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城市土地转换利用制度变迁与绩效分析

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城市土地转换利用制度变迁与绩效分析

吴正红[1]2004年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城市土地转换利用制度变迁与绩效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我国已经进入了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城市发展过慢,城市原有空间资源有限,不能满足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城市的空间范围在较快拓展和延伸,这促使农村—城市土地转换利用从量和速度上均增长较快,以满足城市化加速发展对土地的需要。但目前看来,不论是从土地转换利用过程中还是从转换利用后均存在诸多问题,如转换中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犯,土地利益受损严重;土地转换价格形成机制缺失,难以实现土地资产的公平交易;土地转换利用缺乏长远规划,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难以保证土地合理转换,有效利用:政府在土地转换利用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不清,不能正确履行自身的职能:土地转换利用过程中缺乏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等等。问题的存在必然降低制度运行的绩效,也同时说明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建立的我国土地转换利用制度存在缺陷,不完善,制度运行机制不畅,成本过高,不能很好地促进城市化道路和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深入考察分析目前土地转换利用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的成因和根源,并积极思考探索如何完善甚至重新构建这一制度,使之既能够满足城市化发展对土地的需要,又能有效保护耕地,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实现土地这一稀缺资源有序流转,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绩效,这将有利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稳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田光明[2]2011年在《城乡统筹视角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现阶段已进入工业化中期。但我国的城乡差距仍然在不断拉大,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仍然严重滞后。一方面是城市的日益繁荣,另一方面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滞后和面临着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因而,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融合协调发展成为我国进入工业化中期和新世纪头二十年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也是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的基本要求。十六大以来我国将城乡统筹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和解决“叁农问题”的根本路径。但由于受长期二元体制的影响,当前仍然存在的二元户籍制度、二元土地制度、二元公共资源配置制度严重影响着城乡关系的转换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实现。因而,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成为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核心环节。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由于长期的二元土地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存在明显缺陷,使大量农地流失,农村土地财产被低价“掠夺”,出现大量的失地失业农民。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成为必然,但由于农村土地制度缺乏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人动与地动”严重脱离,农民权益受损、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土地是承载一切要素流动的基础,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所有要素的流动都和土地有所联系,人口的流动、产业的转移和升级等都涉及土地要素利用方式和利用格局的改变。通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完善土地制度的激励约束功能,不仅保障农民权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同时还能推进农村人口转移、产业升级等,对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运用二元经济理论对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特征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问题、核心环节和本质要求;并从城乡统筹的本质要求出发审视城乡统筹对土地制度的要求,分析当前农村土地制度与城乡统筹发展之间的矛盾,并从城乡统筹的本质要求出发构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并以统筹城乡土地制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宅基地为例,进行分析并加以实证。城乡二元经济理论认为城乡二元结构转换的根本在于乡城之间的要素流动,带动农村要素利用效率不断提升,当城乡之间的要素边际生产率达到相等时,城乡二元结构消失。但我国二元制度将城乡相互割裂,城乡二元制度下的要素流动“剪刀差”使城乡差距不断拉大。因而,我国的城乡统筹核心是从制度上建立新型的城乡关系,让要素能够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农民能够分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要素增值的收益,激励经济主体行为,推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而这种要素自由流动的本质要求在于城乡居民能够享有在产权和治权的平等统一。因此,城乡统筹的核心是从制度上建立新型的城乡关系,关键是要素的自由流动,本质是产权和治权的统一。从这一角度分析,城乡统筹对土地制度的要求,表现在:①需要城乡土地产权的对等和权能的完整明晰,农民权益得到保障;②需要市场在城乡土地配置中起基础作用;③需要规划管制的完善为城乡土地优化配置提供外在框架。然而,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严重影响着城乡统筹进程。农村土地制度缺陷表现在:一是由于农村产权主体不明、产权不对等、产权权能缺失、产权不规范及缺乏实现机制等,导致产权缺乏激励约束功能,无法对农民权益予以保护,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二是征地制度将城乡土地市场割裂,城乡土地行政性配置与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相矛盾;此外农村承包地流转市场建设的滞后,农地利用细碎严重影响利用效率;叁是,城乡规划管理长期分离,缺乏城乡土地利用统一的、整体性的规划管理体系,严重影响城乡空间结构布局和要素空间配置。由于土地制度的缺陷,严重影响城乡统筹进程,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农民不能完全脱离与土地的联系,农民城市化表现为一种“伪城市化”过程,严重影响着城市化进程、农地流转和农村劳动力生产效率的提高。二是城乡市场割裂导致的要素流动非均衡性,农村闲置的建设用地无法进行盘活,与一体化市场配置相矛盾;叁是城乡空间规划缺失导致空间形态混乱严重影响城乡空间融合发展的实现;四是相关配套保障缺失导致人口流动、农地流转与现代农业发展滞后。农村土地制度缺陷影响城乡统筹进程,就需要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完善土地制度基本功能,以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从城乡统筹角度来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创新的目标是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要素的自由流动是城乡统筹的关键,实质上就是要素配置的市场化改革。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换,一方面是产权的界定清晰、权能的完整,产权本身的问题;另一方面是产权能够实现、可以交换、受到保护,是产权实现的外在环境问题,是通过什么机制实现,受到什么样保护的问题。因此,本文提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逻辑主线为:土地产权和土地治权。从城乡统筹角度看,土地产权改革总体方向是: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条件,不断强化和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物权属性,强化产权激励和约束。给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所有权同等的产权权利,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分离,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同等产权功能。在使用权设置上,统一建立集体土地使用权,再根据分类(承包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确定产权主体和建立不同的实现形式。产权的界定和明确是基础,产权的实现是最终的目标。产权的实现形式表现在交易的形式上。城乡统筹要求让市场在城乡土地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但由于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特性不同,需要建立不同的治理方式或治理结构来实现产权。本文认为土地治权实质上就是统筹城乡土地配置治理结构选择。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宅基地制度改革成为城乡统筹进程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本文根据宅基地的特性,借鉴Williamson划分社会科学研究的四个层次的思想,建立“从下到上”一个分析范式,形成资源配置机制、制度环境、制度设计的叁层次分析框架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进行分析。借用新古典经济学、空间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对宅基地配置机制、制度安排和设计等分析认为,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在当前城乡一体的体制机制尚未建立健全的条件下,宅基地配置应坚持“政府主导”的治理结构,当前宅基地流转只能是一种限制条件下的流转和配置。同时,由于存在外部环境的区别,制度安排应该根据区域特点,形成差异化的制度安排。对于宅基地制度设计,在全国层面只能是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制度安排。通过对宅基地制度分析,本文得出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①产权的对等、明晰和权利的可实现是农民权益保护和资源重新配置的基础;②在城乡统筹进程中,存在政府行政干预的必要性,但仍需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让土地重新配置收益流向农村;③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用途类型和地域差异,因而必须推行差异化的制度安排;④改革征地制度、保护农民财产权益,防止发生二次大规模的农村资产的掠夺;⑤城乡统筹最终需要以制度创新推进“人-地”互动。基于上述的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①统一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从城乡统一土地产权体系出发,建立土地立法,建立对等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对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实行同等保护,并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分类管理,将产权设置和用途管制分开。②改革征地制度,打破政府垄断一级市场,规划范围内让集体建设用地拥有同样的产权权利进行市场化配置。③保护农民权益,改革收益分配机制,建立收益“返还”机制,让农民分享工业化、城市化中的要素增值收益,切实保护农民享有的土地财产权益。④创新公共财税体系,增设物权税等税种,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⑤强化规划管理,坚持用途管制,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管理体系。⑥完善相关配套改革,土地制度改革必须与其他相关制度同时进行,如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公共资源配置等,以达到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效果。

