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市场管理_市场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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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唐代的市场管理进行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4年鞠清远先生在《唐宋官私工业》一书中列举10数条史料简要谈到唐宋的“市场交易”问题,但又说“市制及坊场制度不能祥述”,(注:鞠清远:《唐宋官私工业》,上海新生命书局1934年版,第81页。)没有深入探究。陶希圣先生1936年发表《唐代管理“市”的法令》(注:《食货》四卷八期,1936年。)一文,征引传世文献资料分8 个方面阐述了唐代的市场法规。30年后, 英国学者崔瑞德专门研究了唐代的市场制度, (注:Twitchett.Denis,The Tang Market System.Asia Major XII (1966),pp.202-284.)涉及官市制度、农村市场、地方集市等方面。我国学术界对唐代市场管理重新进行研究则是1986年以来的事,刘志坚、武建国、冻国栋等先生做了积极探索。(注:刘志坚:《唐代市场管理制度初探》,载《兰州学刊》1986年4期; 武建国:《唐代市场管理制度研究》,载《思想战线》1988年3期; 冻国栋:《唐代的商品经济与经营管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这些成果有知识性的介绍,也有较深入的剖析,成绩突出,但也提出了若干值得讨论的看法,总体上似仍有欠系统和深入,亦很少对市场管理的性质进行分析。本文试图在占有较详资料的基础上,从市场设置的法规制度以及市场管理的行政体制和具体内容等方面,来揭示唐代的市场管理问题,并就某些具体管理制度及市场管理的本质提出一些粗浅认识。

一、市场设置的法律规定及设置制度

唐代市场作为商品交易处所,不是可以因为某地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而能自发形成,不是一个经济发展的自然产物或必然结果。在唐代,市场的设置权和废止权皆明确归政府所有,均以政府的意志而定,仍然遵守“建城设市”的城市规划建设原则。如唐高宗时,将长安万年县所属安善坊和大业坊的一半“立中市暑,领口马牛驴之肆。然已偏处京城之南,交易者不便,后但出文符于暑司而已,货鬻者并移于市。至武后末年,废为教弩场”(注:《长安志》卷7《唐京城安善坊》, 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有学者认为这条史料表明市场的设置必须适应群众的方便才能维持长久,恐怕不确。),置废均有政府掌握。景龙元年(707年)十一月,唐中宗颁布《检校市事敕》, 强调“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注:《唐会要》卷86《市》,第187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点校本,以下版本同。),规定市场必须设置于州治或县治以上的政府所在地,申明市场设置的前提条件和范围。如所周知,唐政府在西京长安、东都洛阳和地方都督府治所、州县治所均设置有一处或几处市场,不但将商品交易活动限制在各级市场之内,而且各级市场的设置制度亦由政府确定,实行着严格的将官衙及居人区与商品交易区分开的坊市分离制度,对市场进行强制管理。

各级市场都是有政府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需要而特别划定的区域,其设置制度可由京师长安的东西二市窥其梗概。史载东市“南北居二坊之地(东西南北各六百步,四面各开二门,定四面街各广百步,北街当皇城南之大街,东出春明门,广狭不易于旧。东西及南面三街向内开,并广于旧。街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集)。当中东市局,次东平准局(并隶太府寺)。”西市“南北尽两坊之地,市内有西市局(隶太府寺。市内店肆如东市之制)、市署、平准局。”(注:李健超:《增订唐两京城坊考》,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4页,第209页。)西市遗址,曾由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唐代长安城考古工作队在1960年至1962年间多次勘察。据《考古》杂志1963年第11期《唐长安城考古纪略》载,西市平面呈长方形,南北长1031米,东西宽927米。北、东两面有宽约4米的夯筑围墙墙基。市内有南北向的和东西向的平行街道各两条,宽皆16米,四街交叉呈“井”字形,各通向四面的8个市门。“井”字形的四街将市区划分为9个长方形区域,每个区域的四周都临街,邸店即设在各区域的四周。邸店是按照货物种类的不同而分“行”排列的,共有220行,即有220种不同的货物分类区。“井”字形的中心部位,是政府市场管理机构市署和平准署的所在地。“井”字形两侧还有排水的明沟。“井”字形街以外还有小巷,巷内道路两侧也有砖砌的排水暗沟。当然,其他地方的市不可能等同于京师东西二市,但市场依坊市分离制而官设,由政府官吏对市内邸店分行依法管理(详见下文),不得私自改易市内建置模式是肯定无疑的,而且显然是作为一项基本的制度而认真推行的。如上引中宗《检校市事敕》又云:“两京市诸行自有正铺者,不得于铺前更造偏铺,各听用寻常一样偏相。”(注:《唐文拾遗》卷2中宗《检校市事敕》。中华书局1983 年影印《潜园总集》本。)又如代宗大历二年(767 年)五月敕:“诸坊市街曲,有侵街打墙、接檐造舍等,先处分一切不许,并令毁拆,宜委李勉常加勾当。如有犯者,科违敕罪,兼须重罚。”(注:《唐会要》卷86《街巷》,第1867页。)大历六年(771年)十二月又敕:“京城内诸坊市宅舍,辄不得毁拆,有犯闻奏。”大历十四年(779 年)六月又敕:“诸坊市邸店楼屋,皆不得起楼阁临市人家,勒百日内毁拆。”(注:《唐会要》卷59《工部尚书》,第1220页。)凡此均可证明政府对市场设置的高度重视。总之,在唐代坊市分离制度下的市场设置权明确归政府所有。

