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昌平分治制度初探_常平论文

宋代提举常平司制度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制度论文,提举论文,常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宋代提举常平司创置于改革的热潮之中,既是地方行政机构,又是路级监察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对宋代政治体制改革还是经济文化发展均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拟就宋代提举常平司的设置状况、职能作用及官员选任等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宋代提举常平司的设置状况

宋代提举常平司简称“仓司”,或者“庚司”,其前身是提领常平仓。淳化三年(公元992年)六月,太宗令京城设置了常平仓, “以常参官领之”。真宗景德三年(公元1006年),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两浙等地均设置了常平仓,由转运司并本州选幕职州县官清干者一员“专掌其事”。神宗初年,朝廷特遣使提举诸路常平广惠仓,此即“提举常平之所始也”〔1〕。

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中央变法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成立后,诸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安抚司等监司官,有的对变法持观望态度,有的坚决反对变法,王安石“欲力成新法”〔2〕, 根据制置三司条例司的奏请,设置了诸路提举官和管勾官。“河东、湖南、梓州、利州、夔州各二员,江西、湖北、成都府、广东、广西、福建各一员,又差官同管勾陕西、江西、湖北、成都、广东、广西、福建各一员”。当时诸路各置提举官二员,管勾官一员,“或共置二员,开封府界一员,凡四十一人”〔3〕。这批提举官派往各地以后, 宋神宗对监司制度进行了更改,“置提举司,位叙资级视转运判官,遂与提点刑狱、转运、发运副使及使定为迁格”〔4〕。诸路提举常平司设置后, 立即遭到了吕公著、曾公亮、韩琦、司马光等反变法派的反对,他们纷纷上疏,请求罢去提举司,王安石竭力反驳,“动辄忿争”,把吕公著等人的上疏视为“流俗之浮议”,并劝说神宗道:假如不设诸路提举常平司,把变法事宜“付之他司,事必不举矣”〔5〕。在皇帝的支持下, 王安石战胜了反变法派。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七月,神宗下诏规定:“诸路提举常平官到阙,并令辞见,如有合奏陈乞上殿,即依提点刑狱仪制施行。”〔6〕至此,宋代提举常平司正式形成制度。

神宗元丰年间,某些路的提举常平司官员增多,如河东、永兴军、两浙等路各增提举常平官一员。元祐更化时,诸路提举常平司被罢去。哲宗亲政后,不仅复置了诸路提举常平司,并且规定:“提举官资序、请给、序位、服色、人从并视转运判官,以资序相压同者序官”〔7〕,自此提举常平司恢复了监司地位。

南宋建立后,置诸路提举常平官,但仅一年之久,又罢诸路提举常平官,将其职能归于提点刑狱司。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八月,高宗采纳显谟阁待制孙觌的建议,复置诸路提举常平司。翌年八月,朝廷再次罢诸路提举常平司,将其职能归于提点刑狱司。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闰二月,宋廷将提举常平司并入提举茶盐司,如果当地没有茶盐司者,仍令提点刑狱司兼领其职能。绍兴八年(公元1138年)十二月,高宗根据参知政事李光的建议,复置诸路提举常平司。绍兴十三年(公元1143年)二月,高宗下诏规定:“诸路常平司职事,令茶盐官兼领。”〔8〕绍兴十五年(公元1145年)八月, 户部侍郎王鈇请求复置提举常平官,以主管官为干办公事,高宗采纳其建议,“诏诸路提举茶盐官改充提举常平茶盐公事”。同年十二月,吏部言:“常平官今来改充提举常平茶盐公事,合依旧法为监司,与转运判官序官,及岁举改官五员,县令三员,大小使臣升陟八员,承务郎以上五员,试刑法官七人,合依旧尽还本司”〔9〕,高宗同意了吏部的请求, 使提举常平司恢复了监司的地位和职能,此制一直因袭至南宋末年。

宋代诸路提举常平司下属组织系统,“州有管勾官,县有给纳官”〔10〕。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五月,神宗诏令“诸路州军并差一员管勾常平钱谷,十县以上二员分治”,广南无通判州军,“委知州管勾”〔11〕。县的给纳官,熙宁七年(公元1073年)二月“专置一主簿”,“纳给役钱及常平”,同年八月规定:“新增县丞、主簿,就充给纳官”;其后又“省开封府十二县给纳官,止令县丞兼管常平钱谷”〔12〕。神宗以后,管勾官、给纳官随提举常平司的变化而废置。

