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经济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_旅游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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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经济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

旅游产品是一种以不对称信息为特征的信息聚集型产品。由于各国各地区的社会政治制度,生活方式和习俗等都有很大差异,旅游者对旅游产品信息的了解必然不太全面。旅游者因而不是具有充分知识、信息和完备权利的“经济人”。尤其是在我国,现代旅游业发展时间不长,法制不健全,旅游市场化还不充分。在旅游经济活动中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情形。旅游者不了解旅行社,不了解旅游目的地;旅游目的地不了解旅行社和旅游者。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为旅游市场提供了理论支持。无论是旅游者、旅游经营者还是旅游目的地,都面临着不同形式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旅游者由于拥有有限信息,不可能有效地应对旅游交易活动,达到消费者最优状态。所以,信息不对称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首先遇到和发生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地遭遇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1、旅游者是旅游产品生产的参与者。旅游产品是体验型产品,旅游产品的生产与消费是同时进行的。旅游产品需要经过旅游者的体验、参与,才能完成旅游产品的生产。在他消费之前,旅游者不能预先对旅游产品进行质量的检验。即使是广告宣传也不能减少这种不完美状态。

2、旅游者是消费者。由于人的知识所限,当他们面对陌生的旅游目的地形成的旅游产品,很难对一些旅游产品进行真伪优劣的识别。我国旅游者目前的旅游消费需求主要以观光为主,他们常常没有充分的时间去搜索信息和等待信息。首次到目的地的旅游者不可能对所需要的旅游产品进行品种、质量和价格等方面的充分比较,他们了解的主要的是价格信息,在旅游交易中进行的是逆向选择。

3、现代的旅游交易活动越来越多采用合同形式。旅游产业中充斥的信息不对称,越来越要求旅游者了解现代旅游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规则。但是,无论是从客观上还是从旅游者实际情况,他们都不可能完整地掌握在快速发展和变化着的旅游经济生活中所出现的法律、知识和信息。于是,当部分旅行社不使用有关管理部门推荐的规范性旅游合同,而使用单方面制定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时,旅游者很难预测到后果。合同中的“技术陷阱”、模糊条款,和旅游者不了解的交易规则就在等着旅游者“自愿”地接受种种信息不对称的交易和选择。中国有些省市为解决这种状况,制定了长达二十多页的详尽旅游合同,随之也带来了较高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

我们可以看到,旅游市场充斥着信息不对称,旅游者由于其特殊性,在旅游经济活动中,总是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

二、信息不对称的旅游交易活动

为简单起见,假设旅游经营者处于完全信息状态,排除旅游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状态。以M表示在旅游经济活动中的旅游者集合,以N表示旅游经营者集合,研究信息不对称的M—N交易中双方的选择和交易行为。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信息不对称的旅游经济活动中,旅游者的权利为何受到侵犯,利益受到损失,以及旅游经营者隐藏信息,进行蒙骗的过程、机理和结果。

用πi(X)=u(X)—p(X) (νi M)来代表旅游经济活动中的旅游者的消费者最优函数;Vj(X)=f(X)—c(X) (νi N)代表旅游经营者的利润函数。其中u(X)为旅游者效用函数,f(X)为旅游经营者的生产函数,p(X)为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支出的费用,c(X)为旅游经营者的成本。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目的都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即

其中wi代表旅游者的可支配收入,wj代表旅游经营者的收入约束。他们之间在旅游市场上的交易过程可以用下面的几何图形进行间接直观的分析。

以X代表量化的服务质量,P代表价格,根据微观经济学原理得到图中的“旅游者的需求曲线”、“旅游经营者的利润曲线”和“c(x)曲线”。并且在边际效用=边际利润=边际成本时,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交易的结果应该在点A和点E处,然后由点A决定服务质量Xi,由点E决定交易价格pi。

但是,当信息不对称时,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市场活动中,旅游经营者的利润曲线在点A处的里边B点处是折断的,折断到了D点,交易并不是按照人们熟识的规律和应该遵循的规则在原来的直线上进行。

