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小团体治理模式的研究进展及启示_委托人论文

国外小团体治理模式研究的进展与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小团体论文,启示论文,进展论文,国外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多代理人委托代理关系在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比如组织内的销售经理与多个销售人员之间,组织间的制造商与多个供应商或分销商之间,等等。在这类委托代理关系中,对于委托人而言,代理人本身的机会主义行为——缘于与委托人目标不一致及信息不对称——在同级代理人增多的情境下而变得愈加难以控制。因此,如何实现对多个同级代理人的有效治理一直是实践领域和理论研究领域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针对这一问题,国外已有研究大多聚焦于两种传统的非市场治理模式,即单边治理和双边治理。但是,关于这两种治理模式的研究都暗含了一个理论预设,即多个代理人之间相互独立、没有关联。所以,其分析层次都是二元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多代理人之间则仅被看做是这种二元关系的简单集合。而在现实中,代理人之间往往通过各种社会网络(如行业协会或私人关系)形成错综复杂的社会连带关系,相互影响彼此的决策与行为。因此,近年来国外越来越多文献力倡以团队或团体关系为分析层次的小团体治理模式,提出为了实现对多代理人的有效治理,委托人不能囿于关注自身与代理人之间的垂直关系,更要考虑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水平关系对其行为与绩效的影响。鉴于此,本文对国外关于小团体治理的概念、前因及其规范要求等方面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旨在深化该领域研究的重要启示。

      一、小团体治理的概念

      (一)小团体治理的内涵

      在国外研究领域,关于小团体治理的解释有多种,但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类观点。第一类观点认为,小团体治理是利用共同价值观使所有成员的行为和目标保持一致的治理过程。例如,Jaworski等认为小团体治理是防止内部成员的行为偏离社会准则的治理模式。Kohli等认为小团体治理产生于成员对固有共同协议的遵守,其实施过程就是利用现有小团体的非正式权力使成员的行为与目标实现对接的过程。至于小团体是如何产生的,他们都没有进行探讨。第二类观点认为,小团体治理是通过社会化机制使小团体得以建立并逐渐发展,最终使所有成员树立并遵守共同价值观、信念和准则的治理模式。例如,Rowe等提出了小团体治理的具体形成机制,如培训,这类机制可以减少成员在偏好和观念上的差异性,促进小团体的形成与发展。Choudhury等强调有必要通过传播共同的价值观和准则来建立小团体,其认为,只有成功地进行部署和安排,小团体治理才会生效,尤其是共同价值观和准则的传播能够有力地促成组织目标的实现。综观上述两类关于小团体治理的解释,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其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强调了小团体治理是通过共同价值观对小团体成员的行为及其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最终实现共同目标;不同点在于对小团体治理对象的看法,前者认为是对现有小团体进行治理,后者则认为治理始于建立新的小团体。

      (二)小团体治理与单边治理、双边治理的区别

      在多代理人委托代理关系情境中,传统观点认为非市场治理模式有单边治理和双边治理两种。单边治理是指委托人通过权力或地位优势影响代理人去采取有利于委托人目标实现的活动。双边治理则是指委托人和代理人基于信任和社会认同建立灵活性、信息分享和团结等共同行为期望的过程。而近期研究提出,小团体治理与单边治理、双边治理有着本质的不同,是第三种非市场治理模式。下面将基于已有文献,分别从治理主体、治理基础、治理手段、监督方式、激励体系和关系长度等六个方面对小团体治理与单边治理、双边治理的区别进行分析(详见表1)。

      表1 小团体治理与单边治理、双边治理的区别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文献整理。

      1.治理主体

      治理存在于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在多代理人委托代理关系的治理模式上,不论是采取单边治理还是双边治理,其治理主体都是委托人,即通过委托人的行动来抑制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对代理人而言,这两种治理模式都属于“它治”,其区别仅在于治理方向的不同。在单边治理中,委托人在组织层级中或组织间的地位上处于更高位置,实施的是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单向治理。而双边治理强调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契约、合作以及相互沟通的行为,具体的治理措施是双向的,对委托人和代理人兼具约束力。小团体治理则与单边治理、双边治理有着本质的不同,其直接的治理主体是小团体内部成员,即代理人本身。所以,小团体治理实施的是多代理人之间的相互治理,通过横向监督和同级制裁促使小团体的共同价值观发挥作用,实现内部自治。而且,由于小团体由多个成员组成,每个代理人既受到其他所有成员的监督与制约,又对其他所有成员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督与制约,因而小团体内部自治具有明显的多向性。