二、宋代提举常平司的职能

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说:“提举常平司操常平敛散之法,申严免役之政令,治荒修废,振民艰厄”,“岁察所部廉能而保任之,若疲软或犯法,则随其职事劾奏”〔13〕。其实宋代提举常平司的职能比马端临概括的还要广泛。

(一)总领一路变法政务

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神宗诏令“差官充逐路提举常平广惠仓兼管勾农田水利、差役事”〔14〕,自此提举常平司“总一路之法”〔15〕。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十二月,神宗明确规定:“常平钱谷、庄产、户绝田土、保甲、义勇、农田水利、差役、坊场、河渡,委提举司专管勾。”〔16〕元祐更化时,提举常平司的职能被罢归提点刑狱司。哲宗亲政后又规定:常平、免役等新法“并以元丰条制,止令提举司专领,其转运、提刑司勿与”〔17〕。南宋建炎二年(公元1128年)八月,诸路提举常平司复置后,政府“还其籴本”,除“青苗钱不散外,常平、免役之政皆掌之”〔18〕。孝宗朝,诸路提举常平司仍主管役法及农田水利等政务。如乾道九年(公元1173年)正月,朝廷令浙东提举常平司“将人户承买官产一千贯以上,免差役三年;五千贯以上免五年;和买并免二年”〔19〕。淳熙七年(公元1180年)十二月,孝宗又诏令诸路提举常平司:“常切约束所部县丞,每季检视措置农田兴修水利,务要广行灌溉田亩。”〔20〕宁宗朝,诸路提举常平司还要参与“措(置)保甲”〔21〕。

(二)主管常平仓和义仓

宋代的常平仓主要用以平定粮价及灾荒年的赈济,自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起,由诸路提举常平司主管。宋代的义仓专用于灾荒年的赈济,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以后,也隶属于提举常平司。

南宋绍兴十五年(公元1145年)以后,常平钱谷“皆取以赡军”,提举常平司“无复平粜之政”〔22〕,主管常平仓和义仓的具体政事。首先是督责州县按时拘收、盘量常平钱谷,并向朝廷汇报。如乾道四年(公元1168年)六月,孝宗诏令诸路提举常平司“督责所部州县,候秋成日,将人户合纳之数。依条限拘催,尽实收椿,仍以见管钱依时收籴,不得违戾,及依已降指挥,每岁春季躬历所部州县,盘量见在米斛,具数闻奏”〔23〕。其二是督责州县将常平、义仓米以新易陈。为了防止诸路常平、义仓米腐烂,由提举常平司督责所属州县将常平、义仓米按时以新易陈。乾道二年(公元1166年)十一月,孝宗令诸路提举常平司“申儆州县,常切以新易陈,无致损坏”〔24〕。乾道五年(公元1169年)八月,针对知州、通判在调离、上任的新老交替之际,不负责任,使常平、义仓米腐烂的问题,孝宗规定:今后知州、通判新老交替之际,“从提举司取见管常平钱米有无陈腐,侵支充用,新旧官连衔结罪保明申朝省”〔25〕。其三是点检常平、义仓。宋代诸路提举常平司每逢年终要点检所属州县的常平仓和义仓,并向朝廷汇报。乾道三年(公元1167年)十二月,孝宗重申了这一规定:“诸路提举官常切点检常平、义仓,毋致侵移及不虚椿数目,仍于岁终具当年所纳并通见在实数闻奏。”〔26〕如果不去点检,则以渎职罪论处。

