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舆论监督权

论新闻舆论监督权

宋策[1]2011年在《论新闻监督权与公民名誉权的冲突与平衡》文中研究表明针对日益频繁的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本文选取了一个新的角度,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深层次原因,从理论上探讨了新闻监督权与名誉权的冲突与平衡。引言部分介绍了探讨本论题的必要性。第一部分分别分析了新闻监督权与名誉权的权利解构,探讨了这两种权利冲突的原因和实质。第二部分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新闻监督权与名誉权的冲突在私法上进行平衡的现状进行了比较分析,理清了这两种权利冲突和解决的历史和未来走向。第叁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归纳平衡我国新闻监督权与名誉权的叁个原则。即鼓励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和保护公民名誉权之间的平衡;区分法律真实、客观真实与依据真实;政治公众人物、社会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区别对待。第四部分在上述原则的指引下通过运用“社会综合利益最大化原则”来探讨实现我国新闻监督权与名誉权的平衡的途径。

张昆鹏[2]2014年在《论新闻监督权》文中认为当前,中国对新闻监督权的研究相对国外的研究而言正处在方兴未艾的阶段。新闻监督权的概念、性质、构成、体系等都还没有形成一致的主流观点情形下,本文明确了新闻监督权的人格权权利性质,建构了人格权基础的法律关系。新闻监督权行使的主体是自然人与特定的法人,新闻监督权所保护的客体是新闻监督自由,监督的对象包括公权力行为以及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以现有人格权保护的立法为基础,将新闻监督权的保护融入其中。此外,权利冲突的平衡作为研究新闻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综合运用法学理论、方法提出解决新闻监督权行使过程中与其它权利之间产生冲突的标准。文章开明宗义的论述了新闻监督权的必要性,而后以权利性质、法律关系、权利构成再到冲突平衡为主线,构建了研究新闻监督权的基本范式。在此基础上,对新闻监督权的保护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立、修法建议。

赵久慧[3]2013年在《我国新闻监督权的法律保障研究》文中提出新闻监督权是民主宪政国家越来越重视的监督形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步提高,新闻监督权必应得到强有力的保护。我国新闻监督的发展时间不长,有些问题在所难免。目前,学术界对新闻监督权的理论研究不足。在实践中,我国新闻监督权还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存在着诸多问题亟需我们改善。加强和完善公民的新闻监督权是一项系统庞大的工程。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新闻监督权与言论自由理论密切相关。当今社会,研究新闻监督权,也更有利于推进我国民主政治体制的完善。只有对新闻监督权进行全面地探讨,明确新闻监督权的含义、性质和权利要素,才能进一步加强对该权利的法律保护。本文正文共分叁章。第一章对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笔者认为,新闻监督权就是公民借助大众传播手段进行新闻监督的权利。我国的新闻监督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的公民的权利。它反映着人民群众的愿望。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意义在于,有效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有利于促进公正审判;更好地推进民主宪政建设。同时,要学习借鉴西方主要国家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实践经验。第二章对我国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论述。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立法体系不完备,具体表现为:法的效力位阶低、专门的立法缺失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实施不严格,如政府行政缺乏透明度、部分官员抵制新闻监督。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司法保护也不到位。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在本文第叁章对我国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提出了完善建议。从我国国情出发,大力做好立法方面的工作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手段。完善宪法依据,为新闻监督权在全国法律体系中建立最高的法律权威。通过制定《新闻法》、《新闻监督法》,来具体落实新闻监督权。明确新闻监督具体原则,细化新闻监督法律规定。同时,通过转变传统观念、建立信息公开报告制度、构建公民与政府的信息沟通平台等方式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并逐步增强各职能部门的保护力度来健全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实施体制。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措施来拓宽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司法保护:坚持“谁主张,谁举证”诉讼原则、划清失实与侵权的界限、平衡名誉权与新闻监督权之间的冲突以及降低新闻侵权诉讼中人为因素的影响。

陈红蕾[4]2007年在《浅论媒体监督》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对权力进行监督的方式中,笔者特别强调媒体监督的作用。本文在分析媒体监督的概念、作用、功能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媒体监督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的优越性。媒体监督有利于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媒体监督有利于民主参政、议政,尤其表现在媒体对信息的传播和反馈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起到的重要作用。本文分析了新闻监督权的权利属性,新闻监督权作为一项宪法属性的权利,要使媒体监督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必须通过统一的新闻立法,确保新闻工作在法制环境下进行,从而实现信息的充分获取。在保障媒体监督的同时,也要警惕的看到,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越位现象”,新闻评论“代替”审判权、新闻报道泄漏国家机密、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问题因缺少法的约束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也必须通过统一的新闻立法,使新闻监督权的运行得到法的规制。

