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领海基点和基线问题的发展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线论文,基点论文,领海论文,发展趋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代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表明,领海基点和基线与海洋划界十分密切,搞好海洋划界必须首先把领海基点和基线确定好。①一个沿海国在划定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外大陆架等区域时,总是先要确定一条起始线,这条起始线称为领海基线。②另一方面,合法的领海基线的长度是沿海国标准的海岸线长度,它在海域划界成比例计算中是个不可缺少的数据。③
一、领海基线制度对国际海洋边界的影响
(一)领海基线制度是领海制度的基本内容
据历史考察,领海概念萌芽于古罗马时期,罗马法的注释学家断定皇帝有权像惩罚在陆地上犯罪的人一样来惩罚在海上犯罪的人。而领海概念的初步形成是在中世纪。12世纪意大利法学家阿佐(Azo)、14世纪的意大利法学家巴托拉斯(Bartolus)都主张皇帝有权对海洋的公有性质加以限制,任何国家的君主都有对沿海一定范围内的海域拥有权利;16世纪的荷兰法学家真提利斯(Gentilis)主张沿海海域是毗连海岸所属国家的领土的延续。④早期围绕领海宽度的主要学说和观点主要体现为航程说、视野说⑤、射程说⑥、3海里原则⑦。1982年《海洋法公约》最终确立了领海制度,其第2条规定了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从领海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海域面积是领海。⑧领海制度具体包括了领海基点管理制度、领海基线制度、领海主权制度等内容,可以看出领海基线制度是领海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⑨一方面,领海基线的确定是领海确定的前提,另一方面,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面积的起始线。从几何意义上,领海面积与领海基线所组成的形状有密切联系。但是,领海基线制度的发展也深受领海制度的影响,例如,领海基点的确定原则以及领海基线标准的制定依赖于领海制度的发展。
(二)领海基线的长度是测算海岸线长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关于海岸线的定义要从地理和法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从地理因素上考虑,海洋和陆地是地球表面的两个基本自然地理单元,海岸线即是陆地与海洋的交接线或称分界线,一般指海潮时高潮所到达的界线。地质历史时期的海岸线,称古海岸线。海岸线分为岛屿岸线和大陆岸线两种。⑩海岸线从形态上看,有的弯弯曲曲,有的却较为平直。而且,这些海岸线还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既有海岸线向海洋推进,当然也有时海岸线向陆地推进。(11)从法律上讲,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交接的痕迹线。(12)绝大多数沿海国家都把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作为海陆管理的分界线,一般可根据当地的海蚀阶地、海滩堆积物或海滨植物确定。(13)依据1982年《海洋法公约》,领海基线包括三个部分: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群岛基线,正常基线就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14)可见,海岸线与正常基线在数值上相等的,如果一国采用的是正常基线的话,领海基线的长度原则上是应该等同于海岸线长度。
但是依据1982年《海洋法公约》直线基线的使用有两个条件,即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紧接海岸有一些列岛屿,在目前“海岸线极为曲折”和“一系列岛屿”的标准没有得到统一的情况下,(15)一国宣布采用直线基线标准往往受到非议,即使一国采用了单纯的直线基线,但无论如何,直线基线是不能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的。领海基线的长度成为测算海岸线长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领海基线标准是海上划界的重要环节
