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的执政体制的完善_人民民主论文

论党的执政体制的完善_人民民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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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执政体制,主要是指党通过什么样的制度和体制机制执政的问题,包括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及管理和运行制度等方面。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在建立健全民主与法制的过程中,是根本性的建设,也是一个国家最终走上法治化的根本途径。在我国体制、机制、制度建设的系统工程中,执政党的执政体制建设更带根本性。研究党的执政体制,目的在于建立健全党的执政体制。根据党自身的发展和所处的历史方位,不断根据新情况建立健全党的执政体制,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和长期性任务。

一、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党的执政体制,首先必须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这说明,党内民主制度的建设,一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前提和基础;二要着眼于体制和机制,在改革和完善体制机制上下工夫;三要抓住重点,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上做文章。除此之外,十六大还提出:“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十六大修改后的党章,对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如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十六大的这些重大要求,是对共产主义运动特别是对前苏共失去政权教训的吸取。苏共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内民主不发展,僵化的机制和体制不适应社会民主。这也说明,在党内民主不健全的情况下,贸然推行全社会的民主,最容易形成政治性的灾难。这从反面也说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正确路径,只能是用党内民主去带动社会民主的发展。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主要应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设:

第一、民主集中制建设。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必不可少的制度保证。我们党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成的统一的整体,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而奋斗,这是巨大的组织优势。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民主集中制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完善和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每一项重大决策的出台,都必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实行集体领导和集体决策,以保证其正确性。如何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着眼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情况新特点,进一步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必须有一系列制度来保证。

从保障党内民主的层面看,必须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建立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加强代表同选举单位党员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党的各级全委会召开会议时,可根据议题事先征求同级党代会代表意见或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扩大在市、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一句话,必须用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党员的基本权利。

从加强集中的层面看,必须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全党全国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原则问题上必须保持高度一致。全党同志必须自觉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

当前的实际情况是,集中容易民主难。讲集中各级领导都很有一套,讲民主相当多的领导心里十分不情愿,而且具有代表性的倾向。往往是当自己处于被领导地位的时候,就希望民主,喜欢民主;而一旦自己处于领导地位以后,就总喜欢集中。更有甚者,在一个班子内部,也往往是副职希望民主,喜欢民主,而正职又希望多一些集中,最好是一言九鼎。一般来说,喜欢集中的,往往都处于强势地位,而希望民主的,则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特别需要用有效的制度,刚性的规定来保护民主,保障民主。

第二、基本制度建设。基本制度建设的核心是领导制度,它直接关系党组织本身的存在与运作方式。领导制度建设的核心是解决好党政关系。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党就开始了党政关系的探索,使党的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发生了比较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在整体上对党内民主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基本的领导体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对怎样“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提出了明确要求。即“规范党政机构设置,完善党委常委会的组成结构,适当扩大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减少领导职数,切实解决分工重叠问题,撤并党委和政府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部门。规范各类领导小组和协调机构,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党的领导体制建设,不应该在过去讲的党政分开上做文章。共产党是执政党,党政是没有办法分开的,完全分开了,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就无从谈起。但又不能包办一切,包办一切党又执不好政。科学方法是理顺党委和政府的职能,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人可交叉任职,即党委的领导,可以到政府或政府的综合部门任职。在一个事事都讲大众化的年代,党的领导人、政府的领导人一定不能大众化,而应精英化。共产党要善于把社会的精英、民族的精英,吸收到自己的队伍中来,并在政府任职。一定要用一流的人才管事。

其次是干部制度。干部制度建设最关键的是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尽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跑、冒、滴、漏”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在一个普遍素质,特别是党内民主不够发展,党员民主素质都还不高的情况下,把领导干部的选择权交给群众,本意很好,但结果却不一定理想。如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些群众票很高,但工作却平平,真正任用后群众和领导又都不满意的新干部。一段时间,我们讲人特别重要,好像一个地方和部门只要有一个好领导,很多问题就可以解决,大有一个人扭转乾坤之势,这是夸大了领导的作用;但现在又有一种倾向,只讲制度的重要,而忽视人的重要。事实上,一个好的领导会使制度充分发挥好的作用,一个不好的领导,又会使制度不发生作用,甚至发生副作用。领导者和制度同样重要。有了好的领导者,可以使好的制度发挥更好的作用,而且可收修改、建立、完善不好的制度,使不好的制度变好;领导者不好,可以使好的制度不能发生作用,甚至歪曲或废除好的制度,而建立只代表少数人利益的制度。选拔什么样的人,用了什么样的人,在某些时候,是决定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生死存亡的大事。

