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着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对南京市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论文,工资论文,南京市论文,合同法论文,贯彻实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75(2007)05-0005-06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深入学习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是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因素。“工资收入是职工生活的基本来源,是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核心”[1](P102),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最近,笔者对南京市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南京市把推进工资协商纳入到政府“富民工程”中实施,对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使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得到了中央和江苏省领导的充分肯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批示:“南京市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经验很好,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长亲自批示,市委副书记、常委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工会具体运作效果很好,这是个好经验。”
一、基本情况
南京市推进集体协商制度起步较早,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从1995年贯彻《劳动法》开始到1998年底,其特点是突出协商劳动报酬的内容;二是从1999年初到 2004年底,其特点是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三是从2005年至今,工资集体协商被摆上工会工作的重中之重位置,并融入党政工作大局。
截至2006年底,南京市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已达15680家,签订集体合同的达15103家,签订工资专项协议企业已达14380家,其中百人以上建会企业1205家,达生产正常企业的83.37%;50-100人的企业1837家,达生产正常企业的85.76%;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2915份,覆盖企业10395家。职工工资呈逐年增长的趋势,2003年人均达到18853元,增长率为8.3%;2004年人均达到22180元,增长率为 8.5%;2005年人均达到25215元,增长率为8.7%; 2006年人均达到28439元,增长率为8.8%。①
二、主要特点
随着南京市“富民工程”的加快实施,企业职工工资呈现不断增长之势,生活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但另一方面,仍有一部分企业职工收入与全市经济发展,尤其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不相称,少增长、慢增长,甚至不增长的问题依然存在,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成了企业的最高工资标准。为此,南京市总工会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抓住机遇,依托三方,勇于创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党政主导,政策支持,把工资协商工作纳入“富民工程”
市总工会就“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等维护职工权益问题,通过工会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向市政府建言献策,得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在市总工会的努力推动下,2004年,南京市委、市政府将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专项协议纳入《南京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目标》,2005年纳入《构建和谐南京行动纲要》,2006年、2007年又进一步纳入“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奋斗目标”。市委、市政府将工资协商纳入实施“富民工程”的全局性工作部署之中,做到六个坚持,即:坚持将劳动者收入的增长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坚持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坚持目标考核制度;坚持向企业派进观察员制度;坚持职工代表培训制度;坚持动态要约与实行集中要约相结合,单个企业要约与区域、行业要约相衔接的要约制度。
为发挥政策保障作用,市总工会积极提请市政府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2006]39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指导意见》;市总工会会同市发改委、劳动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意见》。这些文件的出台和实施,为开展工资协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对调动企业行政开展工资协商的内在积极性更有激励性。该市规定,企业经工资协商确定的工资总额履行一定审核程序后可以按实税前列支,但必须专款专用,仅限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支付职工工资以外的其他费用,企业与工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享受此优惠政策,确保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增长同步。
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政策和责任的落实,2005年 4月,市委召开工会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积极支持工会组织依法推进工资协商等协调劳动机制建设。2006年3月,市政府召开了由各区县政府领导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有关人员参加“全市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议”,2007年5月,市政府再次召开“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表彰及深化工资协商大会”,促进工资协商与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两项重点工作协调推进、不断深化。
市政府还专门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总工会、市委宣传部、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审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企联/企协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市工资协商领导小组,并且明确了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和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全市11个区、2个县和各产业(行业)都按照“六个一”的要求(即:党委政府发一个文件、成立一个领导小组、召开一个推进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举办一个培训班、建立一支指导员队伍、培植一批典型),架构起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运行机制,形成“党政主导、工会主动、企业主做、职工参与、各方配合”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机制,使职工成为工资协商的主体与受益群体
通过制度安排,切实调动职工参与工资协商的积极性,让职工群众分享工资协商成果、分享企业发展成果,是南京市推进工资协商工作的特色之一。