几乎所有的海洋边界目前都是在一些指定的点之间被划出,由纬度和经度识别,并有助于建立一条实际和更加容易使用的边界线。截止目前,已经有170多个国家的海洋边界得到了确定,而其中涉及到领海基线问题的大约有70多个,占总数的42%左右,(16)其中,有20个案例明确地考虑了直线基线制度,大约50个实例中直线基线制度全部地或部分地被忽略。与直线基线有关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在确定具有相向海岸国家之间等距离边界线时产生的。然而在许多边界划定中选择用于划分的各基点与等距离没有任何关系。依据什么基线来测算大陆架区域,直接关系到有关各国所分享的那部分大陆架。(17)
在1984年缅因湾划界案中,国际法院在相向国家海岸的状况时提出,海洋划界无疑不能由在有关区域中属于各当事国的各自海岸长度具有比例争端的直接区域划分来确立,但是人们同样地相信,由于不同基础影响所造成这些海岸长度的重大的不成比例性,要求应构成一种适当的改正。(18)在1993年格陵兰和扬马延之间的海域划界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当事国各自海岸长度的差别是那么的大,以至于海岸长度之间的不同特征在划界操作中必须考虑到。”(19)
即使是彼此相向的两国,假设一国是从低潮线来测算其领海,当两国采用等距离中间线的方法进行分界线划分时,采用直线基线的一国将获得较大的海域管辖面积,(20)一个非常著名的例子如海地和古巴之间的划界,海地采取的是直线基线,而古巴采用的是正常基线,结果表明海地所取得的大陆架面积对其是非常有利的,而古巴方面则受到了严重的损失。目前一些国家在其海岸既不极为曲折也不紧接一系列岛屿的情况下也采用了直线基线,导致国家之间相互指责或者抗议,例如瑞典反对丹麦边界的一部分,而丹麦则反对瑞典的一部分,在阿根廷/智利边界的划定期间,阿根廷反对智利使用了直线基线,等。
目前影响中日海上划界的障碍之一是,当事国作为划界基础的领海基线标准不规范、不统一、不符合新的国际标准。两国外交部门应先从统一领海基线标准着手缩小分歧,减少矛盾,为最终完成海上划界扫清道路。(21)
二、当前领海基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不合理的领海基线导致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普遍贬低和蔑视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对直线基线长度作出专门的规定,对最大可允许长度没有作出说明。1958年日内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倡导的精神都没有阻止许多沿海国采用过长基线的趋势,(22)而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直至在卡塔尔/巴林案例审判的2000年以后才开始重视沿海国直线基线准确运用的问题。(23)
不合理和不精确的领海基线能够导致对《公约》所有条文内容的普遍贬低和蔑视,进而又能够削弱由《公约》所建立的国际海洋新秩序的全面有效性。领海基线是海洋划界的起始线,过长和无规则的基线的法律效果只能助长海洋划界争端的产生。不少国际法专家认为国家领海基点和基线已成为当前国际上一个普遍而又突出的问题,随着海洋划界活动的深入开展,整个世界范围应当统一和规范化。为此,有专家建议召开有关领海基线的专门国际会议以制定新的基线规则,国际上一些学者主张各沿海国最大的直线基线长度都应当严格限制在24海里之内。(24)如果所有的海岸线相当平坦并且不曲折,确定基点和基线应当是一个不困难的问题,人们可以选择某些地方的高潮标或低潮标作为基线。然而实际上,位置并不是那样直接接近。一些海岸并不是平坦的,而是曲折的,或由海湾所穿过,并且其附近具有岛屿、沙滩和港口设施。因此,有必要对涉及到具有广泛地理状况的基线制定规则。同时,规则应当尽可能以一种既精确又客观的方式来制定,以致要求制图者们在不经过协商和讨论的情况下,沿着一段特殊的海岸划出基线时应当理想地绘出相同的结果。同样应当指出的是,由基线所包围的海域产生的内水制度对于它们以及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应当是相同的或更加适合的。这些迫切需要的规则应当早日产生。如果规则不充分精确,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它就有可能在国家海洋权益的主使下随意地划出它的基线,于是会不公平、不合理地把其领海和其它管辖区域向海方向扩展,增加其内水区域,从而减少了由其它国家或国际上可以使用的公海区域。
(二)领海基点和基线确定上的不合理引发国际冲突
