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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自施行《民法通则》以来,就确立了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3条从一般意义上将现有的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高度危险责任做了明确归责。其中“高电压危险责任”与电力企业是分不开的。对此,笔者以实际工作经验针对电力企业高电压载体运行担负的特殊高度危险无过错民事责任做以下分析,为电力企业规避或降低相应无过错赔偿责任而共用。
关键词:高压危险作业;责任防范;无过错责任的抗辩
1 高电压危险作业的界限
电力企业在承担高电压危险无过错责任前,首先要确定发生事故是否高电压所致,界定高、低电压的标准数值是适用无过错原则的先决条件。民法通则第123条、侵权责任法第73条所规定的“高压”是指包括1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电压。最高人民法院《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也明确了1千伏定为高度危险电压的起点。《供电营业规则》第六条规定:供电企业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220伏,三相为380;2、高电压供电:10、35(63)、110、22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及高压设施致损案件适用无过错的依据在于高电压的特殊性,当人体与高电压设备的距离低于安全距离时,高电压设备便出现放电现象,距离放电致人的伤害是惨重的,即使幸免死亡,也会造成严重电弧烧伤致人残疾。而低压电致人伤害是电流经心脏造成心脏受损,严重的致人死亡,如果电流未经心脏,一般不会发生致人死伤的后果。电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殊物质,对它的占有、使用、收益必须依赖配套的电力设施才能实现。高电压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是以电动载体衡量的,没有载体就没有周围环境,如高电压电能是通过一定载体高压输电线路、高电压变电及附属设备向低电压设备上的输送从而转向人类利用,电力企业担负着输、变电至人类的利用一系列活动,每个生产环节经营活动离不开高电压设施,对周围环境和人身安全具有永久性危险,法律法规确立高电压的特殊责任也是非常必要的。所以,高、低电压数值的界定是电力伤害事故案件适用不同法律归责原则的根基。
2 电力企业高压危险无过错责任中的防范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既然法律确定了企业的高电压设施特殊责任,那么电力企业就必须考虑自身风险预见性义务来规避降低无过错法律责任。目前,电力企业在从事高压危险实际工作中,依据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有两种:一是受害人的故意,受害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形。(1)自杀或自伤,行为人利用高度危险作业实施自杀或自伤行为是直接故意,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2)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有关的犯罪活动,盗窃或破坏高度危险作业的设施;二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如地震、台风、海啸等。二是社会事件,因社会引起的战争、武装冲突、社会暴乱等。除这两种免责情形外,电力企业便难以逃脱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法律责任追究。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司法实践中,凡是发生高电压触电伤害事故的案件,法院均以无过错责任判令电力企业承担了赔偿,这给企业增加了经营成本,企业也因此承受了巨大经济赔偿压力。所以,企业防范、规避无过错法律风险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电力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防范、规避无过错法律风险首当其冲就是认真履行国家及行业多年来总结出的一系列电力电气安装、设计、操作、检查、安全防范规程,如《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按照这些安全供用电系统保证体系中的规则及方法工作,从工作形式上避免或减少高度危险作业电力事故的发生。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具体实施方面,高电压设备巡视检查是保证其安全运行非常有效的制度,电力设备巡视检查人员要按照《设备巡视检查制度》进行,在检查中,工作项目要全面扎实,凡是发现违反《电力法》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五十五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中行为之一的必须实施制止。特别是高压线下建房、修路、吊装、植树等常发性电力伤害事故行为,制止的方法要具体完善、于法有据。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违规行为及其它原因造成的电力设备缺陷认真记录入档,提醒工作人员一定要给行为人送达《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 对不能及时处理的或拒绝处理的要及时给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安委办等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呈报《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处理申请》,将电力企业不能强制执行的违规行为转移给行政机关部门,借助行政执法能力实现高压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笔者特别提示:对检查处理采取的措施一定要留存清晰、有效的书面证据资料存查。这两份“书证”是企业没有过错的有效证据,这样企业的防范风险工作才得以完善,从而真正的避免一些高电压危险给人们带来的惨痛和经济损失,同时也给企业奠定了面对无过错责任赔偿的有力补救依据。
3 电力企业面对高压危险无过错责任的抗辩
尽管电力企业多方面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但是由于诸多的原因,往往还会在其中的某个或几个环节上出现漏洞,一致发生不同程度的电力事故伤害案件。在高电压无过错责任审判实践中,免责事由上,1996年4月1日年颁布的《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电力运行事故是不可抗力或者用户自身过错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1986年4月12日颁布《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颁布时间来说,电力法是新法,民法通则是旧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以电力法为准。按照普通与特别来讲,《电力法》是特别法,《民法通则》是普通法,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也应以电力法为准。因此,对于一个明显有过失、过错的受害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的高电压伤害案件,电力企业面对无过错责任赔偿应当以此抗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论文作者:刘丽娜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6年第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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