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自由主义传统探析--兼论西方话语体系中的“东方专制”_自由主义论文

东方自由主义传统探析--兼论西方话语体系中的“东方专制”_自由主义论文

东方自由主义传统的发掘——兼评西方话语体系中的“东方专制主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专制主义论文,自由主义论文,话语论文,体系论文,传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76.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041(2012)04-0005-14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迅速崛起,引起了西方人士的惊呼,认为这是对西方世界“三百年来未有之挑战”①。这一挑战不仅在于中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事实,更在于长达三百年来西方对中国的认识范式的危机。因为,在西方学者看来,自由是发展的基础,西方的发展来自其自由主义传统,中国则是典型的东方专制主义国家,而专制主义是压抑人性、压制经济自由发展的。因此,一些学者将中国的改革开放归之于外来的西方自由主义的引进。但是,西方自由主义作为一种学说大规模进入中国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中国改革开放的决策依据和动力源泉是西方自由主义学说。恰恰相反,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农村开始的,是对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认可。而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性则是中国千百年来历史形成的。由此就需要我们重新认识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制度底色,这就是东方自由主义。在中国文明的历史长河里,流淌着生生不息的自由泉源,并不时翻卷起层层激浪。只是这一泉源长期被高高矗立的上层外壳所掩盖。改革开放极大地释放了潜藏在中国历史长河中的自由活力,并促成了中国崛起。从理论上发掘被长期遮蔽的东方自由主义传统,来自崛起的中国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一、被定格的“东方专制主义”

人类社会的发展受制于其内在的要素。那些具有支配性和基础性的要素,构成了社会发展的思想源流和制度底色。但是,人们对社会的认识是持续不断的过程,并受其世界观和历史观的制约。中国是一个农耕文明古国,人们对世界的认识基于土地和经验,在相当长时间内,只有“天下观”而没有不同文明和国家构成的“世界观”。西方具有商业文明传统,其认识不限于所生存的土地,很早就具有跨文明和跨国家的特点。因此,西方思想界比较早地具有“世界历史”的眼光。也正因为如此,对世界的描述和定位更早来自西方。特别是西方长期以来有一个专事生产知识的学者群体。他们按照自己的理解建构着知识体系,并形成话语优势,甚至话语“霸权”。可以说,世界历史图景是西方人绘制和建构的,并受西方中心主义的影响。其中,东方专制主义便是西方学者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社会的历史定格,从而将东方专制主义视之为东方中国社会的唯一的思想源流和制度底色。

“专制”是与“民主”政体相对立的概念,指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独裁的政权组织形式,体现在帝位终身制和皇位世袭制上,其主要特征是皇帝个人的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从决策到行使军政、财政大权都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专制主义”则是对专制制度的理论概括。作为一种学说,“专制主义”最早出自西方,且不同历史时期的认识及适用范围都有所不同。特别是西方学者,长期将“专制主义”用于概括和描述东方政治社会。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专制”特指东方国家君主一人对所有臣民实行的主人对奴隶式的政治统治。其根源在于东方人的奴性。他因此种下了“西方是自由的,东方是专制的”种子。②但是,当时亚里士多德眼中的“西方”主要指希腊,“东方”主要指接近于希腊的波斯。他主要是从政体分类的角度而论的。“东方专制”是一个相对希腊自由人政体而言的。由于两方的思想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更被视之为精神权威,因此他的“东方专制理论”对后世西方思想界有很大影响。

两方进入近代世界时,地处异域的东方世界成为知识分子的研究对象,东方专制社会更是成为一个热门论题。孟德斯鸠将西方理论传统中的“东方专制”思想倾向发挥到极致,提出了“亚洲的奴役”和“欧洲的自由”的二元认识框架。他认为,亚洲的广大平原和适合于耕种的土壤及其相应的农民社会,适合于建立庞大的专制国家。欧洲恰恰相反,领土狭小和商业民族容易产生自由精神。“一种奴隶的思想统治着亚洲;而且从来没有离开过亚洲。在那个地方的一切历史里,是连一段表现自由精神的记录都不可能找到的。那里,除了极端的奴役而外,我们将永远看不见任何其他东西。”③他对东方专制社会持批判态度,将专制等同于极权和奴役,从而加以否定。绝对服从、恐怖统治、随意性和专断性是专制国家的重要特征。