(三)赈济灾民

赈济灾民是宋代提举常平司的重要职能之一。北宋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二月,淮南地区发生了灾荒,哲宗诏令淮南东、西路提举常平司“体量饥歉,以义仓及常平斛斗依条赈济”〔27〕。绍圣元年(公元1094年)十月,京西地区遭到了灾害,哲宗诏令京西南、北路提举常平司“督视州县,无令流殍”。翌年二月,河北地区遭到了灾害,哲宗诏令“内藏库支钱十万石、绢十万疋,分赐河北东、西两路提举司,准备赈济”〔28〕。崇宁五年(公元1106年)正月,两浙路发生了水灾,徽宗诏令两浙路提举常平司“赈济水灾乏食者”〔29〕。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十月,淮南地区灾害严重,徽宗诏令提举常平司官“躬至所部,竭力赈济”〔30〕。南宋绍兴十九年(公元1149年)四月,高宗对辅臣说:两浙等路“灾伤去处,可令提举常平官亲诣所部,借贷种粮,务要实及饥贫民户”〔31〕。绍兴二十八年(公元1158年)九月,高宗下诏规定:“今后灾伤州县校教及五分处,即令申常平司取拨义仓米,量行赈济。”绍兴三十二年(公元1162年)二月,两淮地区遭到了灾害,高宗令“本路常平司赈济”〔32〕。乾道元年(公元1165年)五月,广东地区“峒民残破”,孝宗令本路提举常平司“依条赈济”〔33〕。淳熙二年(公元1175年)九月,淮南东路部分地区发生了旱灾,孝宗令本路提举常平司和转运司“取拨常平、义仓米措置赈粜”〔34〕。淳熙十年(公元1183年)十一月,两浙地区发生了灾害,孝宗令当地提举常平司“各行下所部,如有阙食人户,仰依条支给常平、义仓钱米,措置存恤,毋致失所及有流移”〔35〕。嘉定十五年(公元1222年)三月,江西路发生了旱灾,宁宗令本路提举常平司“赈恤旱伤州县”〔36〕。

宋代提举常平司在赈灾的具体工作中,偏重于负责籴给借贷政务。绍兴九年(公元1139年)高宗曾明确规定:诸路赈灾,“检放展阁之事则责之转运司,粜给借贷则责之常平司,觉察妄滥则责之提刑司,体量措置则责之安抚司”〔37〕。

(四)掌管一路户绝、没官等田产

宋朝时,由于战争及政府对贪污、劫盗等案件的处理,各地出现了一些户绝及没官的田产。所谓户绝田产,即“人户断绝之家”留下的田地和财产;没官田产主要是拘收贪官污吏或籍没劫盗得到的田地和财产,违法交易被官府没收的钱物有时也被籍入其中。

宋政府把诸路的户绝、没官等田产,常交给提举常平司掌管。绍兴二十年(公元1151年)四月,高宗“以没入官田悉归常平司,禁募民佃种”〔38〕。绍兴二十九年(公元1159年)七月,高宗诏令诸路提举常平司官,“躬亲措置没官、户绝等田宅”〔39〕。

宋高宗和孝宗两朝,诸路提举常平司对户绝、没官等田产的职责主要是出卖。绍兴二十九年(公元1159年)七月,高宗规定:诸路提举常平官“如能率先出卖数多,仰户部具伸尚书省取旨,优异推恩;或出卖数少,当行黜责”〔40〕。隆兴二年(公元1164年)十一月,孝宗诏令诸路提举常平司“依元降出卖没官田产指挥施行”〔41〕。

宋孝宗以后,诸路提举常平司在出卖户绝、没官田产时,“皆为强豪挟持恃势力,以贱价买之,官司所获无几”〔42〕。针对这些问题,朝廷又令诸路提举常平司将户绝、没官之田招募人耕种,然后将“拘收租课入常平,违者科罪”〔43〕。宁宗以后,诸路提举常平司每年年底,必须将该年拘收的户绝、没官田产情况,置籍向朝廷汇报一次。

(五)兼领慈善事务

两宋时期,封建经济虽有了较快的发展,但由于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仍民不聊生,甚至有些地区的农民无力养活自己的亲生儿女,出现了“贫而弃子”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宋政府在诸路设置了慈幼局,以收养遗弃婴儿。诸慈幼局隶属于提举常平司。宋人黄震的《黄氏日抄》卷七九《晓谕遗弃榜》中载:“本司(提举常平司)元有慈幼局。”《宋史》卷四三八《黄震传》中也载:“常平(司)有慈幼局,为贫而弃子者设。”

绍兴八年(公元1138年),高宗令诸路提举常平司,对贫穷妊妇支常平米四斗,绍兴十五年(公元1145年)“改支一石”。此后又规定:“诸坊厢委系贫乏妊妇,无力养弃之家,诉于临产之时,经坊长保明”,提举常平司“支保产米一石,会子五贯。”〔44〕对那些被父母遗弃的婴儿,宋政府允许其他人户收养,由提举常平司“出粟给所收家”〔45〕,或者由提举常平司“雇人乳哺, 其乳母每月量给钱米养赡”〔46〕。

