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天庆时期俄罗斯、西藏典型粮食文献考证与解读_西夏论文

俄藏西夏天庆年间典粮文契考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契论文,西夏论文,年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初沙俄大佐科兹洛夫和英国探险家斯坦因从我国内蒙古额济纳旗黑水古城掘走的西夏文献中,各有十几件债主为裴松寿的西夏天庆年间典粮文契。1953年法国马伯乐在伦敦出版《斯坦因在中亚细亚第三次探险所获中国古文书考释》,公布英藏西夏天庆年间典粮文契,196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辑的《敦煌资料》第一辑(中华书局,1961)收录了该文契。1980年陈国灿根据《敦煌资料》第一辑中公布的材料,发表《西夏天庆间典当残契的复原》[1]一文,对英藏西夏天庆年间典粮文契作了详细的考释。俄藏西夏天庆年间典粮文契则长期不见著录,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俄两国整理出版《俄藏黑水城文献》(汉文部分)时,才公布了影印件[2]。英俄两国分藏的西夏天庆年典粮文契虽都出于同一个商人,但贷出的粮食与利率却不尽相同,英藏文契已有专文论述,本文仅就俄藏文契及其相关问题略作探讨。

一、文契释文

俄藏西夏天庆年间典粮文契,汉文写本,未染麻纸。西夏刻本《金刚般若波罗蜜经》裱纸,揭裱后编号TK49P与TK16V。行楷,墨色有浓淡。编号TK16V残存“其斛斗限至来八月初一日将本利斛斗计”、“同立文字人胡僧的[画押]”、“立文字人胡住儿”等字样。

编号TK49P文契计12件,第一件高23厘米,宽3.6厘米,2行;第二件高23厘米,宽8.6厘米,5行;第三件高21厘米,宽5.2厘米,3行;第四件高21.5厘米,宽4.3厘米,3行;第五件高7.5厘米,宽1厘米,1行;第六件高23厘米,宽8.7厘米,4行;第七件高15.8厘米,宽6.1厘米,4行;第八件高6.5厘米,宽8厘米,3行;第九件高14.3厘米,宽5厘米,2行;第十件高6.8厘米,宽5.4厘米,3行;第11件高9.5厘米,宽6.8厘米,3行;第12件高4.9厘米,宽4.7厘米,3行。[3]为了便于讨论,兹释文如下。

1.[天庆六年四月六(日)]

裴松寿处取到□子五斗加七利,共本利子[八斗](五升)

2.加五利□□……

[天庆六年]四月[十六日]立文人胡住儿……

裴松寿处取到[大麦六斗加五]利,共本利……

其大麦限至来八月初一日交还,如限日不见交

还之时,每一斗倍罚[一斗]……

3.五升,其□子限至来八月初一日交还,如限[日]不见(左行倒黏字)

还之时,每一斗倍罚一斗,与松寿麦用不同□□

……得添还上件本利

4.天庆十一年五月廿四日,立文约人夜□讹令嵬,[今]

将自己旧□马毯二条于裴 处典到大

麦五斗……

5.嵬名圣由嵬今

6.……[画押]

次男皆聂[画押]

知见人马能嵬[画押]

书文契人张□□[画押]

7.□银盏台尽一[副]……

□绶袄子一领于裴处

□□本利小麦十六石一斗,其典

□□□将一任出卖,不词

8.[立文人□□□]

[□者□□□]

[□□人□尚父□]

9.立文人曹……

知见人……

10.……[画押]

……[画押]

11.……尚遇今将自己……

……大麦五斗加三利,共……

……限至来八月初一日

12.立文人……

同立文人……

知见人……

二、相关问题考证

1.文契订立时间

俄藏编号TK49P文契订立时间跨度较大,本文编号1、2的为天庆六年,编号4的为天庆十一年,从天庆六年到天庆十一年,前后相距5年。这是很有意义的,它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西夏黑水地区的粮食借贷不是偶发的,而是在每年青黄不接时都要进行;二是西夏黑水地区活跃着专门或长期从事借贷的商人,裴松寿就是其中的代表。