17—18世纪是西方精神领域异常活跃的时期,也是“东方专制主义”理论发展的“节点”。“节点”之一是随着新兴的资产阶级力量的崛起,作为一种主张和理念的“主义”开始出现。“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如果说物质生产者生产的是物质形态的世界,那么,精神生产者生产的则是意识形态的世界。“主义”既是知识生产者对客观世界的描述,同时又是一种超越客观世界的理想主张。“主义”的出现是世界思想发展史的转折点。至此,思想开始具有独立性,引导客观世界的发展,并规制着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东方专制”作为一种“主义”而形成“东方专制主义”的认识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1758年,“东方专制主义”这一名词出现在爱尔维修的《精神论》一书中,此后扩展开来。“节点”之二是伴随新兴的生产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崛起,自由、平等、人权等现代性理念成为思想主流,并形成自由主义学说体系。在具有现代性的自由主义看来,违背自由的专制主义是落后的、停滞的,因此也是要否定的。“东方专制主义”因此成为一个具有否定性的概念。

黑格尔是精神生产的大师。他认为世界历史是从东方开始到西方结束的历史。“东方从古到今知道只有‘一个’是自由的;希腊和罗马世界知道‘有些’是自由的;日耳曼世界知道‘全体’是自由的。所以我们从历史上看到的第一种形式是专制政体;第二种是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第三种是君主政体。”④更重要的是,黑格尔使用“专制主义”的概念来描述东方,特别是中国:“中国人既然是一律平等,又没有任何自由,所以政府的形式必然是专制主义。”⑤

马克斯·韦伯是现代社会科学大师,并长于东西方不同体制和文化的历史比较。他撰写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儒教与道教》、《印度教与佛教》、《古代犹太教》、《伊斯兰教》等多部著作,在一些具体问题分析方面很有见地。但从总体上看,他将东方社会视为专制的、奴役的、停滞的,只有自由的西方才创造了主动进取、勤奋克俭的个人主义精神,从而产生了现代性的资本主义。

在19世纪以前,“东方专制主义”这一概念还主要流行于思想领域。进入20世纪以后,“东方专制主义”概念进一步理论化、系统化并扩展到社会。集大成者是德国学者魏特夫。他于1957年出版了《东方专制主义》一书。该书不仅直接以“东方专制主义”命名,而且内容庞杂,从篇幅看可以说是一部巨著。其理论基础是“治水社会”,认为大型水利建设和管理必然导致专制主义。在强大的专制政体下,人民没有自由,只有“恐怖”、“屈从”和“孤独”。只要治水社会不变,专制主义就会永远存在。他是以严厉批判和否定态度看待东方专制主义的。他视野中的“东方”不仅是地理意义上的“东方”,而且是非西方意识形态和制度下的“东方”。

从西方学者的“东方专制主义”理论看,其基本思想包括:专制主义作为一种政体,具有非自由性、强制性、奴役性和专断性;正因为专制主义压制人的自由天性,因此专制主义社会具有内在的停滞性,只有空间而没有时间(黑格尔),而要打破这一停滞性只有借助于外力。

理论和学说是对事实的概括。反过来,历史事实也只有通过概念化的理论和学说才能加以提炼和概括。应该说,西方学者运用“东方专制主义”的概念来描述非西方的东方社会,一定程度揭示了东方社会的特点,也有一定认知价值。但“东方专制主义”作为一种理论,其认知限度是显而易见的,其历史和政治偏见更十分明显,用意也非常复杂。“东方专制主义”既是对事实的概括,更是对事实的建构。

首先是认同产生偏见。人们在认识世界时,很容易从自我出发,特别是当面临有“他者”的世界时,更多是从“我者”的立场出发去描述世界,因此不可避免地有倾向性。正如中国曾经有过“中国中心主义”一样,西方欧洲自然也有“欧洲中心主义”。亚里士多德对东方专制社会的描述便得到希腊学者的普遍认同。孟德斯鸠对“东方专制主义”的恐怖描述,实际上反映了他对当时法国绝对专制主义的间接否定,以此建立新的民主政治认同。黑格尔贬抑东方专制主义,但推崇的则是君主政体。这与他对自由的政治认同明确相关。

