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市场条件下的企业垄断_垄断竞争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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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在2004年年初发表了一篇名为《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的报告。这是国家工商总局首次对我国市场上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系统的调查。报告发表后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而被点名的跨国企业则纷纷表示,不能因其所占市场份额最大就指责它们存在垄断。利乐公司更以“无菌包装不是一个单独的行业”为由否认自己的垄断地位和垄断行为。

引起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尚缺乏一套完整的,具有系统性、权威性的《反垄断法》。

目前,对垄断的界定和垄断行为的规制方法都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等法规承担。《反垄断法》的出台不仅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的法律保证。那么,判断构成垄断的标准是什么?当前我国市场的垄断特征及成因分别是什么?如何维护我国市场的竞争秩序?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将直接影响到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为了深入了解现阶段我国市场的垄断特征,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后产业组织时代我国垄断与反垄断问题研究》课题组利用一年半的时间,对加工制造业、文化传媒业、IT行业、房地产业、机械设备行业、医药行业、体育用品行业、娱乐行业、农产品加养殖业等多个行业的近200家企业进行关于“规模垄断”、“技术垄断”、“差别垄断”情况的问卷调查。经过分析,课题组认为,当前我国市场的垄断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大规模未必导致垄断

据悉,我国已提交送审的《反垄断法》草案中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50%就是垄断企业。这一观点是引起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之一。

“大规模必然构成垄断”的思想曾经深深地影响过西方国家的反托拉斯立法体系,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是其中的代表。

支撑这个观点的理由是:当工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一方面,在技术变革的推动下,装置型产业及复杂产品制造业的规模经济日益显著;另一方面,许多国家的市场容量有限,一些企业利用社会公众资金迅速地扩大规模,出现了康采恩、大型托拉斯等组织形式。

由于这一时期市场规模的扩张速度相对缓慢,所以,企业规模扩大导致了市场集中程度的大幅度提高,企业追求内部经济最优的行为还导致了竞争者数量的减少。而竞争者数量的减少,又影响了市场经济最优效率的实现,使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大企业为了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就会滥用市场优势,通过协议或联合分割市场,达到排除竞争和操纵市场的目的。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许多产业的发展已经超越了大规模生产带来显著经济性的阶段,市场规模在经济全球化、产业融合化、市场均质化等因素的作用下迅速扩大,替代产品增加,市场竞争的内容越来越丰富。迫于技术更新的压力,许多产品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暂,款式新颖、概念超前、情感体验等日益成为吸引消费者的重要因素。许多以往凭借大规模获得低成本优势的企业尽管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却并不一定有能力保持相应的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

我国市场化发展尽管起步较晚,某些行业相对落后,但在经济改革措施的推动下,特别是入世以来,我国企业面对的是无国界的竞争,多数产业的企业都直接或间接参与了全球竞争,已经于发达国家同步发展,比较深地受到国际先进技术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相同水平的集中度和相同的企业规模结构的竞争效果不同。根据调查分析,不同行业中大企业的市场势力具有明显差异:在房地产及相关产业中大企业的收益水平普遍较高;在交通业、通信业规模对市场价格具有较强的影响能力。但是,IT行业、文化传媒业中,高技术水准才能提携规模扩张;传统的以规模制造效应为突出特征的加工制造业以及农产品加工养殖业的大企业收益水平并没有显著的优势。

虽然薄利多销是许多成功企业奉行的经营法则,但合理的利润水平仍然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从公开的财务数据来看,这些以大规模著称的企业并没有随着连年递增的销售额而获得较高的收益水平。长虹曾占据近50%的国内彩电市场份额,但其净利润从1997年的26亿元降至2000年不足3亿元。受到库存问题和巨额应收账款的影响,该公司2004财年亏损37亿元左右,大约是长虹上市10年净利润总额的一半。

