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礼琼
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北分局土地征收征用中心 广西钦州市 535000
摘要:在本文中,首先对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概括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与征收现状进行了概述,同时,对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弊端及其完善措施进行了探讨,仅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1.引言
如今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存在着一点的短板,而在调整集体土地的利益过程当中,则会使得农民的利益受到侵犯,因此,农村土地问题已经成为了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都在关注的重要问题。针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当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应坚持对现有的集体土地所有进行不断的完善。
2.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概况
所有权就是权利人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四项权利。除了是一种财产权的形式之外,所有权还有着十分丰富的政治以及经济内涵。虽然我国目前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但弱化了集体土地的思想权利,一些人要求改革集体土地的所有形式。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实行有效的提高了土地的生产能力,使得全国人民的吃饭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是,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转变成为国有,难以有效的保护、管理耕地,而政府由于能够随意干预农村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也会出现对农民利益进行侵犯的实践,使得农民难以获得稳定的土地经营权。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家有着很大的短板,不能够有效的保证农民的权利。而农村土地私有化,也使得农村土地特有的社会功能难以得到实现。
作为经济活动的载体以及发展的重要基础,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而对现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则能够使得实践当中遇到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首先,要对集体土地的流转制度进行建立,也就是可以流转、出让有条件的集体土地,使得集体土地可以在必要的条件下通过表现来提高农村的集体收入;其次,要在公平的基本上,解决土地资源的配置问题,这使土地使用权能够在必要时得到集体的调整,一方面使得土地资源的配置问题;另一方面又能够对公平问题有所兼顾,使得矛盾的出现、激发得到有效的预防。
3.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与征收现状
3.1集体土地的管理权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主体一直都是乡镇、村、组三级,我国的现行的相关法律,都规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例如在《土地管理法》当中规定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之外,城市郊区的土地以及农村的土地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管理、经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如果集体土地已经分属村内两个农村集体所有,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管理以及经营;如果土地已经属于乡或镇农民集体所有,则该土地的经营管理则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在该法条当中,从三个层次制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科学规定,并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为集体土地的三种经营管理者。由于农民集体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题,因此,农民集体成员的利益以及共同意志应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形式当中得到有效的体现。
3.2集体土地的征收
按照我国的法律要求,对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应给与相应的产值补偿,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农民则要求得到土地市场价值补偿。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民承包土地被调整为长期承包,这说明农民的集体土地存在着长期的收益,在对农民进行补偿时,并不存在利用产值进行补偿的基础,因此,在征收补偿时,国家应在当地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将补偿产量化,并将省作为单位来对补偿标准进行确定。而调整土地利益则应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①从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的需求出发,在征收、专用农用地的过程当中,应针对土地附着物进行补偿,做好农民安置;②应对集体土地、专用土地的使用方向进行明确,引导被征地组织、农民参与到资金分配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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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弊端
4.1征地权中没有体现公共利益需求
集体土地的征收与公共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是一种根据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正手位国家所有的行为。这种行为出于对公益进行维护的需要,因此世界各国都讲公共利益作为了土地征收的重要前提,也就是只能够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国家的土地征用权才能够得到运用。在很多国家当中,公共利益原则都是土地征用制度的基本条件,所有关于土地的法律都利用公共利益来限制政府对土地的征用。
4.2整地程序侵害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在《土地管理法》当中,规定了征地的公告以及组织程序,但这种公告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法得到确定时才发布的时候公告。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当中也规定了公告应该载明的内容,但是由于没有完整的具体内容,因此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公告的方式、地点以及时间期限。对于补偿安置、土地规划等情况,法律当中对被征地农民提出异议的权利只在批准整地方案之后的实施当中,而在决策时,农民并没有提出意见的权利。例如,如果对补偿标准存在意义,则应该按照法律有政府协调并裁定,但在实践过程当中,政府往往会忽略农民的权利,形成不合理的解决机制。这使得上级政府一旦批准方案,下级政府就会实施,这样的情况也引发了大量的群体实践。
5.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的完善措施
5.1明确公共利益的立法规定
想要使得我国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得到完善,对公共利益外延以及内涵的边界进行明确是其中的便捷所在,这能够使得地方政府有合法的权威依据,限制政府机关的可操作性,从而使得农民合法利益在征地过程当中受到侵害的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规制。在我国的法律当中,目前并没有对涉及到土地征收制度中谁来确定、如何确定公共利益的问题进行明确,而只是简单进行原则性规定。通过对其他国家的借鉴,我国也可以在宪法当中进行原则性的概括规定,而不对公共利益的具体类型、事项进行具体规定。除此之外,在《土地管理法》等其他部门法当中,也应该详细的列举征地权行使的各种情形,虽然法律难以对所有的公共利益情形进行涵盖,但是至少能够对大致范围、主要方向进行呈现,从而使得职权滥用的情况得到规范以及限制。但是在合计的操作过程当中,法律并没有禁止商业行为,但公共利益是政府为公民提供公共用品而需要实现的利益,并不能够作为一种进行将营利作为目的的一种手段,因此,商业性开发所需用地也不能够对征地权进行启动,而应遵循市场基本原则,通过定理、谈判合同的方式来是的土地需求的问题得到解决。当然,由于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因此经营性用地需求自然会向农村延伸,这样的市场化需求也对集体土地市场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5.2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增强土地征收、补偿中的透明、民族程度,是对征地制度进行完善的基本保障,这一方面能够利用严格的程序使得政府职权的滥用得到限制,另一方面还能够使得农民的参与权得到有效的保障。首先,应对征地公告内容、方式进行不断的完善以及丰富,并对征地理由、范围、可行性分析进行明确的高职,使得被征地农民的相关权利能够得到增加,公告的方式应更加多样,例如公告栏书面张贴、当地发行量较大的报纸公式等,从而使得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其次,应使得被征地农民能够参与到征地方案当中,政府部门在对确定征地方案并实地调查时,应要求被征地农民共同参与,如果被征地农民对权属内容提出异议,则享有法律救济的权利;对于被征地方案有异议的,则可以申请对听证会进行召开。由于我国目前阶段的法律当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也应该对听证程序进行增加,规定政府应告知农村集体组织,并明确规定未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6.结语
总之,为了使广大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在对集体土地的利益进行调整的期间,应针对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现有的集体土地所有进行不断地完善,切实补齐如今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存在的短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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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黄礼琼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6
标签:集体土地论文; 农民论文; 公共利益论文; 土地论文; 农村论文; 所有权论文; 集体所有论文; 《防护工程》2018年第2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