汪军民[3]2007年在《中国农地制度的绩效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研究目的是:针对“地权稳定性”对农户投资乃至农地制度绩效的影响,以及农地制度与农业经济增长关系等一系列研究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农地制度为研究对象,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思想,采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探讨农地所有权制度和农地使用权制度的绩效评价体系,通过两种制度绩效的比较,寻求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路径。在本文中,农地主要指农业经营用地,即农用地,不包括农村建设用地。从土地制度的内容看,土地制度由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使用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组成。从土地权利结构看,土地权利划分为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两个层级。土地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土地所有权有两种类型:土地国家所有权和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即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旨在实现对土地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建设使用权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农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权利制度。由于不同的权利制度对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进步的激励程度有所差异,因此,要对农地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必须从权利的角度入手,剖析农地权利的内部结构。鉴于此,本文的副标题是“基于农地所有权制度与农地使用权制度的比较”,其意图在于从土地权利入手展开本文的分析。所谓农地制度绩效,是指农地制度安排或变迁对农业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结果。从理论上探究制度绩效的定量评价方法和建立评价体系,对于增加“制度变量”对经济增长影响的解释力,具有重要意义。从现实角度看,“叁农”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不解决好叁农问题,不仅我国的经济总量和质量难以得到提高,而且,8亿农民的吃饭问题也可能受到影响。“叁农”问题的核心就是农地制度,解决好农地制度选择问题是彻底解决“叁农”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农地制度是关系到我国农业经济增长和农村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自1949年以来,我国的农地制度经历了近60年的变迁,其中出现了叁次重大的变革。这叁次变革有着不同的时代背景,遵循着不同的改革路径,因而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带来的绩效也是不同的。我国的农地制度变迁到底遵循着什么样的规律?如何认识和评价农地制度的变迁绩效?我国未来农村应当建立什么样的土地制度?这些问题是通过本文的研究,应当做出回答的。我们将1949年至2005年划分为叁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从1949年至1957年;第二个时期从1958年至1977年;第叁个时期从1978年至2005年。这叁个时期分别对应叁种不同的农地制度。由于第一次和第二次农地制度变迁主要是进行农地所有权制度的变革,而第叁次农地制度变迁则是进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变革,为研究方便,我们选择第二次农地制度变革时期的1958-1978年数据作为样本,视其为农地所有权制度变革类型;选择第叁次农地制度变革时期的1979-2005年的数据作为样本,视其为农地使用权制度变革的类型,并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从内容上,本文主要包括叁个板块。第一个是“理论分析”板块,包括制度变迁理论和制度绩效评价理论两个部分。第二个是“农地制度变迁分析”板块,包括从纵向角度,对我国古代、近代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对近60年几次重大的农地制度变迁的绩效进行分析;从实证角度,对农地所有权制度和农地使用权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农地制度改革的经验。第叁个是“农地制度改革方案与路径选择”板块,包括对各种农地制度改革方案的比较、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的改革思路和结论。在方法上,本文力图采用:①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规范分析方面,既从社会公平,又从经济效率的价值理念出发,对我国农地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评判。在实证分析方面,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绩效指标分析法”。即依据农地制度与绩效之间的关系,选择若干反映绩效大小(或状况)的指标,计算出每一种农地制度的绩效指数,以此作为评价农地制度优劣的参考依据。二是“经济计量分析法”。即通过将农地制度作为内生变量建立生产函数模型,分别计算农地所有权制度和农地使用权制度与农业经济增长的关系。②历史分析方法。从我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历史角度,考察农地制度变迁的规律,分析农地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③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采用制度变迁理论和交易成本分析方法,分析各种农地制度绩效。本文的结论是:农地制度中,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土地使用权制度对农业社会经济发展绩效具有重要的影响,相比之下,农地使用权制度所产生的农业绩效大于土地所有权制度所产生的绩效;我国农地制度的改革应当选择土地使用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路径,以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同时带动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经营组织形式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使用权股份合作制度,即将土地使用权赋予农民,农民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组建以村民小组为基础的农村合作公司,使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权主体,将土地所有权赋予村集体,使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有权主体。