其次是无知产生偏见。尽管西方商业文明和宗教文明传统,使得西方学者能够较早地认识和了解有他国文明存在的世界,建立起“世界观”。但这种“世界观”的建立更多的是“想象的世界”或者“表象的世界”。他们当时了解世界的渠道主要是通过游记、传说等方式。可以说,提出“东方专制主义”学说的绝大多数人没有到过他们所谓的东方,更不可能深入了解东方社会。他们接触的是东方国家的上层建筑部分,而对上层建筑之下的经济社会基础缺乏了解。知识的限度制约了他们去了解和认识一个真实、客观的东方世界。正如费正清所说:在东方,“欧洲游客所看到的是贫苦的老百姓和豪富专制的统治者,后者声称他们拥有所属的土地和各族人民。于是欧洲作家就创造出一个‘东方式社会’的形象来,而这个形象,正如劳伦斯·克拉德所说的,‘只存在于这些思想家的心目之中,其他地方根本没有’”。⑥

再次是解释产生偏见。由于对东方世界的了解程度不够,西方学者更多的是通过解释来建构东方专制主义理论,且解释很难使人信服。例如,亚里士多德从人性的角度分析东方专制社会的产生,认为东方人天生具有奴性;孟德斯鸠从地理环境和气候的角度解释东方专制社会;黑格尔从绝对精神的角度论述东方专制主义;魏特夫则将东方专制主义归结为治水社会。这些解释都经不起进一步的追问。从实证的角度看,完全可以找到相反的案例加以反证。而东方专制主义论者将形成某种政体的原因视之为一种必然性,从而将其绝对化。

最后是傲慢产生偏见。理论和学说是一种话语权。这种权力与其他权力一样,也会随着实体地位的提升而膨胀。应该说,早期西方学者对东方专制社会的描述更多的还是一种客观性认识,是知识性的概念,而没有太多的价值偏好的因素。但是,随着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的兴起,特别是根据这一理论建构的实体世界地位的提升,西方文明的优越性油然而生,与此相伴随的是西方文明的傲慢,认为人类都应该以西方世界为模式加以改造,因此对与西方不同的东方专制社会极尽贬抑。如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一问世,就受到西方世界的热捧。这与该书对苏联模式“极权主义”恐怖景象的描述有关。连美国著名学者费正清这样的“中国通”也借用“东方式的”社会的概念来描述早期中国。⑦他建构的著名的“冲击—回应”分析范式,也受其影响。⑧

应该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也论述过东方专制制度。他们认为东方社会不同于西欧,一是生产资料国有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二是政治上的专制制度。与其他人不同,马克思、恩格斯是从生产方式的角度来论述东方专制制度的,专制制度是由地理、气候等多种因素影响下的生产方式决定的,自然也不会一成不变。停滞性并不是东方社会特有,而是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共同社会现象。他们既对专制制度造成的人的压抑和社会停滞持批判态度,同时对在这一制度压制下的人持同情态度,更认为东方社会也有可能在汲取人类文明成果基础上超越资本主义痛苦进入更高类型的社会。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对东方社会的论述大大超越了西方固有的偏见。但是,由于历史条件所限,马克思、恩格斯对东方社会的了解也是有限的,更多的是间接的甚至是失实的材料。特别是他所论述的东方社会主要是俄国和印度,专制主义与这两个国家的农村公社(村社)基础密切相关。恩格斯认为:“各个公社相互间这种完全隔绝的状态,在全国造成虽然相同但绝非共同的利益,这就是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形成的基础。从印度到俄国,凡是这种社会形式占优势的地方,它总是产生这种专制制度,总是在这种专制制度中找到自己的补充。”⑨其实,东方社会的国家状况很不一样。特别是处于表象政治体制之下的基础性社会结构甚至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同时处于东方世界的中国,就与俄国和印度大不相同。而马克思、恩格斯及其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对东方世界的不同的经济社会基础却缺乏深入的了解和分析,也就难以建立一种全新的认识框架。⑩

总体上看,在数千年西方思想界的描述下,“东方专制主义”已成为东方世界的主要、甚至唯一的“图景”。这一根深蒂固的观念,就造成了“在西方人的潜意识当中,专制就是属于东方的,自己却是自由的”(11)。西方因为自由而获得了世界,东方因为奴役而造成了停滞,因此需要西方解救东方。这一“千古传奇”和“历史定论”只有到了21世纪才面临严峻的挑战:一个因所谓东方专制主义而停滞不前的传统国度,何以迅速崛起,并正在走向、获得和引领世界?这是当今东西方学术界都需要回答的问题。问题的答案之一就在于,在中国还长期潜藏着一个重要传统——东方自由主义。只是,这一传统被长期遮蔽了!

