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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320(2011)04-0014-06
令史在秦汉吏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县级政府和中央公卿都有设置,且数量较多,广泛参与各种政务的处理。但以往的研究成果① 多偏重于秦县令史,对秦汉令史没有专文研究。本文试图根据出土简牍资料,结合传统文献记载,全面探讨秦汉令史的设置、数量和地位、任用和升迁、爵位和俸禄、职能等。
一、秦汉令史的设置
秦和西汉时期,令史多为县级政府的属吏。《睡虎地秦墓竹简》有许多关于县级政府令史的记载,如《编年纪》:“(秦王政)三年,卷军。八月,喜榆史……六年,四月,为安陆令史。七年,正月甲寅,鄢令史。”[1](P6)《里耶秦简》J1(9)984:“廿八年八月戊辰朔丁丑,酉阳守丞□敢告迁陵丞:主亭里士五(伍)顺小妾□余有律事□□□□迁□,令史可听书从事,□□□。”又《史记·项羽本纪》云:“陈婴者,故东阳令史。”[2](P298)《汉书·夏侯婴传》亦云:“婴时以县令史为高祖使。”[3](P2076)《汉书·戾太子刘据传》:“山阳男子张富昌为卒,足蹋开户,新安令史李寿趋抱解太子,主人公遂格斗死,皇孙二人皆并遇害。”[3](P2746-2747)以上安陆、鄢、迁陵、东阳、新安皆为县名。又据尹湾汉简,西汉后期,东海郡所辖的县邑侯国都设有令史。在边塞体系中,相当于县级政府的候官也设有令史,居延汉简中有大量记载,如:“甲渠候官斗食令史孙良”(EPF22:59)②;“卅井候官令史”(《甲乙编》3.8)③“橐他令史”(183.15A)④。结合简牍资料和传统文献的记载看,秦和西汉时期,县级政府普遍设有令史。
西汉时期,县级政府以外的其他一些政府机构也设有令史,但不太普遍,未形成专门的制度。如《史记·酷吏列传》:“赵禹者,斄人。以佐史补中都官,用廉为令史,事太尉亚夫。”[2](P3136)此处的令史应为太尉之属吏。《汉书·宣帝纪》:“秋七月,大司马霍禹谋反。诏曰:‘乃者,东织室令史张赦使魏郡豪李竟报冠阳侯霍云谋为大逆,朕以大将军故,抑而不扬,冀其自新。’”[3](P251)应劭注“东织室令史”曰:“旧时有东西织室,织作文绣郊庙之服。令史,其主者吏。”颜师古注曰:“赦既为织室令史,身在京师。”[3](P252)《汉书·王莽传》:“王兴者,故城门令史。”[4](P4101)可见亦设令史掌管城门。此外,据陈梦家的考证,在边郡都尉属官千人和司马下有“千人令史”和“司马令史”[4](P43-44)。
东汉时期,中央公卿的属吏中普遍设有令史,县级政府却很少有令史之设。据《后汉书·百官志》记载,太尉、司徒、司空、将军、太傅、少府下均设有令史[5](《百官一》,P3557-3564;《百官三》,P3597-3600)。而且分工已比较明确,因职掌不同,有不同的称谓。如《后汉书·百官志一》“太尉条”:“令史及御属二十三人……閤下令史主閤下威仪事。记室令史主上章表报书记。门令史主府门。其余令史,各典曹文书。”[5](P3559-3560)再如,《后汉书·王霸传》记载,光武帝刘秀任大司马,“以(王)霸为功曹令史”[5](P734),可知大司马下有功曹令史。《后汉书·杨震传》:“会三年春,东巡岱宗,樊丰等因乘舆在外,竞修第宅。震部掾高舒召大匠令史考校之,史谓府吏也。得丰等所诈下诏书,具奏,须行还上之。”[5](P1766)此处的大匠令史应为将作大匠的属吏。
东汉中央公卿普遍置有令史的制度应源于西汉。如《汉书·王莽传》:“王兴者,故城门令史。”《后汉书·百官志一》所记“太尉”有“令史及御属二十三人……门令史主府门”。西汉末年的城门令史,与东汉太尉之“门令史”较为接近。另外西汉赵禹曾以令史事太尉周亚夫(《史记·酷吏列传》),知西汉太尉已有令史之设,与东汉一脉相承。
由上可知,令史在秦汉政府中的设置有一个演变的过程:秦和西汉时期,令史普遍设置于县级政府,其他一些政府机关有时也设有令史,但未制度化;进入东汉以后,令史主要为中央公卿的属吏,县级政府中已比较少见。《后汉书·百官志》县廷“诸曹掾史”的本注曰:“诸曹略如郡员。”[5](P3623)说明县级政府和郡级政府的属吏设置相同。而《后汉书·百官志》郡“诸曹掾史”本注云:“无令史。”[5](P3621)可见,东汉的郡县政府中已经普遍没有了“令史”一职,但从居延汉简的记载来看在边塞军事系统的候官仍有令史设置。
