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及化解方式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风险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金融风险的生成机制
随着我国金融深化过程的加速,经济金融化程度进一步提高,金融企业的职能也发生了质的变化,由原来单纯的资金分配功能转化为社会资金融通中心、经济信息聚集中心和结算支付服务中心。这表明金融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金融稍有波动都会对非自给自足的社会大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正是在这种状况之下,金融风险日益暴露和日趋严重起来,金融风险的监测和化解也就成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一项突出性任务。
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撇开居民个人不计,整个经济社会可抽象为政府、非金融企业(简化为企业)和金融企业(简化为银行)三个独立的经济体。这三个经济体所包含的金融风险的生成机理和传导机制各不相同,对金融风险的态度也是相异的。这样就导致了全社会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离心力。
(一)根源于政府的金融风险
政府行为导致金融风险的原因在于政府经济政策目标和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不一致。政府运用财政政策的目标在于短期内(一到两个任期)的高增长和低失业;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在于相当长时期的平稳增长和低通胀;而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则在于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或股东权益的最大化。政策目标的相互冲突表现在政策执行上就是不可避免地相互抵触。
首先,政府对缺乏独立性的中央银行施加压力,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服从或服务于自己的经济目标。若是一项经济政策符合中央银行的政策目标,以牺牲公众当前的些许既得利益,换取较长时期以后的经济繁荣,西方国家的政治家们是绝对不愿意推行这项政策的。政务类官员们追求的只是任期内的经济增长,这种短期行为使其始终处于一种亢奋的经济扩张冲动之中,表现形式就是货币量的增长、通货膨胀的加速、失业率的下降和国际收支赤字,经济泡沫在金融领域急剧膨大。不可遏制的通货膨胀必然引起泡沫经济的破裂,引致国民经济的全面萧条,使企业面临破产的危险。这样资本运动链条就会在生产领域向流通领域转化时中断,引致金融风险中最严重的银行信贷资金风险。
其次,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不一致削弱了中央银行的货币监控能力。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协调运作表现在宏观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处于一个最大程度的均衡点上促进经济最大程度的合理增长。这两项政策搭配过头或不及都会破坏这个均衡点引致负效应。在实际案例中,中央银行往往处于从属地位贯彻政府的意图。从政府方面来讲,譬如过度扩张的财政政策引起难以遏制的通胀时,或过度紧缩的财政政策引起高失业影响社会稳定时,中央银行不得不调整和修正自己的信用行为目标,被动地采取紧缩性或扩张性的货币政策。这样就会迫使信用活动呈强刚性的社会微观主体对自身的资金循环作出强迫性的调整,产生金融信用风险。从中央银行方面来讲,中央银行运用经济手段调控社会货币供应量,例如再贴现率、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存贷利率、规模控制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的经济政策和这些货币政策工具一样都是外生变量,但是由于宏观经济政策是中央银行不可控制的外生变量,因此一旦宏观经济政策脱离中央银行原先预定的正常运行轨道时,这些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也会相应偏离预定的正常值。
最后,不合适的行政行为也会增大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风险。从理论上进,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利润的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遵循市场竞争规律,自发地达到资源分配的最优化。而实际上政府总是时时刻刻地运用强制手段命令商业银行不情愿地违背市场规律去实现政府的经济职能。一方面表现在政府举着优化产业结构的旗子对某些行业在资金供给的大力扶持上。这些行业往往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投资回报率低、投资风险高,并且很少符合贷款标准,在既无有效担保,又无有效抵押的情况下,这些风险往往都由银行承担。政府以优化产业结构分配资金和银行以市场竞争分配资金的冲突直接生成金融风险。另一方面,政府稳定社会的政治职能也促使其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和保持社会的公平合理而把银行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乱施号令。如弥补亏损贷款、安定团结贷款等,把有偿性的银行资金作为公共产品向社会分配,其结果只能是进一步扭曲贷款增量,进一步恶化本已不合理的经济结构。
(二)根源于非金融企业的金融风险
由于企业原因所生成的金融风险可谓错综复杂,自身的、外部的、制度的、结构的、历史的、现实的、宏观的、微观的等等不一而足。物质生产部门和商品流通部门作为最重要的工商企业,其经营风险可以直接传递或转嫁给金融企业,形成金融风险。