(六)兼管矿业生产

宋神宗以前,诸路矿业多由转运司、提点刑狱司等机构兼管。自熙宁年间起,“凡山泽之利始掌于常平”〔47〕司。元祐更化时,提举常平司被罢去,诸路矿业由转运司、提点刑狱司等兼管。

崇宁二年(公元1102年)八月,徽宗以同年三月为界,把诸路矿场分为新、旧两类。凡在此以前开采的矿场称旧坑冶,仍由转运司管理;此后开采者为新坑冶,“隶提举常平司,置场官监处,冶户无力兴工,许借常平司钱,俟中卖,于全价内克留二分填纳,不堪置场,召人承买处,中卖入官,价钱以常平司钱,限当日支还”〔48〕。也就是说,新坑冶由提举常平司兼管。提举常平司对新矿冶还有制定生产条令及管理的职权。如新矿冶的“告发、检踏、烹炼费用等并以常平条令从事”〔49〕。

南宋建炎元年(公元1127年)八月,高宗根据户部的意见,将诸路新坑冶的管理权又归属于转运司。自此,提举常平司不再兼管矿冶生产。

(七)兼领盐法改革和买纳盐场

宋代的盐法曾几次更改,其中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二月卢秉倡议的盐法改革就是在提举常平司的领导下,“预备本钱,优给煮海之民,俾无私贩”〔50〕。

绍兴十五年(公元1145年)八月,诸路提举常平司和提举茶盐司合并为提举常平茶盐司后,两浙、淮东等地区的买纳盐场及催煎盐场直接隶属于该路的提举常平茶盐司。提举常平茶盐司的干办公事及其他分司的干办官,“专一往来诸场,措置催督盐课”〔51〕,“专一提督盐仓收支,点检诸场买纳”〔52〕。正如黄震在理宗景定四年(公元1263年)所概括的:“浙西诸场,旧各置催煎官一员;县市置买纳官、支盐官各一员,而提举司总其权于上。”〔53〕

(八)按察官吏

宋代提举常平司设置不久,朝廷就赋予其按察官吏的职能。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七月,神宗下诏规定:“提举诸司库务司勾当公事官,不得擅诣诸司库务点检取索文字,追呼公人,违者,提举司劾奏。”〔54〕宋代不少官员在上疏中谈到了提举常平司按劾官吏的职能。如御史蔡承禧在给神宗的上疏中说:“朝廷提仓之官,所系不轻,一路承禀按察,与监司无异。”〔55〕司马光也说:提举常平官“皆得按察官吏,事权一如监司”〔56〕。宣和三年(公元1121年)四月,提举江东常平司王瞻给徽宗的上疏中写道:“常平专置使者,付以刺举。”〔57〕

南宋时,皇帝不断强调提举常平司按察官吏的职能。乾道四年(公元1168年)八月,孝宗下诏:自后州县敢擅借支常平雇役钱者,提举常平司“依条按劾以闻”〔58〕。淳熙十二年(公元1185年)八月,孝宗对新上任的提举茶盐公事赵巩说:“卿易为监司,以刺举为职,贤者固可举,赃吏切不可不按。”〔59〕现存的文献中记载大量提举常平官按劾官吏的状文。其中有一状云:

照对某暂摄常平,毫发无补僣,以岁终有会之法,类申本路同官之贤间有不才……袁州万载县丞石应雷贪暴非一,尝检校彭祥甫家卑幼业,勒取钱三千贯,勒卖卑幼业人每田百把取钱百贯;为听子袁晋等过付反违法自擅没田入县学以掩众议……吉州安福县主簿、权县事赵必亦贪非一,尝与寄居扬州赵司户及前抚州赵司户相朋为奸,每断锁一人取钱五十贯,佥状一纸每收钱一贯,其苟贱如此,及多差吏卒入乡行劫,民不聊生。〔60〕

以上状文说明,宋代提举常平官有法定的岁终按劾官吏的职能。理学大师朱熹为浙江路提举常平官时,“按劾赃吏”,“一路肃然”〔61〕。汤汉为福建路提举常平司官时,曾弹劾福州知州史岩之和泉州知州谢〔62〕。