再次是选举制度。选举是党内民主最直接的体现。为了适应政治民主化进程促进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之间的相互促进作用,党的十三大明确规定了党内选举的提名程序和差额选举办法,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国家颁布了《选举法》,在基层选举实行“两票制”,这不仅将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且为提高和保障党在群众中的政治权威和领导权威提供了有效的民主途径。十六届四中全提出要“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现在的问题是,不管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选举的结果怎样才能真正体现民意。从理论上讲,选举和罢免是同一问题的两面,犹如一块金币的两面。不管是党内还是党外,只有当处于群众地位的人真正有了罢免权的时候,才会有真正的民主,才有了治权的武器。

最后是决策制度。决策制度的核心就是集体决策。党的十六大强调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党委内部的决议和决策机制,发挥好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健全党委常委会的决策程序。为了保证决策正确,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第三,进一步加强主体建设。党内民主的主体,从根本意义上讲是党员,党员要成为党内民主生活的主体,首要的前提是要有明确的、有保障的民主权利。党的七大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权利,邓小平1978年讲民主时,不仅强调公民的权利,而且强调党员的权利和党委委员的权利。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的总纲中特别强调在党纪党规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1995年,中共中央依据党章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这个条例为新时期党内民主建设提供了十分有力的制度支撑。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加强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经过10年的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5年正式颁布实施。这些都为党内民主的主体建设提供了依据,但要真正把这个主体建设好,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二、以开放的姿态完善国家民主政治制度

国家民主政治制度,是党的执政体制的重要方面。完善党的执政体制,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处理好党和国家的关系。而党和国家的关系,最重要的又是如何完善国家民主政治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以开放的姿态完善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所谓用开放的姿态完善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就是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还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调制度的坚持和完善,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的坚持和完善,都必须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来思考,放到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来思量。要用开放的眼光、开放的胸怀、开放的气度来坚持,用开放的眼光、开放的胸怀、开放的气度来完善。不能一讲坚持就搞死,一讲完善又搞乱。必须在坚持中完善,在完善中坚持。在坚持中逐步完善,在完善中更好地坚持。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主要应做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我们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不仅要享有富裕、文明的物质文化生活,而且要求实现高度民主的社会政治生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国家权力机关为核心的政权体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规定、制度的总和。按照这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定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些方面互相贯通、结合就构成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在我们国家,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三大支点和三大基本特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人民民主的方向,人民当家作主,体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顺利实施的根本手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集中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体结构。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必须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包括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克服和纠正立法工作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努力增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操作性;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凡是应该由人大决定的事项,都要提交人大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各级党组织推荐须经人大选举、任免干部时,要重视人大的意见。凡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干部,党委在讨论决定前要征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党委要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表决的结果。其次切实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要有法律作保障。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前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问题的机制和办法应不断地创新。法制建设应不断深化、健全和完善。再次加强和改善人大监督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开展执法检查、组织述职评议、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告等形式和手段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施监督。要逐步完善监督机制,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坚决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坚决克服执法领域存在的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以及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现象,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为人民谋利益。

第二,必须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项制度是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也是中国人民政治经验和智慧的结晶。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健全有关重大问题决策前协商的制度,真诚接受民主党派监督,巩固同党外人士的联盟”。

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一个重要途径,是进一步营造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的有效措施。1997年12月,江泽民在党外人士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几十年团结合作的历史经验,提出多党合作的“四个坚持”,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四个坚持”是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局面的有力保证。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政的政治局面,有利于民主党派建言献策,有利于我们党接受来自党外的批评和监督,有利于同党外人士合作共事,形成亲密团结、共同奋斗的政治局面。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关键是要正确认识、对待和处理多党合作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对不同于我们党的思想认识甚至错误的思想政治观点,必须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充分说理的教育引导工作,对那些事关政治方向、根本原则的错误观点必须进行批评纠正,有针对性地进行政治引导,以更好地团结广大民主党派成员与我们党一道前进。

为了保证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坚持、巩固、完善和发展,2005年2月,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文件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眼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着眼于进一步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概括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政治准则,鲜明地指出了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明确了发展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根本任务,并规定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把“参政议政”规定得更明确,操作性更强,使民主监督将越来越“实”,无党派人士作用获得更加明确的定位。这些规定,使国家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更加完善。

第三,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目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既有利于各族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又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完全适合我国国情,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伟大创举。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核心是解决好国家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进一步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督保障机制,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必须建立和完善保证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本质要求。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公开办事制度,使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的保证。

