矛盾是下岗、失业人员择业时的挑剔与他们多数人自身条件不高的矛盾。许多下岗、失业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技能、技术水平又不高,按理讲他们在择业时不该挑三拣四,但实际择业时他们却又自视较高,这就构成了条件不高与择业挑剔的矛盾。第二对矛盾是下岗、失业人员的择业挑剔与用人单位招工标准过高之间的矛盾。我们在职业介绍中心做调查时发现,用人单位在招聘下岗、失业人员时,常提出苛刻标准,许多用人单位只要男性不要女性,只要35岁以下的年轻人,不要中年人,对学历、技术水平的要求也远远超过岗位实际所需。
2.相当数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在选择单位的意向上,偏爱国有、集体企业,忽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单位。
当我们询问下岗、失业人员最愿意去的再就业单位类型时,排在前两位的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72.8%的人选择的是国有企业,远远高于其它选择。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则是他们最不愿去的两个地方。从表面上看,下岗、失业人员愿去什么单位就业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目前和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国有、集体企业由于多种原因(如体制原因、产业结构原因、长期亏损等),吸纳就业人员的能力极为有限,很难接收下岗、失业人员去就业。在这种情况下,下岗、失业人员偏爱去国有、集体企业就业,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另一方面,下岗、失业人员因多种原因不太愿意去就业的个体经济、私营企业,恰恰是最具吸纳能力的就业领域。据有关方面统计,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1992年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为78万个,1993年为278 万个,1994年为442万个,1995年为488万个。而同期,国有、集体企业就业岗位增加甚微,不少企业处于大量裁员状态之中。应该说,下岗、失业人员选择个体经济、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才是明智的和切合实际的。那么,为什么下岗人员不愿意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呢?当我们提出此问题时,下岗人员认为,私营企业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此外还有医疗、养老保障、住房等问题。所以,问题是两方面造成的,一方面下岗人员要改变观念,但另一方面,私营企业的管理体制和保障体制也要逐步完善。
3.一半左右的下岗、失业人员对自营就业持否定态度,自主创业观念比较薄弱。
自营就业又叫“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非工资性就业”。在我国,从事个体经济是目前最常见的一种自营就业形式。城镇居民去农村从事农业经营也是自营就业的一种形式。然而,此次调查显示,50.3%的下岗、失业人员不愿从事个体经营,58.1%的下岗、失业人员对去农村从事经营持否定态度。在市场经济下,劳动力市场的一般状况是,一方面,劳动者作为雇员的工资性就业市场容量有限,另一方面,企业因科技进步、资本有机构成提高而造成的对劳动力的需求必然相对减少。在此种状况下,一半左右的下岗、失业人员对自营就业持否定态度,这既减少了自己的再就业机会,又增加了政府解决再就业问题的难度。
应该指出,从事个体经营等自营就业,是市场经济下一种正常的就业形式。十多年来,政府一直在不断地鼓励人们选择从事个体经济等自营就业形式,个体户的数量增加较快,自营就业事实上已经成了我国最重要的就业形式之一。下岗、失业人员不愿选择自营就业,一方面说明了过去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一国营,二集体,不三不四干个体”的传统就业观至今未能得到彻底的改变。另一方面,据我们的调查,下岗、失业人员也确实面临着“缺少启动资金”等限制他们选择自营就业的困难,对此,政府应从政策上予以协助。
4.一半左右的下岗、失业人员不愿去外地就业。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资源由市场配置,若没有劳动力资源在企业间、地区间的流动,则不可能出现有效率的经济。此外,在我国,当前,虽然劳动力市场总体上供大于求,但供求状况在我国不同地区的分布是不均衡的。经济发展较慢的老工业区、内陆地区,就业压力大,下岗、失业人员多,空缺的岗位少。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如经济特区和沿海地区,就业压力相对较小,下岗、失业人员少,空缺的岗位较多,这些地区和城市是有能力吸纳异地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所以,从现实就业形势的分布不均衡看,下岗、失业人员去异地就业是可能的。
然而,我们的调查显示,由于长期实行的就近就业制度的限制以及户籍、保障体制等因素的制约,54%的下岗、失业人员对去异地就业持否定态度。这种情况,不利于再就业问题的解决。
三、对转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观念的几点对策性建议
如上所述,虽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观念出现了一些可喜的变化,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一些陈旧的和不切实际的就业观念严重地妨碍了再就业问题的解决,因而亟待转变。笔者就如何转变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观念,提出如下建议:
1.修正宣传教育思路,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形成正确的下岗、失业观和择业观。
(1)强化企业一级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下岗、 失业人员对下岗、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了解,以减少他们对政府的误解和抱怨。
