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的社会平等与性别差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平等论文,差异论文,性别论文,女性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平等、差异与正义两难
在表面上性别中立的公民资格模式之下,女性平等的公民资格权利将与男性相一致,女性将能够作为与男性不相上下的同伴公民参与到公共领域当中。然而,由于性别中立的假定,公民资格的权利、义务分配及行使均由普遍的正义原则来引导,与性别无关。相反,在性别差异的公民资格模式之下,女性独特的关怀价值和贡献被加以强调并承认,她们在私人领域中的责任受到重视,然而,对性别差异的过分强调又极容易或者是以“同质”的女性为前提,或者是陷入无穷无尽的身份分割而难以达成政治上一致的声音。简言之,寻求性别中立的公民资格理想就等于要求女性为了获得公民资格而不得不以采纳在男性图景中流行的模板为代价,等于对那种主体政治借以否定作为实体的女性方式视而不见,而且强迫女性进入那种由男性公民资格范例所创造的模式当中,可能会阻碍并扭曲对于女性个体极为关键的自我发展的进程。性别差异的公民资格赞美母性的本性和价值,但却忽略了女性之间的差异并服务于将女性陷入私人领域。这种做法不但容易陷入一种本质主义的泥潭,而且也加剧了女性经济上的依赖以及政治上的边缘化。况且,在社会的公民资格权利建构中,想要赢得对关怀或照料工作价值的承认,也是非常困难的。
在此,女性主义不得不面对如下的正义两难:一方面,“女性”需要公民资格理念被扩展及于自己,而且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之“性别中立”的议程正是某种形式的如上要求的逻辑结论;另一方面,女性也往往同时坚持认为,女性有着独特的能力、天分、需要以及关照,因此,她们的公民资格的表达方式将是与男性公民资格的表达方式有所不同的[1](P197)。也就是说,女性主义一方面需要以自由主义公民资格之性别中立作为自己的前提,即坚持是否具有公民资格与性别无关;另一方面,又需要正视自身的客观差异,避免以一种形式上的齐头式对待反而造成新的不平等。正如佩特曼所指出的,这种两难如今体现在两种彼此互不兼容的争取公民资格的路径之中,即或者“让我们被作为公民而包括并忘记我们是女性”;或者“让我们努力作为女性公民而被包含,并且在这样做的过程中,改变公民资格的观念”。也就是说,如果两性都想要成为完全的公民,“性别差异就必须不再意味着自由和从属之间的差异”[2](P28)。
与以上两种路径不同,解构主义的女性主义认为应该超越这种平等—差异的二元对立,她们对被作为女性而排除并被作为公民而包含的正义两难的回应是:“我们能够避免那种排除差异的平等,反之亦然。”[3](P29—30) 在解构主义的女性主义者看来,所谓平等和差异的对立,其实仍然是启蒙观念和自由主义本体论、认识论的产物,她们尝试着质疑并解构启蒙观念所关注的真理、知识、权力、历史、自我和语言等观念,并进而质疑及解构自由主义本体论和认识论的二元对立思维。解构主义者指出,“男人”或“人”并不具有我们能够在其基础上建立一种政治哲学的所谓本质,我们也不能相信所谓历史中的自然进程,而且也并不存在什么能够超越于我们的主观性和权力之外的绝对真理[4](P32—35)。自由主义的本体论认为,在主观之外存在着外在客观的真实,主客观是二元对立的,主体只要凭借理性就可以超越己身的特殊性与时间性,获取普遍的真理,反映在认识论上,则强调有一个可以不受任何具体情境影响的超然观察位置来认识这个客观存在着的外部世界,外部世界中的每一样东西都是独立于观察者本人的,而且观察者只要在正常状态下利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就能够找出某种规律来理解外部世界的本质。从这种被假设为“客观”而事实上是男性认知者的观察立场出发,自由主义的二元对立思维习惯于将外在世界客体化,以适应其本身的认知图像,习惯于将女性视为作为男性主体之客体化的“他者”,视为被“阉割”的第二性、“发育不完全的男性”[5](P127—145、P135—143)。因此,解构主义的女性主义强烈反对将女性主义区分为平等的女性主义和差异的女性主义,她们认为这种截然划分事实上仍然囿于自由主义的本体论与认识论主张中的二元对立思维,不仅模糊了实际的女性主义论辩的复杂性,而且更容易产生错误的对立并模糊可替代性的选择。
