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论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论文_黄敬

刍论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论文_黄敬

黄敬

(重庆工商大学,重庆 400067)

摘要:个人所得税主要起着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如果能合理运用,能够很好地调节和缓解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现状。然而我国个人所得税起步较晚,多年来经六次修订还存在一定的弊端,仍未能切实达到缩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本文从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出发,从我国的基尼系数入手对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调节税收收入的现状予以分析,并阐述了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税率设计、高收入人群纳税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设计“先低后高,先慢后快”的层级税率、减少累进级距,降低边际税率、并加强税收征管,加大偷税漏税惩罚力度,给予纳税者适当福利,使纳税人“不能逃”、“不敢逃”、“不想逃”等改革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度;调节;收入分配

一、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1993年12月11日颁布的《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为此,个人所得税主要对收入较高者征收,对中低收入者少征或不征。”2011年4月21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刘尚希指出“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所具的‘削高、减中、补低’三个特征,即按税收纵向公平的原则,量能负担,使纳税能力不同的居民承担不同的税收,纳税能力强的承担更多的税收,对于中等收入阶层则根据实际情况减轻税负,增加可支配收入,从而达到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标。”

二、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未能切实调节收入分配

税的主要作用是调节收入分配,然而相关数据显示,我国贫富差距的鸿沟并未明显缩小,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没有取得理想的成效,工薪阶层的收入差距并没有因个人所得税而缩小。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基尼系数显示,2000年以来,我国的基尼系数整体运行在0.4的水平线以上,其中2008年达到0.491的峰值,随后逐步回落,2012年我国基尼系数达到0.474。

三、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未切实调节收入分配的原因

(一)工薪所得的起征点不合理

1.调整速度滞后

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多次,且提升幅度明显,然而在经济飞跃发展的今天,个税起征点的调整速度远跟不上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的速度。与高收入群体相比,作为中低收入群体的工薪阶层更容易受到个税起征点的影响。工薪阶层群体大多居住在城镇,而城镇的生活成本又不断走高,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让其不堪税负。

2.未综合考虑多方因素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未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规模和具体生活情况。部分纳税人不仅需要承担抚养子女、老人的生活费用,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可能还要偿还房贷,支付重病患者高额的医疗费用等。相比于收入水平相同但无上述情况的纳税人来说,家庭负担繁重的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要低很多,却要承担相同的纳税义务。另外部分高收入群体如企业高管、政府官员因为自身的社会资源优势在解决子女教育及医疗问题时有更多的渠道,其在享受相同的社会服务时实际支出比低收入人群少很多,收入更高的同时支出反而更少,这也在一定程度加深了贫富差距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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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率设置不够完善

1.层级税率提升速度先高后低

目前我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起始税率为3%,然而第二、三层级的税率就分别达到了10%、20%,而后每上升一个层级税率提升5个百分点。前三个层级的月收入水平在3500-12500元,属于中等收入与低等收入地带,而这一地带税率上升速率最快显得很不公平。

2.累进档次多,边际税率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有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2006年对世界48个主要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的统计显示:累进级次在3级、4级和5级占调查总数的68.75%。与这些国家相比较,我国在2013年仍然使用繁琐复杂的七级累计税率,显然背离了个人所得税制度演进的国际潮流。累进档次多对于高收入阶层来说没多大影响,然而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却是大大增加了税负。这明显违背了我国税法的公平原则。

四、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建议

(一)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

在中国,可以以家庭为纳税申报单位,同时引入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的加计扣除参数。该系数应当具有弹性,可根据我国统计部门发布的通货膨胀率、基尼系数、CPI指数等数据及时、适当地调整。不同地区、行业的参数也可不同,半年或一年调整一次。以家庭为为申报单位,家庭劳动力的总收入减去加计的工资薪金费用作为应纳税额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税率进行适当调整

我国现在的居民收入分布结构类似于一个宽底座的“金字塔”,低收入人群仍是偏多。对于那些中低层收入群体,他们往往从事着高负荷,需要耗费大量精力时间的劳动,收入来源有较为单一。如煤矿业的工作人员,尤其是井下作业的工人,工作量巨大,又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客观上难以兼职创收,收入来源较为单一。因此为中低层收入群体设计“先低后高,先慢后快”的层级税率非常有必要,也就是前三层级税率的设计应适当减少,税率提升的速率应当适当放缓。

(三)加快税收征管改革

1.加强税收征管,使其“不能逃”

加快对灰色收入、隐性收入的改革步伐,逐步将隐性收入转化为显性的账面收入,如取消专车制度,改为车费补贴,并将这些所得纳入征税范围⑦;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等最终建立起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使高收入者没有机会逃税。

2.加大偷税漏税惩罚力度,使其“不敢逃”

美国对个人偷税最高可罚10万美金,并处以拘役和徒刑;丹麦对逃税者处以高达应纳税金5倍的罚款;瑞士、法国对偷税漏税者可处10年监禁。⑧如纳税人有不良纳税记录,其在就业、贷款、住房等方面都会收到阻碍。正因如此严厉的惩罚措施,外国的偷税漏税者寥寥无几。反观我国,我国刑法对于偷税漏税上的惩罚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现实生活中对于公民偷税漏税的处理补税多惩罚少,客观上降低了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违约成本,助长了纳税人投机取巧的侥幸心理,使偷税漏税情况愈加严重。因此,对偷税漏税行为严格执法是当务之急。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未能够切实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这和我国现行的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设置不够完善,未综合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及家庭背景,高收入税收监管困难,纳税人缴税自觉性低,偷税惩罚力度小等问题有关。本文提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设计“先低后高,先慢后快”的层级税率、减少累进级距,降低边际税率、加快税收征管改革等建议。

参考文献

[1]余璐.个人所得税以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纳税申报单位的探讨[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2(1):66-100.

[2]王维东.从城镇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看居民间贫富差距[Z].2013(1):132-134.

[3]万力.调整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Z],specialzoneEconomy特区经济,2008(1):167-168

论文作者:黄敬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2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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