黄宝连[4]2012年在《农地产权流转平台及机制研究》文中认为长期以来,城乡统筹发展问题一直是决定中国现代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性问题,而农地制度问题则是其中的核心。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成都启动了以“还权赋能”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新一轮改革,率先开展了农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试点改革,率先构建了市县乡叁级政府主导型流转服务平台,围绕做实农地承包权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创新。五年来,成都改革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成效,探索了一条称之为“成都经验”的改革路径。但从实际调研的情况来看,农户选择政府主导型流转平台的积极不高,政府主导型流转平台机制还不完善,流转制度仍不健全,农地产权流转的状况与预期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本文以成都为例,在充实的调研基础上,主要运用了文献整理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法、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动态分析方法、典型案例研究方法等,主要依据二元结构理论和现代产权理论,提出内在逻辑一致的理论分析框架,对农地产权流转平台和机制建设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地研究。研究内容共分四部分:首先,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界定研究范畴和核心概念,运用二元结构理论揭示了城乡统筹发展对农地改革的要求与启示,提出成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途径路,亦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其次,进行了相关实证分析。包括成都农地流转平台和机制建设的思路和现状,不同流转平台农户收益的博弈分析,农户选择政府主导型流转平台的主要影响因素,不同流转平台的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比较。再次,国内外经验研究。不仅考察不同土地所有制度和资源禀赋背景下,国外农地产权流转平台和机制的多种实现形式,还分析了国内几个典型地区的做法与经验。最后,在实证分析和经验研究的基础上,指出研究结论、政策启示、不足以及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具体研究内容分八章,即导论、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成都农地产权流转平台和机制建设的背景,成都农地产权流转平台和机制建设的现状,成都不同流转平台中农户收益的博弈分析,农户选择流转平台的影响因素分析,不同流转平台农地产权流转的绩效分析,研究结论与展望等。通过上述各部分的研究,本文得出:(1)完善农地产权流转平台和机制不仅要遵循二元社会结构理论基本框架,更要基于中国二元结构社会形成与演变的特殊背景;(2)政府主导型流转平台构建能够打破私人流转平台垄断的局面,通过零利润的服务原则,一方面为选择政府主导型流转平台的农户赢取较高效益,另一方面迫使私人流转平台制定较高的流转价格,选择私下自由流转平台的农户效益也得到了显着改善;(3)影响农户选择农地流转平台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受政策激励的影响,也受经济发展、家庭禀赋的影响,同时,流转平台功能和运行状况以及农户对此的认知状况,也对农户农地流转平台的选择产生影响;(4)不同流转平台中农地流转模式的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具有不同的特征,政府主导型流转平台农地流转的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均优于私下自由流转平台农地流转绩效,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模式比市场化低的流转模式绩效较好,乡村干部主导的农地流转虽然经济绩效较好,但是社会绩效很不理想;(5)总结并归纳基层经验,充分尊重并利用好民间制度创新是完善农地产权流转平台和机制路径的基本经验。本文可能创新有叁点:一是选择了新的研究视角和命题,即从农地流转实现途径的角度,并以成都实验区为例,分析完善农地产权流转平台和机制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二是提出成都农地产权流转平台和机制建设路径图,即在理论研究基础上,基于二元结构理论和现代产权理论,形成了内在的理论与分析框架,提出成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路径图;叁是将不同农地流转平台划分两类,并以此为思路,构建不同流转平台农户收益的非合作博弈模型,分析农户选择不同流转平台的影响因素,比较不同平台农地流转的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本文不足之处在于:一是对农户自由流转平台的引导、规范研究不够,文中对如何规范、引导农户自由流转平台研究不够;二是未涉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流转平台和机制问题的研究,亦未能将农地、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叁者流转平台和机制结合起来研究;叁是比较了不同流转平台农地流转的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未研究其生态环境绩效以及由经济绩效、社会绩效和生态环境绩效的综合绩效。