二、市场的行政管理体制

在唐代,不仅市场设置权归政府所有,市场管理权也归政府所有。唐时从京都到地方均有专门负责各级市场管理的行政机构。为了比较直观地反映各级市场行政管理机构的官吏设置及编制情况,我们依据《大唐六典》和《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所载资料列数表如下:

资料来源:表1至表3资料来源是《大唐六典》卷20《太府寺》,表4至表6资料来源是《大唐六典》卷30《三府都督都护州县官吏》。不同之处,校以旧志。另据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二)唐天宝年代国忌、诸令式等表(伯2504号)引唐官品令部分,记载有云“赤市令,从六品上”。

太府寺是中央事务机关九寺中的一寺。行政长官太府卿为从三品职事官,贰官少卿从四品,均居官高品,地位显赫。其职责是“掌邦国财货之政令,总京都四市、平准、左右藏、常平八署之官属,举其纲目,修其职务……以二法平物:一曰度量(度谓分寸尺丈,量谓合升斗斛),二曰权衡(权,重也;衡,平也)”。(注:《大唐六典》卷20《太府寺》,第382—384页。三秦出版社1991年影印日本广池本,以下版本同。)除掌理国家的财货帑藏外,在市场管理方面直接领导京都四市署和平准署,“举其纲目,修其职务”,进行宏观指导,并运用度量和权衡二法实施具体调控。太府寺卿和少卿是唐中央负责京都市场管理的最高行政长官。其下属官,丞为从六品上职事官,主持日常工作;主簿从七品上,司职勾检;录事从九品上,负责官府上下文书的受理批转(注:《大唐六典》卷20《太府寺》,第382—384页。三秦出版社1991年影印日本广池本,以下版本同。)。其余府、史、计史、亭长、掌固等可能是由流外官担任的吏职,亦当有具体职掌(注:府、史等职可能由流外吏员担任,请参见《旧唐书》卷42《职官志一》,中华书局点校本,第1809—1810页。)。总之,中央太府寺设官职责清楚,分工明确,是负责市场管理事务的最高行政机构。

京都四市各有市署和平准署具体负责市场管理。市署行政长官令为从六品上职事官,贰官丞正八品上,职责是“掌百族交易之事……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以二物平市”(注:《大唐六典》卷20《太府寺》,第385页。)。负责市场交易、市场物价和度量衡器的管理。 平准署行政长官令为从七品下职事官,贰官丞从八品下,职责是“掌供官市易之事……凡百司不在(旧志在作任,是)之物,则以时出货,其没官物者,亦如之”(注:《大唐六典》卷20《太府寺》,第387页。)。负责官府所需物资的购进和所余物资、没官物资的卖出。除平准署监事为从九品下职事官外,市署和平准署中诸如府、史、典事、掌固等职,亦可能由流外吏员担任,同样具有设官职责清楚,分工明确的特点。二署在太府寺的总体领导下,对京都四市进行具体管理。

