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内部障碍、关系融资与金融支持_金融论文

中小企业内部障碍、关系融资与金融支持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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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难的问题已经成为束缚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中小企业(注:本文中的中小企业指城镇和农村的国有及集体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众多的民营(私营)企业。这是一个清楚但又不十分明确的概念,而我国官方采用的划分中小企业的方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参见林毅夫、李永军,2000)。)的发展问题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讨论和关注,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方面,中小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强大动力,甚至成为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注:根据2000年的数据,我国有中小企业3980万户,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工业产值的60%,就业人数的75%,出口额的60%(中国人民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1)。);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正陷入越来越严重的困境,特别是融资难的问题已经成为束缚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2年6月底,江苏全省各项人民币贷款余额为7412.30亿元,比年初增加706.04亿元,比2001年全年贷款增量还多3.74亿元。但2001年江苏省乡镇企业的贷款余额仅为669.85亿元,只相当于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一个零头,而江苏全省财政收入的65%来自于中小企业,职工70%就业于中小企业(《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8月12日)。经济发展相对较慢的内陆地区也是如此。

要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必须分析研究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深层原因。理论界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研究多数是从中小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来找原因,认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主要是因为现有金融体系的不完善,不能适应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张杰,2000;林毅夫、李永军,2000;王鹏涛,2002)。其实,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们当然不能否认现实的外部环境对中小企业融资所施加的约束,但更应该看到,我国中小企业自身的制度缺陷以及由此产生的许多不规范的或者说是违背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为,是造成目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最重要的原因。我们认为,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内生障碍——中小企业群体普遍的信用缺失、众多企业的产权模糊,以及由此引起的高风险经营是导致融资困境的主要原因;其次,现存宏观金融体制不完善,制度供给不足,无法适应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第三,长期的产业经济、金融政策导向忽视或者说是漠视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使问题日益积累,愈加严重。我们认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当务之急是发展和培养能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特点的金融中介——民间金融,并建立可行的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制度。

小企业融资难——基于企业自身的障碍分析

信用较差的民营企业无法得到银行的信贷支持

1.中小企业的信用障碍。货币金融学中狭义的信用指还本付息的借贷关系,这里的信用概念是一个内涵比较广泛的概念,包含了道德范畴的信任、信誉、诚信等含义。从经济交易角度来看,良好的信用是经济交易顺利进行的基础,也是一个社会经济赖以发展繁荣的前提。经济交易过程中信用的缺失,一方面缘于我国长期公有制条件下的计划经济体制淡化了人们之间进行经济交易所必须具有的信用意识,政府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甚至在政府和个人、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众多的经济交易都简单地演化成资金或物资(商品)无偿的、单方面的转移;另一方面,在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期,又忽视了信用问题对整个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至今还没有形成一种完善的、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信用制度。政府、企业、个人相互之间至今没有摆脱信用缺失的怪圈——政府对企业、企业对企业、个人对企业等等相互之间的经济交易经常缺乏信用支持,最终造成的结果都由政府来统统承担。上个世纪90年代显现出来的、至今一直困扰各级政府和众多国有企业的三角债问题,就是一个绝好的例证。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信用的缺失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这将严重制约加入WTO后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现在,同样的问题又正在威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在整个社会缺乏完善的信用制度的情况下,我国中小企业普遍信用意识淡漠,信息披露意识差、财务信息虚假、财务管理水平低、报表账册不全、一厂多套报表等等现象普遍存在;赖账、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现时比较“流行”的逃债手段包括:先剥离有效资产,留下空壳企业申请破产;先转移、隐匿巨额财产或者是先压价处理有效资产后再申请破产。一些地方政府控制的中小企业(或乡镇企业)甚至在当地政府的授意或暗中支持下,以破产的名义或借破产之机,故意逃废银行债务。民营中小企业中类似的情况也大量存在,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泛此种种违背市场经济交易规则的不信用行为极大地挫伤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积极性。特别是在国有商业银行已经企业化改革的今天,中小企业当前所面临的融资困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自身信用缺乏的必然结果。因为企业化改制之后的商业银行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经营目标,没有义务再去承担各级政府的所谓“政策性”责任,不问效益地为当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众多的信用较差的民营企业就更无法得到银行的信贷支持,一些信用好的民营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也无法从银行获得进一步发展所需要的资金。Jeremy Berkoeitzhe和Michelle J.White(2002)分析了如果法律存在某种漏洞,从而激励小企业试图以申请破产的方式寻求更多的债务减免时,银行便更倾向于拒绝向小企业提供贷款或者是向企业收取更高的利息,从而有可能使小企业陷入融资困境。