      2.治理基础

      根据上文定义可知,单边治理的基础是权力或地位优势,即委托人利用自身在组织内的正式权威或渠道中的地位优势影响多个代理人的活动,强调委托人单方面的监管与干涉,体现出委托人与多个代理人之间关系的不对称性。双边治理的基础是关系准则。在双边治理中,委托人与多个代理人为了共同目标一起商讨并制定相应对策,使用关系契约和规范化控制手段进行治理,体现出双边关系的对称性。小团体治理则是以小团体内部各个代理人之间存在的微观社会契约为基础。这与双边治理中的关系准则具有本质的不同。关系准则存在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不是一种协议,而是一种特定的交易准则。微观社会契约则存在于代理人之间,是指共同具有小团体成员身份的代理人经过长期互动而形成的一种隐性协议。它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而是非正式的社会契约,有利于增强内部成员的行为趋同性,制约其机会主义行为。

      3.治理手段

      三种非市场治理模式的治理手段各不相同。单边治理运用市场驱动或垂直权力来治理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其治理手段有行为控制与结果控制两种。双边治理依靠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合作来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其作用取决于双方采取共同行动的程度,主要用三个维度来衡量,即共同规划、共同解决问题以及双边的调整和适应。而小团体治理的基本治理手段是互惠、合理权威以及共同价值观。互惠准则促使代理人互相帮助,共同提高;小团体领导者产生于小团体内部,他本身也是代理人,其合理权威往往来自于个体特质或传统规范,具有横向监督优势和社会连带优势;共同价值观是小团体治理模式的独特治理手段,其中,符合共同价值观的行为会得到其他代理人的认可和褒奖,而当代理人的行为偏离共同价值观时则会遭受排斥、孤立等社会性制裁。

      4.监督方式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动机总是抱持怀疑态度,并通过具体行为表现出来。如Samaha等研究发现,合作关系中的一方若感知到另一方的机会主义倾向,就会认为自己过于仁慈,进而会加强对对方行为的监督。因此,在单边治理和双边治理中,委托人往往会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直接监督代理人的行为。但其时间和精力毕竟有限,尤其在对多个代理人进行监督时,难免会顾此失彼。而且,这种直接监督获取信息的成本非常高,实施效果也不理想,有时还会引起代理人的反感和抵触,甚至激发其更严重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是,若采取小团体治理模式,监督方式就发生了质的变化,效果也明显不同。Powell认为,在非正式的社会网络中,成员之间会相互监督,且对不合作的成员进行惩罚,能更好地抑制网络内部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见,在横向网络情境下采取小团体治理模式,监督方式由委托人的直接监督转变成代理人之间的相互监督,由纵向监督转为横向监督。对于委托人而言,代理人监督不仅减少了其监督成本,而且由于代理人对彼此的情况更熟悉,能够获得纯粹靠委托人监督所无法获取的隐性信息,因而更易实施,实施效果也更好。

      5.激励体系

      激励体系也是治理的关键组成因素。一般说来,单边治理中的激励体系与代理人的行为绩效、结果绩效直接关联,具体体现为交易折扣、销售奖励等物质形式,注重短期效果。双边治理的激励体系设计偏向于长期性,较少与代理人的具体绩效挂钩,而是取决于代理人对双方共同利益和目标的态度与认同程度。与双边治理一样,小团体治理的激励体系也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但二者的内在机制却完全不同。前者强调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关系的长期性,而后者偏重多个代理人之间关系的长期性,即通过社会化过程,促使代理人之间形成共同价值观。在共同价值观的驱动下,各个代理人逐渐实现小团体目标的内化,使之抱持一种信念,即个体目标会通过共同目标的达成来实现。这种信念促使他们主动寻求自己的行为方式与共同认可的标准保持一致,自发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产生客观上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