本文编号7残契规定到期偿还“本利小麦十六石一斗”。按天庆六年小麦借贷是加七利,天庆十一年是加四利,只有小麦九石五斗加四利的情况下,本利才能是小麦“十六石一斗”。可见,该残契是天庆十一年文契。

本文编号11残契首尾缺佚,只保存了借债人“尚遇”、“大麦五斗加三利”、“限至来八月初一日”等字样。大麦加三利是目前所见天庆十一年残契借贷大麦利率,而天庆六年借贷大麦的利率是加五利,由此初步断定该残契是天庆十一年借贷文书。

俄藏黑水城西夏文粮食借贷契约主要集中在西夏中晚期50多年间,较早的有乾祐壬辰年(1172),最晚的有乾定甲申年(1224),其中天庆(1194-1205)与光定(1211-1223)年间最多[4]。黑水城西夏汉文贷粮文契全部在天庆年间,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西夏中晚期黑水地区粮食借贷情况。

2.文契的格式与形制

天庆六年和天庆十一年文契的格式基本一致,均首书某年月日立文字人某某,次书借贷大小麦及其他谷物的本利,接着是到期偿还不上的处罚,最后是立文人、同立文人、知见人、书契人的签名画押。但仔细比较,在许多关键的地方有较大的差别,如天庆六年借贷文契没有典押品,直接书某年月日立文字人某某于裴松寿处取到大(小)麦多少石、斗、升加五(七)利,共本利多少。天庆十一年文契则在某年月日立文字人某某之后,明确书写将自己某某物品于裴处典到大(小)麦多少石、斗、升加三(四)利,共本利多少。换言之,一种是借贷文契,另一种是典借文契。

西夏天庆年典粮文契按日相连,若干文契写在一张纸上,有认为是典当商人裴松寿的“典当契约底账”[1]。虽然文契具有“底账”的功能,但就其性质而言还是契约,上面有双方认可的借贷数量与利息,偿还期限与违约处罚,借贷人、同借人、担保人的画押等等,具有法律效力,受封建社会法律保护。而底账只是单方面的记录,不需要担保和签字画押,不具备法律效力,也不受法律保护。西夏《天盛律令》明确规定:“诸人买卖及借债,以及其他类似与别人有各种事牵连时,各自自愿,可立文据,上有相关语,于买价、钱量及语情等当计量,自相等数至全部所定为多少,官私交取者当令明白,记于文书上。”如果“于官私处借债,本人不在,文书中未有,不允有名为于其处索债”。[5]189-190“文书中未有,不允有名为于其处索债”,就是没有签订借贷文契,是不能凭其他记录索债的。

多件文契写在一张纸上的情况在西夏时期比较普遍,黑水城西夏文借贷文契也常有这种情况,有的多达几十件,如俄藏编号4596高19.5厘米、长144厘米,共有8件契约;俄藏编号4696为粘连在一起的长卷,长500厘米,共有50多件契约[4]。

3.偿还期限与违约处罚

黑水地区位于我国西北内陆,无霜期较短,农作物一年一熟。当地农牧民多在青黄不接的四月、五月借贷粮食,秋收后的八月一日偿还,俄藏天庆年汉文贷粮文契的时间有天庆六年四月六日、天庆六年四月十六日、天庆十一年五月廿四日等,偿还日期均是限至来八月初一日,四月份借债,距偿还有3个月时间,五月份借债,距偿还只有短短两个月时间。如果到期不能偿还,文契有两种处罚规定:一种“限日不见交还之时,每一斗倍罚一斗”,这是天庆六年无抵押借贷文契的规定,它和黑水城西夏文借贷文契规定的“日过不还来时,一石还二石”相一致。西夏文借贷文契还有按借贷比例罚交粮食,汉文文契则没有。另一种是天庆十一年有抵押借贷文契的规定,到期“不赎来时,一任出卖不词”,也即偿还不上,任由出借人出卖抵押品。