胡亦琴[5]2008年在《农村土地市场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制度不仅是农业部门最重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最基本的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规范着社会历史发展进程。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农业大国来说,农村土地制度更是整个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系统的基石。检索中国漫长发展历史,土地问题一直是“叁农”问题的核心。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乃至人民公社这些引发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剧烈变革的重大事件都缘于土地制度变迁,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经济社会翻天覆地的变化,也正是肇始于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农地制度的叁次重大变迁,尤其是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产生了巨大的制度正绩效。步入新世纪,中国农村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发展阶段,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遇到了很多新情况,出现了不少新问题,根源均在土地上。政府作为转型期制度创新最具优势的社会组织,对于社会进化和“均衡状态”的打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质是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迁。改革初期,“政府主导型”模式对开启和推动市场化进程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在市场经济微观基础初步形成的今天,这种模式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政府定位不当而导致的角色“越位”、“缺位”和“错位”,严重地制约了农地市场化的进程。另一方面,土地的“准公共物品”特性具有突出的外部性,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引导土地利用时有失效。导致转型期农地市场化陷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双重困境,已成为新时期制约我国农业生产效率提高的核心障碍。本研究综合运用制度变迁理论、产权理论以及政府规制理论,以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农地资源在不同部门重新配置作为问题提出背景,以我国农地制度和交易机制演变、运作现状和主要弊端为主线,以市场配置资源机制和权益界定为中心分析思路,立足于政府规制这一核心命题,透视中国农地制度改革史,以土地要素活动显着活跃的浙江省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并基于西方国家农地市场化建设的理论和政策实践、政府干预农地市场的比较观察,确立“学习、纠错和创新”的研究逻辑,揭示农地制度特别是产权制度变迁的基本规律;揭示农地市场化的基本态势、表征及发展取向,研究障碍农地市场化的各种因素,确立市场运作规范;揭示政府在农地市场化进程中正确定位与制度、机制供给的至关重要性,研究政府调控的得失,构建推进农地市场化进程的宏、中观政府规制框架,提出完善农地产权制度、健全农地流转机制、规范农地市场运作、强化农地市场化法律支持等对策建议。期待无论在显示这一研究选题现实重要性上升方面,还是在传达学术研究部门对该问题重视程度方面,都具有引人瞩目的指标性含义。其中,本研究提出的“市场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角色定位,为政府行为规范指明了学习、创新的路径;构建的宏观、中观政府规制框架,有望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有效的分析信息支持和决策指导;针对典型案例提出的对策建议,将为其它区域树立示范标本;设计的成本—收益分析框架和市场主体博弈矩阵,将为农地市场化研究提供新颖的分析工具;提出的农地资本化和证券化运作设想,推动产权社会化高效流动的对策,将拓展农地市场化研究的新领域。