近30年来世界不少沿海国因其领海基点和基线确定上的不合理,而招致法国等国家向这些国家提出抗议。例如:法国、新加坡和泰国向越南提出了抗议,伊朗抗议了阿曼的直线基线,欧盟成员国抗议了加拿大在北冰洋的直线基线,法国、德国、挪威和西班牙抗议了利比亚的直线基线,英国和荷兰抗议了乌拉圭和阿根廷的直线基线,印度和缅甸抗议了孟加拉国国的直线基线,日本抗议了马达加斯加、毛里塔尼亚、希腊和土耳其的直线基线,英国抗议了法国的直线基线,圭亚那抗议了委内瑞拉的基线。上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与韩国在渔业协议谈判中就双方新公布的领海基点存在的问题相互指责。(25)我国长度过长的直线基线和西沙群岛基线同样受到邻国的批评。(26)几内亚1980年废除了本国的直线基线制度,在同几内亚—比绍解决划界争议时采用了低潮线等。类似的例子还有一些。
有的专家甚至认为,直线基线划定的违法行为的出现,不能说只是《公约》规定的标准具有模糊性,而应当说是与当事国缺乏对规定标准的严格解释以及进行强有力的实施承诺有关。一般认为,直线基线划定应当和海岸线极为曲折、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与海岸一般方向一致、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等条件紧密相关。可是,不能满足这些规定和要求的国家十分普遍,其结果有的基线使领海界线向外扩展。比如以下实践情况:哥伦比亚沿着它在加勒比海的海岸划出了一条长达131海里的直线基线,然而其所包围的海岸线既不曲折,紧接海岸的地方又没有一系列岛屿。塞内加尔与冈比亚南北海岸、几内亚海岸很难想象它们是弯曲的,而厄瓜多尔只有在瓜亚基尔湾一部分海岸曲折。阿尔巴尼亚沿着平坦的海岸线却建立了直线基线。澳大利亚某些海岸区极为曲折,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然而在许多区域并不如此。面对珊瑚海的约克角半岛西北海岸在一条相当平坦的海岸线中只是一系列的微小起伏,这里也建立了不应当建立的直线基线体系。古巴有的海岸几乎是平坦的,同样划了直线基线。缅甸的一条基线不仅偏离海岸一般方向,而且线内海域远离陆地,水域面积与陆地面积之比为50:1。英国/挪威渔业案中直线基线偏离海岸一般方向线最大为15°(27),而由有关专家统计的10个沿海国建立的直线基线某些线段居然偏离了海岸一般方向线范围达到40°至90°之间,加拿大在拉布拉多海巴芬岛海岸的直线基线为偏离海岸一般方向之最。此外,沿海国建立在海中而不是建立在低潮标以上的基点数量日益普遍。这种情况出现在建立直线基线共同起始点或结束点的邻国之间,相互之间或商量或没有商量,当事国就把基点确立在没有进入邻国区域的海上,如孟加拉国、智利、加拿大、丹麦、埃及、芬兰、几内亚—比绍、伊朗、挪威、沙特阿拉伯、瑞典、叙利亚、委内瑞拉、韩国和越南等国就是这样。圭亚那的领海被委内瑞拉的领海线割断了通向公海的去路,对此问题,目前圭亚那与委内瑞拉两国仍在谈判中。根据有关资料报道,目前世界上沿海国宣布建立直线基线或颁布立法欲建立直线基线的80多个国家中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实践使得基线长度趋于过长,或基线走向大大偏离海岸一般方向。(28)许多国家最长直线基线长度超过了50海里。朝鲜、缅甸和孟加拉国三国的最长基线均超过了200海里,而越南一条最长基线达到161.8海里,不少海湾封口线超过规定的24海里长。有的直线基线如在泰国湾内的柬埔寨的1-4线段居然能与海岸一般方向线偏差达到70°,而厄瓜多尔和缅甸的某些直线基线与海岸一般方向线偏离的角度也达到60°。在一些案例中,开展划界的某些国家反对对方直线基线系统的某部分,也出现相互反对的现象,如瑞典反对丹麦的一部分,丹麦则反对瑞典的一部分。(29)在某些划界案例中由一方当事国所划的过长的基线却被另一方当事国不加反对地接受了。这种情况出现在朝鲜/前苏联、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等划界案例中。而另一种情况是,1992年6月越南在与马来西亚就开发大陆架上的石油资源确定合作区时,由于越南领海基线与国际海洋法相违背,其基线在划界中没有起到任何作用。韩国1977年沿其海岸划出一部分直线基线,但与日本在朝鲜海峡划分大陆架北部边界时没有被运用。此外,有的国家,如俄罗斯在北冰洋某些海岸部位的基点位置确定在没有设施的、且距离陆地较远的沙滩上,或岩石小岛上,其一些基线还偏离了海岸一般方向的合理范围。在千岛群岛,一些周围地势平坦的岛屿或海岸区域理应划为正常基线的却划出了直线基线。(30)
三、关于领海基点和基线问题的国际发展趋势
(一)沿海国对领海基点岛屿的管理更加严格