不清晰的产权使众多企业在经营一段时间之后,缺乏后续资金支持

2.中小企业的产权障碍。产权问题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城镇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同国有大企业一样,面临着严重的产权归属和重新界定问题。这些企业多数是由地方政府出面,以财政出一点、主管部门出一点、地方上效益好的企业掏一点等等所谓出资入股的方式建立起来的,有的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是通过农民集资的方式建立起来的。这些企业创立的初期大都没有确立明确的产权关系,不清晰的产权使众多企业在经营一段时间之后缺乏后续资金的支持,在内源融资不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便以行政方式强令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城市银行、信用社等)给予资金支持。地方政府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借口,强行要求国有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为中小企业放款,银行逐渐成了地方政府的钱袋,而大量的贷款最终变成了“无偿援助资金”。随着几年前中央政府开始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进行治理整顿,许多不规范的中小金融机构被撤并,众多的中小企业很快便陷入了融资困境。而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化体制后,商业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摆脱了地方政府控制,对那些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的中小企业不再盲目贷款,从而加剧了整个中小企业群体的融资困境。

民营或私营的许多中小企业,在创建过程中出于种种利益上的考虑,往往采取挂靠集体、合资合作或投资入股等等方式,与当地政府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同程度存在着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仅等产权不明晰的状况。虽然这类企业近几年一直在努力解决这一问题,但效果却不明显(中国人民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1)。甚至有人认为:即使一开始产权独立的民营企业如果与政府部门(包括国有银行)过早过多地发生联系“则会内生出大量模糊产权”(张杰,2000)。产权的不明晰使这类中小企业无法将产权进行抵押,即使是发展前景再好的企业,也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同时,由于这类企业内源融资能力有限,所以发展资金不足将长期困扰着这些企业。

3.风险障碍。这一问题其实和上面讨论的两个问题是有紧密联系的。一个企业缺乏信用,对银行贷款来讲本身就意味着风险。中小企业群体的信用缺失,从整体上加大了银行对这类企业贷款的风险。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即使有的中小企业发展潜力很大,产品市场前景广阔,企业本身的信用状况良好,银行也很难在短时间内做出甄别。产权问题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可能面临的风险,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的干预,银行贷款可能变成“无偿援助资金”;另一方面,当贷款出现纠纷的时候,银行找不到真正的责任人。还有,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是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金融机构面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时,难以摆脱的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难——基于金融制度的障碍分析

我国金融体系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中介

1.我国现有金融体制障碍。从金融体制的角度来看,制度供给不足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重要原因。我国现有的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高度集中和垄断的金融体制(注:我国金融资产分布的基本格局是国有商业银行占66%,政策性银行占10%,非国有中小金融机构仅仅占24%,并且,这24%中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占8%,41755家农村信用社、177家外资银行、70家金融公司、15家金融租赁公司占16%;目前我国110家银行,从分支机构数比例来看,中小型银行仅占3.39%(孙天琦、刘皓,2001)。),“天生”就不适合、也不可能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林毅夫、李水军,2000;张杰,2000)。这是由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决定的,国有大企业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需求已经演化成一种刚性依赖,国有银行虽然已经进行了企业化改制,实际上仍然要承担部分“政策性业务”,完全按照利益最大化要求运作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而从改制后的国有商业银行来讲,为了自身的利益也愿意维持这种“合作关系”:一方面这些国有大企业由以前的“合作者”变成了自己的大客户,必须维持好已有的关系;另一方面,为国有大企业服务,可以从政府方面获得许多“好处”,这样,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大企业形成一种事实上的相互依赖关系。而国有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是绝对不可能形成这种关系的。

