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失效问题研究_存款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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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保险制度没有有效防止银行危机发生的统计情况

关于存款保险我们得到的一直是含混的信息:一方面,值得信赖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减少存款者挤兑行为的可能性,对金融稳定做出贡献;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带来了道德风险问题,机会主义银行家们利用监管透明度和威慑力中的缺陷的能力往往强于监管者和控制安全网要素的政府机构实施审慎监管的能力,最终越来越多的不良贷款的成本统统压在安全网上。由于存款保险理论同时包括了利弊两个方面,因此对实证证据的探讨就显得尤为重要。

表1归纳了所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或地区(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间排序)银行危机发生情况。

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意是通过制度安排来增强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从而使银行体系更安全。然而,通过对所有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发生银行危机的情况进行统计,可以看到在71个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当中有46个在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之后仍有银行危机发生,可见对存款安全的担保并没有有效保证银行体系的安全。

二、存款保险制度失效的原因分析

通过表1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两个信息:一是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当中有将近65%在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之后仍有银行危机发生;二是在1960年代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几乎到1980年代才出现银行危机,有10多年的时间内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似乎出奇的有效。这两条信息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一个曾经很有效的作为金融安全网的构成要素之一的一项制度安排随着时代的发展在趋于失效。其原因如下:

1930年代以前的银行危机基本上是流动性危机,一般都出现了严重的挤兑现象。1970年代以来的大多数国家的银行危机事件中,挤兑基本不再成为银行倒闭的主要原因。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使流动性短缺的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挤兑现象大为缓解,单纯由于挤兑而垮台的银行很少。导致银行危机的主要原因是银行的资产组合出现问题。银行薄弱的资产管理是其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银行对特定行业、企业的过度风险暴露,即银行对一个特定的部门或企业提供过多的贷款是使银行出现质量低下资产的首要原因。

实际上,存款保险既不是银行安全的必要条件,也不是银行安全的充分条件,它最初的主要功能在于消除挤兑,在存在大量小银行、缺乏银行监管的情况下,存款保险的确起到了稳定银行业的作用。以前的存款保险制度之所以能够有效运行,是由于各种限制竞争的法律赋予了银行一定的垄断权利,银行业准入限制和竞争限制使银行的特许权价值非常宝贵,以宝贵的特许权作为资产,银行会主动控制其冒险行为,从而抵消了存款保险制度所产生的不良动机。而自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以来,金融自由化政策取消了利率管制、银行业务管制,允许不同的金融业务交叉经营,加剧了银行业的竞争。利率管制和分业管制的解除消除了长期以来由政府管制政策提供给银行的租金。金融国际化使得进入本国的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增加,这也加剧了竞争。由此,存款保险制度所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道德风险问题统统显性化。由于保险业务具有较其他金融业务更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所以在自愿保险的情况下会出现越是偏好风险的银行,参加存款保险的动机越强;参加保险后的银行会更倾向于从事高风险业务。因此,有人提出:一个设计欠佳的存款保险制度只会导致银行系统性风险。美国前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席威廉·塞德曼(Wlillian Seidman)曾经把存款保险比作核电站,操作得当,可以获益,一旦失控,其造成的伤害可波及整个国家。国外许多学者一直在关注这一问题,并建立模型从各个角度分析存款保险对投保金融机构行为的影响。甚至有人建议彻底废除存款保险

(Paroush,Jacob,1988;Dowd,1993)。

三、存款保险制度失效的程度分析

观察表1内容,如果把各个国家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前、后银行危机发生情况进行分类,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前发生过系统性危机,建立之后也发生了系统性危机;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前发生过系统性危机,建立之后又发生了非系统性危机;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前发生过系统性危机,建立之后没有危机发生;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前发生过非系统性危机,建立之后又发生了系统性危机;

5.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前发生过非系统性危机,建立之后也发生了非系统性危机;

6.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前发生过非系统性危机,建立之后没有危机发生;

7.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前没有任何危机发生,建立之后发生了系统性危机;

8.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前没有任何危机发生,建立之后发生了非系统性危机;

9.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前没有任何危机发生,建立之后也没有危机发生。

按以上9种情况对表1中各国进行归纳分类,可得表2。

表2: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和之后发生的危机分类统计

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发生银行危机的情况

危机类型及分类统计数

系统性 非系统性 没有发生 总计

系统性 15

2 15 32

在存款保险制度

非系统性 4

5 4 13

建立之前发生银

没有发生14

6 13 33

行危机的情况

总计33 13 32 78

注:总计数大于表1中总数是因为有些国家或地区发生过两种危机情况。

解读表2,在32个发生过系统性银行危机的国家或地区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有15个仍有系统性危机发生,2个发生了非系统性危机,15个没再发生危机;在13个发生过非系统性银行危机的国家或地区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有4个发生了系统性危机,5个发生了非系统性危机,4个没再发生危机;在33个没发生过危机的国家或地区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有14个发生了系统性危机,6个发生了非系统性危机,13个没有发生危机。

如果我们把所有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看成是一个系统,银行业的系统性危机、非系统性危机和没有发生危机作为描述这个系统状态的三个变量,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分界,把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发生的银行危机情况称作状态B,把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发生的银行危机情况称作状态P,