负责管理地方大中下都督府及上州市场的行政长官市令,皆为从九品上职事官。负责中州、下州及诸县市场管理的行政长官市令无官品,其选任有其特点。据《大唐六典》卷30《三府都督都护州县官吏》载:“中、下州市令及县市令、岳渎祝史,并州选,各四周而代。”地方市令的共同职责是“掌市廛交易,禁斥非违之事”,负责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由于这一共同职责确立得过于笼统简要,对负责地方市场管理的其他人员的职责也缺乏明确界定,到宣宗大中五年(851年)八月时, 政府对地方市场的管理体制做出了明确规定。所颁《州县职员令》曰:“大都督府市令一人,掌市内交易,禁察非伪;通判市事丞一人,掌判市事;佐一人,史一人,师(帅)三人。”(注:《唐会要》卷86《市》,第1876页。)同月所颁另一则敕文曰:“中县户满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其不满三千户以上者,并不得置市官。若要路须置,旧来交易繁者,听依三千户法置,仍申省。诸县在州郭下,并置市官。又准户部格式,其市吏壁师之徒,听于当州县供官人市买。”(注:《唐会要》卷86《市》,第1876页。)这则敕文取消了户不满3000的中县的市官设置,允许在非州县治所但商品交易成熟的交通要道处设置市场,不过,“仍申省(尚书省)”,设置权仍明确归政府所有。

地方都督府及州县负责市场管理的官吏,亦应有其办事机构,行政上隶属所在各级政府部门。其中都督府的市场官吏隶属于都督府仓曹参军事管理,州府的市场官吏隶属于州府司仓参军事管理。《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载都督府诸州职官有云:“仓曹、司仓掌公廨、度量、庖厨、仓库、租税、征收、田园、市肆之事。”县级市场的官吏当直属于县令管理。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央太府寺与京都市署、平准署具体负责京都地区的市场管理,地方都督府和州县市令则在各级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管理地方市场,大体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两层市场行政管理系统。

三、市场行政管理的具体内容

除设置各级官僚机构,并以立法形式确定其市场管理职责外,唐政府还同样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各级市场管理机构对市场实施行政管理的若干具体内容。为了叙述的条理性,不妨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市场启闭管理 各级市场作为政府特别设定的商品交易区,四周均筑有围墙或围篱。法律规定不得越度或者侵坏墙篱,亦不得自市内外通水之渠中偷度。《唐律疏议·卫禁律》越州镇戌等城垣条有云:“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篱者,杖七十。侵坏者,亦如之(从沟渎出入者,与越罪同。越而未过,减一等)”(注:《唐律疏议》,第170页。中华书局1983年版刘俊文点校本,以下版本同。)。唐制规定,出入各级市场必须经从市门。市门又有门禁法式,启闭有制。《大唐六典》卷20《太府寺》有云:“凡市,以日午击鼓三百声,而众以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声,而众以散。”(注:《大唐六典》卷20《太府寺》,第386页。)对市场启闭的时间有着严格限定。唐律还规定,有关市场管理人员必须按时上锁关闭市门和按时开锁开启市门,若违制擅自开闭市门,则要处以徒刑二年;若应上锁关闭市门却不用管键,或者应开锁开启市门却不用钥匙,而是毁坏管键而开,或者偷盗市门钥匙,则要处以杖60或40的处罚(注:《唐律疏议》卷8《卫禁律》越州镇戍等城垣条,第171—172页。)。启闭管理突出体现了政府对市场控制的严厉性。

2.入市商品质量、规格的管理 唐制规定,弓矢长刀及缣帛等产品要严格按照官样而生产。《大唐六典》卷20《太府寺》有云,“其造弓矢长刀,官为立样,仍题工人姓名,然后听鬻之,诸器物亦如之”。现存《唐神龙年代散颁刑部格卷》对织造违样绫锦惩治严厉。格文规定:

1 一,私造违样绫锦,堪当得实,先决杖一百,造意

2 者徒三年,同造及挑文客织,并居停主人,并

3 徒二年半。总不得官当荫赎。踏碓人及村正、

4 坊正、里正,各决杖八十。毛褐作文者,不得服用、

5 买卖。违者,物并没官。有人纠者,物入纠人,官

6 与市取。其敕赐者,听与应服用人。如管内

7 □□者,官司量事贬附。(注:唐耕耦、 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书真迹释录》(二),第569页,伯3078号、斯4673号拼合。 )就丝织总类而言,唐政府“有长短、广狭、端疋、屯綟之差”之制。具体说来,“锦、罗、纱、毂、绫、绸、絁、绢、布,皆广尺有八寸,四丈为匹。布五丈为端,绵六两为屯,丝五两为絇,麻三斤为綟”(注:《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第1271页。中华书局点校本,以下版本同。)。对各类入市产品的质量和规格有着明确规定。若有行滥、短狭的产品入市交易,法律有着严格的定罪条文。《唐律疏议》卷26《杂律》器用绢布行滥短狭而卖条云:“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得利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贩卖者,亦如之。市及州县官司知情,各与同罪,不觉者,减二等。”不仅惩治制造者、贩卖者,而且处罚有关失职市场管理人员。《大唐六典》卷20《太府寺》还规定不合格的商品不准入市,曰:“用器兵车不中度,步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奸色乱正色,五谷不时,果实未熟,木不中伐,禽兽龟不中杀,均不鬻于市。”

3.奴婢马牛驼骡驴等特殊商品交易的管理 唐代此类交易要在市场内的“口马行”中进行,实行严格管理。如前所述,高宗时曾“立中市署,领口马牛驴之肆”,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后来在武周末年废止(注:《唐会要》卷86,《册府元龟》卷504, 记武后“长安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废京中市”。)。《大唐六典》卷20《太府寺》规定:“凡卖买奴婢牛马,用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券。”《唐律疏议》卷26《杂律》买奴婢牛马不立券条亦云:“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即卖买已讫,而市司不时过券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疏]议曰:“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依令并立市券。两和市卖,已过价讫,若不立券,过三日,买者笞三十,卖者减一等。若立券之后,有旧病,而买时不知,立券后始知者,三日内听悔。三日外无疾病,故相欺罔而欲悔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若有病欺,不受悔者,亦笞四十。令无私契之文,不准私契之限。卖买奴婢及牛马之类,过价已讫,市司当时不即出券者,一日笞三十。所由官司依公坐,节级得罪;其挟私者,以首从论。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对奴婢及马牛驼骡驴等特殊商品的交易,唐制有着更加严格的管理,规定必须有市司发给“市券”才算合法。敦煌吐鲁番出土的相关文书证实了“市券”制的认真执行。为见其格式、内容,不妨征引几件如下:

《唐天宝年代敦煌郡行客王修智卖胡奴市券公验》(注: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书真迹释录》(二),第279页,敦煌文物研究所发表号0298、0299号。)

[前缺]

1 □□□□□□行客王修智牒称,今将胡奴多宝载拾叁

2 □□□□□张惠温得大生绢贰拾壹疋,请给买人市券者,依

3 □□□□安神庆等款保,前件人奴是贱不虚, 又问奴多宝甘心

4 □□□修智其价领足者,行客王修智出卖胡奴多宝与

5 □□□绢贰拾壹疋,堪责状同,据保给券,仍请郡印,

6 □□□罪。

7绢主

8 □□□郡印 奴主行客王修智载陆拾壹

9 胡奴多宝载壹拾叁

10 保人□□□百姓安神庆载伍拾玖

1 保人行客张思禄载肆拾捌

12 保人敦煌郡百姓左怀节载伍拾陆

13 保人健儿王奉祥载叁拾陆

14 保人健儿高千丈载叁拾叁

15 市令李昂给券 史

[后缺]

《唐开元十九年(731 年)唐荣买婢市券》(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第26—28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以下版本同。)

[前略]

1 开元拾玖年贰月 日,得兴胡米禄山辞:今将婢失满儿, 年拾壹,於

2 西州市出卖与京兆府金城县人唐荣,得练肆拾疋。其婢及

3 练,即日分付了,请给买人市券者。准状堪责,问口承贱

4 不虚。又责得保人石曹主等伍人款,保不是寒良詃诱

5 等色者。堪责状同,依给买人市券。

6练主

7 用西州都督府印 婢主兴胡米禄山

8 婢失满儿年拾贰

9 保人高昌县石曹主年四十六

10 保人同县曹娑堪年四十八

11 保人同县康薄鼻年五十五

12 同元

保人寄住康萨登年五十九

13 保人高昌县罗易没年五十九

14 史

15 丞上柱国玄亮

16 券

17 史竹无冬

《唐开元二十年(732 年)薛十五娘买婢市券》(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第29—30页。)