(2)阐明下岗的必然性和失业的难以避免性,增强下岗、 失业人员对下岗、失业的心理承受能力。
(3)增加对就业方面供大于求的严峻形势以及下岗、 失业人员素质偏低的事实的宣传,这样,可以弱化下岗、失业人员择业时的挑剔心理。
(4)充分说明市场经济下自营就业、异地就业、 非全日制就业的必然性,以增强下岗、失业人员对多种就业形式的认可。当然,与多种就业形式相配套的政策也是必须的。
2.尽快实施分类再就业培训,并有针对性地为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供优惠政策。
我们提出如下两条对策:
(1)对那些愿意自营就业(从事个体经营、 开小买卖等)的下岗、失业人员,应组织他们参加创业培训,让他们明白有哪些领域或项目可以去经营和投资,讲清楚经营执照的申请程序,让经营成功者介绍他们的成功经验。
(2)对那些希望受雇的下岗、 失业人员,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他们个人的实际水平,开设文化提高班、技术技能提高班或转岗(业)培训班,增强他们竞争就业的观念和能力。
有针对性地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提供优惠政策,可以为他们转变再就业观念创造有利的物质条件。在此方面,目前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
(1)尽快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自营职业者的有关优惠政策。
(2)应考虑为下岗、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贷款。此次调查显示,相当数量的下岗、失业人员之所以不愿从事个体经营,首要原因在于缺少启动资金。
(3)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应考虑为那些愿意去异地就业和愿意去个体、私营经济单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求职困难补助和试用期困难补助。
3.尽快组织一次非公有制单位用工制度的大检查,以消除下岗、失业人员择业时的心理障碍。
相当数量的下岗、失业人员之所以偏爱国有、集体企业,不愿去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与非公有制单位存在的用工不规范、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护有关。
据有关方面的调查,目前一些非公有制单位在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少。有的非公有制单位用工时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规范,随意解雇工作人员,克扣工作人员的工资。有的非公有制单位不遵守关于工时的规定,其职工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有的非公有制单位私自定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工作环境恶劣,生产安全无保障。因此,为转变下岗、失业人员忽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单位的择业观,消除他们去非公有制单位的心理障碍,目前应尽快组织一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的,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对非公有制单位用工制度的检查,依法查处各种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行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将这种检查固定下来,定期开展。
4.逐步消除不同所有制单位劳动就业制度的差异,加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
(1)近期应制定一些过渡政策。比如, 制定工龄的连续计算政策,即对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去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时所形成的新工龄,予以承认。当他们有机会再次进入国有、集体企业就业时工龄作连续计算。又如,制定房改优惠补偿政策,即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后,要按他们原来的工龄以及其它贡献因素,补偿其应得的房改优惠。
(2)远期应彻底消除不同所有制单位劳动就业制度的差异, 取消临时工、合同工、固定工的身份差异,做到所有劳动者都具有平等身份,按规定平等地享受劳动者的各项权利。
在市场经济下,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得以稳定发展的重要机制和劳动力得以顺利流动的重要条件。然而,这些年来,与其它领域的改革相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明显地滞后了。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统筹程度偏低,覆盖面比较狭窄,多数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还没有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这也是下岗、失业人员不愿去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去异地就业的重要的体制原因。因此,应加速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大幅度地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程度和覆盖面,使在不同地区就业的人员和在不同所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使所有工资性就业人员和所有自营就业人员,均能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障,以便从根本上为下岗、失业问题的解决创造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