肖源[5]2011年在《论媒体监督权的权源与实现》文中认为在媒体监督日益重要的时代,如何合法界定媒体监督权,合理解释媒体监督权的权利来源,辨清媒体监督权的权利要素,规制媒体监督权的实践应用,显得尤为必要。媒体监督权作为实现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的有效途径,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无论从理论上、法律上还是政策上,都能找到其来源。以媒体为监督主体,以涉及公共利益的机关和个人为监督对象,以采访权、传播权、特殊抗辩权为体系的媒体监督权,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尊重。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理顺媒体与公民的地位关系,才能更好地理解现实之中媒体监督权与公民监督权的关系,才能更好地确保监督的权利之行使,不致使无限扩张的公权力吞噬公民之基本人权。在规制媒体监督权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内部约束为主、外部规制为辅的方针,使媒体监督权在合法、合理的道路上正常运转。作为舆论监督的主力军,媒体监督如若能与其他监督方式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合力作用,必将有益于社会,造福于人民。

张世平[6]2003年在《论新闻舆论监督权》文中指出新闻舆论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新闻事业飞速发展的今天,新闻舆论监督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在监督政府行为、官员言行、司法审判、公众人物等方面发挥出了特殊而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实践来看,新闻舆论监督在发挥其监督作用时又往往侵害到其他的合法权益,屡见不鲜的新闻官司就是一个佐证。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新闻舆论监督就已频频伤及其他合法权益。那么,如何既发挥好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又不至于侵害到其他合法权益呢?关键是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制的轨道。本文从公民的基本权利入手,界定出新闻舆论监督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以及批评建议权等基本权利的必然延伸,具有基本权利的属性。同时,通过对新闻舆论监督主体的双重性、发挥作用的特殊性的分析,得出新闻舆论监督权具有准公权力性,是介乎公权与私权之间的一种权利。在此基础上,结合实践剖析新闻舆论监督屡屡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提出对新闻舆论监督权进行规制,进而就如何规制新闻舆论监督权进行了初步的探讨。目的并不是限制新闻舆论监督权的行使,相反,是要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减少新闻舆论监督侵权现象的出现,保障好其他合法权益,使新闻舆论监督权更好地发挥作用。本文结合近来新闻舆论监督权的行使情况,特别是越位侵权的现状对如何规制新闻舆论监督权进行初步研究,从设置权利边界到侵权预防,从媒体的行业自律到新闻舆论监督发生侵权后的<WP=16>法律救济,从借鉴他国经验到完善本国立法,探索运用多种途径和手段,对新闻舆论监督权进行规制。其中,有些是已经实施还要加强的,有些是要通过今后的实践来体现的。

郭文志[7]2004年在《新闻舆论监督权与公民名誉权的冲突及解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针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益频繁的新闻侵害公民名誉权案件,本文选取了一个新的角度,研究新闻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深层次原因,从理论上探讨了新闻舆论监督权与公民名誉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绪论部分对本文涉及的两种权利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探讨了新闻舆论监督权和公民名誉权的涵义和法律基础,第叁部分分析了舆论监督权与公民名誉权的冲突现状,并特别讨论了新闻舆论监督权与公民名誉权中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冲突状况。新闻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是近年来新闻侵犯公民名誉权案的热点问题。在此部分,分析了具有代表意义的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新闻侵权案。第四部分从法学理论入手,分析了两种权利冲突的原因——源于权利的重迭和交叉,以及法律的潜在矛盾。第五部分从考察比较法入手,提出了解决新闻舆论监督权和公民名誉权冲突的两大途径:正确处理权利取舍和加强法制建设。前者从司法和诉讼入手,一方面法官司法中应衡量冲突之公共性,另一方面记者应注意合理应用免责。后者主要从立法入手,提出制定舆论监督法律和新的民法司法解释的必要性和具体操作方法。