西夏法律规定,借贷人若不能偿还债务,借债人及其妻子儿女到债主家出苦力典债[5]189-190,天庆年借贷文契却不见这方面的规定。

4.借贷双方的民族成分

西夏是以党项羌为主体包括汉、吐蕃、回鹘等族在内的多民族政权,黑水监军司所在的黑水地区更是一个多民族地区,这种多民族聚居的状况必然在天庆年间粮食借贷文契中有所反映,本文编号4残契中的立文人(借贷人)夜□讹令嵬,“夜”后一字不清楚,《俄藏黑水城文献》编者按照文意释为“利”[3],根据笔画走势来看,更像“夷”字。“夜夷”与“夜利”音近,当为夜利或野利、拽利,是西夏境内的党项大族,西夏开国皇帝李元昊联姻野利大族,“拽利王旺荣、天都王刚浪{K23U321}者,皆元昊妻之昆弟也,与元昊族人嵬名山等4人为谟宁令,共掌军国之政。”[6]

嵬名,又作威明,是西夏皇家族姓,李元昊称帝建国前改姓嵬名,“自号嵬名吾祖”[7]13993。随着时间的推移,皇家贵族也在分化,一部分族人沦为贫困的农牧民,靠借贷度日,本文编号5残契中的立文人(借贷人)嵬名圣由嵬就属于这一类型。

俄藏TK16V残契中的同立文人(同借贷人)胡僧的是一个值得重视的人物,“胡”当是回鹘。唐朝末年,驰骋漠北的回鹘极盛而衰,分裂成甘州回鹘、沙州回鹘与西州(高昌)回鹘三大部分。这些进入河西与西域的回鹘人,很快适应了当地发达的佛教文化,形成了一批精通多种语言并有较高佛学修养的回鹘僧人,他们深入各地,或到西方取经,或译经讲法,在当时佛教传播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宋乾德四年(966),200余回鹘人与60多汉僧沿着朔方至河西大路到天竺取经[7]吐蕃传;夏景宗李元昊在兴庆府东建高台寺及诸佛塔,“贮中国所赐大藏经,广延回鹘僧居之,演繹经文,易为蕃字”[8]一八;夏毅宗李谅祚时没藏太后在兴庆府西建承天寺,贮经其中,“延回鹘僧登座演经,没藏氏与谅祚时临听焉”[8]一九。保留至今的西夏文大藏经,相当部分是由回鹘僧人完成的。因此我们有理由推测,同立文人(同借贷人)胡僧的是一个回鹘僧人。

文契中有不少汉姓人物,英、俄藏文契中的知见人马能嵬,英藏文契中立文人张屈栗,以及俄藏文契中的书契人张□□、立文人曹□□等都是汉姓。裴松寿是一个专门从事放高利贷的汉人(英藏天庆间典粮文契有“于裴处典到”及“于裴松”等字样,陈文据此认为典借商人是裴松。俄藏天庆间借粮文契则记载于“裴松寿处取到子五斗加七利”,由此断定借贷商人姓名是裴松寿,而非裴松),他是黑水地区目前所见的放贷时间最长、放贷数量最大的商人,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由于文契作为裱纸保存下来,剪裁得非常残,我们见到的只是天庆六年与天庆十一年的一小部分,没有中间部分,也没有天庆六年以前和天庆十一年以后的部分,也就是说裴松寿完全有可能长期在黑水地区从事借贷,可能是文契反映的五年,也可能是八年、十年、二十年。由此可见,西夏黑水地区的高利贷不是偶发的,而是长期的、普遍的,是这一地区封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内容。

5.借贷利率

西夏粮食借贷计息方式大致有总和计息、按月计息和按日计息三种[4]。总和计息一般是青黄不接的三月、四月借贷月,收获后的七月、八月偿还,利息有三利、四利、五利(即半变)、六利、七利、八利,以及“倍称之息”,即30%到100%的利息。天庆间典粮文契就是总和计息,其中天庆六年借贷子加七利,借一斗还一斗七升,借贷大麦加五利,借一斗还一斗五升;天庆十一年借贷大麦加三利,借一斗还一斗三升,借贷小麦加四利,借一斗还一斗四升。这个利率属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天盛律令》规定:“全国中诸人放官私钱、粮食本者,一缗收利五钱以下,及一斛收利一斛以下等,依情愿使有利,不准比其增加。”[5]188贷钱“一缗收利五钱以下”为每日利息,贷粮“一斛收利一斛以下”为总和利息。[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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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天庆时期俄罗斯、西藏典型粮食文献考证与解读_西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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