2006年5月,市总工会制定下发《南京市企业职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宁工发[2006]77号),明确职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六项制度,即:(1)定期要约制度。在出现本单位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之一时,工会都应该代表职工主动向企业行政提出就增加工资协商开展集体协商的要约。(2)职工协商代表公推公选制度。明确了职工协商代表人数、职工协商代表构成、职工协商代表产生的办法、职工协商代表的职责和义务。民营企业南京市三永锻造公司率先开展职工协商代表竞选和公选试点,现在已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德尔塔、华洋电气等10多家企业。(3)工资协商议题征询制度。规定职工协商代表可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职工、分(子)公司工会负责人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不同岗位、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的职工意见,据此确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目标和策略。(4)协商情况通报制度。规定在工资协商准备阶段、在协商过程中以及对原定协商方案做出重大让步或重大调整的,都应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通报,说明情况,再次征求意见。(5)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草案)经职代会审议制度。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取得一致后,工会要认真筹备和组织召开职代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工资集体合同草案进行审议表决,要求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对做出重大修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的条款应提交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下一次职代会予以确认。(6)合同公布与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双方建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组织,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向职工公示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代会报告一次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各级劳动关系三方也积极联合工商、工商联等部门、组织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纳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比内容加以监督、考核。
(三)主动“要约”,发挥基层企业工会在开展工资协商中的积极作用
积极开展工资协商要约行动,是江苏推进工资协商工作的创新之举。南京市总工会高度重视开展“要约行动”,对要约前、要约中、要约后需要做什么、如何做、做到什么程度等,都进行周密考虑、精心设计、认真实施。在开展“要约行动”中,该市将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单个企业要约与区域、行业要约相衔接。在坚持单个企业开展要约的同时,重视区域、行业要约,使工资协商机制覆盖面广量大的小型分散企业。2006年,市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决定用8、 9、10三个月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市开展“百日要约行动”,建立健全要约书、整改建议书、处罚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履行情况报告书“五书”制度,促进企业工会适时启动要约程序,发出要约书,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要求,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有效开展。在“百日要约行动”中,全市有4000多家企业工会向企业发出要约书,得到企业的及时回应,按期开展工资协商、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2007年的“百日要约行动”于8月1日已开始启动,在较短的10天内已有1500多家企业工会向行政发出要约。
1.实行区域、行业分类要约。实践中,他们采取三种要约形式:一是区域、行业工会向有关企业代表组织(商会、企业协会等)提出协商要约。如我市苗木、建筑、造船、饮食服务、旅游等行业工会,采取此类办法向企业代表组织提出要约。二是区域工会直接向区域内各个企业行政方提出要约书,我市的绝大多数村、社区、楼宇工会提出协商要约采取了这种办法。三是在规模较大的企业工会未能提出要约时,由区域、行业工会代替企业工会向企业发出要约。
2.根据不同要约主体,采取不同协商形式。一是对等协商。主要适用于部分区域、行业工会所对应的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比较健全完善的情况。由区域、行业工会的协商代表与企业代表组织的代表,以正式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协商。二是区域、行业工会与所属各个企业逐个协商。在区域、行业工会充分调研草拟了协商草案后,选派协商代表与区域、行业内各个企业逐个就协议草案进行协商。职工方的协商代表以区域、行业工会负责人为主,同时在与企业逐个协商时,吸收企业工会负责人参加。三是座谈会式的协商。区域、行业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政府有关方面共同召集区域、行业内工会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就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征求意见。这种协商形式,一般作为上述两种协商形式的补充。
3.突出协商重点。从协调行业劳动关系实际需要出发,在确定重点协商内容上,一是注重把握共性特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行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的协商。二是注重突出个性差别,因企制宜,分别确定行业内不同类别企业的工资增长幅度。在一个行业内不搞一刀切,而是根据各个企业不同的经营效益状况,确定相对合理的增幅空间。三是注重抓住热点难点,专项突破,追求工资协商的渐进性效果。
4.建立区域、行业集体合同“1+X”②签订模式。推进集体协商成果在区域、行业内所有企业中有效覆盖,签约中做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行业内企业全面签订履约书或承诺书。二是确保履约书、承诺书体现每一个企业的个性特征。三是确保行业合同文本在所有相关企业内公示,大多数职工知道合同内容。
(四)加强培训,充分发挥工资协商指导员、工资协商专门小组和观察员作用
在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的同时,南京市还成立了由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媒体记者、工资协商指导员、企业工会主席等参加的工资集体协商研究会,定期研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探讨解决问题的新途径。
一是加强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工资协商指导员的素质。为提高职工协商代表素质与能力,市总工会和区、县工会每年拨专款分层次举办协商代表培训班,为基层免费培训职工协商代表。市劳动关系三方从工会和劳资部门中挑选工资协商指导员候选人,经集中培训、考核,聘任为工资协商指导员。市三方联合制发了《南京市聘任集体协商指导员试行办法》,明确工资协商指导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并授权为基层企业开展工资协商提供政策指导、业务咨询、相关信息,对基层、企业开展业务培训,进行指导、监督。目前,全市已建立了1110人的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
二是加强督查指导,充分发挥工资协商专门小组和观察员的作用。市总工会把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纳入对全市工会组织目标考核,专门成立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市总领导任组长的7个工资集体协商指导组,各组确定了联系和指导的企业,对全市13个区县、28个产业(行业)、15个直属企业(集团),逐家指导督查、推动落实。各区县通过在镇街、社区(村)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防范和调解因集体协商而导致的劳动关系矛盾,促进区域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五)典型引路,提升工资协商质量
2006年,市总工会会同市发改委、劳动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不同类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对于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原则上以市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增加职工工资;对于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在效益允许的前提下,可按工资指导线预警线增加职工工资;对于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应突破工资指导线下线;对于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于改制企业应重点理顺内部分配关系。”③
在推进工资协商过程中,南京市总工会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重视发现典型、培植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
南京市爱德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于1999年签订了全市首份工资集体合同,该公司工资协商取得了每年不低于10%的工资增幅,职工得到了实惠,企业也留住了骨干职工,获得了长足发展。市总工会对此进行大力宣传,积极推广。
高淳县三兄羽绒制衣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在开展的计件单价工资协商中,市总工会一方面指导该公司在年初签订工资协商框架协议,确定全年的职工工资增长目标;另一方面,在公司接到每批订单时,由工会组织每道工序的职工代表就计件单价进行协商,签订协议,作为年初工资协商框架协议的附件。该公司也因此成为全省首家开展计件工资协商的典型,中央电视台介绍了该公司的工资协商经验。