二、秦汉令史的数量和地位
秦汉令史设置数量多。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记载了西汉后期东海郡的官吏设置情况。从《吏员簿》的记载看,“令史在属吏中,无论人数,还是地位,颇显突出。县邑侯国和都官及都官别治,无一不有令史,多者6人,少者1人,一般为3—4人……是斗食少吏里最多的”[6](P411)。东海郡是西汉时期面积和人口中等的一个郡,令史的设置状况应该具有一定代表性。汉简对边塞都尉府和候官的令史数量也有记载:记载千人属吏令史设置的如:“千人丞一人,令史四人。”(敦煌997)⑤ 说明都尉府千人属吏有令史4人。记载候官令史设置的如“令史三人并居第二燧”(89·18);“车师己校候令史敞、相、宗、禹、福置诣田所”(悬泉Ⅱ0215③:11)⑥;“玉门部士吏五人,候长七人,候史八人,燧长二十九人,候令史三人”(敦煌806)。此处的令史应是候官的属吏。还有不少简牍资料对令史的数量有记载,但究竟是哪一级政府的属吏待考。如:“给令史三人七月积三月奉”(2432:合104·35,326·12);“出粟二十一石一斗二升,给食驿令史三人一月□□”(EPT 59:253);“令史……令史三人,尉史四人,名如牒,请所用,代褒主官□/”(EPT 1:1);“出钱二千七百以赋令史三人”(EPT 56:231)。从简牍记载看,边塞令史设置的数量与县邑侯国大体相同,一般为3—4人。据《后汉书·百官志》记载,东汉时期中央公卿令史的设置数量如下:太尉设“令史及御属二十三人”[5](P3559),司徒设“令史及御属三十六人”[6](P3561),司空设“令史及御属四十二人”[5](P3562),将军设“令史及御属三十一人”[6](P3564),“太傅”条注引荀绰晋百官表注曰“汉太傅置……令史十二人”[5](P3556)。尚书设“令史十八人”,分六曹办事,每曹三人[6](P3597)。
西汉县级政府中的令史,排名在属吏中靠前。从尹湾汉简记载的西汉东海郡的情况看,“令史在斗食中地位最高,紧接官有秩之后,而在无官有秩、乡有秩之县,令史则直接位于丞、尉之后”⑦。边塞军事系统中,令史在属吏中的排名也靠前。居延汉简的候官文书末尾的署名,有很多都是令史单独署名的,如“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令史充”(160·15);也有令史、尉史共同署名的,如“地节五年正月丙子朔丁丑,肩水候房以私印行事敢言之,都尉府府移大守府所移敦煌大守府书曰,故大司马博。令史拓尉史义”(10·35A、B)。亦有掾、令史、尉史共同署名的,如“居延付受同月出入毋令缪已,付言如律令。掾褒、令史谭、尉史宗”(160·6);还有掾、令史署名的,如“/掾宗令史安世”(340·28);还有士吏和令史共同署名的,如:“十月壬寅,甲渠鄣候喜告尉谓不侵候长赦等,写移书到,趣作治,已成,言,会月十五日。诣言府,如律令。士吏宣、令史起。”(139·36,142·33)从令史可以单独署名,以及令史署名大都靠前来看,令史在属吏中的地位较高。
三、秦汉令史的任用和升迁
秦汉县级令史的任用升迁主要反映在简牍资料中。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编年纪》,喜先任“史”后任“令史”,说明秦代由史可任令史。居延汉简记载了候官令史的任命情况。如“尉史调守令史,备盗贼为职,候长政敞以建武三年”(EPT48:10),这是从尉史调任令史的例子;“移居延第五燧长辅迁补居延令史,即日遣之官”(40·21),“万世燧长至,其六月甲子,调守令史,将护罢卒济阴郡成阳县南阳里狄奉”(15·2),这是燧长调任令史的例子;“候史徐辅迁补城仓令史,即日遣之官,移城仓”(142·34),这是候史调任令史的例子。由上可知,西汉候官令史是从具有基层行政实践经验的尉史、燧长、候史等官吏中选任的。尹湾汉简对西汉县邑侯国令史的升迁情况也有记载。如“建阳丞京兆尹奉明王丰,故戊校前曲候令史,以功迁”[7]。说明令史有功劳可以升迁。
