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斯定理的矛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定理论文,科斯论文,矛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整个产权经济学的核心是科斯定理。那么,科斯定理在整个经济学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科斯定理的实质是什么?科斯定理有哪些局限性?科斯定理给产权经济学带来了什么?正如任何理论都有其局限性一样,科斯的理论也有其局限性。其中最严重的是新古典经济理论与科斯声称的动摇标准微观经济科学理论之间的矛盾;与之相关的是科斯的效率观的前后不一致问题;以及科斯第一定理与第二定理之间的逻辑矛盾。由上述三个方面引发的问题:政府干预必要性与自愿交易有效性之间的矛盾。
一、新古典经济学方法与结论之间的矛盾
科斯受过严格的西方标准经济学的训练,他所接受的知识背景无一不打上新古典经济学的烙印。因此,他在发现新大陆时,不可避免地要借助于巨人的肩膀。这个在“旧制度”中脱胎而来的理论就肯定会带有“旧社会”的痕迹。对于科斯来说,“《企业的性质》对经济学最重要的贡献被认为是已经明确地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经济分析中”。(注: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285页。)科斯本人也没有想到,他的这篇万把字的论文会“改变经济理论的特性”。(注: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285页。)他认为,在当时条件下,“有任何改变经济理论的目的是不可思议的”。(注: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285页。)所以,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科斯在当时并没有想到改变当时流行的新古典经济理论。他所运用的经济分析工具理所当然是新古典理论,而且是局部均衡分析法和静态分析法。
这样,就引出了一系列问题。在科斯第一定理中,科斯忘记了如果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产权已经是明确界定的。结论只能是只要交易成本为零,帕累托最优与法律无关。但问题还是存在的。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交易成本早已假定为零,因此,定理变成了只要是在新古典理论框架中,产权无论界定给谁,总能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在这里,不存在强制性的权利界定,只存在自愿性的市场交易和企业自愿合并式的权利界定。
因此,库特和科斯蒂格勒所表达的科斯定理是有问题的。如果像他们表述的那样,科斯第一定理成了帕累托最优的同义语,这的确变成了“同义反复”。这就大大削弱了科斯理论的价值,难怪科斯根本不同意斯蒂格勒所表述的“科斯定理”:“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有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注:George J.Stigler,1996,The theory of price.3rd ed.New York:Macmillan Co.,p113.)科斯认为,他关心的是产值最大化,并没有论及一致不一致问题。斯蒂格勒的这个定义,才真正是同义反复。既然市场完全竞争,就必然实现帕累托最优。也就是说社会成本代表着生产要素在替代的用途中会产生最大价值。
在科斯心目中,在零交易费用下,权利的界定应该是市场交易下形成的,但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却是用法院判决的方式来界定有关赔偿权利界区的产权的,这在逻辑上至少是不严密的。科斯认为的科斯定理的实质是在已有权利初始界定的情况下,最终结果促进产值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注: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304页。)第一句话可以理解成权利的初始界定是通过市场自愿交易进行的,但在新增的权利不清的交互区域(public domain),是通过法院的形式来界定的,问题是在于将新界定的权利界定给谁与产值最大化是无关的。
具体说来,科斯定理的方法论体系的矛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第一定理与第二定理之间逻辑前提的矛盾。在科斯第一定理中,有两个条件,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产权明确界定,那么,无论谁是产权的所有者,那么,效率总能最大化。正如前述,科斯定理的两个条件,至少有一个是多余的。因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就肯定能够保证交易双方,通过自愿谈判、讨论还价来达成一致意见,产权界定是能够实现的。既然能够界定产权,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交易界区清晰的产权是能够达到帕累托最适度的。科斯第一定理的第二个条件,产权明确界定,如果假定了第一个条件存在,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产权肯定就是能够明确界定的,因为签订契约、履行契约是不花任何成本的,那么,交易双方总能找到一种办法,来界定产权,这样肯定能够实现帕累托最优。