1983年,在工业企业实行“拨改贷”初期,一般的企业都在原来的规模上进行简单的再生产,没有更多的资本积累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资,使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始终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又因为我国当时宏观经济最明显的特征是商品短缺,在微观上就表现为卖方市场。同时,作为银行的所有者,国家担负银行的盈亏,造成银行的经营目标由盈利性向行政性严重扭曲,使银行充当了实现政府职能的工具。然而进入90年代后,商品开始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换,消费品日益丰富,连生产资料产品也大多供过于求。农业经过几年来的努力,供给稳中趋升。总体上看,在竞争性领域,短缺经济已基本结束,在许多行业出现了程度不一的生产能力过剩。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加深,运输成本的进一步下降,同一行业中,生产和销售的速度加快向行业前几名的企业集中,规模经济效益日趋明显,以往小型、分散、低效、高耗的国有企业在竞争中开始处于不利地位,陷入困境。相当多的企业亏损必然带来金融业的信用风险,这些风险基本上由国家负担和解决,最终也表现为金融风险。
(三)根源于金融企业的金融风险
我国经济货币化程度已达到了非常高的水平,广义货币量在1995年首次开始超过国民生产总值,这表明金融已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由于经济金融化程度和经济风险转化为金融风险的程度呈正相关关系,一旦经济运行出现紊乱状况,金融风险就会日益暴露和加深。金融体制改革虽然经过了十多年,但是以银行为主渠道的融资体制并没有多大改变,银行仍是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中心。银行在发挥聚集、动员和分配资金作用的同时,也使经济运行中的诸多矛盾和风险向自己集中。行业和企业结构调整中的死帐乱帐问题,国有经济的欠帐亏损问题,以及泡沫经济破碎后的沉淀问题(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房地产),都集中反映到了银行,直接表现为银行不良贷款的上升。
在国家统负企业和银行盈亏或企业和银行只是名义上自负盈亏的状况之下,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每一个基本单位在经营核算方式上都不能视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而只是属于唯一的法人代表—国家,属于国家这个同一经济体内部的构成部分。这样就造成了政府、财政、企业和银行同吃国家这个“大锅饭”的现象,导致同一主体的收益和风险失衡。具体就是银行负债硬约束和银行资产软约束;企业负债软约束和企业预算软约束。首先,银行信贷资金严重财政化,承担了部分财政职能。在国有企业陷入严重困境的同时,国家财政也面临着种种困难,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总值的比重年年下滑;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日益下降,财政政策功能相应弱化;国债规模急剧扩大。在这种情况之下,国有企业和国家财政的困难都转移到了国有银行身上,致使银行信贷资金严重财政化。其次,银行政策性负担日益加重,给银行经营带来困难。例如,国有企业自有资本金不足应由国家财政投入资金解决,但由于财政无力注资,导致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另外,为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银行不得不向国有企业发放大量的政策性贷款。
二、化解银行金融机构风险的对策探索
从宏观上分析,目前,银行金融机构最大的风险是贷款资产质量的不过关,其他诸多的金融风险都是从属或内生于这个风险的。化解银行金融风险就归结到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上来,采取其他的措施都只能说是做一些修修补补的工作把矛盾激化的时限尽量往后推迟。
要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保全信贷资产数量,单靠银行金融机构是无能为力的。首先,银行业的服务特性决定了其最大的风险一定是外生而不是内生的,银行只是调剂社会资金余缺的中介和桥梁,用大一统的仅次于国家信用的银行信用来替代原来社会上参差不齐的商业信用,从而从根本上优化了稀缺的金融资源的配置,在现今生产社会化的时代所起的效用确实功不可没。若是社会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在合适的政治和经济体制下能够得以顺利地进行,则银行业就不会存在外生的金融风险。但是一旦由于诸多原因造成社会资金需求者的信誉质量过于低劣,以至超过了银行可以承受的极限时,银行就会面临着无法以自己的信用向社会资金供给者担保的风险。其次,社会化大生产决定了政府、银行、企业和个人都是纵横交错的蛛网上的一个节点或环节,形成了一个普遍联系的整体。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联动机制也决定了化解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要依靠方方面面的整体力量,而不能单纯地只是要求政府、银行或企业做什么。最后,应当认识到出现这种状况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并不是哪一个方面的过失,因此这个责任只能由国家、银行和企业共同担负,由这三方面共同协商,通力合作来解决。
(一)政府的职能定位