改革开放后建立起来的一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本身的性质和资本结构决定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地方上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而不是民营(私营)中小企业。

因此,从制度的完善角度看,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缺乏真正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中介,这种制度上的供给不足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主要外部环境条件。

商业银行内部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不对称

2.金融机构经营策略的转变。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进行的国有银行企业化体制改革,到现在也没有结束。不过随着近几年银行企业化改革力度的加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策略进行了重大调整,逐步由分散经营走上了集约化经营的道路。普遍推行“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客户和重点地区”的“四重”战略,大幅度地压缩了战线,上收了信贷管理权限,因此,极大地削弱和限制了基层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拓展业务的能力。同时,在新的信贷管理体制下,各商业银行实行“审贷分离”、“贷款风险终身责任制”,加之内部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不对称,信贷员普遍缺乏拓展信贷市场的积极性,基本上放弃了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虽然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在全国有数以万记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另一方面,从规模效益出发,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成本收益极不对称。据调查,中小企业贷款的频率是大企业的5倍,而户均贷款数量仅为大企业的0.5%,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是大企业的5—8倍,即使按现行规定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最多可以上浮30%,银行的综合成本仍然很高(徐洪水,2001)。因此,从成本—收益比较看,部分或全部放弃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也是符合国有商业银行利益最大化要求的。

然而,有些学者(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华南金融研究所课题组,2001)提出了一个对银行来说似乎是非常矛盾的经营行为,我们将其称之为“融资悖论”:如果说中小企业贷款批量小、成本高、收益低,那么,与中小企业贷款的规模和成本相比,个人消费信贷似乎不会给银行带来更大的收益。然而,事实是目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已经成为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各家大小银行激烈竞争的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没有哪家银行愿意错过了这班车”。对此,我们的理解是:第一,虽然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但是与企业相比,个人信用总比企业信用更易于掌握,因而对银行来说,个人消费信贷的信用风险要小得多;第二,目前各银行开展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的收入较高并且工作相对稳定的阶层,这部分人的信用显然是最可靠的;第三,个人消费信贷大多是抵押贷款,一旦贷款出现问题,有抵押物存在,银行也不会有太大损失。由此,我们便不难理解银行“舍中小企业而取个人”的信贷政策转变。

宏观经济政策导向方面的障碍分析

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上,中小企业处于弱势

长期以来,国有大中型企业一直是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支柱,大中型企业涵盖了几乎所有的重点产业和行业,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项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国有大中型企业来制定。高度集中和垄断的金融业也基本上反映了这种要求。改革开放之后,中小企业已经成了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客观上仍然存在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民营(私营)企业这一所有制等级序列(姜长云,2000)。在宏观经济政策导向方面——包括金融政策,一直没有给予中小企业足够的重视和支持,许多政策甚至对中小企业采取歧视的态度,这是造成目前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重要政策原因。比如,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享受挂账停息、呆账准备、资本结构优化扶持资金、优先上市等各种优惠政策措施,而对此中小型企业只有“饱眼福”的份;银行可以敞开大门对国有大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承诺贷款合同,中小企业则只能“靠边站”。而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上,中小企业也明显处于“弱势”: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有关资金扶持政策难到位,至今,政府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方法。二是中央银行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难落实,例如,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服务的意见》,要求各大商业银行改进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最近一两年类似的“意见”也不少,但是,各大商业银行对此反应冷淡,有的只是在作表面文章,缺乏实际行动。三是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本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所有制构成比较复杂,而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按照所有制的性质来制定,这使得不同所有制企业处在不同的竞争起跑线上;另一方面,某些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也不适用,如《贷款通则》、《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企业抵押担保的要求,是多数中小企业很难达到的。