更进一步说,如果在新古典经济理论的框架下分析问题,那么,完全竞争条件本身,甚至说新古典分析框架本身,就能够保证帕累托最优,根本不需要科斯第一定理的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
第二,基础假设的非现实性和研究现实假设的矛盾。
科斯第一定理的假设是假定交易成本为零,这个条件是科斯第一定理最重要的条件,也是达到帕累托最适度的条件,也是新古典经济学全部经济分析的基础,因而这个条件保证了科斯的全部理论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中进行,因而科斯的第一定理受到了包括著名新古典经济学家如萨缪尔森、舒尔茨、斯蒂格勒等人的重视,这也是颇受新古典经济学家欢迎的重要原因。
但是,科斯的目的是研究“假如生产是由价格机制调节的,生产就能在根本不存在任何组织的情况下进行,而对这一事实,我们要问:组织为什么存在?”(注: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页。)既然如此,科斯自然要加入研究这个问题的假设条件。因为不加入新的假设,根本不必要去研究企业为什么存在的问题。由于在新古典经济学框架中,简单地把企业视为一个方程。这个方程是由一个给定的生产函数推导出的。而生产方法中重要的变量——技术是假定不变的,并且是外生的变量。新古典经济学对这个方程是熟视无睹的,它先假定企业的存在,然后在去讨论企业的行为,从生产函数中推导出供给函数,从人的效用函数中推导出需求函数,而假定供求相等,因而出现供给函数和需求函数的交点,有所谓均衡问题。上述这些讨论都是把企业看作是一个“黑盒子”,科斯正是发现了这一问题(注:当然科斯当时并非从标准微观经济学的高度看问题的,正如他自己所言,当时并没有感受到自己的发现会有改变微观经济学特性的目的。只是在《社会成本问题》发表以后,香港大学的张五常先生跟随科斯潜心研究三年以后,才与科斯讨论这个问题,张五常认为科斯的创造具有划时代意义。),自然地提出,既然市场能解决一切问题,还要企业干什么?
要研究这一问题,势必要正视现实。现实中的问题是,市场由价格机制来协调,市场是“看不见的手”,而雇主在劳动力市场上根据契约购买了工人,当他被“内化”为企业的雇员时,他在企业中的行为就不是平等的自愿谈判了,而是由雇主根据企业的指令来调遣了。因此,企业与市场都是协调资源配置的机制,都是调节资源分配的手段,那么,企业与市场在何种条件下发生关系呢?易言之,在什么条件下企业可以代替市场配置资源呢?科斯发现交易费用的存在,是企业代替市场,市场可以代替企业的唯一原因。当企业“内化”市场交易之多,企业的规模扩大,管理费用增加之多超过了市场交易成本时,企业对市场的替代也就停止了。企业与市场的均衡点在于市场交易成本等于企业管理费用的那一点。
由此看来,科斯研究现实问题的重要假设是,交易成本是存在的,假定交易成本为正。但是,科斯的这一假定是惊人的,甚至连他自己也不敢相信,它会动摇整个新古典经济学的基础。因为只要假定交易成本为正,整个新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便动摇了。而科斯第二定理想要说的,正是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
这样就产生了第一定理与第二定理的矛盾。在第一定理中,交易成本作为假设条件,是定理成立的前提,是外生变量,而在第二定理中,交易成本变成了自生变量,而不是外生的,交易成本作为内生变量与产权产生了内在联系。第一定理不能进行比较静态分析,换言之,不能研究现实,而第二定理却可以运用于比较静态分析来研究现实问题。换言之,第一定理与第二定理在逻辑上是不一致的,不能用科斯的话说,第一定理是第二定理的“垫脚石”。
二、科斯的效率与新古典的效率的矛盾
在科斯看来,制度收益或效用与交易成本的比较,就是效率定义。对受制度约束的每一个制度效用来说,都是既定的,那么在比较效率时,唯一的变量就是交易成本的大小。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的这一思想,被科斯的追随者们发展成为制度选择比较的基准。用交易成本比较产权制度效率,可以说是交易费用经济学的核心。
产权效率基准,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意思。在科斯那里,将既定的产权初始界定视为不变,然后去研究在新产生的公共产权领域中的相互行为对效率的影响。易言之,新增产权界区的增量对既定产权明确界定的存量的影响,这种影响和比较,主要看交易成本的大小;第二,把既定的产权明确界定的一块视为变量,然后研究它对整个制度效率的影响,比较交易成本的大小;第三,通过对既定产权制度效率的比较,决定采用哪一种交易方式,是通过市场自愿交易能够降低交易成本,还是通过政府法律的强制性交易来降低交易成本?第四,对产权制度变迁的效率进行比较。在新增产权变迁的各种可行方案中,研究哪一种方式可能是最小交易成本的的产权安排,决定采用何种方案会使变迁朝着什么方向,采取何种路径,如何变革。
