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费率市场化的风险控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控制论文,保险费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及其评价
中国加入WTO后,随着保险市场开放步伐的加快,保险费率由保险监管机构统一制定保险公司执行的管制费率,向保险公司自主制定的市场费率转化是一种必然趋势。这种变化不仅在法律上得以体现,而且在保险实务中逐步得以实施。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106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统÷制定。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002年修改后的《保险法》第107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可见,按照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条款和费率的制定的主体是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只是进行适当的监管。
中国保监会在广东保险市场试点的基础上,从2003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并逐步扩大到其他非寿险险种。改革两年多来,一方面应该肯定,以车险为代表的费率市场化改革是我国商业保险主要险别的价格向市场回归的第一步,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改变了车险费率的形成机制,第一次使市场成为决定费率的主导力量,强调市场导向和价值规律的作用,能灵活有效地发挥其经济杠杆作用;第二,细化了车险费率的形成要素及其权重,使车险费率的构成趋于合理。第三,降低了车险费率的总体水平,让消费者受益,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第四,降低了车险业务的盈利空间,迫使保险企业强化经营管理。但另一方面,费率市场化过程的负面效应也是很明显的。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培育过程中,市场机制不完善,经营主体不断增加而带来的竞争加剧,经营主体追求业务规模的经营理念和粗放式的经营方式,以及产品结构不合理而造成的供求失衡,使费率市场化过程中诱发了新的风险。
二、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过程的风险分析
(一)竞争风险
竞争风险是保险公司采取某种竞争策略和手段争取业务和占领市场而带来的风险。竞争导致市场主体原有的市场份额、业务来源、业务成本和业务稳定性等发生变化。从规范的意义上看,竞争手段包括价格、人才、技术、资金、服务等内容,但在费率市场化迅速推进过程中,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技术条件去丰富和完善自己的竞争手段,费率竞争成为主要的竞争手段。而费率市场化使保险公司有了利用费率进行市场竞争的充分权利,当费率下降幅度过大,超过其所能承受的成本时,保险公司就会亏损,甚至发生偿付能力危机。
(二)定价风险
定价风险是指由于基础数据的缺乏和技术手段不足,而造成保险公司费率厘定偏差,给保险公司带来承保利润下降甚至亏损的风险。在费率严格管制的情况下,费率的厘定是保险监管机构的事,保险公司只需要在已有的费率基础上测算和控制经营成本,有效防范承保、理赔风险,将赔付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即可获得承保利润,保险公司没有建立自身的费率厘定机制。费率市场化初期,由于保险公司掌握的风险基础数据不足,保险产品的创新又使得保险责任范围发生变化,加上一些不可控的经济和法律变化因素,造成保险公司厘定的费率与实际损失率发生较大的偏差,加剧定价风险。
(三)核保风险
核保风险是由于保险公司核保过程的偏差使承保风险的条件与标的实际风险状况不吻合,加大保险公司赔付率的风险。我国商业保险发展的时间较短,保险公司核保制度处在摸索和逐步建立过程中,在费率严格管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核保的主要任务是筛选业务,审核某项业务能否承保,核保风险相对较低。实施费率市场化后,由于创新所带来的产品的多样化和费率风险因素的复杂化,核保风险日益显现。核保风险产生的客观原因:保险公司缺乏对风险信息的收集,没有制定完善的风险信息收集制度,没有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价制度,核保人员甄别风险的技能较低,使得核保决策往往建立在经验基础上,难以做到科学性和规范性。核保风险产生的主观原因: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的粗放式经营方式,往往导致为追求业务规模而忽视业务质量,风险控制屈从于业务发展,核保标准降低,不该承保的风险予以承保,以较低的费率承保高风险业务,使赔付率上升。
(四)监管风险
监管风险是指费率市场化而导致的监管有效性弱化的风险。有效的监管是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条件和保证,在费率市场化初期,由于监管制度、手段和法律体系尚不能适应新的环境,会出现监管的困难和盲点。我国保险监管过去习惯于对保险机构设置和各种规章制度的审批,习惯于通过对突出性不良表现的市场行为的监管。费率市场化的实施客观上要求监管主体转变保险监管模式,从对市场行为的监管转化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并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系。而事实上目前偿付能力监管建立处于探索中,指标体系不完善,使保险费率不能被有效纳入保险监管的范围,加上监管主体信息监控手段和技术手段的缺乏,不能有效的对保险市场的费率变动进行监控,难以给各种费率提供参考性的数量标准和指导,导致保险公司的费率变动处于失控状态。
三、基于费率市场化的保险风险控制
(一)充分发挥监管机构在费率市场化风险控制中的作用
1.费率监管模式的选择。
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后,为了防止保险公司以争夺市场份额为目的,进行恶性费率竞争,以低于成本价格的费率销售保单,最终造成公司严重亏损甚至破产,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应当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监管目标体系中沟通推动市场发展和防范市场风险两大目标的桥梁,偿付能力监管通过法定的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既防范了市场风险,将市场风险控制在一个合适的限度之内,又推动了市场的发展,使得公司在满足偿付能力的监管的要求下,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经营行为。
