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论文_吴美玲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论文_吴美玲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摘要:纵观全世界,各国基于本国社会整体利益,在某些特定行业、领域中便会允许垄断组织和垄断行为存在,我国立法也不例外,由此可见,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在反垄断法中是一项及其重要的法律制度。因而我将参考资料文献所指明的国内外适用现状,探析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并比较借鉴美、日等国比较完善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认识了解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尚存的有待解决的问题,结合学者们提出的不同意见,继而提出个人对于完善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研究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现状;发展趋势;制度完善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考虑,某些特殊的行业或特定行为存在某些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却不受反垄断法的制裁。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的补充与完善,对这一制度的研究是对反垄断法深入探讨的必经之路。

一、适用除外制度的内涵意义及其演变发展

(一)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意义之概述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而出现的,它是反垄断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核心内容就是本应由反垄断法调整的某些特殊法律关系因基于国家、社会利益考虑而将其排除适用。

由于反垄断法需要调整绝大多数社会经济关系,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重叠,但是我们通过适用除外制度便可以很明确地将涉及相关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反垄断法的目标是促进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有效竞争。适用除外制度正是对于反垄断法目标的完善和补充,这一制度存在的意义便是追求更高价值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平。

(二)适用除外制度的演变发展趋势

从世界范围来看 ,各个国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都经历了由行业适用除外向行为适用除外转变,例如金融、农业行业中引进竞争机制 ,更有益于增进社会福利。从世界范围看,美国、德国、日本和欧盟不仅是当今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而且,它们也是反垄断立法完备、执法和司法活动频繁、法学理论较为深厚的国家和地区。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猛,产业生产等也在向发达国家看齐,因而我认为我国在未来的适用除外制度发展方向上也会与发达国家发展方向较为相似。

二、我国及他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适用现状

根据我所参考的文献资料显示,首先在内容上,目前我国的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具体包括: 第十五条特定类型的经营者协议、第二十八条有益的经营者集中、第五十五条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五十六条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的联合或协同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在充分总结了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的同时也考虑到了我国的特殊国情,令我们的制度更加具备特色。

其次,从执法机制上看,我国还没有关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执行机制的规定。我国第十条对反垄断执行机构作出规定,该条确立了我国双层次多机构的执法模式,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同时也在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立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具体的反垄断事务的执行。而对于反垄断的执行则主要有三家机构协同进行,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案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负责涉及价格垄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除价格之外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案件。这样分工的优势便在于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更有利于实现工作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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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日两国适用除外制度适用现状及参考价值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了解美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对我国制度的构建完善毋容置疑是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的。美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目前已然比较完善,它的发展方向除劳动争议与集体协议适用除外的范围有所扩大以外,其他适用除外制度如保险业适用除外、州行为适用除外、请愿行为适用除外、体育运动适用除外都趋向于严厉。美国的这种发展趋势在我国制定反垄断法时同样是可以进行许多有价值的借鉴的。

日本作为一个反垄断法发展完善的亚洲发达国家,他们不仅在经济发展现实方面值得我们去学习,同时其市场经济规制的法律也必然是对经济发展有极大帮助的,因而对日本适用除外制度的参考也会为我国发展提供许多参考价值。根据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宗旨的关系不同将其划分为倒退性适用除外和确定性适用除外,日本适用除外制度运用的经验与教训,对我国如何通过适用除外制度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相互关系也是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并吸取日本经济政策及适用除外制度运用出现问题的教训,让我国经济更有保障的做到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之思考

通过对我国适用除外制度适用的现状来看,在法律相关条文规定的内容中我国适用除外的范围是比较窄的,我国适用除外制度的内容整体上看也不够明确、不够系统,存在着界定不明、相关制度缺失的问题。对于执法机构这一方面来说,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双层次多机构的执法模式,执法主体由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行机构组成。但对于适用除外机制的运行,是否应该同样由这两个主体又需要进一步思考。首先,反垄断执法机构作用在于执行反垄断法,对于作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最终决定执法机构不应当享有,否则会让人感觉滥用权力。并且对于农业、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适用除外,也缺乏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机制。

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对现行的适用除外制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让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得到合理的界定,并且我们也需要完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执法机构的相关内容,还要妥善处理好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结论:

随着社会的持续演进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出现并作为对反垄断法的补充与完善,对于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意义重大。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在我国适用行业领域的范围十分宽泛,我国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如何有效落实并秉持其倡导的理念精神值得我们去深入探究,完善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及反垄断法律体系同样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我认为,明确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和界定,严格区分行政垄断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两者的区别对于完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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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吴美玲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8月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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