政府在经济改革中的地位应当是由原来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大政府,小市场”转变为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小政府,大市场”,使很行、企业都依照市场化的经营原则运作。政府只是运用宏观财政政策,采用政策支持的手段来加速经济的发展,而不是原来直接的行政干预。要降低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对于政府来说,从长远考虑应当是减轻银行的融资负担,建立宽范围的融资渠道,完善社会直接融资体系。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大力发展股票市场,扩充企业的自有资本金。二是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建立完整健全的社会直接融资体系。因此,摆在政府面前的突出任务就是:优化企业的外部融资结构,在坚持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前提下,较大规模地扩张直接融资的比例。首先,由于我国金融市场才刚刚建立,其中资本市场才刚刚起步,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其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如果不坚持以间接融资为主,那么这种尚未规范的直接融资必然带来社会信用总量的膨胀,中央银行在控制银行系统的间接融资方面颇为得心应手,而对游离于银行系统之外的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信用工具则显得力不从心。其次,我国现在面临的情况是:企业亏损面大,负债率过高,利息负担繁重,无力偿还银行信贷资金;银行大量信贷资产呆滞、坏死,被侵蚀而缩小;同时,居民盈余资金仅以储蓄存款的单一形式存在,已逾40000亿元,缺乏直接的投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可以改变企业对银行过度负债的现象,改变银行资产以单一的贷款形式存在的局面,拓宽社会公众的投资渠道。
(二)企业的职能定位
国有企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以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以明晰产权关系为突破口,以盘活存量资产为重点,以优化结构、提高效益为目的。
一是要突出产权改革这个核心。在原来的产权制度之下,国家是全社会经济资源的产权所有者,国家也是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唯一所有者。这就意味着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都属于同一个所有者—国家。或者说,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都不是独立的产权主体,它们实际上是同一个产权主体。因此,在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实质上并不存在着所谓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它们之间的借贷并不是不同的所有者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所进行的借贷,而实质上是同一所有者在“自己借自己的钱”,国有企业对国有银行的债务实际上是“自己欠自己的债”。这种债务是不存在真正的所有权约束的。同时,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唯一所有者和唯一出资者,从理论上讲,为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所有者的利益,并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有权、或者说也有理由决定企业的投资(因为这是出资者的权利),并有权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为这是所有者应有的权利)。可见,在传统的国有制产权制度下,政企或政资是难以分开的。由于在现实中,行使国有企业所有者职能的是政府工作人员,而企业盈亏或企业资产的损益同他们的个人收入没有任何经济联系。因此,政府工作人员在行使企业所有者职能时,既不可能承担投资失败或企业亏损的经济责任,也没有动力或压力像真正的所有者或出资者那样力争做出最佳决策,这就往往导致决策失误。事实上,在没有自己独立的自有资本金或自有资产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也不可能承担经营风险或亏损责任。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或职工虽是国有企业的“内部人”,但他们毕竟不是企业的所有者,因企业利润增加而扩大的企业资本金以及所增值的企业资产与他们的个人财产也没有任何经济联系。这样,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也没有真正的压力和动力,以及内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机制来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并有效地使用借入资金,从而实现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
二是注重国有资产的重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各种经济成分都有了很大发展,使国有经济面临着诸多的竞争对手。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改变过去落后的经济增长方式,不能依靠企业数量取胜,而应从经济总量和质量上占有优势。国有资产重组要以市场和产业政策为导向,放开搞活一般小企业,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国有大型企业,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最终实现规模经济效益。注重以支柱产业为导向,围绕优势产品和龙头企业,首先在行业内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彻底改变过去那种企业分散、面广、效益低下的格局。一旦条件成熟,以行业为单位的企业改革将被以资本为内容的改革方式所代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支柱,创出名牌。
