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资本、劳动与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分配论文,资本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应多样化,作为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之一的股份合作制该如何发展呢?
带着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我们对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了调查,并运用经济学原理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当前大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能迅速发展,其原因,除了受我国宏观经济形势进入低速增长期和东亚经济萧条影响之外,就股份合作制这种企业制度本身而言,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制约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的内因。这些问题,集中反映在资本、劳动与收入分配三个方面。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资本关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众所周知,股份合作制企业是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相结合的一种新型企业制度,其中,劳动合作是基础。但作为企业而言,资本合作是起点,因此,我们分析当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的问题就从资本关系入手。
就我国当前大多数股份合作制而言,资金来源主要有这样几个渠道:第一、企业长期积累形成的集体资产,包括:固定资金、流动资金、专项基金、商誉、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构成等。这是绝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企业改制后,一部分量化分配给了职工个人,另一部分,作为集体股。第二、一部分集体企业原来国家投入的少量资金由企业按股额买回企业。第三、职工入股,这也是企业改制后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股份合作制中职工与企业、职工之间资本联合的体现。第四、法人入股,主要指企业以外的法人投资。这部分资金目前在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所占比例甚小。
结合这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本构成,在资本关系方面主要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资金来源过于单一。
法人股比例过小,使企业发展受到很大限制,但如果法人股比例过大,又会使企业的控制权落入企业之外的势力中,由此,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陷入两难的困境中。我们认为,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长远发展看,应当增加、拓展法人股所占比例,如果一旦出现法人股比例过大时,国家应当允许合作企业转为有限责任公司。否则,按目前这样的情况发展,企业资金积累和聚集的速度过慢,难以适应规模经济的发展需要,难以同大企业竞争,必然陷入恶化循环的发展怪圈中。
2、资产量化分配不尽合理。
资产量化就是在已有的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时,把集体企业资产经评估,产权界定之后,划归集体的公共积累部分,依据一定的因素量化分解到企业职工个人。
量化的因素,或者说依据主要有三个:工龄、贡献、责任大小。企业领导、中层管理人员、普通职工到底按什么比例进行资产量化呢?国家及有关部门没有作统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企业自定政策,量化分配比例五花八门。但总的说来,企业领导一般所占比例较大,中层干部次之,普通职工人数最多,但资产量化分配时所占比例最小。
我们认为,企业领导、中层管理者资产量化时分配多于普通职工,这符合十五大按要素分配的精神,但是,差距过大时,会引起职工的不满情绪。例如,一个工龄十年无突出贡献的中层管理人员分配了价值6万元(每股100元,共600股)的资产,而一位工龄30年的普通职工却只分配到300股的资产,那么,这种资产的量化分配是否合理呢?
我国绝大多数国有中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中,由于投资少,技术含量低,管理水平低,劳动在过去几十年企业的发展中贡献最大,工龄股在资产量化分配中所占比例过小,不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工龄、贡献、责任大小这三者在资产量化中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地位,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在实践中,政府有关部门应多做研究制定一套资产量化分配的管理办法。
3、资本出现日愈集中的趋势。
原有的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进行改制。企业职工在资产量化过程中,资产主要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许多股份合作制企业都出现了少数经营者持大股的现象。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如果是困难企业,职工不愿意入股;如果是效益好的企业,由于职工持股比例小,随企业收益增加,职工的收益却在分配比例中越来越小。因此,在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出现了资本日益集中的趋势。
从当前来看,少数经营者持大股,有利于明晰产权、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也容易出现集权,使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民主监督变质,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导致损害企业的事端。我省滇乡饭店在这方面就有过惨痛的经验教训。
4、产权关系仍不明晰。
已有城乡集体企业在改制后,原有的隶属关系仍未改变,每年都要向主管部门交管理费,这其实是产权关系不明晰的表现。据省经委集体企业处的负责人介绍,我省首批在玉溪市北城镇25户企业的改制试点,改制之所以不很成功,一个主要因素就是产权不明晰。
另外,股份合作制企业产权不明晰还表现为,企业资产量化过程中分配给职工的股份其实是虚股(甚至是空股),不能转让(即使是内部转让)、赠予、继承,如果职工辞职、调动、退休,他(她)所拥有的这部分股权就自行消失。职工入股所占比例很小,因而职工并没有多大的压力,主人翁意识也没有强化多少。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点就是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以劳动合作为基础。而在实际中,我们发现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结合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中,大多数企业出现资本合作为基础的现象。在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中,都要求职工入股,职工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不入股,都将丧失劳动权力,劳动合作为基础在实际运作中已被资本合作为基础代替。
由此,我们想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能否也分为送股与配股,送股即集体资产量化分配给个人的股份,送股不附设任何附加条件;配股,即职工入股的股份,采取自愿购买的方式,只作适当的股额限制,这样,让职工感觉到资产量化分配给个人的股份不完全是虚股,以此增强主人翁意识感,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的劳动权力也才能得到保护。
2、随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 丧失资本合作的职工将越来越多,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
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很难有机联系在一起。效益不好的企业,职工不愿入股,入股职工与不入股职工的福利待遇方面有不同,或者,有的企业不入股就不能上岗,这样,职工之间,职工与企业,职工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就日益激化。