领海基点管理制度作为领海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因为领海基点直接关系到国家管辖范围的测算,是直接涉及海洋权益维护的基础问题。为了避免使领海基点位置受到人为或者天然的更改,(31)沿海国家往往采取严格措施对领海基点给予重点保护。领海基点的选取数量及其空间点位分布的不同,对海域划界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沿海国家在领海基点的选取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则,在传统的领海基点选取工作中缺乏一种有效的用于检验选取方案优劣的数学模型,因而这一工作中存在着不确定性因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学者提出了利用最小凸包(凸壳)构造技术实现领海基点最优选取的思路和方法。(32)在领海基点的物理使用形式上,国际社会对基点石碑的树立也有要求,因为要在千里海岸线上矗立起一座座象征国家主权的基点石碑需要综合采用各种技术,在某些海域,一国树立的界碑往往会受到另外一国的非议。沿海国家对领海基点岛屿管理的立法方面,部分国家基本上是通过适用于全国所有区域的一般法律制度对岛屿进行管理,本国有关土地利用、城乡规划和资源开发的法规同样适用于领海岛屿及其沿岸海域。(33)最近几年来,世界各国要求领海基点选择标准统一的趋势也日趋明显,根据2004年联合国海洋法第54号通报报道,2003年6月27日挪威国王颁布了新的领海与毗连区法令,宣布其按照海岸低潮线划出了大陆和环绕扬马延岛以及斯瓦巴得群岛的领海基线。经过核算,大陆基点有103个,扬马延岛有基点41个。在斯瓦巴得群岛,挪威政府增加了领海基点的数量(共计196个),包括低潮线海岸区域在内总共有1,348个转折点,从而大大缩小了内水的面积,确保了与国际法相一致。(34)
(二)国际法院和法庭开始重视领海基线准确运用的问题
长期以来国际法院和法庭在审理海洋划界案时对当事国采用的领海基线存在的问题加以默许或回避。然而,与以往不同,2000年以后审理的卡塔尔/巴林案中,国际法院开始对领海基线的确定采取了严格的姿态。(35)法院坚持巴林国应当按照在其海岸和岛屿的地理事实确定基点,认为巴林无权应用直线基线方法。在厄立特里亚/也门案中(2001),法庭应用条款6(礁石)和条款7(直线基线)同样采取了严格的方式,拒绝接受在一个不干礁的珊瑚上设立基点。(36)对于也门的某些岛屿来说,由于采用不严格的基线方式而受到法庭的批评。
(三)目前国际上对领海基点和基线确定的一般要求
近年来划界技术专家依据大量的国际实践认为,世界上每一个沿海国建立国家的领海基点和基线的具体技术标准和规则的初步要求应当是:第一,在海岸平坦的地方必须运用正常基线。这在198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得到了明确的肯定,也得到了大部分国家的赞同。(37)第二,必须限制直线基线的使用条件,目前有关组织正在积极确定直线基线的两个标准——“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紧邻海岸有一些列岛屿”,直线基线的使用得到限制,例如国际法院审判的卡塔尔/巴林海洋划界案。第三,必须限制每条直线基线的长度,目前世界上沿海国宣布的直线基线长度普遍过长,最长甚至超过了200海里。(38)但是究竟直线基线多长比较合适,当前国际法学者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但是24海里的最大直线基线长度日益成为一个合理的界限,依据的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条、第10条之规定。第四,有必要对“偏离海岸一般方向”做一个定论,不超过15度日益成为直线基线偏离海岸方向的一般方向的标准。第五,有必要精确基点的拐点坐标,有学者指出应该精确到1秒,实际上拐点1秒相当于1海里的海洋面积,随着GPRS技术的精确,达到1秒不成问题。第六,关于群岛基线的使用问题,是否只能群岛国家才能用群岛基线,目前尚无定论。国际社会目前也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划。
(四)海洋法专家们建议起草和制定新的领海基线规则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生效以来已经14年了,《公约》第312和313条款影响着对《公约》的修订或修正。根据以上两项条款的精神,自2004年起,人们对《公约》诸条款有可能提出具体的修正案,并需要召开有关国际会议,以考虑被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国际上许多海洋法专家提出要修正和简化有关海岸线曲折和海湾直线基线的确定规则,新规则要解决目前存在的不合情理的状况,人们建议起草新的直线基线规则,严格限制它的最大长度。可以说,领海基线条款将是1982年《公约》内容修改的重要部分。《公约》的许多部分需要进行重大的修正或改进,并且当法律专家面对着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时可以满足引证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第六部分“大陆架”和第十一部分“区域”的要求。人们必须要修正和简化公约第二部分条文,特别是那些通常一直被忽视或违反的条款。最终目标是在地理上、裁决上以及在实践上产生符合现实情况的条文。第二部分包含有关“领海和毗连区”条款共32条,其中第3、4、5和7-16条具体涉及到测算领海和毗连区宽度的领海基线,特别是直线基线,制定这些基线的原则、界限及其产生的影响等。