      6.关系长度

      三种非市场治理模式在关系长度上也有所区别。在单边治理中,委托人分别与多个代理人以合同的方式建立关系,关系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在合同中都有明确表示,因而其关系长度是确定的,一旦有一方违背合同,具体的结束机制就会发生作用。双边治理中的关系则具有开放性特点,没有一个明确的、可预见的结束时点,但是双方的信任一旦遭到破坏,合作就难以为继,会自动结束。与双边治理一样,小团体治理中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开放性的。与之不同的是,小团体是具有强社会资本的集合,代理人之间除了具有共同的成员身份外,还有各类私人连带关系,比如亲情、友情。这种连带关系往往先于小团体成立之时产生,不会轻易地因合作关系的破裂而受到影响。因此,强社会资本的特性是小团体治理得以持续运行的原动力,决定了代理人之间关系的无期限性。

      二、小团体治理的前因

      有关小团体治理前因的研究是逐步推进和不断深化的。根据研究者们关注焦点的不同,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世纪后期,研究者们关注的是小团体内部的单个代理人因素,主要围绕目标一致性、绩效模糊性和任务程序化三个因素进行讨论。第二阶段是本世纪初期,有少数学者开始将关注点从单个代理人因素扩展到各个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因素。其中,Kirsch等明确提出社会资本是小团体治理的关键前因,是区别于其他治理模式的核心特征。因此,总的来说,小团体治理的前因主要有目标一致性、任务程序化、绩效模糊性和社会资本性等。

      (一)目标一致性

      目标一致性是指代理人之间的目标不相互排斥的程度。Ouchi提出,根据代理人目标一致性程度的不同可选择合适的治理模式;低目标一致性是致使委托人对多个代理人关系进行协调时产生较高交易成本的两个原因之一(另一原因是绩效模糊性)。具体地说,当多个代理人之间的目标一致性程度较低时,对其采取市场治理较为有效,而当他们之间的目标一致性程度较高时,对其采取小团体治理则更为有效。这是因为,如果多个代理人之间的目标高度一致,他们相互帮助的可能性大大提高,甚至产生相互依赖。在这种条件下,如果采取社会化机制对他们进行协调和治理,使个体逐渐社会化到集体当中,并将集体目标作为自己的目标,主动去采取有利于集体的行为,这样既使他们自发减少了机会主义行为,也降低了委托人监督其行为的需要,从而降低了交易与协调成本。而小团体治理模式的核心机制就是社会化机制,它在协调目标一致、相互依赖的代理人关系时非常有效。Chua等人的最新研究为这一观点提供了有力的实证支持。他们以信息技术项目小组作为研究对象,小组成员来自不同部门、具有不同技术背景,且没有共同合作的经历,唯一相同的是项目目标。在这种情况下,该项目小组负责人对小组成员采取了非正式的小团体治理模式,即通过培养和传播共同的价值观和信念,制定并执行一致的行为准则,增强成员之间的良性互动,以此引导和影响他们的行为,最终实现预期目标。

      (二)任务程序化

      任务程序化是指委托人可以预先详细规定代理人行动的程度。任务程序化程度越高,委托人越倾向于使用基于行动的契约对多代理人进行约束。若代理人所承担任务的程序化程度较低,意味着委托人难以预先详细规定具体的实施要求与步骤,继而在任务完成过程当中,也就难以鉴别代理人行动的合适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更好的途径便是采取小团体治理模式,通过共同的价值观与信念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约束,促使其通力合作去实现既定目标。Ouchi最先提出任务程序化是选择治理模式的前因。不过,他当时使用的概念是“关于转换过程的知识”,意指委托人对投入到产出这一过程的了解程度。如果委托人对这一过程的了解程度不够,就无法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指导,也就无法实现对他们的有效治理。而委托人具备的关于转换过程的知识与其委任给代理人的任务特征密切相关。例如,他对罐头厂和研究实验室案例进行比较研究时发现,管理者由于对前一种工作的技术完全了解,仅需对员工行为和机器运行进行观察即可实现有效治理;而对于后一种工作的规则,管理者无法进行详细定义和准确说明,只能依赖于“仪式化”的治理模式,即小团体治理模式对其进行约束。据此,后来的研究者将“关于转换过程的知识”与“任务程序化”视为同质概念,进行互换使用。