保险监管机构要通过一些技术手段,选择和完善一系列指标体系,建立各种信息系统,疏通信息渠道,将费率监管纳入偿付能力监控体系,对主要保险公司、主要险种的费率实施有效的跟踪监控,强化对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督和对费率执行情况的稽查。尽管监管机构不直接干预保险公司的费率厘定行为,但可以围绕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精算制度和组织体系进行监管,包括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对保险公司精算部门的组建、精算人员的资格确认、精算工作规程以及精算工具与方法的选用的监督等等,并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进行分类指导。
2.逐步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
由保险公司制订条款和费率将带来保险产品的差异化,从而增加条款费率审批备案的难度和复杂性。我国的保险市场还不成熟,如果过度放松监管,势必导致各个保险公司的费率竞争,导致保险费价格失真,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我国的保险消费者对保险还不熟悉,如果放松监管,也会加大保险消费者的选择难度。因此费率市场化应分阶段分险种进行,宏观上严格,微观上相对自由。
(1)费率市场化改革初期应有一个过渡期。由于尚未建立起足够的基础数据,同时又缺少必备的精算人才和机构,多数保险公司还不具备准确独立厘定保险费率的条件,对主要险种费率有必要由保险监管机构集中全国精算人才或聘请保险精算机构,制定基准费率,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和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制定执行的费率,待条件成熟时再全面放开。
(2)对如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等法定保险,由保险监管部门统一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避免过度竞争。
(3)财产保险和短期人身险由于期限短,核算较为简单,风险不能长期隐藏,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建立偿付能力评估体系,通过对偿付能力的监管间接地监管保险费率的厘定。
(4)对于长期人寿保险,由于其核算较为复杂,经营的风险具有长期隐蔽性,对寿险的偿付能力的评估办法短期内无法成熟,所以应由保险监管部门规定定价基础,如生命表的选择、预定利息率、预定费用率等,但可给保险公司一定的调整和浮动的余地。
这样分阶段分步骤的逐步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适合于我国当前市场机制不健全、处于经济转轨期的现状。
3.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保险费率市场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要求监管部门减少对保险费率的人为干预,更大程度上,它还要以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为其基本条件。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是制度性、方向性和根本性的,是其它任何力量都无法比拟的。因此,我们现在要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的现状、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变化状况,参照国际惯例,尽快修改和完善保险法,出台一系列与保险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形成以保险法为核心、以保险法实施细则和各种保险法规相配套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同时要加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险业的执法水平,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保险公司对费率市场化的风险控制
1.保险公司转变经营理念,强化自我约束机制。
费率市场化的推行,保险公司有了费率自主决定权,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市场供求状况、业务风险程度、赔付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费率。费率市场化对保险公司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和市场应变能力,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构成挑战。首先,国内保险公司要通过组织创新,建立起市场化的企业组织结构和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机制,保证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其次,保险公司要转变经营理念,调整经营战略,从追求业务发展规模转到追求效益上来,改善产品结构和创新产品,提高服务水平,增强资金运用能力,提高市场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再次,加强核保、理赔、投资等业务环节的风险管理,建立公司内控制度,注重整体风险管理,有效的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
2.保险公司建立一套可操作的核保制度。
保险公司核保需要对风险决定是否接受承保,对可保风险进行判断和分类,进而决定以什么条件接收承保,其中极为关键和重要的条件就是以多大的费率匹配风险,既能使投保人得到保险保障,又能使保险公司经营获得利润。
费率市场化初期,在核保制度不健全,高素质的核保人员严重缺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首先建立一套可操作的、量化的风险核保流程和标准,并要求核保人员严格按照制度、标准执行,防止核保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要建立统一的核保标准,要求保险公司从具有不同风险和损失的投保人中,经统计资料和数理风险评估,从技术上对风险进行分类,并以相应的费率予以匹配。核保制度的建立人才是关键,保险公司需要对核保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其收集风险信息和识别判断风险的能力,同时对核保人员进行分等级的资格考试,树立其职业素养和技能,并建立奖惩机制,定期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