汪冬梅[6]2003年在《中国城市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对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意义重大?推进城市化进程不仅是实现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转变的根本途径;而且是化解有效需求不足?促进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战略措施?同时,对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对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对于保护资源与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对于实现经济国际化,提高国际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问题一直受到许多学科的广泛关注?在当前中国业已加入WTO,国内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城市化步伐加快的宏观背景下,这一问题再次成为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研究?总结并重新审视城市化的理论,回顾?梳理并进一步分析城市化的实践,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在借鉴本领域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从理论到实践,从一般到具体,从外围到内核的思路和方法,对城市化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首先,对城市化的概念?测度以及世界城市化的状况等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对城市化的动力机制进行了全面分析?然后重点研究了中国城市化的历程及现状?中国城市化的模式以及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制度优化和创新等重要问题?最后,对中国城市化的前景(趋势)进行了简单瞻望?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结果如下:1.本文认为,科学的"城市化"概念应该是对其原因?过程?本质?结果等诸方面内容的简练概括,它应该具有系统性?综合性和多门学科适用性的特征?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笔者认为城市化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非农化,一方面生产要素由农村向城市集中,城市体系不断升级?城市经济日趋现代化,另一方面农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逐渐与城市接轨,并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过程?在中国,城市化比城镇化的说法更科学?可取?一般而言,测度城市化水平有两种方法:单一指标法和复合指标法?二者各有优劣,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场合?构建复合指标体系的总体思路是"抓大放小"?2.起步于18世纪中期工业革命的世界城市化迄今已经历了叁个阶段:兴起阶段?基本实现阶段和普遍实现阶段?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城市化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把各国所采取的城市化模式分为不同的类型?城市化模式的选择一般具有历史性?动态性?多样性的特点?从量变到质变是世界城市化进程的基本规律,这种基本规律可以分解为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具体规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从时间维度上看,随着时间的变化和推移,城市化进程呈现出阶段性的特征,即城市化的阶段性规律或城市化进程的"S"型曲线规律;从空间维度上看,城市化规律表现为由聚集与扩散机制所决定的城市化在地理空间上表现出的聚集--扩散--再聚集的规律;从动因维度上看,随着产业的转换与发展,城市化的动因也随之发生从量到质的演变与更换,不同产业顺次成为不同时期城市化的主要动力;从效益维度上看,城市化过程是规模效益递减规律起作用的过程?3.城市化作为一项涉及社会经济生活诸方面的系统工程,是由多重因素共同推动的,但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城市化的主导动力因素有所不同?本文构建了包括经济增长?产业转换与发展?要素流动?市场机制?城市聚集效应等多个因素在内的城市化动力机制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经济增长是城市化的宏观动力;产业转换与发展是城市化的传递性中观动力;要素流动是城市化的现实性微观动力;市场机制是城市化的协调动力;城市聚集效应是城市化的内生动力?4.建国以来,以1978年的改革开放为临界点,中国的城市化经历了两个阶段:1978年之前的曲折发展阶段和1978年之后的改革发展阶段?在这一历史时期内,中国城市化在取得引人注目的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问题?当前,我国的城市化处于非常关键的时期,能否选择正确的城市化模式对今后的城市化进程至关重要?本文认为,建国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特殊的社会?经济背景下,中国采取了与经典城市化模式相背离的"以小城镇为主的城市化模式"?尽管这一模式在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也曾发挥了许多积极作用,但其负面作用是极其深重的?这一模式由于指导思想上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而滋生了"准城化"现象;由于忽略了资源的有限性而使城市化的可持续能力大打折扣;由于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而成为一种成本较高的城市化模式;由于没有形成真正的发展极而未能带动区域的城市化进程?实际上,小城镇只是城市体系的底层组成部分,着眼于未来发展,其功能应该定位在乡村社区的服务中心上?小城镇只能是城市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全部;是城市化的起点而非终点;是区域的"二传手"而非增长极?21世纪的中国需要建立在共性和个性相结合,既遵循世界城市化的一般规律又充分考虑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特色的新型城市化模式?这就是"市场主导型城乡综合发展的多元城市化模式"?即以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宗旨,以城乡一体化为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口迁移?要素集聚?城市之间的竞争与协调以及城乡关系调整等方面的基础性和主导性作用,通过多种具体方式推进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其中,实施"市场主导"是这一模式的关键;"城乡综合发展"是这一模式的基本目标;"多元化"将是未来中国城市化?