但是,上述结论只是科斯第二定理所告诉我们的,一旦我们把第一定理考虑进去,其中的矛盾便显现出来了。科斯第一定理的效率观是新古典主义的。第一定理中的效率观是效用主义的帕累托效率,它是假定交易成本为零,然后研究法律对效率的影响,如果将交易成本作为效率比较的基准,第一定理将无法成立。
三、政府干预必要性与自愿交易有效性之间的问题
在科斯定理中,隐含着制度选择思想。只要能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都可以选择。那种最能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是最有效的制度。这是科斯第二、第三定理告诉我们的,但是,在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再三证明的是在初始权利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自愿交易是最有效率的。但是当政府管制能比其市场制度降低交易成本时,岂不是证明了市场被政府替代了吗?政府比市场更有效吗?张五常在《中国的前途》一书中认为,科斯以自己的逻辑否定了科斯主张的自愿交易有效性之间的矛盾。“如果市场运行成本大大超过行政机构运行成本,我们可能会默认行政机构由于无知、缺乏弹性以及迫于政治压力所产生的资源分配失误”。(注:张五常:《中国的前途》。)表面看来,张五常的观点是有道理的。如果政府交易的成本低于市场交易的成本,政府不是更有效吗?但是,张五常先生太过分相信市场了。他认为,如果只靠个人的合约、谈判,一个社会是最有效率的,也不会产生某些制度下的奇高的交易费用。问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利益、政治矛盾,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按张五常先生的广义的交易费用的定义,有利益矛盾的地方就会有交易费用,(注:最近有一位学者指出,凡是存在个人选择的地方,都会存在着机会成本,而机会成本就是交易费用,即使在鲁滨逊的一个人世界里,也存在着交易成本,这是很有道理的。见汪丁丁:《从交易费用到博奕均衡》,载《经济研究》1995年第9期。)那么,在所有两个人以上的世界都存在着交易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断定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都是可以调和的,可以通过谈判、协商、合约来解决呢?如果是这样,残忍的威尼斯商人夏洛克为什么只要安东尼奥的肉,而不要安东尼奥的钱呢?人性恶的一面由什么来约束呢?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过分相信人的有限理性,制造万事通、万事能的乌托邦是行不通的,但是过分相信人性的善,(注:帕累托境界就是相信人的善的结果,当不损人,就不能利己时,世界达到完美状态,这在亚当·斯密的同情心和利己心的矛盾中,已有明确的反映。斯密的《道德情操论》正是这种“境界”的反映。)也注定是要走入死相同的。
科斯教授没有走入极端,他认为,如果市场交易费用如此之高,根本达不成什么市场交易,在这时,通过法律界定产权,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次优(产权)权利安排,这样比不能界定产权要好得多。比如,对一条河流的使用权产生争执,两个村的村民互不相让,谁也无法合法的(包括按惯例)占有它;在这种情况下,谁占有了河流,就有了合法的灌溉权,就有了财富,为占有这个河流,两村的村民世代为仇,互不相让,甚至不怕流血牺牲。这样,无休止的争吵和打斗,使谁也不能占有河流,结果使河流无法得到合理的利用,而这时通过法律,作为第三者插足的政府就可以强行划定产权,使资源得到比没有产权时更好的利用。只要初始产权一界定,那么,即使这种界定没有得到最佳界定,也没有关系,只要充分界定了产权,资源就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最有效利用。在这里,此类的产权界定会付出很大的交易费用,当事双方都会向政府行贿说明该河流的产权应该归属谁,双方还会在诉讼中讨价还价,明争暗斗,即使界定了产权,还要付出实施和监督、保护费用。但无论如何,最糟糕的产权界定也比不能界定产权要好得多。
科斯也谈到,如果法律初始产权界定,形成的结果非常之糟,以致于再通过市场交易的自愿谈判难以改变已确定的产权安排时,法院直接影响着经济效率。易言之,法律的判决造成了低效率。即使当有可能通过市场交易改变权利的法律界定时,显然,也要减少这种判决的必要性,因为这会造成交易费用,会浪费资源。但是,我们不仅要问,在市场交易费用很高,以致于不能通过自愿谈判解决问题的场合,法律界定了产权,尔后又不能通过市场自愿交易来达到最佳权利界定,是不是相对于客观的利益矛盾而得到的最佳次优的选择呢?我们认为是最佳次优的选择。由于客观的利益矛盾,当对抗性占了主导地位,即人的自私的天性、损人利己、性恶的一面占了主导地位时,通过自愿交易根本达不成任何有效的合约,在这种情况下,某些产权界定只能达到次优、三优的资源配置结果,根本无法实现资源最有效的利用。