1 开元贰拾年捌月 日,得田元瑜牒称,今将胡婢绿珠年拾叁岁,

2 於西州市出卖与女妇薛十五娘,得大练肆拾疋。今保见集,

3 谨连元券如前,请改给买人市券者。准状堪责状同。问

4 口承贱不虚。又责得保人陈希演等伍人款,保上件人婢不

5 寒良 诱等色,如后虚妄,主、保当罪。堪责既同,依给

6 买人市券。 练主

7 用州印 婢主田元瑜

8 胡婢绿珠年十三

9 保人瀚海军别奏上柱国陈希演年四十三

10 保人行客赵九思年三十八

11 保人行客许文简年四十二

12 保人王义温年二十五

13 同元

保人行客张义贞年三十六

14 史

15 丞上柱国玄亮

16 史康登

市券有正副本,三件文书均为市券副本,但格式、内容与正本相同,正本只是在“郡印”、“用西州都督府印”和“用州印”的提示处钤盖有官印。从中可以看出,市券上要注明交易的时间、地点、被买卖奴婢的姓名、年龄、买主与卖主的姓名、身份以及担保被买卖奴婢合法身份的五个保人的姓名、年龄、身份等,并署明承办“市券”市吏的姓名、官名,再钤盖政府官印,足见其谨慎严密。而唐后期昭宗所颁《改元天复赦文》,又可证明“市券”制还有着“过贱”及上报中央太府寺的重要手续。其文有云:“旧格:买卖奴婢,皆须两市署出公券,仍经本县长吏引检正身,谓之过贱,及问父母见在处,分明立文券,并关牒太府寺。兵戈以来,条法废坏,良家血属,流落地门,既远家乡,或遭典卖,州府曾不寻勘,豪猾得瓷欺凌。自批准京兆府并依往例处分。两京立正印,委所司追纳毁弃,改给朱记行用。其传典卖奴婢,如勘问本非贱人,见有骨肉证验不虚,其卖主并牙人等,节级科决。其被抑压之人,便还于本家,委御史台切加察定。天下州府,如有此色,亦仰本道观察、防御、刺史各行条例,务绝沈冤。”(注:《全唐文》卷92,第962页。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本,以下版本同。)文中所反映的“过贱”等“条法”虽已难得其详,但昭宗欲恢复和加强奴婢买卖“往例”,即“旧格”的意图是明显的。

4.度量衡器的管理 唐政府对市场所用度量衡器有统一的规定标准,并严格管理。《唐律疏议》卷26《杂律》校斛斗秤度不平条云:“诸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其[疏]议曰:“‘校斛斗秤度’,依《关市令》:‘每年八月,诣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其校法,《杂令》:‘量,以北方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为龠,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一斗,十斗为斛。秤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西,三两为大两一两,十六两为斤。度,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一尺,十尺为丈。’有校勘不平者,杖七十。监校官司不觉,减校者罪一等,合杖六十;知情,与同罪。”规定必须在每年八月对行用京师和地方州县的度量衡器进行校正,加盖官方印署后方准使用,负责平校的官吏和负责监督的官吏要依法行事,不得有误。《全唐文》卷983 《对斗秤判》云:“太府寺去秋追三市斗秤,逾月不送寺,以市司违时,征铜四斤。丞梅福诉云:‘九月上旬平校皆’。判曰:‘太府官准度量,务切权衡,验宝贝之充盈,察泉货之轻重,校量斗秤,甲令有时,事属司存,不当逾月。’”可证规定之严厉。[疏]议所引《杂令》,当是开元九年(721 年)玄宗所颁《权衡度量并函脚杂令》(注:《唐会要》卷66《太府寺》,第1364页。)。大概在开元年间,户部金部司也有了度量衡器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权力。《大唐六典》卷3 《尚书户部》金部司郎中员外郎职掌条载:“金部郎中、员外郎,掌(太平御览引六典,掌下有判天下三字。旧唐志亦同)库藏出纳之节、金宝财货之用、权衡度量之制,皆总其文籍,而颁其制度。”《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一》亦载,户部“金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天下库藏出纳、权衡度量之数,两京市、互市、和市、宫市交易之事。”形成了在中央由太府寺与金部司对度量衡器的共管格局。

负责度量衡器平校工作的官员,在太府寺为主簿,在京都诸市署为令丞。《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载,太府寺“主簿二人,从七品上。掌印,省钞目,勾检稽失,平衡度量,岁以八月印署,然后用之”。又载京都诸市署“令一人,从六品上;丞二人,正八品上。掌财货交易、度量器物,辨其真伪轻重”。各地地方市场的平校官也当由市司主要官吏担任,足见唐政府对度量衡器控制之严格、重视之高度。