在市总工会的帮助指导下,2005年初,六合区开展了行业计件工资协商试点,历时4个月,就服装行业工时工价定额指导标准签订了集体合同,在江苏省首开了行业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协商的先河。
2006年,市总工会在浦口区召开区域性、行业性现场会,在白下区王府园社区召开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实地谈判现场观摩会,总结推广浦口区、白下区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经验及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X签订模式。强力推进小型非公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2006年上半年,江苏省总工会在南京市召开“全省工资协商成果展示暨南京圣韩公司工资协商研讨会”,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报道了南京市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工人日报在头版进行了报道,在全国引起了很大反响。
目前,南京市各地区、各产业(行业)工会都培育出自己的典型。全市已有不同类型的市一级典型近100家,各区县也已选树出40-50家典型、各产业均选树出5至10家的不同类型典型。从而为不同区域、不同企业性质、不同规模企业树立了一批可学可鉴的典型,增强了典型的示范性。
三、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南京市以推进工资协商为重点,积极构建职工共享企业发展与社会进步成果的保障与激励机制,有力地推进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有效地推动了政府“富民工程”的实施,促进了和谐南京的建设与发展。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有待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认识有偏差。目前仍有不少企业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和理解存在片面性,认为协商的目的就是增加工资,导致一些经济效益增长较慢的企业缺少实行工资协商的积极性。一些非公企业主认为,企业是自己的,职工工资发多少应该由企业主说了算。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由其主管局、产业集团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不少企业认为工资增长的决定权在主管部门不在企业,因此对本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缺乏积极性,忽视了通过协商完善工资分配形式来进一步保障职工权益。另外,很多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自觉意识也较弱。
二是主体双方不平等、工会主席履职难到位。在法律上,工会代表职工与经营者协商是平等的两个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工会的实际地位与法律地位差距却很大。在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上存在着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工会主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制于企业;在协商中工会方没有让对方妥协或让步的筹码;由于信息不对称及经济法律素质、协商技巧的差距,在工资协商中工会方常常处于不利地位。
三是执法不到位。根据《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约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逾期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改正,不予改正的由劳动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处以 500至2000元的罚款。但在实际推进中上述的处罚机制基本没有执行。执法不到位实际上放任了一些拒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对该项工作的推进造成不利影响。
四是行业协会缺位。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中介组织,是沟通企业与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熟悉行业政策及标准,有能力协商、引导和管理同行业企业的行为,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十分重要。而目前行业协会的发展很不平衡,组织不健全、会员单位少,难以发挥将劳动力市场价格信号用于指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工资关系的作用。
(二)几点思考
工资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它不仅是衡量城乡居民收入、共同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基本标尺,也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核心指标。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把深入学习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结合起来。南京市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有益经验,首要的是市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市总工会的主动推进。这一点值得学习借鉴和宣传推广。通过广泛宣传,促进各级领导和企业与职工进一步提高对工资集体协商重要意义作用的认识,推动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把工资集体协商的核心内容写入集体合同之中,并在企业与职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作出规定,为职工共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享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2.积极探索和完善基层工会主席产生机制,稳步推进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会主席职业化。为消除工会主席尤其是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履职的后顾之忧,解决协商主体双方不平等的突出问题,建议把街道、社区工会工作与企业工会工作有机结合,把工会主席维护职工权益与保护工会主席权益结合起来,积极加强街道工会专职协理员的配备,推行吉林等地在中小型企业工会及非公企业工会联合会实行工会主席职业化,或将工资集体协商上提一级,由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中小企业。加强对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当他们受到不公正对待或歧视性待遇时,上级工会要旗帜鲜明地予以制止和纠正,切实保护职工协商代表的正当权益。
3.进一步加大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劳动执法监察、联合执法检查和对违法责任人追究的力度。各级工会要加强源头立法参与,推动严格执法和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促进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在各类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起工资共决、工资正常增长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4.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推动工会组织体制的创新发展。要加大各层次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力度,为在企业、乡镇(街道)以及县以下区域或行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协议提供组织依托,健全协商主体。形成党委重视、政府主导、工会运作、企业支持、职工参与的运行格局。
5.加大“工资立法”的参与力度,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一是通过源头参与,加快推进《工资法》的制定,为职工工资提供有效法律保障;二是加强对工资相关理论政策问题的研究,协助和配合政府(行政部门)完善有关指导服务。工会要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分析研究,做到定期发布、及时发布,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数据、资料和政策服务,更好地发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对工资水平的引导作用。上级工会要帮助企业工会在开展集体协商中恰当把握企业效益增长与职工增加收入之间的比例关系,为集体协商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注释:
①参见南京市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调研报告。
②“1+x”:“1”指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X”指行业工会、区域工会与25人以下小型企业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
③参见宁工发[2006]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