我国大规模企业“利润水平微薄”的问题不仅不是个别企业独有的,而且非常普遍。拥有“微波炉第一品牌”的格兰仕目前已经占了全球近50%的微波炉产量,但受到原材料涨价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其微波炉利润率已从3%锐减到0.5%。从规模对于企业价格支配能力的作用,以及规模对于企业获取利润的角度分析,目前在我国市场单纯凭借规模的垄断已经日益衰减,由于技术对成本下降的作用大大超过规模的作用,并且可以带来新的市场机会,企业追求规模经济的激励力让位于追求技术创新效应的激励力。企业单纯的规模垄断不可能或不能持久支配市场,我们不能再单纯以市场份额作为判断垄断程度的标准。

利润在向技术转移

当前,全世界范围内科技创新十分活跃,垄断利润在向关键技术环节转移,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成为公司甚至国家的首要战略。

在日益加剧的竞争中,谁能拥有对核心技术的控制权、谁就能通过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等途径占尽先机。在调查中,我国企业尤其是在那些对技术依赖程度较高的IT等产业,普遍受到“国外大企业控制技术标准”以及“技术转让价格过高”等问题的困扰。国家工商总局报告中提到的在华跨国公司包括:瑞典利乐、美国微软、美国柯达、法国米其林、芬兰诺基亚、美国摩托罗拉、美国思科、日本索尼等,它们分别在我国无菌包装设备行业、手机行业、电脑行业IA服务器、网络设备行业、计算机处理器行业、子午线轮胎等市场中已经占有支配地位,而其对关键技术的控制是市场垄断根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近日对我国专利持有情况作了专项研究,研究报告表明,在我国手机行业国产手机企业拥有的专利技术主要集中在外观专利和国产软件级专利上,国内主要手机生产企业依赖于跨国公司技术及核心部件的供应,例如,波导与法国萨基姆、东信及南方高科与摩托罗拉、科健与三星、首信与诺基亚、浪潮与LG等。而核心的芯片级技术掌握在德州仪器、高通、飞利浦等少数几家专业芯片厂商手中;手机模块和协议层软件技术主要被摩托罗拉、索爱、三星等企业控制;就连手机外形技术也以日韩的企业为长。

跨国公司对我国市场的技术垄断也严重影响到我国企业的出口,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联合组织一项调查显示,近几年我国有60%的出口企业遇到国外的技术壁垒,技术壁垒给我国带来的影响每年超过450亿美元,占年出口总额的25%以上。其中,国产DVD整个行业面临“3C”(飞利浦、日本索尼、先锋)、“6C”和法国汤姆逊(1C)及EMPEG四家专利收费军团的威胁。在令人瞩目的数字电视领域,三星、索尼与松下、夏普、LG等日韩企业拥有大量液晶技术专利,欧美企业则控制着核心数字电视芯片技术,其中,美国德州仪器(TI)凭借DLP背投专利技术,对中国制造企业签订按台收费专利许可协议,并以“按量定价”的方式确定每台电视机的收费标准。

现代科学技术的综合性、复杂性、交叉性特征驱使技术创新成本不断提高,核心技术越来越多地被技术联盟组织掌握,这使得我国企业依靠单项技术的突破打破技术垄断的难度增大,迫使企业一方面希望摆脱对垄断技术的依赖,另一方面又必须与同行业的技术巨头结盟。据报道,格兰仕曾经在研发领域进行大量投资,甚至在美国建立了研发中心,到现在为止真正进行大规模市场应用只有一项光波技术。

技术垄断具有规模垄断所不具备的特征,技术垄断利益的获取往往与技术创新过程交织在一起。当持有产业技术标准和大量技术专利的企业获得市场的支配性地位时,一方面可以凭借技术标准的惟一性来操纵市场价格;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设立技术进入壁垒,阻止新的有替代性效应的技术发展。我国《反垄断法》体系不仅要考虑一般意义上的反垄断策略,更需要针对国内市场的技术垄断现象,制定既有利于推动技术进步,又抑制技术垄断负面效应的相关规范。