秦汉中央公卿令史的任用升迁方式在传统史料中时有记载。《汉书》卷三十《艺文志》:“汉兴,萧何草律,亦着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令史。”[3](P1720-1721)说明太史对学童进行六体考试,考得最好的可被任命为尚书或御史之史书令史。《汉官仪》:“能通仓颉史篇,补兰台令史。满岁补尚书令史。”[8](P142)《汉旧仪》:“选中二十书佐试补令史,令史皆斗食,迁补御史令史。”[8](P69)则兰台令史满岁可补尚书令史;书佐可补斗食令史,斗食令史可迁补为御史令史。《后汉书·百官志》“少府”条云:“令史十八人,二百石。”注引《古今注》曰:“永元三年七月,增尚书令史员。功满未犯禁者,以补小县,墨绶。”又引蔡质曰:“皆选兰台、符节上称简精练有吏能为之。”又引《决录注》曰:“故事尚书郎以令史久缺补之,世祖改以孝廉为郎。”[5](P3598)可见,作为少府属吏的令史,有希望选补“小县墨绶”或“尚书郎”。此外,《后汉书·李固传》:“又旧任三府选令史,光禄试尚书郎,时皆特拜,不复选试。”[5](P2082)说明东汉时三府选任令史时,亦有不经选拔考试而直接“特拜”之途。
四、秦汉令史的政治经济待遇
据简牍资料,候官令史的爵位一般为公乘和上造,如:
(1)●状辞:公乘居延鞮汗里年卌九岁姓夏侯氏为甲渠候官斗食令史,署主官以主领吏备盗贼为职。(EPT68:9,68:10)⑧
(2)上造居延累山里年卌八岁姓周氏,建武五年八月中除为甲渠斗食令史,备寇虏盗贼为职。(EPT 68:16,68:17)
甲渠候官斗食令史夏侯氏和周氏的爵位分别为公乘和上造。可见,候官令史的爵位比较低,属于民爵范围,但有一定的特权。查《二年律令·赐律》的规定“公乘比六百石”,“上造、公士比佐史”,就是说公乘和上造分别按照官吏秩次的六百石和佐史的标准供应饭肉酒盐生活用品。《赐律》规定,“赐吏酒食,(率)秩百石而肉十二斤、酒一斗;斗食、令史肉十斤,佐史八斤,酒七[升]”。《户律》规定,“公乘廿顷”,“上造二顷”,就是公乘和上造分别给20顷和2顷的土地;“公乘廿宅”,“上造二宅”,就是公乘和上造分别给20和2个宅基地。《史律》规定:“史、卜年五十六,佐为吏盈二岁,年五十六,皆为八更;六十,为十二[更]。”这是令史免除徭役的规定。
秦汉令史的俸禄主要是钱和谷。县级政府的令史秩皆斗食,简牍所见令史的俸钱和谷物如下:
(1)出赋钱二千七百,给令史三人七月积三月奉。(104.35,326.12)
(2)出钱九百,以给令史□□九月奉,八月丙戌□□□取。(EPT50:157)
(3)鄣,令史任根粟三石三斗三升少□,令史隗忠粟三石三斗三升少□□。(142.9)
(4)□/出粟二十一石一斗二升,给食驿令史三人一月□□□/。(EPT 59·253)
(5)令史夏侯谭,四月食三石,四月辛亥自取。(EPF22:93)
由上可知,边塞令史每月约供给俸钱九百、粟三石。
五、秦汉令史的职能
秦汉时期,县级政府中的令史主要有以下职能。
(一)主典文书
主典文书是县级政府令史最基本的职能。首先,令史有起草文书的职责。简牍所见的上行和下行的文书中,不少有令史的署名,这说明令史参与了文书的拟定并对文书负责。如:“永光二年三月壬戌朔己卯,甲渠士吏强以私印行候事,敢言之,候长郑赦父望之不幸死,癸巳予赦宁,敢言之。令史充。”(57.1 A、B)这是甲渠候官的上行文书,有令史充的署名。又如“七月乙未,肩水候福谓候长广□□□,写移书到,搜索部界中,毋有,以书言,会月十五日,须报府,毋□□如律令/令史□。”[9](211《甘露二年御史书》)这是候官要求各部燧搜索犯人并上报结果的下行文书,亦有令史署名。
其次,令史负责文书的笺封和开启,故简牍文书的封检上不时有令史署名。如:“候史徐辅迁补城仓令史,即日遣之官,移城仓?一事一封,十二月庚子,令史弘封。”(142.34)此封文书由令史弘封笺。又如:“书三封:其一封吕宪印,一封王建国,一封李胜。十月癸巳令史弘发。”(180.39,190.33)这三封文书由令史弘开启。
再次,令史有时负责公文的传送。如里耶秦简J1(16)6B面:“三月戊午,迁陵丞欧敢言之:写上。敢言之。/扣手。己未旦,令史犯行。”“令史犯行”说明这封文书由令史犯进行传送。又如:“六月辛未府告金关啬夫:久前移拘逐辟橐他令史解事所行蒲封一,至今不到,何解?”(183·15A)这条简文是肩水都尉府要追查橐他令史解事所递送文书未能准时送达的原因。
