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类民间组织”的理想类型及意义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民间组织论文,意义论文,理想论文,类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网络化社会中,当众多网民通过网络信息的传递与分享实现沟通与交流,甚至为了达到某种非营利性目标集体发力,以社会舆论影响社会事件进展的时候,我们看到了一个虚拟与现实相交织的网络“类民间组织”的出现。网络上的各种言论和群体性事件看似混乱,实则有序,如何将种种现象纳入到一个较为清晰的轮廓当中去加以认识是本文研究的目的。
网络“类民间组织”概念的提出
在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视野中,民间组织指的是有着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由于它既不属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又不属于市场系统(第二部门),所以人们也把它们看做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①“二战”以后,在世界发展进程中由于“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而民间组织的兴起正是人类为应对这类问题而进行的一项重要的组织创新。区别于政府机关和企业组织的各类民间组织是构成公民社会②的主体和基础,因此,现有研究往往把民间组织的数量和发育程度作为衡量公民社会发育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知识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民间组织也突破了传统的实体组织形态。在虚拟与现实相互交织的网络化社会中,通过移动终端和网络互动社区,一方面,现实社会中的各类民间组织可以由线下到线上,借助网络技术手段和网民的参与扩大影响力;另一方面,作为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平台,各种形式的网络交流平台为民间组织的新形态提供了发育成长的土壤。
在由网络引爆的各种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中,我们都可以看到网民的积极参与,他们通过移动终端和网络互动社区展开联合行动,影响和推动着事件的进展。无论是2008年天涯社区爆出的“周久耕事件”,还是2011年借力微博扩大影响的“拯救南京梧桐树”活动、“个税起征点”事件、“郭美美事件”等,从互联网到移动互联网,网民联合的路径越来越宽。
我们看到,异质性很强的网民并非乌合之众,他们具有极强的一致行动的能力。当众多具有异质性的网民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传递、分享以实现沟通与交流,甚至为了达到某种非营利性目标集体发力,以社会舆论或社会行动影响社会事件进展的时候,我们似乎看到了一个虚拟与现实交织在一起的新的民间组织形态的出现,本文姑且称之为网络“类民间组织”。具体而言,网络“类民间组织”是指存在于互联网上的、由具有一致行动能力的网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网民联合体,网民联合体根据形势的需要可以经由线上的互动转为线下的整合。
无论是在“网络问责”战中被称为“网探”的发起者,还是被称为“网上纪委”的网民调查团,以及在“个税起征点”事件中共同发出声音的“网民联合体”,这些采取一致行动的网民借助网络平台联合起来,已经构成了一个非实体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愿参与的网民团体,即网络“类民间组织”。这种组织使民间力量迅速聚集、整合并作用于现实社会,推动了社会事件的进展。网络影响现实公共事件的案例层出不穷,尤其是自2009年新浪微博开通以来,个人在信息传播和意见表达方面获得了更充分的主动权,微博的“互粉”、“转发”等功能也使个体更容易联合起来形成“类民间组织”,无形中提高了对社会的影响力。
之所以将上述网络组织称为“类民间组织”,是因为其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组织有一些本质上的共通之处:首先是非政府性。传统意义上的民间组织与网上类民间组织都是民间力量的自组织形态,是独立于政府以民间形式出现的,它不属于党和政府的组织系统,相对独立于党政权力机关,不代表政府或国家的立场,不在决策机制上依赖于政府。其次是非营利性。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民间组织还是网络“类民间组织”,其存在都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而通常是把推动公益、关注和影响公共事件进展作为主要目标。再次是自愿性。组织成员的加入和退出遵循自愿原则,不受外力强制。