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可行途径

关系融资是指中小企业和中小金融机构间形成的一种特殊的融资关系

1.关系融资——发展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之间的新型融资关系。西方国家许多学者对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盛行于中小金融机构和小企业之间的新型合作关系——关系融资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而在我国从理论界到实业界还很少有人探讨这一问题。所谓关系融资是指在中小企业(西方国家一般称为小企业)和中小金融机构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的融资关系,它和一般意义上的融资的根本区别在于关系融资不是根据借款者的“硬”的信息——一些客观的标准(如企业的财务状况、抵押比率、信用级别等),而是根据借款者的一些“软”的信息给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这些“软”信息的特点是不容易被其他人观察到、不容易被证实、不容易传递,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才能形成,如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品质素质、企业的发展前景、企业所在地的人文、政治和经济环境等等。关系融资制度被认为是通过市场手段而不是政府的行政手段很好地解决了西方国家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同时也使中小金融机构得到稳定的发展(青木昌彦,2002;Petersen,Rajan,1994;Rajan,1992)。

关系融资制度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以及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目前,我国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作为经济发展重要基础的整体社会信用制度还十分脆弱,而中小企业信用制度的建设无疑还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中小企业的产权改革也需要相应的外部环境条件,因此,阻碍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支持的不利因素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仍将存在。而关系融资制度的借鉴意义就在于,为处于信贷市场竞争劣势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获取资金支持的新途径。显然,能同中小企业保持这样一种合作关系的不可能是国有大商业银行;而现有的作为国有体制的派生物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显然也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适应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金融中介机构必然是内生于中小企业的经济环境自身,这就是民间金融。民间金融与国有或地方金融机构的最显著区别就是它的内生性,它内生于中小企业的经济环境。这种内生性也使它能够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掌握中小企业的各方面信息,也就决定了它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相互之间的适应性,以及其巨大的发展潜能。其实,这种类似的金融中介在我国许多地区,特别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中一直存在,比如高利贷者、私人钱庄、各种基金会等类似的非法金融机构,虽屡经政府严厉打击,但仍然“生生不息”。他们为什么能够生存下去?他们生存的基础是什么?我们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能够很好地控制风险,而有效地控制风险的前提就是对借款人各方面信息的掌握,这不是关系融资又是什么?为什么国家控股或地方所有的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就无法形成有效率的关系融资制度?因此,我们认为,国家正确的策略选择应当是适应国内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放松对内生性金融制度创新行为的压制,允许和鼓励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让已有的民间金融中介从地下转出,在国家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合法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应鼓励和支持民营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2.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信用保证制度是许多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有效途径,美国、德国、日本等都设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机构。有资料显示,到2000年4月,我国已有政府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及类似的机构2000多家(夏汛鸽,2000)。但是,由于体制和机制存在缺陷,国有担保公司的代偿率一直居高不下,“感情担保”“问题担保”层出不穷,又成了孳生腐败的温床。有鉴于此,不少地区已经完全给国有担保公司“断奶”,令其逐步淡出这个市场。我们认为,在我国现行的过渡体制下,一方面政府应该积极寻求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应该鼓励和支持民营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这也许是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更为有效的途径,因为,从目前来看,我国民营担保机构的效率确实要好于国营担保机构。

我们认为,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融资困境,除外部环境所强加的巨大制度约束外,信用、产权等这些内生于民营及中小企业的障碍是非常主要的原因。目前,建立、改革和完善中小企业的内部经济环境,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可行切入点,鼓励和发展民间金融中介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有效途径。再者,探索积极有效的信用担保制度,特别是同样内生于中小企业经济环境的民营贷款担保体系也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有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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