刘均匀[8]2006年在《论新闻监督权的宪法权利意蕴》文中研究说明在宪法上,新闻监督权是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共职责的的监督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构筑的社会与国家相对的社会信息平台和公共舆论空间发挥着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共职责(即政府行政)的社会控制机能。本文拟以新闻媒体与政府的基本关系为基础,从新闻权利对政府权力监督的视角,分析新闻监督权内涵、核心及其法治化,探讨新闻监督权的宪法权利意蕴。

蔡虹[9]2017年在《论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法律保护及冲突》文中研究表明新闻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没有受到法律保护的新闻舆论监督权可能会被破坏,成为权势的奴隶;没有受到法律监督的新闻舆论监督权可能会成为脱缰的野马,被用心险恶之人用来做损人利己之事,以致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害。毫无疑问,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权迫切需要立法规范。本文将以法律基本理念为基础,认真思考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法律保护以及新闻舆论监督权与法律的冲突。

李明明[10]2007年在《大众传媒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探析》文中认为本文的研究目的是较系统地分析传媒影响司法的过程,并探讨传媒与司法产生冲突的原因及相关对策。本研究采用了质的研究方法,从社会学的视角探讨大众传媒对司法的影响,运用社会学、社会心理学、传播学和法学的理论,对资料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这也是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从社会学角度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有利于拓宽研究的范畴和视野,现实意义在于有利于更好地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保障民主社会的健康发展。本文的研究核心是大众传媒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传媒与司法的监督——被监督关系以及由此带来的二者的冲突进行分析,并探讨二者的应然关系。本文共分为六章:导论、相关概念与研究方法、传媒对司法的影响、传媒与司法关系分析、对传媒监督权的再认识、传媒与司法关系应然的尝试。多元化利益格局的传媒环境以及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的诉求与司法腐败并存的矛盾局面的存在为传媒报道司法过程并对司法产生影响提供了背景。但是,以往的研究却将目光集中在传媒与司法冲突关系上。本文的研究将传媒对司法的影响看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和力量在此关系中所起到的作用,在对此过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传媒影响司法的后果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传媒与司法间形成了一定的关系。学者们多认为此关系应是监督——被监督的关系,并由此带来了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对冲突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传媒负功能的客观存在、传媒与司法对正义的不同理解等。笔者认为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对传媒监督权的认识在性质和功能等方面存在误区,并导致了该课题的研究止步不前。本文将从结构功能论的视角对传媒监督权的性质、功能进行再认识。在此基础上,我们对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在观念、宏观环境、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进行应然的尝试。在二者关系的定位上,我们应由监督转向参与,尽量避免谈论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较少地赋予媒体太多的理想主义色彩,而较多地提倡一种媒体与司法在平等下的一种参与关系。这种参与关系体现的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平等、交流理念,强调的是沟通和交流,而不是对立。由此所带来的必然结果便是在研究姿态上,二者由对立转向合作。合作是二者互相让步,各取所需。转向合作后二者的对立并不是就此消失了,而更主要的是使得二者的关系转向了通过一种协商对话的方式加以解决。在研究理念上,我们要由权力转向权利。我们要由对单纯的传媒与司法的关注转向对案件当事人权利的关注,借助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来规范传媒与司法的行为。当然,除了对社会以及对人的关注外,笔者也格外重视对制度的建构。显然,光有先进的理念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先进的制度作为保障。在对社会以及人的重视基础上,建构先进的制度不仅是当务之急,亦是长远大计。

参考文献:

[1]. 论新闻监督权与公民名誉权的冲突与平衡[D]. 宋策. 暨南大学. 2011

[2]. 论新闻监督权[D]. 张昆鹏. 广西大学. 2014

[3]. 我国新闻监督权的法律保障研究[D]. 赵久慧. 辽宁大学. 2013

[4]. 浅论媒体监督[D]. 陈红蕾. 吉林大学. 2007

[5]. 论媒体监督权的权源与实现[D]. 肖源.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6]. 论新闻舆论监督权[D]. 张世平. 湘潭大学. 2003

[7]. 新闻舆论监督权与公民名誉权的冲突及解决[D]. 郭文志. 华中科技大学. 2004

[8]. 论新闻监督权的宪法权利意蕴[J]. 刘均匀. 求索. 2006

[9]. 论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法律保护及冲突[J]. 蔡虹. 新闻战线. 2017

[10]. 大众传媒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探析[D]. 李明明. 山东大学. 2007

标签:;  ;  ;  ;  ;  ;  

论新闻舆论监督权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