二、差异、平等二元对立的解构与实践政治
纠缠在平等与差异非此即彼的原则论辩上,女性主义似乎走入了一条死胡同:若以平等原则为考虑,依据的是男性的标准,女性只是在后面苦苦追赶,永远也不能是男性;若以差异原则为标准,差异又难免成为强化现存性别刻板分工的帮凶,不仅难以达到“差异却平等”,而且还可能变得更加不平等。然而,在解构主义的女性主义者看来,差异与平等从来就不是二元对立,两者之间也并不是有前者就没有后者,或是有后者就没有前者的对立关系。平等的对立词应是不平等,而差异的对立词应是单一身份认同。差异不应带来不平等,而平等也不必预设相同。说甲与乙平等,指的是甲与乙有“相等的价值”,而此种等值标准的给定必须要在特殊情境下,为了特殊目的所进行的社会协商与审议,而不是一种客观的事实。因此,讨论平等问题,真正的关键在于判断“相等的价值”的标准是如何达成的,但不幸的是,在实践当中,这种判定常常偏向以占支配地位的男性或其他主流群体的观点为标准。二元对立的问题之一,就是认定二元对立的每一端都是同质的,没有差异的[6](P125—131)。如差异与平等二元对立的观点,就是以为差异的那一端是同质的群体,却完全无视于差异中还可以借其他许多变量再区分出更为复杂的差异;同时也误以为平等的那一端是同质的,殊不知即便是平等的那一端中也可以有许多差异。当将男性与女性作二元对立时,若以男性的标准作为平等的标准,则女性就成为差异的一端,此时将无视于对立的两端即男性群体内部和女性群体内部各自也存在着多元歧异。一旦掉入差异与平等二元对立的陷阱中,就难以摆脱在各种情境中对两种价值必须二者选一的窘迫,也罔顾平等中可以并存许多差异以及差异中亦并存相等之价值的事实。另外,差异和平等模式的相对优势度也会根据时间与地点的不同而发生诸多变化[7]。
因此,认为在差异和平等这两种立场之间存在不可救药的两极分化的观点已经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对立两级之不断增长的二元分裂也正日益受到挑战,并被视为是代表了一种逻辑上的、概念上的以及政治上的误解。平等和差异并非互不相容,它们之所以会变得互不兼容只是因为平等被理解为意味着同一。[8](P97)。然而,有论者指出,在任何情形下,女性的身体都无法取代男性身体那种无言的特权,这种男性的身体含蓄地暗指白人、中产阶级、异性恋者以及非残疾者。从这种不对称的所谓同一关系中衍生出那种二元对立所掩盖的等级关系、支配关系以及从属关系。“当男人和女人被视为同一,这意味着女性被作为如同男人一样来看待;当男人和女人被视为不同,则男人依然是标准,并据此标准把女性衡量为是特殊的、不足的、有差别的”[9](P45)。而且,这种观念以一种作为免于家庭责任的抽象个体的男性观念为基础,由此,那种与家庭责任相连的经验和品质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极为重要的“差异”[8](P98)。
因此,问题不在于“平等”或“差异”,女性主义者也无法抛弃“平等”或“差异”,问题在于平等和差异之被误解为相互对立。这并不等于说平等抑或差异不再能被按照对女性公民资格构成质疑的方式来解释,事实上,平等的观念恰恰暗含了可不予理会或必须加以考虑的差异,如此,人们才可能被作为适合于某种特殊目的的平等者来对待。因此,平等和差异最好被理解为同时既是互不相称的,又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被理解为相互敌对的,平等的对立面是不平等而不是差异。将平等的对立面安置为差异的做法,一方面掩盖了构成这种二元对立之基础的从属、等级关系及其作为后果的伤害和不正义。另一方面也隐瞒了分别存在于女性内部和男人内部的差异,以及那些跨越男人和女人这两种类别的所谓“跨性别的身份”者内部的差异[8](P97—98)。
总之,在当代女性主义著作中,对二分法、二元论、虚假的非此即彼的选择的批判已经成为一个主要的话题,尤其是解构主义的女性主义对二元对立思维的解构表明:正是这种二元对立思维推动了一种从属的、支配的、等级制的逻辑,在这种逻辑中,二元对立中之一方的受重视以忽视另一方为代价。不仅如此,二元对立思维还加固了本质主义、同质化、“他者”的客观化以及论争的两极化,推动了可能并不适当的非此即彼的选择,从而歪曲了人类经验之杂乱无章、多种多样的现实。
