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机关领导体制改革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改革论文,机关论文,领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纪检机关领导体制问题,是关系到能否有效地实施党内监督,确保我们党执政地位的关键问题。本文就现行纪检机关领导体制改革问题作些探析。
一、一党执政的政体,党内监督尤为重要
我们党设立纪检机关,目的就在于加强党内监督,以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不变质,保证绝大多数党员为实现党的目标而始终不渝、步调一致地努力奋斗。我们党执政以后,党内监督的核心是对权力的监督。因为执政党的党员,大都或大或小地掌握了一定权力,广大党员干部能否正确地运用权力,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要使我们党永远保持生机与活力,巩固执政地位,就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制约权力的运行。
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多种途径。资产阶级国家实行的是三权分立、多党轮流执政的政治体制,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对权力的制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是丝毫不能动摇的。在这种一党执政的情况下,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就必须在党内监督上下功夫,必须不断改革、完善党内监督机制,使执政党的权力在有效的监督之下运行。
强化党内监督机制,是否能有效制约执政党滥用权力呢?回答是肯定的。这是因为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代表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除了人民的利益别无利益,除了人民的要求别无要求。一切滥用权力,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都是与党的性质、宗旨不相符的,必将遭到党内绝大多数人的反对。只要建立起强有力的党内监督机制,依靠我们党自身的力量,加上广大人民群众和民主党派的监督,就能够克服党内滥用权力的问题,就能够确保我们党健康发展。
二、现行纪检机关领导体制在行使党内监督方面尚有不足
在我们党历史上,自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的党章规定设立“监察委员会”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建中央纪委,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体制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大致采取了垂直领导为主和同级党委领导为主两种形式。例如1945年4月七大通过的党章和195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决议》都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而建国之初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的决定》和1956年八大通过的党章,又将“指导”改为了“领导”。客观地讲,我们党纪律检查机关这两种不同类型的领导体制都是适应当时客观环境和党内斗争需要而产生的,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执行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增强党的战斗力的作用。但前者的弱点在于把中央纪委(监委)平行于中央委员会,不利于维护中央的权威,后者的问题在于把地方各级纪委隶属于同级党委,使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导致对同级党组织及其成员的监督弱化甚至虚化。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纪检组织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有了很大的加强,但其领导体制一直沿用建国之初的“双重领导”模式。其基本框架,一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是各级政府所属的各部门、人大、政协以及群团组织中设立党组的单位,由同级党委决定设立纪检组;三是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工作,中央纪委以下的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
这种体制,对于加强党内监督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它与当前腐败的高发态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要求以及纪检机关所担负的职责很不相称。在这种体制下,地方各级纪检机关的人员编制、各项经费、干部任免等都归同级党委(党组)管理,实际上是以同级党委(党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从某种意义上讲,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是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在实践中,监督很难实施。如果党委主要领导党性强、素质高,还可以接受监督,反之就会出现不好监督、不敢监督甚至不能监督的现象。不仅如此,在这种体制下,即便是对下级的监督特别是对一些大案要案的查处,也要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行事,因为纪委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没有立案权,更没有处分决定权,就是初查权,也不易落实。这些都说明,改革和完善纪检机关领导体制,确实势在必行。
三、纪检机关领导体制改革的初步构想
形成和坚持符合党的建设整体需要的纪律检查领导体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关键环节。对现行的纪检领导体制中存在的不足,应该大胆地进行改革,不断加以完善。通过改革,既要有利于强化党内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运行,又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依照这一原则,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笔者对纪检机关领导体制改革提出如下不成熟的想法。
纪检机关领导体制改革总的思路是:提高地位、加大权力、垂直领导、相对独立。具体讲有如下几条建议:
(1)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由地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一级领导班子,与同级人大、政协班子的级别相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和同级党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2)纪律检查系统实行垂直领导为主,地方管理为辅的领导体制,即人、财、物由上级纪检机关垂直管理,党组织关系由属地管理。派驻政府各部门和人大、政协、群团等组织的纪检组,人、财、物均应属纪委垂直管理。这样可避免纪检机关因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当地或所在单位,而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的问题的产生。如果目前不能一步到位,至少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管理应该上收一级。
(3)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由相当同级正职级别的干部担任,并明确作为党委副书记安排进同级党委领导班子。这样有利于提高纪委的地位和监督的权威性。
(4)各级纪委应有相对独立的案件调查审批权。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违纪问题,各级纪委按干部管理权限,有权独立行使初查权、立案调查权,问题调查清楚后,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提出处理意见。所犯错误轻微,应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各级纪委审批;错误严重,需给予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三大处分的,属中央管的干部,报中央审批,属省以下管的干部由各级纪委独立审批,作出处分决定,并向同级党委报告备案,如同级党委有不同意见,可报上级纪委裁决,各级党委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纪委的决定。
(5)各级纪委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监督,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各级纪委或纪检干部如有违纪行为,同级党委有权提出批评,责令改正,并报上级纪委依纪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