崔浩然[7]2006年在《我国城市土地供应机制绩效及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城市土地供应是实现城市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途径。城市土地供应涉及到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包括土地产权制度、规划制度、征地制度、储备制度、出让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转让制度、税收制度等等。这一系列制度的组合和实施形成了整个城市土地供应的运行机制。判断一种制度安排是否有效,除了看其规则是否完善,还要看其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我国城市土地供应制度的安排已经相当复杂和全面,但其实施机制的却不够健全和有效。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制度安排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导致制度难以有效实施;另一方面是制度实施机制的设计不合理。 论文第一章为绪论,介绍了城市土地供应机制绩效及优化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国内外城市土地供应的研究进展,以及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第二章对土地与城市土地、城市土地供应、城市土地供应机制等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探讨了城市土地供应机制绩效分析和优化研究的基础理论,包括地租理论、产权理论、资源利用理论、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理论等。 论文第叁章回顾了我国城市土地供应机制的形成与发展,主要介绍了土地产权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形成与演变,以及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并对我国城市土地供应机制的组成结构和内部体系进行了分析。第四章对我国城市土地供应机制绩效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简要介绍了分析思路,土地供应机制运行目标,评价运行绩效的指标体系,并初步评价了我国城市土地供应机制绩效,最后分析了我国城市土地供应中的主要问题及供应机制缺陷。第五章对优化城市土地供应机制进行了研究,分别从产权、政府、市场叁个角度进行了探讨,从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政府机构设置、优化政府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和扩大市场机制叁方面提出了优化城市土地供应机制的思路和建议。 第六章为总结,概括了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和政策建议,认为城市土地供应机制不完善是导致城市土地供应制度体系失效的重要原因,需要优化城市土地供应机制,以保证土地供应制度的有效实施。最后讨论了本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

张丁发[8]2005年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市场调控的制度保障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化的进程始终与土地资源的利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人类在土地利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是伴随着城市化现象而产生的。当前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市场主要的问题有:非农化速度过快,导致土地市场供给总量失控;大量的划拨土地进入灰色土地市场,政府无法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流失了国有土地资产收益,只成了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土地市场结构失衡,配置效率低下;土地协议出让与公开出让并存,市场秩序不规范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其背后必有深层次的制度原因,因为完善的土地市场是由调控约束系统、交易系统、支持系统等组成,所有的这些系统都是以特定的制度环境为平台,在该制度的影响下运行。由于土地市场调控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系统的运行基础、运行机制、运行监测、运行预警、运行保障,笔者把运行保障作为切入点,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理论基础,利用西方制度变迁理论和博弈论等分析工具,研究土地市场调控的制度保障问题。这一选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特别的实践参考价值:此研究可算是对中国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工具设计的一点探索。论文可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介绍本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回顾和简要评价国内外土地市场调控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介绍论文的研究理论依据。第二部分由第二章和第叁章构成,分析研究城市化进程中我国的土地市场发展历史和现状,评价其绩效,指出改革的方向。研究土地市场机制,包括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的作用规律,分析土地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的关系,提出市场调控的目标和制度保障选择。第叁部分是论文的核心部分,由第四章至第七章构成。第四章土地征用制度和第五章土地储备制度,主要是从供求机制研究土地市场调控的制度保障。第六章土地市场公开交易制度主要是从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研究土地市场调控的制度保障。第七章用途管制—农地保护制度,则是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以土地市场的发育与农地保护的互动关系为基础,研究土地市场调控的制度保障。