综上所述,领海基线一直是国际领海制度的基本内容,领海基线的长度是测算海岸线长度的重要参考依据,领海基线与海岸的远近关系到一国海洋管辖权容许的范围。纵观我国海洋权益维护现状,众多领海基点岛屿受到侵犯。在南海,南沙群岛已有40多个岛礁被周边一些国家无理侵占。不仅如此,他们还对这些岛屿及其周围海域进行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疯狂掠夺我国的海洋石油资源。(39)黄岩岛也存在严重的问题,菲律宾虽未明确提出对黄岩岛权利要求,但其对黄岩岛的企图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如果黄岩岛最终被菲律宾实际控制,就将直接威胁到我国对南海东北部大片海域的控制和管辖,我国将面临南海的一个新的争端点,并且将再次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40)我国渔民在南海合法作业而被外国非法干扰,甚至扣押、处罚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东海,我国与日本之间的海洋划界悬而未决,有关的争议也因油气田开发的问题而变得复杂化。我国固有领土钓鱼列岛被日本长期非法控制。日本甚至以原本属于我国主权管辖的钓鱼诸岛作为领海基点公布其领海基线,并单方面炮制所谓中间线,(41)甚至认为我国海洋科学考察船在我国管辖海域内的海域从事海洋科学考察活动侵犯了日本的管辖海域。在黄东海海域,韩国主张用等距离/中间线方法划分黄海,想以此多占18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从韩国目前公布的领海基点来看,韩国可能在黄海的日向礁上做文章从而达到进一步侵占中国领海的目的。因此,有专家提出,我国应该在各地领海基点岛屿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实践基础上,制定全国领海基点岛屿及其周围海域的管理法规。(42)1996年我国首次向世界公布了从山东高角至海南岛西部峻壁角约3200多公里长的大陆领海基点和西沙群岛共77个领海基点。“领海基线声明”并且宣布:中国政府将再行宣布其余领海基线。(43)目前,我国面临南海诸岛领海基点和基线的确立问题,这是一个政治敏感性的问题,处理不好将会导致与南海周边国家发生激烈的冲突,因此我们既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又要把握世界领海基点和基线的发展趋势,从而最大范围的维护和扩大我国的海洋权益。
注释:
①李令华:《英挪渔业案与领海基线的确定》,《现代渔业信息》,2005年第2期。
②可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条关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之规定。
③关于领海基线和海域划界中的成比例之间的关系,可见王沐昕:《当代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和实践》,《中国律师网》(http://www.acla.org.cn),2008年9月10日浏览;李令华:《海洋划界中的成比例概念及其有关案例》,《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④刘中民:《领海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国际关系分析》,《太平洋学报》2008年第3期。
⑤屈广清主编:《海洋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一版,第74页。
⑥[澳大利亚]雷斯科特著,王铁崖、邵津译:《海洋政治地理》,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31页。
⑦3海里原则最早由瑞典于1756年提出,这一主张得到了美国的支持,此后法国也采纳了这一主张。但是,由于各国关于大炮射程规则是不同的,3海里的提出只是平衡了各国的主张,是折中的产物。