当然,通过法律、政府界定,也有较高的交易成本。因为国家本身就是恶的,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注:参见列宁的理论,《国家与革命》。)国家的掠夺性质决定了它本身也有两方面的作用,它会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而行动。但是,政府干预的必要性,有一个前提条件,即通过市场交易费用比政府管制要高。这就真正产生了问题,交易费用如何识别?如果只存在事后交易费用的判别,它的存在只对外部观察者才是确定的和可检验的。交易的性质和过程与帕累托配置是无关的。“在他(科斯)的方程中,对于所有的进行权利潜在交易的人来说,这种有害与有利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可以识别的。因此,那个唯一的资源‘有效’配置(效益最大化或损失极小化)是存在的,并且对于一个外部观察者来说,这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是在概念上确定的。在达到这个客观决定的‘有效’结果的过程中,自由交易与权利的有效性是通过观察加以检验的。”(注: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35页。)在这里就产生了一个矛盾:以外部观察者的断定为转移的交易成本大小和是否有效率的问题,便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主流经济学家对“效率”的定义是极度混乱的,在他们的效率定义中,仿佛有效配置是完全独立存在于交易过程之外的,因此,“在真正的意义上,许多经济学家是以一种类似于科学家所运用的真理检验方法,用一种理想变化的效率标准去检验市场制度或交易制度”(注: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73页。)。因此,效用主义者陷入了效用既是主观感受,又是客观存在的自相矛盾之中。
四、市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科斯的本意,是证明通过市场自愿交易可以实现最优的帕累托配置,市场交易尽管有成本,但是它是一种最佳选择的资源配置方式,当市场交易成本太高时,便会由企业内化各种形式的交易成本。但是,企业是一种科层组织,不同于任何市场形式的资源配置方式。科斯还指出,“企业并不是解决该问题的唯一可能的方式。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也很高,尤其是当许多不同活动集中在单个组织的控制之下时更是如此。以可能影响许多从事各种活动的人的烟尘妨害问题为例,其行政成本可能如此之高,以致于在一单个企业范围内解决这个问题的任何企图都是不可能的。一种替代的办法是政府的直接管制”。(注: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59页。)政府管制的特点是强制性。“政府不是建立一项有关各种可通过市场交易进行调整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而是强制性地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并要求人们必须服从之”。(注: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59页。)科斯认为,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但不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企业。因此,“政府可以强制规定各种生产要素应如何使用。”(注: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60页。)显然“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进行某种活动”。(注: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60页。)科斯把企业等同于政府实际上这一传统被其追随者威廉姆森继承下来。威廉姆森将市场以外的其他配置资源的形式,统称为科层组织或等级制度。这样,我们可以将科斯的理论理解为第一级替代是纵向专业化与市场的替代,(这是亚当斯密再三证明的);第二级替代是企业与市场的替代;第三级替代是政府与企业的替代,进而我们完全可以理解第四级替代:政府对市场的替代。但是,从这种理论逻辑推演下来,出现了问题:科斯的本意是让市场发挥它的能力,而且这种办法的有效性是与法律界定产权无关的;但是,理论逻辑发展成为科斯理论的对立物,出现了科斯悖论,市场是有效的,它能带来产值最大化,市场又是无效的,必须由政府来解决高交易成本的矛盾。
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是产权经济学家必须回答的问题。这个工作要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根据客观世界的现实逻辑,企业确实与市场一样是广泛存在的配置资源的手段。因此,必须要回答市场与企业是一致的,本身没有什么不同;接下来的第二步便是要解决政府问题。政府是否也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手段,本质上是否与企业、市场相同?