李凤梅[9]2010年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农地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城市化”是社会生产力变革所引起的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的转化及城市数量增加和城市面积的扩张。“农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园地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城市化一方面有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有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导致建设用地需求增加、加剧居住用地需求膨胀、加重农地质量下降和生态环境恶化。“农地保护”是指为了协调经济发展对农地需求矛盾、满足人类长期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采取的保持和提高农地资源数量、质量和生态环境的各种措施和行动。“农地保护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在农地保护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组合,是农地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的法律制度化,由农地所有权法律制度、农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和农地管理法律制度构成。国外农地保护法律制度带给我们如下启示:(1)农地所有权要清晰,农地使用权要充分。农地公有还是私有与农地保护效果无必然联系,清晰的农地所有权是农地保护的前提,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农地保护的关键。(2)土地规划要完善,土地管制要严格。依靠法律开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构建系统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利用规划限制城市用地规模的扩张,强调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公众的广泛参与,重视运用科学方法编制和管理规划,依据规划对土地进行分区、分类、许可管制。(3)征地目的明确、补偿充分。包括充分的法律依据,明确的征用目的,市场化的补偿标准,完善的征用程序。我国农地保护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这五类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目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农地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缺陷,具体表现为:(1)农地保护法律体系的框架存在缺陷。缺乏统领全局的《土地法》,法律规范之间冲突严重。(2)农地保护立法的价值选择存在偏差。农地保护立法强调宜稳不宜快,农地保护立法主张宜粗不宜细,农地保护立法重公法轻私法,农地保护立法重实体轻程序。城市化进程中农地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对策是:(1)完善农地保护法律体系的框架。加快制订《土地法》的进度,理顺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2)改革农地保护立法的价值选择。重视农地保护立法的及时性,增强农地保护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强农地保护立法的私法性,完善农地保护立法的程序性。我国农地保护法律体系确立了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地保护基本制度。其中,集体所有制度是农地保护的前提,承包经营制度是农地保护的基础,耕地保护制度是农地保护的重点,用途管制制度是农地保护的核心,土地征收制度是农地保护的关键。城市化进程中农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实施,取得的成效有耕地数量减少的速度与幅度变缓、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提高了部分耕地质量、退耕还林还草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地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表现为城市化建设导致耕地总量持续减少、城市化建设加剧了农地质量的下降、城市化建设造成农地生态环境恶化。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地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缺失,主要表现为:(1)农地所有权法律规定不明确。一是农地所有权性质不清,存在单独所有权说、共有权说和新型总有说等不同的学说;二是农地所有权主体不明。“农民集体”的概念内涵不明确,各层次集体之间关系不清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不正确;叁是农地所有权内容模糊。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占有权能不清晰,农地集体所有权的收益权能无保障,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受限制。(2)农地使用权法律规定不完备。一是农地使用权的非永久性。法律对农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具有临时性,法律有关农地调整的规定不完备,法律没有对农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农地使用权收益权能残缺。在征地补偿中未对农地使用权设立独立的补偿项目,在征地补偿中缺乏对农地使用权人预期收益和间接收益损失的补偿,对流转权利的不合理限制妨碍了农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实现;叁是农地使用权处分权能受限。农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受限,农地使用权流转前提受限,农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受限。(3)农地管理法律制度不健全。一是耕地保护制度难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比例过高,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僵化;二是土地用途管制难以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划权威性不够,土地用途管制的体制不顺,土地用途管制的机制不合理;叁是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监督。必须有针对性地完善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地保护法律制度。具体对策建议如下:(1)城市化进程中农地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是澄清农地所有权性质。农地所有权的国有化和私有化改革方案缺乏现实基础,农地所有权的改革必须坚持农地的集体所有方向。农地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单独所有权说和共有权说不符合中国立法和现实,应将农地集体所有权性质定性为新型总有;二是明晰农地所有权主体。农地所有权的主体应为一定范围内的农民成员的集体,农地所有权行使的权力机构应为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农地所有权行使的执行机构应为集体财产管理委员会,农地所有权行使的监督机构应为乡(镇)农民集体财产监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叁是明确农地所有权内容。明晰农地所有权的占有权能,保障农地所有权的收益权能,完善农地所有权的处分权能。(2)城市化进程中农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是保障农民永久的农地使用权。赋予农民无期限的农地使用权,彻底取消农地调整制度,明确农地使用权的继承权;二是实现农民充分的农地使用收益权。在农地征收中设立农地使用权单独补偿项目,在农地征收补偿中要包括对农地使用权预期收益和间接收益损失的补偿;叁是赋予农民完整的农地使用处分权。取消对农地流转范围的不合理限制,取消对农地使用权流转前提的不合理规定,赋予农民农地使用权的抵押权。(3)城市化进程中农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是健全耕地保护制度。合理确定基本农田的保护比例,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措施;二是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增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土地管理机制;叁是完善土地征收程序。重视提高征地过程的透明度,加强对地方政府征地权的监督。