⑧应该说领海制度确立的标志目前有两种说法,一种是以1958年4月29日订于日内瓦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为标志,一种则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本文作者认为,应该以《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为标志,因为尽管《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关于领海的规定以现在的角度看,并不十分合理,但是,这毕竟是一个专门的涉及领海方面的公约,而且,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很大程度上借鉴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的内容。
⑨学者梁淑英在“中国领海制度”(载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一文中认为,国际领海制度主要内容有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宽度及其基线的划定。无论如何,研究领海制度必须考虑领海基点和基线制度。
⑩《海面与陆地接触的分界线——海岸线》,载于《雅虎知识堂》(http://ks.cn.yahoo.com/question/1307020512921.html),2008年9月10日浏览。
(11)以天津海岸线为例,在地质年代第四纪中(距今100万年左右),天津就曾发生过两次海水入侵,当两次海水退出时,最远的海岸线曾到达渤海湾中的庙岛群岛。但经过100万年的演化,现在的海岸线向陆地推进了数百公里。
(12)关于海岸线规定的国家标准于2008年4月14日颁布,可见国家标准《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GB/T5791-93)规定:“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国家标准《海洋学术语海洋地质学》(GB/T18190-2000)规定:“海岸线是海陆分界线,在我国系指多年大潮平均高潮位时晦陆分界线。”
(13)孙书贤:《合理确定海陆管理分界线全面落实海域权属管理制度》,载于国家海洋局网站(http://www.soa.gov.cn/hyjww/hyglgz/gllt/webinfo/2007/11/1195468874618461.htm)2008年9月10日浏览。
(1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文版),法律出版社,1996年1月版,第5-6页。
(15)刘楠来等主编:《国际海洋法》,海洋出版社,1986年4月版,第58页。
(16)高健军在《国际海洋划界论——有关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中,对1942年以来的海洋划界条约进行了归纳,经证实有171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海洋划界条约。
(17)本文作者译自由乔纳森·I·查尼(Jonathan I.Charney)和刘易斯M.亚历山大(Lewis M aldexander)共同编辑的《国际海洋边界》第一卷(International Maritime Boundaries Volume I。
(18)傅坤成著:《国际海洋法——衡平划界论》,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第一版,第108-109页。
(19)袁古洁:《对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思考》,《北大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_spid.asp?ArticleID=2683),2008年9月10日浏览。可参阅国际法院“关于格陵兰——扬马延海洋划界案判决书”。
(20)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版,第50-51页。
(21)关希:日本挑起东海权益之争,载《光明日报》,2004年8月3日。
(22)1958年日内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4条第一款提出了直线基线使用的两个条件,即“海岸线甚为曲折之地区”或者“沿岸岛屿罗列密迩海岸之处”,同年颁布的《大陆架公约》虽然没有对直线基线问题单独提出意见,但是在第4条指出为铺设的电缆管道、石油管道而设置的装置及装置及设施虽受沿海国的管辖,不具有岛屿的地位:这种装置及设施没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其存在也不影响沿海国领海的划界,实际上对领海基点的选择提出了客观要求。
(23)邵沙平主编:《国际法院新近案例研究》(1990-2003),商务印书馆2006年4月版,第120页。
(24)R.R.Churchill and A.V.Lowe:The Law of the Sea,1999,pp.31-59.