二、被遮蔽的“东方自由主义”

作为主义,有两种理解:一是对事实状态的概括和描述,具有解释性和描述性;一是对理想状态的追求和向往,具有建构性和愿景性。西方学者运用东方专制主义来描述他们认识的东方社会。与此相应,我们同样也要从描述的角度来阐述东方自由主义。否则,我们就会掉进“东方无自由”的现代性自由主义的陷阱。因为近代以来,西方学者几乎都是从近代以来产生的自由主义的角度来论述自由主义,并由此得出“东方无自由”结论的。

其实,“自由”是一个历史的、相对性的概念。在古代中国的话语体系中,“自由”就是由自己作主,不受限制和约束。例如,“汝岂得自由”(12)。“自主”与“自由”是相同的含义。根据张凤阳的考察,在汉语解释中,“自”指“自我”,“由”指“顺随”。顺随自己的意志,自我决断、自主行动,即为自由。(13)自由是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通过否定性的角度更能明了自由的含义。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集大成者哈耶克有一句经典的名言:“自由的反面是奴役。”自由是一种生存状态,在此状态下,“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14)。无论中外,早期自由都是相对于人身依附和奴役关系而言的。在古希腊,不同于奴隶的人称之为“自由民”,其最大特点就是享有人身自由。这是自由主义的根基。随着历史的发展,“自由”的含义才愈益丰富。简言之,自由主义是对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一种概括和向往。

一切生存和思想状态都需要从特定的生产方式寻求其根源。在告别原始社会的过程中,人类经历了三次社会大分工,分别出现了三种文明形态——游牧文明、商业文明、农业文明。游牧文明社会刚从原始部落社会脱胎而来,恶劣的环境更需要部落整体的相互依赖,个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较少。商业文明以交换为手段,人处于不断的流动状态,因此更多地具有人身独立和自主性。这是古希腊最早出现“自由民”以及自由思想的重要原因,也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源泉。近代西方商业文明崛起后的一个重要口号就是“文艺复兴”,即对古希腊自由主义传统的发掘。可以说,西方自由主义的根基是西方商业文明传统。商业文明要求人身自由、财产权以及相应的公民权。如果从人的主体性看,西方自由主义实际上是商人自由主义。

从世界范围看,中国是农业文明最为发达的国家。这也是中华文明长期延续的主要原因。因为,与游牧、商业相比,农业生产收获相对稳定,并能不断重复再生产。而支撑农业文明的主体是农民。在工业革命崛起之前,中国农民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农民比较,最大的特点是“自由”。

马克思从主体性和自由的角度将人的发展划分为三大历史形态:“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15)“人的依赖关系”属于前资本主义时期,我们可以以此为坐标来考察东西方的自由形态。

在古代农业社会,西欧盛行的是庄园制和农奴制(在古英语中,“peasant”可作动词用,意为“附庸、奴役”)。“农奴”(serf)一词源自罗马人对奴隶的称呼——“servus”是人身属于主人的农业劳动者,社会地位低下,受到封建庄园主的奴役。农奴是不自由人,人身属于主人,且世代相传。其耕种的土地属于主人,土地不得买卖。农奴对封建庄园以及庄园主有高度的人身依附关系,相互之间具有完全不对等的法律关系。地理上属于东方的俄国实行的是村社制和农奴制,印度实行的是村社制和种姓制。这两种制度均与庄园制和农奴制有共同之处。因此,在古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农民还停留在对自然和群体的高度依赖之中。

而中国自告别原始社会后,几乎没有经历过奴隶制时代。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使农民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自由的个体家户农民更是一种久远的理想形态。尧舜时期的古歌谣《击壤歌》描述道:“吾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何有于我哉?”秦始皇的伟大功绩不在于修建万里长城,而在于形成了一个能够不断再生产的亿万自由家户小农的制度。与农奴相比,中国的农民属于自由小农。其特点表现为:

——人身自由。人的自由首先表现为人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支配。秦始皇统一中国期间实行军功地主制,弱化人身依附关系,家户成为主要生产单位。“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就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16)政府为获取税赋,编制户口,使所有人都成为同一的“编户齐民”,无论是地主,还是农民,都是国家的子民。在国家共同体内,“士农工商”,农民与其他人一样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在村庄共同体和日常生活之中,农民在人身上是自由的,具有自主性。即使是租佃地主土地的佃农,与地主的关系也属于交换关系,地主只能根据契约获得收租,而不得占有佃农的人身。“地主”的含义很清楚,只是“地”的主人而不是“人”的主人。地主只拥有经济权力。作为农民主体的自耕农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更强。而西欧封建农奴社会则不同。“领主”不仅是“地”的主人,还是“人”的主人。领主除了拥有经济权力以外,还拥有政治权力和司法权力;不仅终生和世代占有土地,而且终生和世代占有农奴。由此建立起农奴对领主的高度人身依附关系。

——经济自主。人的自由体现在社会关系之中,并以经济自主为基础。经济自主可以说是东方中国农民自由主义的核心部分。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关系根源于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我们可以从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角度看中国农民的自主性。从生产资料看,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是自由的。“民得买卖土地”,“中国早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开始推行土地私有,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欧洲在整个中世纪的封建时期,土地属于贵族,不存在土地市场”。(17)在费正清看来:“中世纪的农奴是束缚在土地上的,他自己既不能离开也不能出卖土地,而中国农民则无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可自由出卖或购进土地。”(18)土地不仅可买卖,还可继承、转让。除了土地以外,无论是自耕农还是佃农,生产工具都是自己的。他们可以凭借生产工具独立从事劳动。因此,从生产过程看,农民独立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很少甚至也可以说没有受到外部力量的介入、监督和强制。这与依靠外部力量监督的奴隶制劳动完全不同。从生产产品看,农民有获得和支配自己产品的自由。中世纪西欧实行劳动地租,古代中国则以产品地租为主。货币地租的出现则进一步弱化了地主与农民之间的依赖关系。除了地租和税赋外,农民完全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并可以以自己的产品对外进行自由交换。因此,中国农村社会又是一个集市社会,一个个集市镶嵌在大小不一的农业村庄中。在生产力中,人是最活跃的因素。古代中国的农民不仅可以自由活动,而且可以自由流动。在中世纪的欧洲,“农民是半农奴依附于土地,只有极少数取得自由农身份的劳动力才能自由流动”(19)。正如历史学家胡如雷所指出的:“西方的农奴是终生被束缚在领主领地上的,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合法地离开领地;中国的佃农虽然长期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但这种束缚却不是终生的,在一定条件下,佃农可以改佃,地主也可以撤佃。”“中国佃农基本上没有终生束缚在某个地主的固定田庄之中,比西方终生固定于某一庄园的农奴有较多的人身自由。”(20)不仅如此,只要有机会,农民还可以离开家乡,进入城市务工。

——社会自治。人生活在群体社会里。群体社会的自治性反映了人的自主性和自由活动领域。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农村社会按照乡土规则运行,实行乡村社会自治。“家事”、“村事”和“乡事”主要依靠家长、家族和乡绅自我管理,政府管理未能进入农民的日常生活管理之中,由此发育出一个介于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乡绅”阶层,乡村社会成员从社会自治中获得自由活动的空间。正如韦伯所说,在中国,“‘城市’是没有自治的品官所在地,‘乡村’则是没有品官的自治区”(21)。在中国的乡村,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二元分离,地主不能凭借经济权力为所欲为,反而得借助家族社会力量共同治理村庄。村民在社会地位上是平等的,地主没有治理上的特权。而在中世纪的西欧,由于领主在领地内的“特恩权”,即征税权、司法权和军事权,是毫无限制的统治者,因此以“棍子和鞭子统治着农村”。(22)自治性的乡村庄园实际上是领主统治的“土围子”,没有自由可言。

——思想自在。人是有思想意识的。思想自由表现为不同思想意识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中国农民以土为生,具有实践和效用理性。他们有神鬼意识、信仰观念,但其思想意识具有极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处于无拘无束的自在状态。不同的思想、观念、信仰、意识可以相互并存,相互包容,甚至集于一人之身。在中国,没有欧洲、西亚、南亚那样的宗教极端意识,也没有因为信仰而导致的战争。各种基于日常生活的民间文化异常活跃,并与官方文化相对独立。