崔凯[10]2016年在《城镇化进程中农地非农化与土地市场化的作用关系研究》文中认为功能完善的农地市场在调节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受制于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与产权关系模糊性,实现农地城市流转和非农化的市场调节任重而道远。为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就有必要对农地非农化与土地市场化间的逻辑关系和影响作用展开研究。论文基于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背景,在城镇化对于农地非农化强烈需求的形势下,从农地非农化与土地市场化的关系入手,探索两者间的作用机制,着重分析土地市场化对于农地非农化的影响途径,为农地非农化的市场调控方式提供了思路和依据。本文首先构建了农地非农化行为和农地非农化市场调控的经济学理论模型,认为农地非农化进程中的市场调节一方面体现在土地出让价格和利益分配,另一方面是对于土地交易的数量调控。以理论模型为基础,结合农地非农化与土地市场化的政策演变与改革进程,我国农地非农化进程体现了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导性制度变迁的结合,并带有市场逻辑。这种市场逻辑从政策突破、基层实践、利益主体博弈行为以及土地隐形市场发育等方面均得到体现。为证实农地非农化和土地市场化间的关系,通过国有土地出让的招拍挂比重加权测度了土地市场化水平,采用向量自回归(VAR)模型对于全国层面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两者间关系以土地市场化对于农地非农化水平的作用为主,并且存在时滞作用。进一步结合城镇化和农地非农化进程,通过面板数据的双向固定效应模型与脉冲分析,得出对于拉动扩张型(PE)、稳定扩张型(SE)和后发扩张型(LE)叁类地区,土地市场化对于农地非农化的长期影响表现为降低或者制约作用。为深入发掘土地市场化对于农地非农化的影响,引入收敛性分析方法,得出农地非农化在全国和分地区层面均存在条件收敛,并且土地市场化水平加速了非农化的收敛趋势。采用门槛效应模型,考察土地市场化在不同出让价格变化区间的影响程度。结果表明全国和叁类地区都存在叁个门槛值,土地市场化对于农地非农化的影响是分不同价格区间变化的。但无论是全国还是地区内部,在城镇化进程中随着市场出让价格的提高,土地市场的逐步健全和完善,都产生了对于农地非农化水平的抑制作用。但由于不同地区的价格区间并不相同,会出现“高价位陷阱”的现象,即在市场化相对完善的地区,处于门槛值以下存在较高的价格区间,在该出让价格区间下土地市场化对于农地非农化产生促进作用,甚至导致农地的过度非农化,这是土地市场化水平较高地区在城镇化进程中应避免的。以天津市作为案例,通过分析农地非农化和出让价格的时间序列和脉冲关系,证实了全国层面门槛效应模型的正确性,进一步验证了“高价位陷阱”的观点。未来土地制度改革方向应尽可能弥补目前土地市场机制的缺失,在农地非农化进程中通过探索农地入市、产权抵押、提高补偿等方式发挥市场作用,在资源配置真实价格的指导下,有效控制和约束农地非农化水平,使其回归至合理区间,不断优化土地制度绩效和释放制度潜力。本文研究结论为农地制度设计提供了有启示意义的参考,并从农地非农化控制与土地市场化体系构建两方面提出政策建议,有助于创新政府主导下的土地市场化改革思路。

参考文献:

[1]. 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城市土地转换利用制度变迁与绩效分析[D]. 吴正红. 华中师范大学. 2004

[2]. 城乡统筹视角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D]. 田光明. 南京农业大学. 2011

[3]. 中国农地制度的绩效研究[D]. 汪军民. 重庆大学. 2007

[4]. 农地产权流转平台及机制研究[D]. 黄宝连. 浙江大学. 2012

[5]. 农村土地市场化进程中的政府规制研究[D]. 胡亦琴.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8

[6]. 中国城市化问题研究[D]. 汪冬梅. 山东农业大学. 2003

[7]. 我国城市土地供应机制绩效及优化研究[D]. 崔浩然. 南京农业大学. 2006

[8]. 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市场调控的制度保障研究[D]. 张丁发. 复旦大学. 2005

[9]. 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农地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李凤梅. 中央民族大学. 2010

[10]. 城镇化进程中农地非农化与土地市场化的作用关系研究[D]. 崔凯.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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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城市土地转换利用制度变迁与绩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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