网络“类民间组织”与传统意义上的民间组织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第一,组织成员身份不同。现实社会中的民间组织成员呈现的是真实姓名和身份,而“类民间组织”大多由陌生网民构成,网民大多隐匿真实姓名和身份。第二,组织成员互动方式不同。现实社会中的民间组织主要借助面对面的互动,而“类民间组织”成员基本没有面对面的互动,主要通过互联网交流平台进行网上互动。第三,组织成员稳定性不同。现实社会中的民间组织成员相对稳定,而“类民间组织”的成员变动性强,网友可以为了某个共同关注的社会事件迅速集聚在某个网络交流平台,也会随着这个社会事件的结束而迅速解体。第四,组织目标的确定方式不同。现实社会中的民间组织在成立之初往往就设定了固定明确的组织目标,组织成员为了达到既定目标而展开行动;“类民间组织”往往没有固定的组织目标,组织目标具有灵活性,往往是根据具体情境临时催生和确定的。总之,和传统意义上的民间组织相比,“类民间组织”的组织目标不固定、组织边界不清晰、组织结构松散,与现实社会中实体性的民间组织有很大的不同。
网络“类民间组织”的理想类型划分
网络化社会呈现给我们一幅应接不暇、无限美好却又似乎乱象丛生的景象,如何将种种网络现象纳入到一个较为清晰的轮廓当中去加以认识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或许也将成为后续研究的起点和基础。本文尝试将网络“类民间组织”按照运作模式和服务对象划分为四种类型,即常态公益型、常态互益型、临时公益型和临时互益型。
常态公益型网络“类民间组织”的主要宗旨是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这类组织或者以社会弱势群体为服务对象,或者以全体社会大众为服务对象,倡导某种有利于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的价值观念,从事不同类型的公益活动。这种具有现代特质的网络公益方式有两种:一类是有实体依托的,即以现实社会中的公益组织为依托,通过互联网使社会公益事业的边界大大拓展。如“宝贝回家寻子网”就是一个隶属于“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③的公益性寻人网站,通过网友提供线索和亲自参与帮助更多的孩子回归家庭。另一类是没有实体依托的,是网友通过各种形式的网络交流平台自发进行的。如“博客公益”的出现进一步推进了公益的大众化趋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微博用户数量年增长率高达296%,从2010年底的6311万爆发增长到2.5亿,成为用户增长最快的互联网应用模式。如果在微博上进行公益宣传,其产生的公益效应足以影响整个社会。
常态互益型网络“类民间组织”是网民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利益等而在网络上聚集与互动,主要满足的是内部成员的利益,看重对成员的吸引力。如豆瓣网上的“豆瓣小站”就是基于用户兴趣建立的讨论组,小站以内容为纽带加强网民用户之间的联系,引发用户创造内容,增强用户黏度。在这里,网民具有较大的自主操作空间,不仅可以自定义小站的背景,进行导航分类,自定义功能模块位置等,而且也具有关注功能。在小站中,同一个群组里的网民构成了一个常态互益型的网络“类民间组织”,通过这个平台,成员之间交流信息、分享体会、增进认同,满足自己的需要。
临时公益型网络“类民间组织”往往是基于某个社会热点事件而形成的,网民由于对某个社会热点事件的网络围观和参与而临时聚集(可能是线上聚集,也可能延伸到线下),通过社会舆论的形成或付诸实际行动影响社会事件的进展,一般也会伴随着社会事件的结束而解体。如2011年3月,由黄健翔、孟非、陆川等多位知名人士通过微博发起的“拯救南京梧桐树”活动,南京市政府予以正面回应,表示愿意公开征集民意,进一步优化建设方案。事件告一段落后,围绕这一话题形成的“类民间组织”便自然解散。
临时互益型网络“类民间组织”是网民基于某种暂时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往往时间较短)进行的网络聚集与互动,组织存在的目的主要是满足内部成员的共同利益。如大四学生在考研阶段组成网络交流群,而在考研结束后,交流群通常也随之解体。
在前两种常态型网络“类民间组织”中,组织目标相对固定,组织形态相对稳定,而相较之下,后两种临时型网络“类民间组织”的组织目标不固定,成员结构变动性较强,组织形态也不太稳定。
图1 网络“类民间组织”的理想类型
如图1所示,按照常态型、临时型、公益型、互益型四个维度可以将网络“类民间组织”划分为四种理想类型,分别用英文字母A、B、C、D表示,其中A为常态公益型,B为常态互益型,C为临时公益型,D为临时互益型。A与C、B与D之间的双向箭头表示两种类型的民间组织形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相互转化。如上文所述,各种类型之间有时也会出现重叠和交叉,常态型和临时型“类民间组织”可能会随着事态的推进和变化相互转化。如因为某个社会热点事件临时形成的网络“类民间组织”没有因为事件的结束而解体,反而发展为一种常态化的公益型或互益型“类民间组织”,而常态化的网络“类民间组织”中的成员也会因为对某个社会热点事件的围观和参与发展成为临时型的网络“类民间组织”,然后,随着事件的结束又重新返回各自的常态。
通过以上分析也可以看到,网络“类民间组织”虽然有别于现实社会中实体形态的民间组织,但是它对现实生活正发挥着越来越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人类社会网络结构变迁的过程中,诚如卡斯特所指出的那样:虽然社会组织的网络形式已经存在于其他时空中,但新信息技术范式却为其渗透扩张遍及整个社会结构提供了物质基础,甚至这种“网络化逻辑”可以在全球以一个“即时”的状态运行,而且,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