(九)审理民事诉讼案件

宋代提举常平司有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职能。北宋徽宗时,“民有讼田者二十年不决”,提举江西常平司程迈上任后审理此案。他认真“阅其牍”,审问诉讼者道:“年几何?”诉讼者回答说:“六十六。”程迈质问道:“尔所赍券乃庆历三年,时方年七岁,安得妻财置产讼者?”〔63〕诉讼者无言对答。

南宋时期,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不仅土地争论问题严重,而且役法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为了解决案件积压问题,朝廷常令提举常平司参预审理民事诉讼案件。

(十)荐举官员

北宋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正月,神宗下诏制定提举常平司荐举官员的人数。其法规定:“诸路提举所举官计二百有九人,内二百有一人均减增定。”〔64〕南宋绍兴十五年(公元1145年)十二月,提举常平茶盐公事“依旧法为监司”后,高宗又规定:诸路提举常平官“岁举改官五员,县令三员,大小使臣升陟八员,承务郎以上五员,试刑法七人”〔65〕。

此外,宋代提举常平司官员还有分巡州县,反映民间疾苦,兼领其他差遣等职能。这些职能既有行政、民政性质,又具有司法、监察性质,突出反映了宋代路级行政与监察体制不分离的特征。

三、宋代提举司官员的选任和考课监督制度

宋代提举常平司虽比其他监司设置晚,但其官员的选任与考课监督也是自成体系,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

(一)选任方式

宋代提举常平司官员的选任方式大致有三种,即皇帝亲擢、臣僚荐举和宰执堂除。

王安石变法时,诸路提举常平司官员的选任多由中央变法机构或王安石本人直接控制。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诸路提举常平官刚设置时,其人选多由置制三司条例司“奏辟属官”〔66〕充任。翌年四月,王安石“再举西川、福建提举官四员”〔67〕。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九月,神宗“诏三司、司农寺各同罪举升朝官五人充诸路提举官”〔68〕。

南宋高宗和孝宗两朝,诸路提举常平司官缺员,皇帝往往“亲自拔擢”〔69〕。宁宗朝以后,诸路提举常平司官员多由宰执堂除。如嘉泰元年(公元1201年)八月,皇帝令宰相和执政“精择素有才望之人,付以常平使者之职”〔70〕。

(二)回避法

宋代为了保证提举常平司在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特制定了提举常平司官员人选避亲嫌、避本贯法。其法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提举常平司官员人选与所辖区的知府、知州、通判等属官之间避亲嫌。亲代提举常平司与所辖区的知府、知州、通判、知县、县令等之间,不仅是上下级行政关系,而且也是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为了保证地方行政、民政及监察职能的行使,朝廷制定了提举常平司官员与所辖区官员之间避亲嫌的制度。宣和七年(公元1125年)五月,赵遹出知颍昌府,而赵遹的女婿程芾为本路提举常平官,赵遹与程芾皆上疏“以亲嫌乞令回避”。徽宗下诏“从之”〔71〕。

2.提举常平司官员人选与同路其他监司官之间避亲嫌。宋代为了使提举常平司与其他监司官之间不结党营私,且行之有效互相监察,制定了同路监司官之间避亲嫌法。其法规定:同一路的提举常平、转运使副、提点刑狱等官之间避亲嫌。绍兴十一年(公元1141年)八月,提举江南东路茶盐公事郑侨年上疏说:本路“转运副使王唤系亲姊之夫,有诸司互察之嫌”〔72〕。高宗令郑侨年与提举两浙市舶司王传两易其任。

3.避本贯法。这一制度规定:官员不能在籍贯所在路分或产业所在路分任提举常平司官。政和三年(公元1113年)闰四月,徽宗下诏强调:“今后监司不许任本贯或产业所在路分”〔73〕。

此外,王安石变法时期,提举常平司官员与判司农寺之间也要避亲嫌。如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八月,权发遣夔州路转运判官曾阜被罢去了所兼任的提举常平司职务,其原因是与判司农寺曾布有“亲嫌故也”〔74〕。

(三)资序法和政治条件

宋代提举常平司官员的资序略低于转运使副和提点刑狱。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诸路提举官“以朝官为之”,管勾官“以京官为之”〔75〕。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正月,神宗诏令提举常平官“并差朝官资任”〔76〕。大观三年(公元1109年)十月,徽宗令提举常平官“用通判资序”〔77〕。南宋绍兴六年(公元1136年)五月,高宗又下诏规定:“自今诸路提举茶盐常平司官有阙,并取资历已深”,“或于郎官以上选择任用”〔78〕。