复次,令史检查和督促文书的落实。令史起草、传递文书都有质量和时限的要求,因此令史收发文书都有详细的时间记录,对文书认真“拘校”,保证文书质量和传递效率。如下简文:
(1)建始二年十一月癸已,居延千人令史□则校系甲渠第廿三
名籍一一编敢言之。(539:合28.21A)
(2)钱簿一编敢言之。(4537:合203.47)
□不貰□忽□□令/令史。(4538:合203.48)
书到愿令史趣严宪致亟报方案府如律。(4539:合203.49)
简文(1)的“校”是令史对簿籍文书的检查,(2)中“趣”就是令史督促下属按文书的要求完成任务,令史检查失职还要依法惩处的。
最后,令史还负责巡视保存文书档案的“书府”,以免发生火灾。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内史杂》:“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节(即)新为吏舍,毋依臧(藏)府、书府。”[1](P64)
(二)主管籍账
令史参与各种籍簿的核对与保存。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载:“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襍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节(即)有当治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凑)令若丞印,啬夫发,即襍治为;臧(藏)已,辄复缄闭封臧(藏),不从律者罚金各四两。其或为(诈)伪,有增减也,而弗能得,赎耐。”[9]说明令史每年都要参与检查核对户籍和其他相关的籍簿,并要录写副本上交县廷,而且令史负责对各种籍簿副本进行封存。又《居延汉简》曰:“□/十五日,令史宫移牛籍大守府,求乐不得乐,吏毋告劾,亡满三日五日以上。”(36.2)说明令史还管理牛籍。
令史负责财物收支账簿。如敦煌汉简:“入:敦煌二年三月玉门转一两已入卅七石,穬麦小石卌八石七斗五升,少十一石七斗五升,元始二年正月丁巳令史丰受就人敦煌安国里范仲。”(敦煌532)又如《居延汉筒》:“入粟大石二十五石、车一两,输甲沟候官。始建国五年六月,令史受訾家当遂里王护。”(16.2)这是令史负责收入的记载⑨。令史负责支出的记载有:“出粟小石九石六斗,鸿嘉二年六月辛卯甲渠候官令史。”(EPT4:91)“出钱二千四百:其千二百第六燧长徐迁十月十一月奉,千二百第十八燧长郑强十月十一月奉,十二月丙申令史弘取付尉史强。”(33.1,103.2)由此可见,主管财务收支及其账簿是令史的职责之一。
与管理账目的职能相关,令史有时还负责收债。如“元延二年二月癸巳朔甲辰,玉门关候临、丞猛移效谷移自言六事,书到,愿令史验问,收责(债)以钱与士吏程,严报如律令。啬夫政”(悬泉Ⅱ0114②:292)⑩。当出现债务纠纷时,上级机关一般要移书债务人所在地,由所在地有关机关的令史负责验问收债。
(三)参与调查案情、追捕犯人等司法审判工作
令史负有调查取证和追捕犯人的职责,为审判案件提供证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争牛》:“即令令史某齿牛。”[1](P152)这是派令史去检查牛的年龄。《穴盗》:“即令令史某往诊,求其盗。”[1](P160)这是派令史去勘察现场,追查盗贼。《出子》:“即令令史某往执丙……令令史某、隶臣某诊甲所诣子。”[1](P161)这是派令史去拘捕犯人,还负责查验证据。居延汉简中也有派令史追捕犯人的记载,如:“□/三月壬午朔己酉,□□丞胜移□□□□守河□遣令史李□逐□人□/,□/□李子威金城武威张掖居延界中,从者如律令。”(81.4A)这是丞胜命令史李去追捕犯人。
令史被派遣调查案情、勘察现场或抓捕犯人时,一般要写出书面报告。《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贼死》、《经死》、《穴盗》等中都有以“令史某爰书”开头的记载,详细记录了现场的情况和当时所调查到的案件情况。《告子》中有令史己记录抓捕盗贼的情况:“令史己爰书:与牢隶臣某执丙,得某室。”
(四)管理仓库