网络“类民间组织”的存在意义
现阶段,以互联网等新媒体技术为支撑的网络“类民间组织”已成为信息沟通、民意表达和公共参与的重要组织形态。罗伯特·帕特南曾经从社会资本的角度论证了社会组织的重要性,他在成名作《使民主运转起来》一书中指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④帕特南认为,任何社会都由一系列的人际沟通和交换网络构成,其中一些以“横向”为主,把具有相同地位和权力的行为者联系在一起;还有一些以“垂直”为主,将不平等的行为者结合到不对称的等级和依附关系之中。他认为,邻里组织、合作社等类型的公民参与网络都属于密切的横向互动,这些网络是社会资本的基本组成部分。在一个共同体中,此类网络越密,其公民就越有可能进行为了共同利益的合作。
费孝通先生曾将中西方社会结构的差异归结为“团体格局”与“差序格局”。在西方“团体格局”的社会中,维护社会稳定的不是中国式的亲情,而是团体之间的契约,人们必须结成团体才能成为有影响力的社会力量。一个半世纪以前,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指出,美国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便是有无数民间组织活跃其间,这是解决由于社会不平等带来的社会问题的独特民主反映。可见,拥有众多充满活力的网络“类民间组织”为社会良性运行提供了重要机制。
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社会结构分化程度低、国家对资源高度垄断的“总体性社会”⑤,民间组织缺少发展空间而无法立足。市场取向的改革的确立与推进同时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结构转型,为民间组织的勃兴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尤其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各种民间组织迅猛发展,其作用也日益显现。但是,囿于现行政府管理体制以及自身的条件约束,我国现实社会中的民间组织仍然处于发育不足的状态。现实社会中的大多数民间组织是在政府的直接支持下成立的,官方色彩比较浓厚,不少民间组织限于注册、管理、运作机制限制往往有名无实,民间组织的发展和其发挥的功能还远远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现行政府管理体制客观上制约了现实社会中一批草根民间组织的培育和发展。除此以外,中国民间组织还面临着人才缺乏、资金紧张、活动场所和办公设备不足等问题。
与现实社会中的民间组织相比,各种类型的网络“类民间组织”大多属于非正式组织,组织结构松散,人员也不固定,网民之间更多的是一种潜在的联系,因此不需要在现实社会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仍然能通过互联网的辐射力发挥公益作用。网民的社会互动与交往突破了传统模式,打破了实名、时间、空间、在场等诸多限制,各种专业人士、技术人员不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进行资源整合,各种信息与分散的力量可以在更短时间、更大范围内迅速集聚,参与并影响社会事件的进展。可见,网络“类民间组织”的发展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打破现实社会中民间组织的发展瓶颈,从而使民间组织的影响力得以延伸和拓展。
如果承认民间组织是构成公民社会的主体和基础,那么,作为现实社会中民间组织功能的网上延伸与扩展,网络“类民间组织”的兴起无疑加速了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壮大了公民社会的力量,为政治权力和市场权力之外的社会权力在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发挥作用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
首先,它能更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网络“类民间组织”可以将来自民间的单个的资源与能量迅速汇集成一种团体的诉求,这种显性的公共话语权的形成强化了行政监督的公众基础,能够对行政权力的不规范行使产生一种社会的约束和制衡。“李昌奎案”、“山西长治公务员招考舞弊案”等无不体现了网民联合的力量,在这些事件的处理过程中,网民汇聚起来的声音不仅影响了政府决策,甚至推进了法律法规方面的变革。在我国当前行政权力仍居主导地位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网络“类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发展将开辟一条崭新的行政监督路径。
其次,它有利于扩展公民意见表达和利益诉求的渠道。在当前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各个社会群体和阶层都希望对自己的利益和诉求进行表达。各种各样的网络“类民间组织”为不同的社会阶层,尤其是草根阶层提供了更便捷的意见表达平台。无论是通过网络成名的歌手“东来东往”、“西单女孩”,还是徒手接住坠楼女童的“最美妈妈”吴菊萍、“拾道德之荒”的阿婆陈贤妹,他们之所以成为被世人关注的焦点或楷模,无不是因为网民联合体的力捧。在传播渠道更加多元的网络化时代,社会需要倾听网民的意见和心声。