宋代提举常平司官人选必须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政治条件。第一,政绩显著,无贪赃行为。政和元年(公元1111年)十二月,徽宗诏令提举常平司官人选要“政绩显著,无赃私徒坐”〔79〕行为。淳熙八年(公元1182年)九月,孝宗又强调:“自今诸路提举官毋得轻授”,“须履历有政绩之人”〔80〕。第二,品行端正。如淳熙九年(公元1182年)六月,孝宗下诏规定:提举常平茶盐等监司官人选要“操行端亮,风力强明”〔81〕。第三,精明能干,有威信。如嘉泰元年(公元1201年)八月,宁宗明确规定:提举常平茶盐司官员人选,要以“精力强敏,优于政术,一路官吏之所畏服者”〔82〕充任。

(四)对提举常平司官员的考课监督

宋代对诸路提举常平司官建立了严密的考课监督制度。首先,诸路提举常平司官员要接受上一级中央机构的考课监督。 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八月,神宗明确规定, 诸路提举常平官由司农寺“考校升黜”〔83〕。元丰改制后,诸路提举常平司要接受户部的监督。徽宗大观年间,朝廷向诸路提举常平司颁布了“旁通”格式,令其“每岁终,遵依体式,具实管见在收支编成旁通”,于次年春申报户部。由户部对诸路提举常平司每年的收入情况进行检查。政和七年(公元1117年)十一月,徽宗又令诸路提举常平司将每年申报户部的旁通“量行开说”,即对收支费用作一明细帐目。如常平散敛帐目内,要注明“已敛若干,未敛若干;其未敛之数内,若干系灾伤倚閤,若干系逃亡户绝,若干系拖欠未纳”。场务原管处帐目,要注明“若干已卖,若干未卖,其未卖之数内,若干系因败阙停闭,若干系过月未卖之数”。这些明细帐目由户部“逐一检察钩考”〔84〕。南宋乾道九年(公元1173年)七月,根据户部尚书杨倓的请求,孝宗令诸州常平钱谷“委邻州点检”,“结罪申提举司”,提举常平司“核实保明,限一月奏”报朝廷,如果提举常平司“不按月闻奏”,由户部“比较最迟去处按劾”〔85〕。这些制度一直沿袭到南宋末年。

其次,提举常平司官员还要接受同路其他监司官的监察。如政和元年(公元1111年)十二月,徽宗下诏强调:州县擅收用常平钱谷,“提举司知而不举者,委提刑司觉察闻奏”〔86〕。

结语

宋代提举常平司制度的创置,是王安石变法的产物,也是宋代地方财政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它将宋代的地方财政体制一分为二,“转运司独主民常赋与州县酒税之课,其余财利悉收于常平司”〔87〕。熙宁、元丰年间,诸路提举常平司为政府创收了大量的财富,“尔时钱谷充斥府州,大县至百万,小县犹六、七十万贯”,扭转了财政危机的局面。这些钱谷徽宗崇宁年间,“始取充学校、养士、居养、安济、漏泽园等费”,政和年间,“又取以供花石、应奉之资”〔88〕。南宋初年,诸路常平钱谷所剩无几,而“四方所积,犹以亿万计”〔89〕。提举常平司在宋代政治经济文化中的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宋代提举常平司在地方行政与监察体制运作中的作用,应视各时期而论。王安石变法时期,提举常平司积极推行新法,监察不法官吏。徽宗政和年间,提举常平司的弊端逐渐明显。南宋时,某些提举常平茶盐司官员“督责茶盐,用法苛惨,至常平、义仓、水利民田则置而不顾”,“不法、不义反甚于州县”〔90〕。这些弊端固然与提举常平司自身的制度有关,但与当时政治的腐败有密切的关系。

一言以蔽之,宋代提举常平司制度的积极作用远远大于弊端。

注释:

〔1〕潘自牧:《记纂渊海》卷三四《监司》,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3月影印四库全书文渊阁本。

〔2〕赵汝愚:《宋名臣奏议》卷六七司马光《上哲宗乞罢提举官》,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3月影印四库全书文渊阁本。

〔3〕杨仲良:《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以下简称《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八《青苗法上》,台湾文海出版社1982年1月印行本。

〔4〕《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二之一八,中华书局1957年11 月影印本(以下此书不再注版本)。

