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科学界讨论科学与社会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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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与社会关系的现状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科学与社会的关联越来越密切。但两者之间始终存在“无法交流”的问题,这就要求社会应该更好地了解科研工作的过程,而科研界也应该更加关注社会的需求。

1、科学不是研究。如果说研究是不断创造的过程,那么科学是这一创造的成果——知识。社会各界看到的是这一成果,但并不了解成果产生的过程(譬如目标和方法的选择,最终目的和时间安排等),他们习惯用工业制造或商业运作的模式来看待研究工作,这样就变得更加难于理解。

2、研究是在“不确定区域”进行的,知识的确立过程往往是无序的,而不是有组织的或可预见的。研究人员通过创造性的想象提出假设,而社会期待的是肯定的答案。但是,有的时候社会质疑的恰恰是假设,譬如在对待核能和转基因生物的危险性问题,研究人员被指责为教条主义。可以说,社会从未对科研表示满意。

3、科学既是产生财富的因素,又是产生危险的因素。面对自然灾害或重大危险时,社会对研究人员寄予厚望,这时研究可以发挥作用而受到社会的重视。这种倾向不仅形成了社会为寻求安全保证对科研的过分依赖,而且夸大了科研的作用。

4、保持基础研究的自主性需要建立抵制机制。既要摆脱学院式的束缚,又不要一味追随科研专业化、缺乏冒险的美国体系。知识的逻辑不能与知识工业混淆,不能屈从于商业逻辑。把科研分成多个专业领域固然是必要的,但应当保持自由的基础研究。有些人认为自主性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用它来抵制科研中经常出现的‘强制性要求’。

5、科学和技术的概念被混淆。科学与技术的合理性与解决社会问题搅在一起。科研政策的制订往往本末倒置:有了钉子,再去制造锤子!

6、缺乏公共科学的空间,使科学无法与来自政治、军事、经济,甚至社会的压力保持足够的距离。政界越来越乐于有一个科学顾问小组围着他们转,认为公共科研是为公共政治服务的。

7、科研缺乏自主性。由于国家科研中心完全依靠国家拨款(80%用于人员工资和大型设备,20%用于科研项目),它的自主回旋余地就变得很小。目前的科研政策是促使研究队伍围绕一个课题开展工作,可能造成其他课题的技能无法发展。另外,由于技能的专业化,人员调动也变得困难起来。

二、国家科研中心应起到的作用

对科学和研究的定义直接影响到科研中心能够或者应该起到的作用,同时也影响到社会对研究工作的理解。作为法国从事多学科研究的一个主要机构,国家科研中心应该根据当前的社会环境和科研发展的规律来确定自己的目标:不要试图包揽整个法国科研,其他部门的目的性研究是一个很重要的补充。“分化”战略要比“统揽”战略更能适应当今世界的多样化。另外,科研团体的概念不要局限于“有正式身份”的研究人员,还应当包括“现场”的或业余的研究人员,他们有的是工程师,有的是社会劳动者。

1、国家科研中心应继续作为基础研究的发动机。它不应该被弱化为复杂的权力分配体系中的拨放经费的机构。从长远考虑不断丰富基础知识的先导作用应加以确认:对它来说不是短期的目标,而是要从科学、知识和社会相互关系的角度制定战略计划。既要倾听和解答社会的担忧,又要促进知识的创新,兼顾知识新领域的科研和科学与社会界面的交互双重功能。

2、国家科研中心不能逃避在社会上作为科学辩论公共角色的作用。应该对其与社会的关系进行分析和评价,以确定扮演这一角色所需的条件。为此,首先要在内部建立科学辩论的场所,然后再引导媒体(科学记者)参与。允许科学辩论、承认科学的政治作用不能与科学政治化相混淆。实际上,绝大多数科学辩论、包括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辩论并没有演变成左右派别的政治争论。学术自由伴随潜在风险,保持沉默与压制声音性质不同,建立“求真”意识是保持平衡的最好办法。

3、国家科研中心应当确立它在“具有争论领域”的评判能力,而不仅是工程师角色的鉴定能力。应当把科研中心动员众多研究人员参与的咨询与一般专业咨询区别开来,这里强调的是动员各个领域和不同机构的专家参与的“集体”咨询。

4、科学责任是研究人员的义务之一。研究人员直接从事知识创新活动,他应当对所在机构负责,而科研中心应当向研究人员提供完全自主的工作条件。科学工作者不能为社会作出贡献是不正常的,除了用科学出版物作为评价指标外,对社会的贡献亦应作为一项评价标准。

5、国家科研中心除了对研究计划提供足够资助以保证科研质量外,应当明确区分研究人员和研究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对它的研究人员和科学界应起到监护人或防护栅栏的作用。

为了继续坚持自由探索的原则,同时对偏离行为加以规范和处罚,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设立一个“智者”委员会,由5-6人组成,他们可以自行遴选。委员会可以挂靠在国家科研中心主席、总主任办公室或学部,或独立存在。委员会是对当时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而不仅仅限于自然科学问题)进行磋商的地方,它的任务是帮助研究人员在有紧急任务时承担责任。

2、扩大“科学技术伦理委员会”的权限,把科学与社会的关系、科学责任与交流和咨询工作纳入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科学伦理不应当变成研究人员之间的战争武器,而应当是保证科学与社会进行良好对话的工具。

总之,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确,研究人员的责任越来越重大,有必要在机构内部设立辩论场所,认清权利与义务、责任与伦理、学术交流与社会争论、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科学与技术的界线。科学与社会的关联越多、越复杂,研究人员越是要考虑与知识和社会的关系,不能说社会问题与自己无关。只有不断调整和密切科学与社会的关系,研究人员才能更好地维护基础研究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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