这是因为在旅游经营者拥有信息的优势时,他们可以隐藏这些信息,这些隐藏的信息就可以使他们不是按照人们熟知的边际利润等于边际成本的规律(在点A处)和旅游者进行交易, 而是以边际利润大于边际成本(B大于D)的策略和旅游者进行交易。由于旅游者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交易中处于劣势,没有对方所拥有的信息,是在进行逆向选择,所以,旅游者不知道交易人的真实的边际成本、质量和价格,当然不知道旅游经营者真实边际利润。真实的成本在A点,价格的决定应该在E点,旅游者应该得到的结果在X1,但旅游者不知道,还以为在 D点处是公正和有效的交易结果,其实D点比A点低,说明旅游产品成本低质量差,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传递的成本和质量都是假的,实际上低于有效率的成本和质量。旅游者所知道的价格P2是假的,对方获得的真实利润是在点B处。这些使得旅游经营者的真实利润远远大于真实成本,当真实的边际利润大于真实的边际成本时,二者的分离也就是旅游经营者的利润曲线在B点发生了折断,折断到D点。

B—D是旅游经营者谋取的暴利,即超额利润。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各自拥有自己的私人信息。旅游经营者具有信息优势,旅游者处于信息劣势。这些超额利润是旅游经营者利用自己的优势信息在和旅游者进行交易时,通过在价格和质量上的虚假欺骗而获得的。这种信息优势就可以使他们获得超额利润(等于B-D)。也就是说,实际的或真实的利润是在点B处,D点是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传递的虚假信息,但是旅游者不知道,只有旅游经营者知道,于是,在交易中他们就可以把B点处的真实信息隐藏起来。在这样的信息不对称交易中,双方之间的信息拥有量差距越大,旅游经营者的利润曲线在折断处的距离B—D就越大,旅游者在旅游交易中得到的实际服务X2就越差,而付出的价格支出P2则越大。就是说,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信息越不对称,旅游者就越不了解所需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当然,旅游经营者获取的利益也就越多。

旅行社接待中的零团费、零利润、负团费是这一形式的突出表现。在零团费、零利润、负团费条件下,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形式出现, f(X)表现为小于或等于c(X),但是此时真实信息被隐藏起来。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旅游经营者通过低质、回佣、回扣等形式获取利润,而旅游者却不清楚。旅游经营者的利润曲线在折断处的距离B—D就出现了,旅游者在旅游交易中得到的实际服务X2打了折扣,而付出的价格支出P2则很大,不能达到旅游者的质价相符的预期。

旅游经济信息的不对称不仅给旅游者利益造成种种损害,也给旅游者旅游活动造成风险。由于风险与信息是负相关的,信息不对称越严重,旅游者信息就越缺乏,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风险就越大。

三、信息不对称经济中的旅游者权利保护

旅游市场信息是非常庞杂的系列信息。由于旅游者自身基本特征的制约,使其只能粗略了解系列信息系统中很少一部分信息,旅游者的信息具有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同时,一般来说,旅游者所了解与掌握的信息,远远要少于旅游经营者、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人员所掌握的信息(质与量)。旅游者消费只是为观光、休闲、度假。因此旅游者不可能、也不必要把自己的更多精力用于搜集整理系统的信息知识上。

1、通过旅游者自身的学习,丰富自己的知识,有利于保护信息不对称经济中的旅游者权利。旅游者可以多比较、多听取意见,通过旅游知识、普及宣传册、资料以及网络了解信息。

2、加强政府监管功能,有利于保护信息不对称经济中的旅游者权利。政府的市场监管功能,表现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组织市场失灵的出现,或者在出现之后采取补救措施,主要用来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技术和服务标准,迫使旅游经营者遵守有关的标准,要改变行业自律的重点放在旅游宾馆、饭店的设施及旅行社规模的硬指标的状况。

3、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有利于保护信息不对称经济中的旅游者权利。在我国目前的旅游经济活动中,旅游者的活动人处在个体分散状态。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以消费者个人的身份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在旅游经济活动中,他们面对的是处于信息强势的旅行社,是旅游发生地和旅游目的地串通的中介经济组织,是共谋在一起的旅游经营者。在这样的活动中,没有在制度上的制约,就必然发生损害旅游者权利的结果。随着旅游经济活动的产生和发展,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日益发展,重视消费者利益和避免消费者受损害的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增加。但专门的旅游者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条文还非常少。在处理问题时,套用消法、民法,往往没有针对性,很难运用,解决较为困难,旅游者利益容易受损。为维护旅游市场的有序运行,须在实施中不断地进行探索和经验的积累,保护旅游者的权利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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