(25)李令华,王沐昕:《关于我国对外大陆架划界的处理问题》,下载于《百考试题网》(http://www.100test.com/html/480/s_80551_48.htm),2008年9月10日浏览。
(26)赵少群:《论领海基线和基点的划定》,载《当代法学论坛网》(http://www.gzsfxh.com/show Article.asp?id=2070),2008年9月10日浏览。
(27)英国/挪威渔业案堪称世界上首例关于领海基线的案例,从俄罗斯边境到韦斯特峡湾之间,用直线基线把挪威本土和岛屿或岩礁上选定的48个基点,用47条线段连接起来。英国于1949年就此争端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国际法院最终判决:挪威北部海岸不同于其它各国海岸。在这种情况下,领海应从与本土连成一体的沿海群岛的外侧线开始测算,此线可以是本土同岛屿适当地点相连接的直线。法院判定挪威划定领海所使用的方法以及由此方法所制定的基线并不违反国际法。后来,这一判决的基本原则被普遍应用,成为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4条关于直线基线划法的规定。
(28)《领海制度》,载《台湾法律网》(http://www.t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2008,2012,&job_id=130480&article_category_id=2028&article_id=64737),2008年9月14日浏览。
(29)赵少群:《论领海基线和基点的划定》,载《当代法学论坛网》(http://www.gzsfxh.com/showArticle.asp?id=2070),2008年9月10日浏览。
(30)2007年6月25日,俄罗斯宣布俄国北海大陆架一直延伸至北极点。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架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缘外界不到200海里,陆架宽度可扩展到200海里;如果到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则最多可扩展到350海里。”于是俄罗斯号称北冰洋里有一个德国那么大的海域都属于俄罗斯,俄罗斯的这种做法受到美国、加拿大、挪威和丹麦这四个国家的强烈反对。详见2007年8月20日《新世纪周刊》文章“核潜艇争锋北极”。
(31)人为的方式改变领海基点例如:炸岛、炸礁、炸山取石等严重改变海岛地貌和形态的事件,天然改变领海基点的方法主要是自然条件的变化,例如低潮线的变化,海水的腐蚀导致领海岛屿的消失等等。
(32)最小凸包(凸壳)构造技术方法可见彭认灿、王家耀、田震、郭立新、陈子澎文“基于凸壳构造技术的领海基点选取问题研究”(载于《测绘学报》2005年34卷第1期);毋河海在“凸壳原理在点群目标综合中的应用”(载《测绘工程》1997年第1期)也对凸包(凸壳)构造技术进行了讨论。
(33)高战朝:《领海基点岛屿管理概况》,《海洋信息》2005年第2期。
(34)王沐昕:《关于重新确定我国领海基点和基线的建议》,载《中国律师网》,http://www.acla.org.cn/pages/2007-5-14/p46149.html,2008年9月15日浏览。
(35)Case concerning marin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i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Qatar VS Bahrain).http://www.icj-cij.org/icjwww/idocket/iqb/iqbframe.htm。
(36)国家法院关于厄立特里亚——也门海洋划界案判决书。
(37)David A.Colson:Developments in Maritime Boundary Law and Practice,Vol 2005,pp.3221
(38)我国周边国家的直线基线最大长度是:朝鲜245海里,越南161.8海里,日本85.2海里,韩国60.3海里等。目前世界上具有最长直线基线线段的沿海国有:缅甸222.3海里,孟加拉220海里等。
(39)徐质斌著:《海洋国土论》,人民出版社2008年7月第一版,第364页。
(40)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课题组:《中国海洋发展报告》,海洋出版社2007年版,第83页。
(41)高之国、张海文、贾宇主编:《国际海洋法的理论与实践》,海洋出版社2006年8月第一版,第121页。
(42)高战朝:《领海基点岛屿管理概况》,《海洋信息》2005年第2期。
(43)1996年5月15日,我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结尾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再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余领海基线”,具体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规选编》(第三版),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