5.市场物价的制定与调控 唐律规定,从京都到地方的各级市场管理部门要对市场内出售的每类商品,按精、次、粗的质量高低,依照市场行情,制定出三种时价。这三种时价每隔十日制定调整一次,并造为帐簿,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物价“遣评”管理制度。《唐律疏议》卷4 《名例律》平赃及平功庸条内云:“依令:‘每月,旬别三等估’。”三等时估制定的目的和具体做法,《大唐六典》卷20《太府寺》所载京都诸市署令丞职掌条做了说明,内中有云:“以三贾均市”。其注文曰:“精为上贾,次为中贾,粗为下贾。”即以三等时价来指导和调整市场物价。学界熟知的吐鲁番所出《唐天宝二载交河郡市估案》,已证实三等时价制度存在和执行的真实性。另据《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诸市署令丞职责所云“平货物为三等之值,十日为簿”,知市司所定三等时价还是要造为簿册的。造簿的具体情况,今已难得其详。日本学者仁井田升引日本《令义解》关市令每肆立标条:‘凡市,每肆立标,题行名,市司准货物时价,为三等。十日为一簿,在市案记,季别各申本司。’推测唐制大概与此相同,即市司将所定三等时价编造成一册帐簿,放在市上,并向官司(京职及国司)呈报这三等价格(注:(日)仁井田升:《吐鲁番出土的唐代交易法文书》,载《敦煌学译文集——敦煌吐鲁番出土社会经济文书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吐鲁番阿斯塔那29号墓所出《唐五谷时估申送尚书省案卷》及《唐市司上户曹状为报米估事》(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第79—85页,第104页。),可能是市司向官司呈报的时估帐簿。

唐律还规定,各级市司制定三等时估要依照市场行情客观而定,若营私舞弊,上下其手,将受到法律处罚。《唐律疏议》卷26《杂律》市司评物价不平条云:“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其[疏]议曰:“谓公私交易,若官司遣评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计所加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谓因评物价,令有贵贱,而得财物入己者,以盗论,并依真盗除、免、倍赃之法。”政府制定调控物价的实质,唐人韦仁约在《劾张睿册回护褚遂良判断不当奏》中一语道明——“然估价之设,属国家所须”,(注:《全唐文》卷186,第1889页。)完全是统治上的需要。 唐政府还常使用贵籴与贱粜的方法调控粮价,其实质亦并无二致。

6.市场交易税——除陌钱的征收 唐代市场交易税——除陌钱的征收,一般认为始于玄宗天宝九载(750年)。《唐会要》卷66 《太府寺》载:“天宝九载二月二十四日敕:‘自今以后,面皆以三斤四两为斗,盐并勒斗量。其车轴长七尺二寸,除陌钱每贯二十文。余面等同。’”交易税的税率为2%,并不算高。到德宗建中四年(783年),为保障削藩战争的军需,政府推行了户部侍郎赵赞的除陌新法:“公私贸易,千钱旧算二十,加为五十;物两相易者,约直为率(注:《新唐书》卷52《食货志二》,第1353页。)。”将交易税税率由2%提高到5%。交易税曾于德宗兴元元年(784年)一度停废, 后来到宪宗元和十一年(816年),税率固定在10%,有时于该税率外还有“量抽”。 《唐会要》卷89《泉货》载元和十一年九月因用兵淮西,宪宗从有司之请,敕:“今后应内外支用钱,宜每贯除垫一陌外,量抽五十文,仍委本道、本司、本使据数逐季收计。其诸道钱便差纲部送度支收管,以备军需。”“量抽”是临时性的,10%的除陌钱征收大致沿用到唐末。

7.市籍制 为在市场内经营牟利的工商业者建立市籍,在汉代已形成制度,唐代亦存在。据日本学者日野开三郎氏和中山大学姜伯勤先生的研究(注:姜伯勤:《从判文看唐代市籍制的终结》,载《历史研究》1990年3期。),唐代市籍由各级市司登录管理, 要详细记录市内列店肆经营的工商业者的所有财产,作为征收资产户税的依据,而且入籍者要被政府差以远役,若逃避远役,则有相关的律令定罪处罚。后来虽有相对缓和的“每年旨条”作为补充法令,规定逃避远役不必按律令定罪,有些入籍者也可纳钱代役,但其中的匠户仍要被差以色役、差科,受政府操控的性质仍大致未变。在家属均田名田、入仕及服饰上,入市籍者也多受歧视,地位很低。市籍制与当时的市制密切联系在一起,通过市籍制,政府将入籍工商业者更加牢固地掌握在手,具有很强的束缚性和封闭性。