令史有时也负有管理仓库的职责。《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曰:“空仓中有荐,荐下有稼一石以上,廷行事赀一甲,令史监者一盾。”[1](P128)如果空仓中发现粮食较多,负责监管的令史要受惩罚。《秦律十八种·仓律》:“□□□□□不备,令其故吏与新吏杂先(索)出之。其故吏弗欲,勿强。其毋(无)故吏者,令有之吏、令史主,与仓□杂出之,(索)而论不备。杂者勿更;更之而不备,令令、丞与赏(偿)不备。”[1](P27)可见令史有时也负责出仓工作。《居延新简》中也有令史在仓库值班巡逻的记载,如:“建始二年十月乙卯朔丙子,令史弘敢言之,迺乙亥直符仓库,户封皆完毋盗贼发者敢言之。”(EPT52:100)
(五)征发民众,镇压盗贼
据《奏谳书》收录的秦始皇二十七年的“南郡卒史盖庐、挚田、假卒史瞗复攸等狱簿”载:“利乡反……令史左与义发新黔首往候视,反盗多,益发与战。”[10]当苍梧县利乡出现叛乱时,攸县令史、义二人征发新归降的民众前往镇压。说明令史在某些情况下要行使征发民众、镇压盗贼的职能。
(六)举劾违法失职官吏
在边塞体系中,候官令史有对同机关官吏的渎职、违法行为进行举劾职权。如令史谭劾状(11):
(1)劾章
建武五年五月乙亥朔丁丑,主官令史谭劾移居延狱,以律令从事。
甲渠塞百石士吏居延安国里公乘冯匡,年三十二岁,始建国天凤上戊六年三月己亥除署第四部。病欬(咳)短气,主亭隧七所呼。七月□□除署四(第十)部。士吏□匡软弱不任吏职,以令斥免。
五月丁丑甲渠守候博移居延,写移如律令。
掾谭
(2)状辞
建武五年五月乙亥朔丁丑,主官令史谭敢言之,谨移劾状一编敢言之。
状辞:公乘居延鞮汗里年四九岁,姓夏侯氏,为甲渠候官斗食令史、署主官以主领吏备盗贼为职。士吏冯匡建国天凤上戊六年七月壬辰,除署第十部士吏。案软弱不任吏职,以令斥免。(EPT68:1-12)
这份劾状的举劾者是甲渠候官斗食令史,举劾士吏冯匡因患病咳嗽气短而不能尽职,致使负责的七处亭燧均有所裂坏,查士吏冯匡为软弱不任吏职,故依据法令将其斥免。此处是对官员不能任其职的举劾。此外,EPT68:13-28和EPT68:81-102也是令史的劾状。EPT68:13-28的举劾内容为:“(第四守候长原)宪斗伤、盗官兵,持禁物阑越于边关白儌(徼)亡。”EPT168:81-102的举劾内容为:“(城北候长王)褒,典主而擅使丹乘用驿马为虏所略得,失亡马。褒不以时燔举,而举堠上一苣火、燔一积薪。燔举不如品约,不忧事边。”这两封劾状都是令史对本机关属员违法失职行为的举劾。而且在状辞的开头,记录举劾者令史的名、爵、县、里、年、姓、官禄时,明确说明斗食令史的职责是“主领吏备盗贼”。可见令史对基层军吏和防御守备工作负有职责,一旦发现官吏有不利于边塞安定的行为就应立刻举劾。
秦汉时期,作为中央公卿属吏的令史,主要职能也是主典文书。《后汉书·百官一》“太尉条”:“记室令史主上章表报书记……其余令史,各典曹文书。”[5](P3559-3560)《后汉书·百官三》“少府条”:“符节令史,二百石。本注曰:掌书。”[5](P3599)“兰台令史,六百石。本注曰:掌奏及印工文书。”[5](P3600)又,《汉官仪》:“郎与令史分职受书。”[8](P142)可见,中央公卿各个不同部门都设令史负责文书工作。中央公卿令史“主文书”的职能,与“以六体试之”的选拔方式一致。
中央政府一些专门事务也设令史来执掌,如《后汉书·百官一》“太尉条”:“閤下令史主閤下威仪……门令史主府门。”[5](P3559)又如大匠令史是将作大匠的属吏,故与宅地有关的测量和调查工作就由大匠令史负责[5](P1766)。
有时,中央公卿的一些临时事务也派令史去办理,如《后汉书·范滂传》:“后诏三府掾属举谣言。”注引《汉官仪》曰:“……顷者举谣言,掾属令史都会殿上。”[5](P2204)再如《后汉书·范冉传》:“于是三府各遣令史奔吊。”[5](P2690)可见,像举谣言、吊丧这样的事务,中央公卿也一般派令史去办理。
总之,秦汉令史无论作为县级政府属吏还是中央公卿属吏,“主文书”是其基本职能。此外,并不具备某项或某几项固定职能。由于文书的拟定、往来与日常行政事务联系紧密,故令史有时也会参与相关行政事务的办理。因为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政务有别,所以除“主文书”外,相关令史的职能也各有侧重。这便是除“主文书”外,令史的职掌比较多样、不太一致的原因。