      (三)绩效模糊性

      绩效模糊性是指代理人的绩效不能被具体测量的程度,包括对代理人行为绩效和结果绩效的测量。这是委托人选择治理模式的重要影响因素,可以部分解释对多个代理人采取小团体治理模式的原因。Ouchi研究发现,绩效的可测量性是对比分析委托人在行为控制、结果控制和小团体治理三种不同模式之间进行选择的重要条件。当委托人很难对代理人的过程绩效与结果绩效进行衡量时,实施行为控制和结果控制等治理模式都不奏效。在此基础上,他明确提出了“绩效模糊性”的构念,将其分为行为绩效模糊性和结果绩效模糊性两个维度,并将社会学中的“小团体”概念引入到组织治理情境当中,认为高绩效模糊性是采取小团体治理模式的一个必要条件。比后,关于治理前因的研究多是遵循这一基本框架,将行为绩效与结果绩效的模糊性作为选择合适治理模式的必要前提,对其或进行实证检验,或进行理论上的深化与拓展。例如,Eisenhardt基于组织理论与代理理论提出,委托人面临信息不完全时有两种选择:一是通过采用成本核算与预算系统、增加管理层级等监管机制获取关于代理人行为方面的信息,然后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二是基于结果因素(如盈利率)对代理人进行奖惩。他认为这两种选择都是委托人制定治理策略时的重要影响因素,建议合并入一个变量,即“信息体系”。据此,委托人可以通过优化信息体系来弥补任务程序化程度的不足。Kirsch则对行为控制、结果控制、小团体治理和自治理等治理模式进行了比较,认为行为的可观察性与结果的可测量性是选择合适治理模式的前置因素。其中,当治理者无法获取被治理者的行为信息且难以测量其结果时,小团体治理模式是合乎情境的选择。

      (四)社会资本性

      如前文所述,小团体治理的对象是由多个处于同一层级的代理人组成的小团体,这些成员处于复杂的社会网络当中,社会因素在其间起着重要作用。因此,社会资本性是小团体治理的重要前因,更是区别于其他治理模式的关键特征。Nahapiet等将社会资本分为三个维度,即结构性社会资本、关系性社会资本和认知性社会资本。其中,结构性维度是指多个代理人之间连接的整体模式,即接触的对象构成以及相应的接触方式;关系性维度是指多个代理人通过相互联系而建立起来的私人关系种类,比如尊长、友谊等;认知性维度是指多个代理人共享的特有表达方式、解释和意涵体系等资源。Kirsch等提出这三类社会资本是小团体治理的前因,小团体内部的领导者和其他所有成员都可利用社会资本因素推进其内部的有效治理。Chua等提出,社会资本是多个代理人之间关系中所固有的,小团体就是具有强社会资本的集体,而小团体治理是通过各个代理人相互之间的结构性、关系性和认知性连带,使他们抱持共同的价值观与信念,并遵从内部特有的行为准则的活动。同时,他们还进一步分析了小团体治理在信息技术项目情境中的实施途径,并对此进行了实证检验。

      三、小团体治理的规范要求

      所谓规范要求,是指为了促使小团体治理有效运行而又不会产生过多的绩效监督与控制成本,内部网络中的所有成员必须遵守的基本社会契约,其本质就是小团体治理的基本手段。迄今为止,关于小团体治理规范要求的研究文献较少,而且内容零散,唯有Ouchi专门对此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他提出小团体治理模式运行的规范要求有三个,即:互惠、合理权威和共同价值观。

      (一)互惠

      已有研究认为,互惠是人际关系互动的基本规范,具有社会普遍性,而且与交往频率呈正相关关系。因此,在由多个代理人组成的小团体内部,互惠的规范作用尤为显著,因为这些代理人往往具有地缘优势或是社会连带优势,彼此之间的互动频率非常高。例如,给同一家生产企业提供农产品的农户居住在同一个村庄,日常往来活动非常频繁;销售同一制造商产品的分销商因常常参加该制造商举办的新产品发布会、年终答谢会等活动而建立私交关系。由此表明,属于同一小团体的代理人会互相提供帮助,形成一种互帮互助的良好氛围;反之,若某代理人试图采取欺骗或背叛行为,一旦被发现,除了要承受来自委托人的惩罚外,还会遭受其他所有代理人的制裁。由此可见,互惠机制促使理性的代理人因对未来回报的预期和未来损失的规避而更愿意选择互相帮助,促进彼此绩效的提高,从而客观上产生对委托人有利的结果。