扩大基层民主是建立和完善保证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制度的根本保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起点。培养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必须从基层做起。基层民主参与人数多,涉及层面广,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育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核心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以制度创新理顺党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在现代政治形成的政党、国家与社会的基本关系中,作为执政的力量,政党在作用于国家和社会的同时,也全面受制于国家与社会。德国学者贝克指出:“议会、政党、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民主的相互作用并非形成于村镇、城市,也并非形成于世界社会,而是以领土国家及其边界和边界控制为前提。”随着全球化,政党的政治空间也将随之发生变化,最直接的体现是:政党将越出选举过程和议会的空间,而更为全面地走向社区、社会,走向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国际间的交往与合作。各国政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直接关系到各国政党执政的现实基础。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之间边界的变化以及社会自主力量的日益成熟,执政党单纯依靠国家力量来执政,实现政党意志的统治方式将面临社会自治力量的挑战。重新建立新的治理体系,将直接关系到执政党执政的有效性和长期性。这就要求一方面要重视非政府力量在社会治理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为,并给予其应有的空间,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党必须改变将这些力量仅仅作为选举联盟或选举后援力量来运用的政治传统,在执政层面上将其纳入治理体系之中,并掌握运用非政府力量达到执政目的的新机制与新途径。

在党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问题系统中,最具影响力的是党政关系问题。邓小平认为党政关系最主要的问题是: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权力过分集中于党,而党的权力又过分集中于党的第一书记,党的一元化领导变成了各级党的一把手的个人领导。这种治党治国的体制和方式,非常容易造成个人的专权独断,从而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严重的伤害和损失。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在改革过程中,一度出现的“党政分设”式的所谓“党政分开”,没有达到党政职能分开的改革初衷,“一个人说了算”的老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同时还造成了新的问题,如党政一把手闹矛盾的“内耗”,常委班子内部和四大班子的职数太多、效率低下,党委、人大、政府之间职能不清、运行紊乱,四大班子之间职位重叠、难以协调、执行不力等等。这些弊端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效率,人为加大了党的执政成本,制约了党的执政功能的充分发挥。

党的十五大把党政关系放在执政党、国家公共权力和社会这样一个大的系统中重新思考,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到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实现党的领导、人们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党对解决党政关系这一重大问题的新的理论觉醒。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概括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为进一步解决党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指明了根本方向。科学执政,就是科学界定执政党与国家公共权力的不同职能;民主执政,就是扩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参与、决定、监督,让他们真正成为主人;依法执政,就是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来行使自己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努力建立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通过完备的制度和法律体系来治理国家。党必须善于使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党要学会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证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争议提供法制保障。

在党政关系问题上,党委在同级“四大班子”中起领导核心作用,并通过这些组织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来贯彻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通过完善党委常委会的组成结构,适当扩大交叉任职,切实解决党政领导成员分工重叠问题,减少领导职数,撤并党委和政府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工作部门。通过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整合行政资源,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来加强行政体制改革。党领导经济工作,主要是把握方向,谋划全局,提出战略,制定政策,推动立法,营造良好环境。地方党委主要是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加强和改进对经济社会重大事务的综合协调,确保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各项部署的贯彻落实。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总体部署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经常性工作由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决策和管理。党委要支持政府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加快转变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活动,集中精力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在党政关系上,关键是以制度创新理顺党政关系。理顺党政关系,既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也不是要削减政府的权力,而是进一步把我们的政府建成:

——开放和透明的政府。民主社会的治理,以透明和开放为重要特点。开放的政府,是公民知情权的需要。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保障。政府掌握着社会当中最大的信息。如果这些信息能被社会充分利用,无疑会创造更高的价值。政府的开放和透明,也是保证政府权力不被滥用的一个有效的途径。阳光是世界上最好的消毒剂。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信托者,是护国的卫士,肩负着重大的责任。政府、政府官员都要及时回应公民的要求。

——负责任的政府。政府和政府官员,要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要捍卫和实现公共的利益,这是政治责任。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追求专业的卓越。责任政府的实现,既取决于公共管理者的伦理自觉性,更有赖于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完善立法、司法、行政、社会、新闻、政党、公民的监督,是建立责任政府不可缺少的环节。

——公平和具有社会包容性的政府。政府是一个公共服务机关,公共服务最大的特点在于普遍性和非排他性。我们不能把一部分人排除在享受社会公共服务之外。公民的基本权利,都要受到平等的保护。政府要尽可能的为公民平等权利的实现创造机会,更加关注这个社会当中的弱势群体,在行政行为中要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要扩大公共服务的受益面,在政府的决策过程当中,要超越特殊的利益集团的利益。

——有效率和高绩效的政府。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去实现目标,公共部门、政府要重视公民的金钱的价值,减少政府管理成本。有效率的政府必须正视服务的价值。

——法治化的政府。法治,意味着秩序,意味着宪法和法律的崇高性,至上性,治国者先受制于法。不受制约的权力,总是会侵害到他人的利益。社会当中的任何一个政党、任何一个组织、任何一个个人,都不具有超过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是建立现代化的政府制度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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