再次,它有利于激发公民社会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网络“类民间组织”为公民的社会参与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和平台,客观上提高了公民的参与能力和参与绩效,有效地调动和激发了公民的参与热情。2011年由学者于建嵘微博发起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经众多网友热心参与形成了强大的舆论传播力量,网友与媒体、公安部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等社会力量合力行动,最终解救了一批被拐儿童,并将之形成制度。“温州动车追尾”事件后,微博在快速发布信息、动员社会公众到事故现场救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响应号召的网民联合体汇聚成了一个临时公益型的网络“类民间组织”,参与过程及时、高效、公开、透明,参与效果立竿见影,使公民乐于从传统被动的“要我参与”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参与”。
综上,网络“类民间组织”是人们在虚拟社区中形成的认同团体,既体现了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愿性等现实社会中民间组织的特征,其成员互动又因为打上了网络社会中缺场交往、匿名交往和非正式交往的烙印而与现实社会中民间组织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网络“类民间组织”的兴起和发展不仅有效突破了现实社会中民间组织的发展瓶颈,使其影响力得以大大延伸和拓展,而且,网络“类民间组织”的建设和发展还有利于发挥网络虚拟社会的积极作用,有利于网络虚拟社会正向功能的开发,使其更好地为满足人们的合理需求提供服务,并促进其与现实社会的良性互动与协调发展。当然,作为一种新的非实体性的网络组织形式,网络“类民间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也必然会面临很多问题,在对虚拟社区进行认识和解读时,应当考虑这种全新的民间组织形式的特性,在一个新的制度框架内理顺其运行机制并进行有效治理。
①由于目前学术界对于民间组织有多种提法,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等,此处采纳俞可平关于这些词汇的区分,并统一使用民间组织概念。关于民间组织与其他提法的区分参见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成长的制度空间和发展方向》,《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②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指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参见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成长的制度空间和发展方向》,《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公民社会也称“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俞可平在文中区分了中国学术界使用这三个术语时的微妙差别。他认为,“市民社会”是对civil society的经典译名,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译本,但这一术语在传统语境中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贬义,许多人事实上把它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而且容易把这里的“市民”误解为“城市居民”。“民间社会”最初多为历史学家在研究中国近代的民间组织时加以使用。这是一个中性的称谓,但在不少学者特别是在政府官员眼中,它具有边缘化的色彩。“公民社会”则是改革开放后对civil 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公民的公共参与和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③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是在民政部门正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社会公益团体,是关爱儿童的各界爱心人士自愿参加的民间志愿者组织。协会的宗旨是:关爱儿童,共筑和谐。致力于为失踪儿童家长提供免费的寻人帮助,帮助走失、被拐、被遗弃儿童寻找亲人,帮助因各种原因流浪、乞讨、卖艺的儿童回归正常生活。
④[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⑤孙立平:《动员与参与——第三部门募捐机制个案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