(三)银行的职能定位
中央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突出问题就是减少政府对它们的干预。中央银行虽然也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应该是一个特殊的政府序列,和政府的关系更带有独立性和超脱性,应该是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政府也应改变国有商业银行是其行使行政职能的一个部门的错误观念,不能把银行作为政府的一个附属机构,把银行资金作为实现其经济、政治和社会职能的公共产品。
1.建立区域性的中央银行是减轻地方政府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进行干预的最为有效的途径。根据现代货币区域理论,要同时达到中央银行所规定的四项宏观经济目标:即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在经济发展程度参差不齐的地区必须采取不同的货币政策,选用不同的货币操作工具和监控指标,实现不同的货币政策中间目标和最终目标。例如,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采用间接调控手段来伸缩社会货币投放总量往往是失效的,货币供应量几乎不是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的函数,而往往受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和控制。若是采用计划、规模或行政命令的手段,反而更容易地调节社会货币供应总量。同时,对社会货币供应量作出几个层次的划分,详细计算货币流通速度也是没有多大意义的。但是若在经济发达地区,社会货币供应量对存贷款利率、再贴现率、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化反应极其灵敏,采取常用的三大政策工具就能够比较充分地达到调节基础货币量的目的。相反,在市场经济发展比较充分的地区采用直接的行政命令手段来调控货币量,会对敏感的微观经济主体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根据经济发达情况的不同,可以将同一国家划分成不同的经济区域,在不同的经济区域内采取不同的货币政策,以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共同繁荣。
2.国有商业银行定位的核心在于真正的商业化经营。我国目前的产权制度仍然是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在这种产权制度中,人们往往将国有商业银行的全部资产都视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资产,国有商业银行不是独立的产权主体。而实际上,银行除了少数的自有资本金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以外,其他的资产运用都是来源于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而并不是国家的财政拨款。因此,从实际意义上讲,银行是属于广大储户所有的私有财产,是社会公众所有制。
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在国有企业、公众和国有银行的心目中,总是存在各种不正确的认识。首先,在企业眼里,既然国有企业、国有银行都属于国家这同一个所有者,因此,国家财政和国有银行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区别,它们都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和债权人。实际上它们都可以视作国有企业的“业主”(在现实中,国有银行已被视作第二财政)。因为,既然国家财政和国有银行都是国有企业的业主,那么无论是财政拨款还是银行贷款,都同样可看作是所有者向企业注资,只是形式上作了一定的改变,财政拨款是无偿的,银行贷款必须到期偿还,还要支付利息。其次,在公众眼里,也是认为国家和银行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当银行出现亏损情况时,一是把银行产权和国家产权混为一谈,总认为亏损是属于国家的;二是把银行信誉等同于国家信誉,一旦自己的存款真正出现不能兑付的危险时,就迁怒于国家。最后,在国有银行眼里,也把银行归属为国有财产,没有危机感,没有风险意识,没有认识到一旦银行经营困难,也会有破产倒闭的危险。
根据以上的分析,要从根本上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亏损的危险,就要使公众明白银行实际上就是他们自己的,切切实实地体会到自己就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主人,最为简便的做法就是以公众的资产来扩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根据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恶化和损失较大,从而导致银行资本金严重不足这一事实,应允许社会公众(主要是法人)对银行注资持股,以扩充银行的资本金,增强银行的支付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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