比较B、P两个状态,我们可认为经过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系统由状态B变化为状态P。这个作用既包含了增强存款人信心等正面作用,也包含了诸如道德风险等负面作用。设存款保险制度为作用矩阵(A),则经过作用矩阵(A)的作用,银行危机情况由状态B转化为状态P,即

由上式可见(A)中元素A[,ij]代表存款保险制度防范发生过第j种危机情况转化为第i种危机情况的失效率。

结合表2中的数据,得出:

即存款保险制度在防范发生过系统性危机的国家或地区再发生系统性危机的失效率为47%(A[,11]);在防范发生过系统性危机的国家或地区再发生非系统性危机的失效率为6%(A[,21]);在防范发生过系统性危机的国家或地区再发生任何危机的失效率为47%(A[,31]);在防范发生过非系统性危机的国家或地区再发生系统性危机的失效率为31%(A[,12]);在防范发生过非系统性危机的国家或地区再发生非系统性危机的失效率为38%(A[,22]);在防范发生过非系统性危机的国家或地区再发生任何危机的失效率为31%(A[,32]);在防范没有发生过危机的国家或地区再发生系统性危机的失效率为43%(A[,13]);在防范没有发生过危机的国家或地区再发生非系统性危机的失效率为18%(A[,23]);在防范没有发生过危机的国家或地区再出现危机的失效率为39%(A[,33])。

说明对于一个发生过系统性危机的国家或地区来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再发生系统性危机的可能性为47%,发生非系统性危机的可能性为6%,不发生危机的可能性只占47%;说明对于一个发生过非系统性危机的国家或地区来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再发生系统性危机的可能性为31%,发生非系统性危机的可能性为38%,不发生危机的可能性只占31%;说明对于一个没有发生危机的国家或地区来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再发生系统性危机的可能性为43%,发生非系统性危机的可能性为18%,不发生危机的可能性只占39%。

由上述失效程度分析可以看出,存款保险制度防范银行危机发生的成功率并不高。

四、关于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两点思考

1.不应过高地估计存款保险的作用

由上述分析我们看到由于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在自身缺陷的制约下在防范银行危机发生上有局限性。另外,在危机管理功能上也存在局限性。存款保险和其他保险不同,各种灾害的发生是分散的,因而往往是个别的,而金融支付危机往往是在特定时期集中发生,它并不是一种个别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保险机构的有限支付能力将无法保障银行的安全性,也会和那些失败银行一样失去清偿力。以美国为例,虽然其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后的最初50年里成功地稳定了银行系统,但在1980年代储蓄与贷款协会(S&Ls)危机当中,尽管监管当局采取明确的政策拖延对储蓄贷款机构的债权,并想方设法延长其生存以减少破产可能性,从而达到减少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的资金需求压力,但到了1985年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的资金告罄,1986年赤字达30亿美元,1987年只得宣告破产。

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收入大部分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尽管其流动性较高,而一旦出现经济危机,其流动性必然下降,资金周转不灵,也会使其丧失支付能力。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不迫切

我国银行业以国有银行为主体,即使是股份制银行,也是国有股一股独大。这意味着政府是银行的最大出资人,因而政府一直潜在地承担了保证存款安全的责任。存款人出于对政府的信任,在知晓银行拥有大量不良资产的同时,并没有发生针对国有大银行的挤兑。原因如下:中国经济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自1978年以来,按可比价格计算,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4%。近10年来通货膨胀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增长,给中国银行业带来了很大的赢利机会,创造了良好的化解银行业风险的环境。中国银行业也自1995年起建立了不良贷款的认定和考核制度。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贷款通则》,正式规范了不良贷款的监管。1999年组建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理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出来的部分不良贷款。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实行国际通用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2004年1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六次会议上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银行业不断从严的监督管理环境下,自2002年以来,4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持续保持双下降势头,到2004年年底,国内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存量为17176亿元,比年初下降了3964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3.2%,比年初下降了4.6个百分点,接近《新巴塞尔协议》的8%标准。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程度正在降低。最重要的是国家为银行业提供了隐性担保。即使对银行业的问题有所了解,中国公民也几乎从未考虑储蓄存款是否会因为银行经营不善而发生损失,一般都很乐意把钱存入国有银行,存款人相信国家信用保证了储蓄安全。居民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总额连年以超出10%的速度上升,到2004年年底各项存款总额达25.32亿元,这使得国有银行一直保持着充足的净现金流量,有效化解了清偿能力风险。在这样的宏观环境下,本文认为并没有迫切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压力。

五、结 语

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主要构成要素,存款保险制度一直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进入21世纪后,议题主要集中在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公共政策的目标是什么、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问题、从全额保险到限额保险的转变问题和确保一国对存款保险建立的准备问题。本文认为,还应加强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失效性研究。

各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都因充分考虑本国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即保护中小额存款人利益和通过防止挤兑而使银行体系更安全。从前面的讨论看,诸多国家第二个目的没有实现。事实上,任何一个存款保险方案都无法防止银行系统性危机,除非政府提供无限期保护。

本文认为,目前我国既没有提高存款人信心的必要,也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防止银行系统性危机发生的实证基础。在没有充分的理由支持我国近期迫切需要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要谨慎行事,并且按照目前我国的金融基础条件,贸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会加大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

故此,我国目前推出存款保险制度要慎之又慎,防范可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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