8.分行列物制 如前所述,唐代市场内出售商品的各种不同的“行”,是按照商品种类的不同而区分和排列的。如京师东西市“街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这种按照商品种类的不同而区分和排列不同的“行”的权力归各级市司所有。《大唐六典》卷20《太府寺》京都诸市署令丞职掌条云:“京都诸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为之贰。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以二物平市,以三贾均市。”明确记载“建标立候,陈肆辨物”是京都市司的管理职责。从行文和语法来看,文中“陈肆辨物”之职,意即辨物以陈肆。其理论依据是《周礼》所载肆长之“陈其货贿”之古制,即按照商品种类名相近则相远,实相近则相迩的办法排列不同的店肆。“建标立候”的内容可从以下两条史料推知:其一,《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太府寺》两京诸市署令丞职掌条内云:“市肆皆建标筑土为候,禁榷固及参市自殖者。”其二,依照唐令修成的日本《令义解》关市令每肆立标条有云:“凡市,每肆立标,题行名(谓:肆者,市中陈物处也。题行名者,假如,题标牒云绢肆、布肆之类也)。市司准货物时价,为三等(注:前揭仁井田升文第三章《市的交易制度和货品价格表·市的交易制度》注文。)。”市肆即市场内出售商品的店肆,出售相同商品的市肆共同组成一个行,肆亦可称之为行。由此可见,各级市司不仅要辨物以陈肆,而且还要为每肆建标立候,并在标上题以绢行、布行、鞋行之类的不同行名。据此,我们认为辨物分行陈列管理是唐代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而且形成为一项制度。这一市肆有官府设置、行有官府划分的制度还可以从以下两条史料得到证明。《旧唐书》卷96《宋传》载,开元四年(716年)宋任广州都督, “教人烧瓦,改造店肆,自是无延烧之患”。刘禹锡《观市》一文记载元和三年(808年)郎州将市暂移至城门外大路时的情况有云:“下令之日,步市籍者咸至,夹轨道而分次焉。其左右前后班间错跱如在阛阓之制。其列题区别,榜揭价名,物参外夷之资。马牛有纬,私属有闲。在巾笥者,织文及素焉;在几阁者,凋彤几质焉(注:《全唐文》卷608。)。”文中所言“阛阓之制”即指市制。崔豹《古今注》曰:“阛,市垣也;阓,市门也。”颜延之《纂要》亦曰:“市巷谓之阛,市门谓之阓。”

9.行会对市场的管理 20世纪三四十年代,全汉升、陶希圣、鞠清远、朱伯康等学者提出了唐代工商业行会基本等同于欧洲中世纪行会——基尔特的观点,认为唐代行会是同类性质的工商业者保护自身利益的同业组织,行头由推荐产生,是本行的代表人,负责主持祭神和与官府交涉,各行还有其特定的行规、行话,能规定各行产品的规格、质量、价格等(注:参全汉升:《中国行会制度史》,上海新生命书局1934年版,第34—41页;陶希圣、鞠清远:《唐代经济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24页;朱伯康、祝慈寿:《中国经济史纲》,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49页。)。这一观点迄今仍有市场。(注:如吴枫:《隋唐五代史》,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08页; 魏承思:《中国行会源于唐代“行社”说》,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6期。 )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以欧洲中世纪工商业行会——基尔特比附唐代行会而成,缺乏充分的史料依据,不足以成立。除了祭神和行话有零散史料做根据外,其他如行头是否由推荐产生,行会是否有特定的行规是无从确证的,而且行会也没有规定产品规格、质量、价格的权力,其权力明确归政府所有已如前述。在我们看来,唐市场内各行的行头不是由推荐产生,而是由政府指定,其产生形式可能同于唐时“船头”、“捉驿”的产生办法。《新唐书》卷149《刘晏传》载:“初,州县取富人督漕挽,谓之船头;主邮递,谓之捉驿。”行头可能是由市司指定各行中财力殷实的工商业者担任,当属色役之类,由官府差遣,而且许多史料证明行头及牙人等受政府支配,为政府服务,对政府负责。如《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载德宗建中元年(780年)七月,敕:“夫常平者,常使谷价如一,大丰不为之减,大俭不为之加,虽遇灾荒,人无菜色。自今已后,忽米价贵时,宜量出官米十万石,麦十万石,每日量付两市行人下价粜货。”又如《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载德宗贞元九年(793年)三月二十六日,敕:“陌内欠钱,法当禁断,虑因捉搦,或亦生奸,使人易从,切于不扰。自今已后,有因交关用欠陌钱者,宜但令本行头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检察送官。如有容隐,兼许卖物领钱人纠告,其行头、主人、牙人,重加科罪。”唐人贾公彦在所著《周礼注疏》中也两次提及行头,认为行头相当于《周礼》中的“肆长”。一曰:“肆长,谓行头,每肆则一人,亦是肆中给徭役者。”二曰:“此肆长,谓一肆立一长,使之检校一肆之事,若今行头者也。”总之,这些史料表明,唐代行会并不具备欧洲中世纪基尔特的许多权力和独立性,它几乎完全处在政府的掌握之中,是政府借以对工商业者进行控制征敛的一个工具。我们认为利用行会对市场进行具体管理,也是唐代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