那么,我们如何识别并运用性别差异的观念以便为平等做好安排呢?答案在于,“脱去那种由将平等视为差异之对立面所建构的权力关系的伪装并拒绝其作为结果的政治选择的建构”[10](P44)。解构主义的女性主义者指出,平等—差异两难的解决之道在于解构的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系统地批判绝对差异,揭露由其建构的等级制所造成的排除抑或包含,拒斥其终极意义上的“真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拒斥并不是以那种意味着同一或一致的平等的名义来拒斥,而是(这是第二个步骤)以居于差异之上的平等的名义来拒斥[10](P48)。
关于如何能够避免陷入由平等—差异之辩所引致的政治上的死胡同之中,还存在众多其他的建议。例如,有学者提出一种对平等和差异的综合,这种综合的可能性将通过“重新将平等定义为可比较的对待”[11](P356)来达到。与此同时,由关怀和服务工作所表示的差异将必须游离于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之外,因为这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通常正是构成这种差异化对待的基础。这种女性主义的综合方法有三个步骤:首先,将作为实质意义上的性别不平等的性别差异的消极方面进行剥离;其次,对公共政策进行修正,使其体现一种平等和差异之间的新型关系;最后,在一个新的更具实质意味的性别平等的背景中拟定性别差异的解放潜能。在这些学者看来,这个过程将有助于解决平等和差异之间的紧张,并有助于辨别哪些政策是在差异的名义下增强了传统的性别歧视的政策,哪些政策是建基于肯认女性主义的性别差异并肯认这种性别差异所具有的解放潜能的政策。无疑,在实践中进行如此的区分远比理论上的建议要困难得多,正如我们已经提到的,一些政策的初衷可能与其结果恰恰相反[8](P100)。
此外,还有学者主张对平等—差异之辩的两个方面都加以利用,并认为只有如此,我们才可能拥有一种更为细致的分析,才能够辨别不同的平等策略之间的紧张并由此而更好地处理这种紧张。由此,她们认为需要以一种多重维度的性别公正观念来处理同等或均等的问题,即一方面承认性别差异,另一方面依循平等的价值[8](P99—100)。与此相似,另有学者主张以一种差异的多元而非“同质的二元”来意谓多样性。在寻求“一种不排除差异并且不简单地植根于同一的有意义的平等观念”的过程中,她们提出一种“激进多元的方法论”,这种激进多元的方法论把多样性作为起点,同时也承认相似点[12](P8、35)。这样,平等与同一之间以及差异与不平等之间的虚假联系就被切断。此外,更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女性要摆脱平等—差异的困境,必须从男女权力关系的改变入手,当女性获得更多的权力时,自然可以扭转平等原则是以男性的标准为依据的现状。这样一种标准将考虑女人和男人的实际需要及其日常所承担的义务,承认她(他)们对儿童以及其他需要关怀的人所具有的责任和义务。
不管怎样,如果平等和差异被重新建构从而向政治选择开放而不是闭锁,那么,逻辑的推论就是:任何政治主张都具有偶然性和特殊性。也就是说,总有某种政治的情境和历史的时刻有意义于强调那种和“差异”相连的女性的公民资格主张(而避免本质主义的缺陷);也总有另外一些政治情境和历史时刻,在其中,和“平等”相连的主张可能更具有优势(而避免否定女性的特殊性)。女人和男人既相同又有差异这一点一旦被承认,在任何境遇中的关键问题就成了何种策略将更有利于处理女性在政治上、社会上以及经济上的不利处境。比如,一种基于差异的措施,诸如保护性立法,既能够被用来歧视女性,也能够被用来提高她们的地位,促进她们的平等。这既反映出政治环境的不断变化,也反映出相同的政策在不同的女性之间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差异性内涵。换句话说,一项特殊的措施对不同的女性群体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在任何时刻,强调平等更值得还是强调差异更有益,都必须从大量不同的视角出发来加以判断。这也正是存在于“实践的”和“战略性的”性别利益之间的一种紧张,在这种紧张中,前者包括提高女性当下境遇的具体措施,后者处理的则是达到妇女解放所必须的更为根本、更为长远的条件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