在效益好的企业里,随企业发展,普通职工个人在企业股份里所占比例越来越小,资本合作变得日益松散。
3、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由于普遍存在资本集中, 决策集中的现象,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矛盾有激化的倾向。
例如昆明市的滇乡饭店,在企业如何经营的问题上,职工要求内部承包,而经营者却将饭店以低于职工承包价的价格卖掉,引起了职工的强烈不满。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虽然股份合作制企业设有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监事会等机构,但这些机构难以发挥作用。经营中,缺乏必要的公开、公正、公平机制,少数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是自己的了,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专断、集权,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非常普遍,这种现象与股份合作制民主、制衡、科学的经营管理机制是相悖的,这种情况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4、职工普遍无主人翁意识。
按照一般设想,股份合作制企业通过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的联合,明晰产权,从而强化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提高整个企业的凝聚力,最终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普遍无主人翁意识,或者说普遍存在主人翁意识弱化的现象。
按照股份合作制的要求,经营权与所有权应当分离,形成制衡机制,避免“内部人控股”。在实际中,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常常是合二为一,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有的企业甚至是“三位一体”,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由一人兼任。这种现象的存在,必然在强化总经理职权的同时,削弱了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特别是监事会组成人员弱化,权限不明确,决策监督意识和能力不强,运行程序不规范,董事会难以进行有效的集体决策,难以对经理层实施有效制约,甚至无法与之抗衡。监事会更是无足轻重,对董事会的保证监督往往是一句空话。股东大会也只能走形式表决议。
不少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认为,改制是为了完善企业内部机制,增强竞争能力,但相当一部分企业只是换块牌子,管理方式、运动方式还是原来的一套,改制后,职工有问题无处反映和解决,因而,难以树立主人翁意识。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分配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股份合作制既不同于传统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也不同于股份制企业,是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因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入分配有其特殊性。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收入由两部分构成,劳动收入是按劳分配的;股金分配是按资分配的。
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如何结合,国家、各省无具体规定,各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自定政策。在分配方面,目前各地的政策及实践很不统一,所以存在一些问题:
1、由于资本占有(主要是资本量化分配的部分)不合理, 导致收入分配中股金分配不合理。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本量化分配依据主要有:工龄、责任、贡献,三者在资本量化分配中各占什么样的比例合适,现在,国家、各省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夸大了责任、贡献所占比例,而贡献大小无统一衡量尺度,所以,资本量化分配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公正的现象,而这种不合理、不公正的现象又直接影响决定了分配过程中的不合理和不公正。
2、资本的集中加剧收入分配中的两极分化。
当前,国家、各省都鼓励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者控股,以便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从实践中看,这样做也符合效率优先的原则。但由于一部分企业经营者控股比例多达30~50%,这样,在股金分配时,经营者的收入所占比例较大,引起了职工的不满。
经营者由于资本投入较一般职工多,经营者的劳动收入属于企业家才能的利润收入,所以,经营者的收入高于一般普通职工是应该的,也是可以理解的。问题关键在于我国现在要素的占有机制还不尽合理,不具备完全按要素分配的条件,因此,分配不公也就会带来一些负效应,引起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矛盾日益激化。
从整个社会看,股份合作制经营者的收入过高,不仅加剧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也加剧了整个社会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者所能控制的资本较之一般私营企业主多,从发展趋势看,他们的收入增长速度也比一般私营企业主快,收入总额也会比一般私营企业主多,股份合作制经营者的收入变化必将对整个社会发展带来一定幅度的震荡。
3、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配机制,从总体上看不太公平, 还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需要。
合作经济是在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过程中,把分散的小生产联合起来,形成较大规模的生产经营优势,以使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合作经济在联合小生产的过程中,一方面是劳动的联合,另一方面是资本的联合,同时通过联合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聘任经营管理者在保证合作组织和作为所有者的社员利益的基础上,充分行使其经营权,个别所有者不得任意干预组织的正常经营活动。
从当前看,由于我国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多由一人兼任,所以在分配过程中,分配方案实质上由经营者自定。对股份合作制的分配国家无具体政策规定,所以,由各企业经营者自定的分配政策通常是倾斜于经营者自身,因而中层管理人员、普通职工的利益就受到忽视,甚至于损害。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配随意性较大,改制后企业职工意见最多的也就是关于收入分配方面的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如果不尽快建立一套相对公平的分配机制,那么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就不能健康、顺利地发展下去。因此,我们呼吁国家或各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配机制,使股份合作制企业也能建立相对公平的分配机制。
总之,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新型的企业制度,存在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在所难免。所以,我们希望当前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的问题能引起社会,尤其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关注,使股份合作制企业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健康、顺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