第一个问题,是由科斯的追随者张五常回答的。张五常在1982年写的《企业的契约本质》(注:cheung,s.(1983),The contratual N-
ature of the Firm.Journal.of law & Economics,26,P.1-21.)一文中,创造性地指出,企业并不是用非市场方式代替中间产品市场。张五常是从分析外部性理论着手研究这个问题的。所谓外部效应是指某些经济活动能影响他人的福利,而这种影响却不能通过市场价格来买卖。由于外部效应被许多主张政府干预的理论家作为企业、政府内化外部性、从而对经济进行管制的理由,因此张五常首先廓清了外部效应概念。张五常认为,外部效应是没有意义的概念,因为问题的本质在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如果把清洁空气以制止汽车废气的排放变成可以在市场上买卖的东西,就需要最明确界定产权,而要能界定清洁空气的产权,就会造成很高的交易费用,不明确界定产权,又会造成事后的很高的交易费用,其主要表现是激励机制失灵。这的确是一个两难的问题,根源在于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人类没有发明出一种简易的测定界定空气产权的工具。这个两难问题的实质是这两类交易费用之间的冲突问题。事前的交易费用高,可能导致事后的交易费用减少,而事前的交易费用减少,可能导致事后的交易费用增加。比如,在劳动力市场上,如果雇主明确界定产权,就要事先测定劳动力的能力、知识、品行和劳动态度,这些信息的缺乏,使雇主无法准确了解劳动力的真实能力。最好的方法,只是根据表面现象如外表、言行、举止、学历、知识、经验等来雇佣劳动者。这样签订一个劳动契约,来雇佣劳动者。但是,较少的事前交易费用的结果,导致了事后的交易费用。因为劳动力被雇佣以后,可能会偷懒,也可能会搭便车,怠工,出工不出力,可能因能力问题无法胜任工作,这就必须有一个监督机制来检查、评定劳动力的动机、能力、态度和工作实绩。这就产生了较高的监督费用。这种监督费用就是事后的交易费用。因此,企业本质上是一种市场机制。
但是,问题实际上并没有搞清楚,在本质上,企业究竟与市场是一回事吗?表面上,雇主与被雇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签订合约与产品市场上平等自愿交易产品,交换物品的所有权是一样的,但事实上是完全不同的,表面上的平等被实际上的不平等所掩盖了。在劳动者没有进入企业以前是自由的、平等的,而当被雇佣者进入企业以后,他所听从的是权威和行政指令,是没有自由的。这是马克思反复证明了的(注: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结构与企业作为社会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科斯的追随者又是如何解决第二个问题的呢?产权经济学认为,政府干预是不必要的,如果需要也仅仅局限在所限定的范围内。“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由于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管制是有必要的”(注: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61页。)。我确信,经济学家和决策者一般都有过高估计政府管制优点的倾向”。(注: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61页。)政府是否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手段,这一点是产权经济学家所无法回避的。但是,他们又是无法回答的。政府的本质与市场是完全不同的,这一点是产权经济学家共同认可的。但对政府作用大小的认定,不同的产权经济学家有不同的认识,被科斯十分看重的产权经济学家张五常完全否定了政府的作用;而另一位著名产权经济家威廉姆森将政府看作是一种科层组织,与企业、机构等组织没有什么不同,还有著名的产权经济学家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认为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市场。政府“管制是专业化分工与生俱来的附属物”。(注:德姆塞茨:《竞争的经济法律和政治制度》,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7月版,第84页。)总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还没有令人满意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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