      (二)合理权威

      合理权威是小团体治理成功运行的一个重要规范要求,即通过小团体内部的领导者对其他代理人的工作和行动进行引导、指导和监督,以促成共同目标的有效实现。小团体领导者的产生方式有多种,一般情况下是通过代理人内部推荐或选举,由此产生的小团体领导者往往具有某种颇有影响力的个体特质,或者具有某种传统规范认同的权威。当然,也可以由委托人指定产生。例如,丰田在其供应商内部组建自愿学习小组时,要求每组成员中至少有一个是与丰田合作多年的直属供应商,并在小组中承担领导任务。小团体领导者的产生方式虽然多样,但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领导者本身仍具有代理人身份,是小团体内部的成员,既不拥有正式的行政职位,也不是其他代理人的上级。因此,与委托人的正式权威相较,小团体领导者的非正式权威在抑制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其一,横向监督优势。小团体领导者可以经常拜访其他代理人而不会引起他们的反感,这种非正式的拜访行为可以搜集到更多内部信息,尤其是隐性信息,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实际上对代理人起着监督作用,对其机会主义倾向具有威慑的效果。其二,社会连带优势。作为非正式的社会结构,小团体内部成员之间有着各种非正式的交往,使得小团体领导者与其他代理人之间的交流方式更多,交流频率更高,从而可以更好地利用其自身特质或传统地位对其他代理人产生正向影响,减少他们的机会主义行为。

      (三)共同价值观

      共同价值观是小团体治理模式特有的规范要求。Dyer等认为,小团体内部的各个代理人之间通过结构性、关系性和认知性连带实现信息共享,最终导致共同价值观的形成。而且,代理人之间的嵌入程度越深,他们共享的价值观就越广泛。因此,通过频繁而深度的互动,共同价值观在小团体内部得以形成并扩散,成为小团体治理模式独有的规范要求。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共同价值观是小团体治理的输入机制,即实现代理人的自动选择和差异化。如前所述,较高的绩效模糊性是小团体治理的前因,这意味着每个代理人的行为或结果绩效难以与其他代理人区分开来。为了能够有效地实现共同目标,代理人选择成员的核心标准是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条件与基础,如相同或相似的价值观。因此,这种自我选择的结果是,属于同一小团体的多个代理人往往具有共同价值观,或至少认同现有价值观,并因之与其他小团体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共同价值观是小团体治理的社会化机制,即在所有成员中促成共同价值观的泛化,使最初仅是持认同态度的成员也会通过社会化过程将共同价值观内化,产生强烈的共同体感。这种共同体感能强化代理人对所属小团体的忠诚,以及对自己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时的羞耻感或内疚感,形成一种制约其不良行为的内在约束力。

      四、研究启示

      通过对国外关于小团体治理模式的文献进行梳理和归纳,我们发现该领域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相关理论亟须更深入的理解与完善,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核心理论的模型化及其实证检验。已有研究对小团体治理的内涵与外延、前因与规范要求进行了定性分析与初步阐述,只是提炼出小团体治理模式的概念框架而已。在对多个代理人进行治理时,委托人如何通过小团体治理有效抑制他们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一问题,则需要以现有概念框架为基础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研究模型,深入探讨小团体治理的作用机理,并通过实证分析对其效果进行检验。因此,小团体治理理论的模型化及其实证检验是后续研究的关键方向。

      第二,关键变量的界定与测量。小团体治理是一种复杂的非市场治理模式,其内涵十分丰富,涉及到多个关键构念,如横向监督、互惠、合理权威、共同价值观等,而已有研究只是从定性的角度对它们进行描述性分析。因此,在后续研究中,需要将这些关键构念与多代理人委托代理关系这一情境结合起来,对其操作化定义进行准确界定和科学测量,以深化对小团体治理模式的理解与把握。

      第三,基于中国传统文化背景的本土化研究。小团体治理模式的核心是通过同一小团体内多个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互动实现自治,从而产生客观上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受儒家“爱有等差”观念的深刻影响,每个人会根据周围人与自身关系的亲疏远近而适用不同的反应准则,以致人际关系形成一种“差序格局”,这与西方的人际互动方式迥然不同。而现有关于小团体治理模式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在西方国家或地区的文化背景下进行的。因此,若是将小团体治理模式用于分析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组织内或组织间关系的治理问题,可能会得出与已有研究成果完全不同的结论。这是一个有待于继续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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