〔5〕〔75〕《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八《青苗法上》。

〔6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二一三熙宁三年七月癸丑,中华书局点校本(以下此书不再注版本)。

〔7〕〔8〕〔9〕《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七、四五之二○、 四三之九。

〔10〕〔15〕《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三之一四。

〔11〕〔16〕《长编》卷二八九元丰元年五月丙戌、卷二七九熙宁九年十二月甲午。

〔12〕《长编》卷二五○熙宁七年二月癸未、卷二五五熙宁七年八月己卯、卷二七九熙宁九年十二月丁酉。

〔13〕《文献通考》卷六一《职官十五》,中华书局1984年5 月影印本。

〔14〕《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二。

〔17〕〔19〕〔20〕〔23〕《宋会要辑稿·食货》一四之七至八、六一之三三、六一之一二六、六二之四三至四四。

〔18〕〔61〕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七○《监司门》,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3月影印四库全书文渊阁本。

〔21〕〔36〕《两朝纲目备要》卷八嘉泰四年七月戊子、卷一六嘉定十五年三月丁巳,台湾文海出版社1982年1月印行本。

〔22〕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一《提举常平茶盐》,台湾文海出版社1982年1月印行本。

〔24〕〔25〕〔26〕〔27〕〔28〕〔29〕《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二之四一、六二之四五、六二之四二、六八之四二、五七之一二、五七之一三。

〔30〕〔31〕〔32〕〔33〕〔34〕〔35〕《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七之一五、五七之二○、五七之二一、五八之四、五八之一四、六九之六六。

〔37〕〔40〕〔41〕〔42〕〔46〕〔77〕《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七○、六一之二四、六一之三○、六一之四四、五八之二一、四九之二五。

〔38〕〔45〕〔62〕〔81〕《宋史》卷三○《高宗七》、卷四三八《黄震传》、《汤汉传》,卷三五《孝宗三》,中华书局1977年11月标点本。

〔39〕〔48〕〔51〕〔52〕〔57〕〔58〕《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三二、四三之一四三至一四四、四三之三三、四三之四五、四三之一一、四三之三六。

〔43〕〔59〕《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六三淳熙十三年四月庚戌、卷六二淳熙十二年八月丙寅,台湾文海出版社1982年1月印行本。

〔44〕〔53〕〔60〕黄震:《黄氏日抄》卷七九《晓谕遗弃榜》、卷七一《赴两浙盐事司禀议状》、卷七六《又岁终劾官状》,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3月影印四库全书文渊阁本。

〔47〕〔66〕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理财》、卷二六六《理财》,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3月影印四库全书文渊阁本。

〔49〕王安中:《初寮集》卷三《论妄兴坑冶札子》,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3月影印四库全书文渊阁本。

〔50〕〔54〕《长编》卷二三○熙宁五年二月戊辰注文、卷二一三熙宁三年七月乙巳。

〔55〕〔67〕〔74〕《长编》卷二六九熙宁八年十月庚寅、卷二一○熙宁三年四月己卯、卷二四六熙宁六年八月戊寅。

〔56〕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五一《乞罢提举官札子》,四部丛刊本。

〔63〕罗愿:《新安志》卷七《程显学》,中华书局1990年5 月影印本。

〔64〕〔65〕〔68〕〔69〕〔70〕〔71〕《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四、四三之二九、四三之四至五、四五之三五、四三之四一、六三之一一。

〔72〕〔73〕〔76〕〔79〕〔80〕《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三之一四、四五之九、四三之四、四五之七、四三之四○。

〔78〕《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二四。所谓郎官,是指尚书省各部司郎中和员外郎。

〔82〕〔83〕〔84〕〔85〕〔86〕《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四一、四三之五、四三之九至一○、四三之三八、四三之九。

〔87〕《玉海》卷一八六《食货·理财》,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3月影印四库全书文渊阁本。

〔88〕孙觌:《鸿庆居士集》卷二七《给事中上殿乞复常平札子》,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3月影印四库全书文渊阁本。

〔89〕施宿:《嘉泰会稽志》卷三《提举司》,中华书局1990 年5月影印本。

〔90〕叶适:《水心集》卷三《监司》,台湾商务印书馆 1986年3月影印四库全书文渊阁本。

标签:;  ;  ;  ;  ;  ;  ;  

宋代昌平分治制度初探_常平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