综上所述,秦汉时期令史从秦到西汉时期,普遍设置于县级政府,其他一些政府机关有时也设有令史,但未制度化;进入东汉以后,令史主要为中央公卿的属吏,县级政府中已比较少见,仅在边塞军事系统的候官仍有设置。在秦汉属吏中令史的数量较多,地位较高,有自己的任用升迁途径,有一定的政治经济待遇。令史最基本的职能是“主典文书”,并广泛参与各种具体政务的处理,类似于今日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秘书。令史的设置促进了行政管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秦汉时期的令史有两种发展趋势:一是以史出身的令史逐渐被以儒生出身的令史所取代;二是县级政府令史的设置逐渐由地方向中央发展,魏晋以后令史成为中央公府“掌案文簿”的重要属吏,仍然发挥着承办各种具体行政工作的重要作用。
收稿日期:2011-03-06
注释:
① 专论秦代令史的文章有:刘向明:《从出土秦律看县“令史”一职》(《齐鲁学刊》)2004年第3期)和《从睡虎地秦简看县令史与文书档案管理》(《中国历史文物》2009年3期)。论及秦代令史的文章主要有:高恒:《秦简牍中的职官及其有关问题》(《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中国社会科学版社2008年版,第17页,);栗劲:《〈睡虎地秦墓竹简〉译注斟补》(《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4年第5期);刘海年:《秦代法吏体系考略》(《战国秦代法制管窥》,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8页)。研究汉简论及汉代令史的文章主要有:森鹿三著,姜镇庆译:《关于令史弘的文书》(《简牍研究译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2页);陈梦家:《汉简所见太守、都尉二府属吏》、《汉简所见居延边塞和防御组织》(《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12页、98页);劳干:《从汉简中的啬夫令史候史和士吏论汉代郡县吏的职务和地位》、《从汉简所见之边郡制度》(《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论文类编·历史编·秦汉卷》,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963、145页)。
②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隧》,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本文所引EPT、EPF开头编号简文皆出自此书,不另作注。
③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本文所引《甲乙编》简文皆出自此书,不另作注。
④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本文所引同类编号简文皆出自此书,不另作注。
⑤ 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本文所引敦煌汉简皆据此书,不另作注。
⑥ 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所引悬泉汉简皆据此书,不另作注。
⑦ 《西汉东海郡吏员设置考述》,载《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1期,第65页。
⑧ 记载令史爵位是公乘还有68∶45,68∶44和68∶139,68∶140等简文。
⑨ 类似简文还有:84.27,EPT52:528。
⑩ 类似简文还有:EPT52:530,EPT52·319,56·127。
(11) 类似的还有令史立劾状EPT68:13-28,令史×劾状EPT68:8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