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论文_赵先文

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论文_赵先文

大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一、土地整治权属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

从世界范围看,开展土地整治较早的国家和地区对土地权属管理法律体系建设则较为重视。例如:德国作为现代农村土地整治的发源地,在农村土地整理过程中,对土地整理所涉及的规划设计编制、田块权属调整及合并等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过多次变动,政策法规缺乏连贯性,在土地权属管理方面存在立法模糊,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使得在遇到具体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时缺乏强劲的法律支撑。

2.机构设置以及工作主体模糊

在实际开展土地整治工作时,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指导以及行政审批作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土部门相关文件提出的明确要求。在土地整治项目当中,下设事业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存在。各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整治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都是在具体实践过程当中执行土地整治的主要机构。通过对两单位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行政主管部门与执行部门之间为隶属关系,所以在开展土地整治具体项目时普遍存在主体不明以及职责不清的问题。土地整治权属管理项目会涉及到多个单位与机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下属事业单位,但是我们不能忽略项目招投标机构、可行性研究编制机构以及预算机构的重视程度,同时设计机构、工程施工监理机构等各种从业机构,也在上述范围内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与价值。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本质上来说只是一种初步构建的想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职责范围以及仲裁程序等多项内容,所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争议案件当中,《农村土地承包法》并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3.公众参与不足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产生是一个公开的、民主的过程,因此也需要公众参与的程序来予以保障。当前我国的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方案公众参与意识淡薄、导致方案的编制缺乏足够的群众基础,导致在具体开展过程中易产生障碍和意见分歧。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基层土地权属管理制度不健全,基层项目参与人员配套不足且技术素质欠佳,造成对公众的宣传不到位;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仅对公众参与方案编制做了原则性规定,如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征得60%以上土地权利人的同意并进行公示等,然而对方案有异议的土地权利人应如何行使其申诉权利,公众如何行使发言权、方案后续如何修改完善等内容则缺乏全面性的、可操性作的规定。

4.技术理论体系不健全

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具有系统性、专业性及综合性的特点,为保障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工作开展的科学性,需要充足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规范化的技术标准做后盾。在相关技术理论领域,西方发达国家发挥着较好的示范性作用,如德国对土地权属管理中各关键环节(整治前后的土地现状调查、土地评估、土地分配等)所需的技术手段,构建了科学化的衡量标准;美国则更注重于高科技信息手段(如GIS系统)对土地进行管理。而我国则缺乏相应的技术理论基础,极大程度的限制了土地整治权属管理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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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整治权属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首先,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不断开展,《土地整治》的相关法规也应适应发展趋势做出合理调整,对涉及的土地产权确认、分配、评估、置换、重划等内容也急需法律来加以规范;此外,立法机关针对一些土地权属立法模糊的现象,也应及时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或做出权威解释。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法律体系应继续坚持以授权性规则为主的立法方式,以激发民众参与的主动性,同时注重完善土地物权体系,加强土地整治工作机制建设。最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中的杠杆调控作用,努力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建设用地市场。

2.规范土地整治相关机构的设置

通过立法规范土地整治相关机构的设置,明确其职能权限、行业规范,同时加强各部门的分工与合作、提高部门间的衔接度,充分发挥土地权属管理的主体作用。此外,通过修订关于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的模糊与矛盾之处的相关法规,加大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力度。加强各级组织与法律服务机构的权属纠纷的接待咨询工作,建立长效的、合理的调处机制和调处方式,合理引导土地权属调整范围,及时化解矛盾以防治争议升级。

3.公众参与的强化

通过借鉴先进经验的方式,实现对公众参与的不断强化。在土地权属管理组织机构当中,公众参与不断强化对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都有积极意义。在土地权属调理中,农户始终占据主体地位,除常规机构外,政府还需要结合实际科学设置非营利性的民间机构。这类机构一般由村集体组织或者是村民组成,还要提高对民意调查制度、信息公开以及听证会制度的重视程度,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工作。加大科普知识宣传力度,促使人们逐步了解土地权属管理的相关知识。

4.加强理论体系建设,并引入市场机制

开展土地权属调整的技术支撑理论的研究,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现状调查、评估、分配、置换等技术方法和标准体系,并进行土地信息化管理的探索;而且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为具体工作的开展奠定理论基础。此外,有序推进我国农村市场化进程,建立产权调整要素市场,构建评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中介服务作用;同时注重土地股份制改革,因地制宜地探索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新模式,为我国农村不动产登记等土地权属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创造条件。

结语:在不断实践与应用的过程当中,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工作已经取得较为明显的成就,但是我们不能忽略其中存在的不足,多种土地整治权属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直观体现出农村在开展土地整治权属管理时面对的多种阻碍。要求我们必须提高对上述问题的重视程度,从多个细节着手,实现对土地整治权属管理工作的逐步完善与优化。

参考文献:

[1]邓楚雄,黄曦红.湖南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土地权属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湖南农业科学,2015(12).

[2]冯玉森,张建勇.山东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土地权属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27(15):39-40.

论文作者:赵先文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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