差别化为垄断奠基除技术垄断以外,差别垄断及以差别垄断为主体的复合垄断也是我国市场现阶段主要的垄断形式。

近几十年日益丰富的技术创新成果不仅加速了新老产品的交替,使产品生命周期缩短、市场的不稳定性增强。同时空前发达的信息互通技术也极大地改变社会文化观念,公众对变化本身的适应性增强,忠诚度下降,追奇猎新的心理非常普遍,使企业经常迷失在捕捉消费者多元化需求的方向上,从而加大了产业环境的不稳定性。

在新的市场条件下,制造差别优势是企业的主要竞争方式,造成我国市场持续多年、此起彼伏的价格战主要的原因在于产品的过度同质化。为摆脱这种窘境,企业力求在产业内独树一帜,创造并且持续保持差别化进而通过独特地位获得高于平均水平的高利润。

通过差别化获得市场垄断地位的途径有多种,主要借助于市场研究技术、产品功能及外观设计、营销传播策略以及顾客心理等手段实现在地理区域、消费群体、需求层次等方面的市场区隔,使消费者愿意付出较高的代价获得“与众不同”的产品。例如,有的企业通过培育知名品牌并延伸品牌势力、向消费者承诺专业化服务或独特产品功效、控制稀缺或关键市场资源、影响消费观念从而引导消费潮流等手段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尤其是知名品牌已经成为企业除了核心技术以外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核心竞争力来源。它帮助企业延长产品生命周期、获得垄断利润。如知名运动鞋品牌耐克2004财年销售利润近1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7%;销售收入12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5%。而真正为其完成生产的中国制造企业只能赚取微薄的加工费。

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医药、体育用品、日化用品、娱乐、广告等行业中“消费者太注重品牌”是形成市场阻力最重要的因素,在这些行业中品牌对企业收益水平的影响大大超过了规模、管理水平甚至技术水平的作用。

正当的竞争策略与差别垄断行为之间有明显的差别,前者以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为目的,采用合法手段获取合理利润;后者通过限制其他企业尤其是主要对手的竞争地位,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为目的。当前在我国市场已经出现了许多手段灵活多样、隐蔽性强的差别垄断以及以差别垄断为主体的复合垄断方式。常用的有:

第一,搭售,即用有较强市场势力的产品捆绑销售其他产品。例如,微软公司在我国市场开发、销售识别汉字手写的应用软件是合法的,而通过其在操作系统中的垄断地位捆绑销售该产品妨碍了正当竞争,因为此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其竞争对手汉王科技公司的市场拓展。

第二,用广告宣传等方式夸大产品价值,诱导消费者产生不合理的期望。例如,医药产品是典型的功能性产品,但是自OTC兴盛以来,生产企业经常采用宣传商品名称而非药品名称的手段提高产品对消费者的影响能力,并赋以显著非真实成分的功效或其他许诺,以达到提高商品售价的目的。例如,“脑白金”的真正药品名称是褪黑素,企业却回避其化学成分,投入大量广告费用,培养其“礼品属性”,诱导消费者大量购买。

第三,价格共谋。即市场上彼此竞争的名牌产品企业以或明或暗的方式联合起来,达成各种协议,联合限制产量、限制价格、划分地理市场,尽可能地消除或限制竞争。例如,在我国著名大商场设立的店庆费、买断卖场、专场费、特场费;餐饮行业出现的开瓶费等。名牌彩电企业的价格联盟及家电零售业的中永通泰联盟体系等。

第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即在市场上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凭借所具有的市场垄断力量,实施不合理的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工商总局提到的利乐公司被指控的原因不在于其在无菌包装设备业高达95%的市场份额,而是由于该公司限制客户选择其他包装材料的行为。

“反差别垄断”不是要消除所有差别化经营方式,而是要限制各种影响其他企业竞争及消费者多样性选择权为动机的排他性行为。当前我国市场竞争手段不断升级、竞争策略花样翻新,各行各业新的垄断方式也层出不穷,这些都使垄断标准难以界定,《反垄断法》立法工作的难度也大大提高。鉴于差别垄断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市场主要的垄断方式之一,对其垄断行为的规制应纳入到《反垄断法》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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