10.市场秩序的维持与管理 其一,严禁欺行霸市, 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唐律疏议》卷26《杂律》卖买不和较固条云:“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较,谓专略其利。固,谓障固其市);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若参市(谓人有卖买,在傍高下其价,以相惑乱)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注:《大唐六典》卷20《太府寺》,第386页。 )法律还严禁政府官员,包括市司官吏以权强买强卖,非法取利。(注:《唐律疏议》卷11《职制律》贷所监临财物条,第223—224页。)其二,严禁有意扰乱市众。《唐律疏议》卷27《杂律》在市人众中惊动扰乱条云:“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故杀伤一等;因失财物者,坐赃论。其误惊杀伤人者,从过失法。”后来到唐宣宗时,颁《委京兆府捉获奸人诏》,说:“如闻近日多有闲人,不务家业,尝怀凶恶,肆意行非,专于坊市之间,恐胁取人财物……自今已后,宜委京兆府切加访察,如有此色,便捉获痛加刑断。”(注:《全唐文》卷80,第840页。)其三,严禁在市内进行非法活动。 宣宗大中二年(848年)九月,敕:“比有无良之人,于街市投匿名文书,及于箭上或旗幡纵为奸言,以乱国法。此后所由潜加捉搦,如获此色,使即焚瘗,不得上闻。”(注:《唐会要》卷86《市》,第1876页。)

四、唐代市场管理的本质

由上可以看出,唐代市场管理是相当严密的。市场的设置权明确归政府所有,市场必须设置于州县治所以上的城市中,并沿袭了汉代以来城市建置的里市分区制,只不过改里为坊,实行坊市分离制,即市场的设置仍是城市统治的产物,是政治统治的需要。这种需要一是通过市场满足统治阶级的商品需求,二是通过市场控制民间工商业的发展。也就是说,市场的设置是政治所需,而不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在这样的指导原则下,唐代各级市场的管理权也明确归政府所有,政府设立各级市司对市场进行具体管理,体制上是典型的封建官僚行政机构,方式上是通过立法以行政的手段强制管理,一些具体的管理措施,如市场度量衡器、市场秩序、商品规格质量的管理,虽有经济管理的科学意义和规范市场的合理性,但是是次要的,市场管理在总体上表现出政治权力对商品交易的严密操控,这就决定了市场的官市性质。这样的官市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和局限性,市场活动被政治所扭曲,经济规律被行政所干扰,不可能遵循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公平竞争原则,也就不可能真正促进商品贸易的发展,并进而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从一个层面反映了中国封建帝制时代商品经济难以真正繁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难以真正成长的原因。此外,本文不将草市、墟市等农村市场纳入讨论范畴,一是由于这类市场交易的经济总量有限,二是政府对这类市场也大多谈不上管理,当然,有的市场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变成了官市,但管理的方式包括在以上所述。至于唐代民族贸易和海外贸易的管理,我们已另文探讨,(注:《试论唐代民族贸易的管理》,《山东大学学报》1999年2期;《试论唐代海外贸易的管理》,《山东大学学报》2000年6期。)于兹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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