——政治自力。政治自由反映个人与政府的关系。中国农民的政治自由表现为依靠自我和自然成长的力量的自力状态。一是消极的行动自由,希望政府不要过多干预和介入农民的生活。“纳完粮,自在王。”理想的政府行为是“无为而治”。因为政府的积极作为往往是建立在沉重的农民负担基础上的。农民也不愿意与官府打交道,具有“无讼”意识。因为政府判案往往是各打五十大板,不仅难以分辨是非,更重要的是破坏了亲情和乡亲关系。二是积极的行动自由。与印度种姓制不同,中国农民没有严格的身份等级制度的限制,“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农民有尽己之力反抗暴政的合法性,即“替天行道”、“官逼民反”,要求“均田地,等贵贱”。“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规模之大,是世界历史上所仅见的。”(23)

因此,与中世纪西欧的“城里空气使人自由”不同,古代中国是“地里空气使人自由”。如果说西方自由主义产生于城市商业社会,那么东方中国的自由主义则产生于乡村农业社会;如果说西方自由主义是商人自由主义,那么东方中国的自由主义则是农民自由主义。所谓东方自由主义,是在东方中国自由小农经济社会基础上产生的农民的自由状态和追求。其核心要素是自主性和积极性。自主性是前提,积极性是结果。只有自主的人才有来自人自身内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农民的自由状态和追求,在中国历史上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首先是创造了农业文明奇迹。世界文明发源地都来自农业文明,唯一保存并传承下来的是中国。中国创造了世界独一无二的农业文明奇迹。这一奇迹的创造者正是广大农民。农民得以创造出文明奇迹便在于处于自由状态的他们有较高的生产积极性。不可否认,在古代中国也存在着剥削,且剥削率较高,使农民不得不通过高强度的劳动来维持生存;另一方面,自由的经济社会关系,又使农民有可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多一点的收获,从而自我改善生活状况,甚至人生命运。土地的自由买卖可以打破僵化的土地特权关系,使一部分人有上升的机会。“有田方为福,盖‘福’字从田。”(24)“先世佃仆,今以富强。”(25)生产过程完全由农民自我完成,根本没有偷懒的可能。因为产品的自我占有使偷懒成为对自己的犯罪。而“佃户一般能订立固定租金的长期合同,这就能促进他们的事业心并提高生产率”(26)。由此就锤炼出中国农民特有的勤劳品质:“敬时爱日,非老不休,非疾不息,非死不舍。”(27)孟德斯鸠也承认中国人的勤劳精神;韦伯更是对中国人的勤劳给予极高评价:“中国人的勤奋与劳动能力一直被认为无与伦比。”(28)但他们并没有深度揭示中国人为何勤劳的原因。这是因为,中国农民的劳动是为了自己的劳动,是为了自己能够过上自己理想的生活,哪怕这种理想现在看起来是多么的低级。农民劳有所获的自由劳动与劳无所获的农奴式劳动完全不能同日而语。自由劳动与奴役劳动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前者的劳动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可以使自己的命运有所改善,哪怕是稍许的改善。自给自足的生活状态说明,只有自给,努力劳动才能自足;相反,正是可以自足,不断刺激着农民努力自给。由此,才有了自觉自愿的吃苦耐劳,才有了劳动无限投入的精耕细作,才有了满足自我需要的耕织结合。这正是中国得以创造农业文明奇迹的根本原因所在。

其次是推动着历史的进步。中国古代农业社会并不是完全处于停滞状态,只是相对于工业文明的跨越发展来讲较为缓慢而已。不可否认,中国农民在专制压迫下的沉重赋役在世界上也是较为典型的。他们除了要受到经济剥削以外,还要受到超经济强制。但是,自由、自主、自在和自足的生活始终是农民的梦想。当他们的理想状态生活得不到基本保障时,他们并不是完全屈服于命运的摆布,而是奋起反抗,从而迫使统治者让步——“轻徭薄赋”,“与民休息”,改变土地占有关系,“均分土地”,由此或多或少地推动着社会的进步。“因为每一次较大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结果,都打击了当时的封建统治,因而也就多少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9)为此,费正清认为:“近代学者的研究表明,中国并不是那些多少世纪毫无变化的世界早期帝国的残存实例。事实恰恰相反。”(30)而中国的变化动力来自自身内部,特别是作为财富创造者的农民。否则就无法解释在西方还未进入中国之前,中国何以有世界最为持久和灿烂的农业文明了!

那么,为什么东方自由主义长期被历史所遮蔽,不为人所重视,甚至不为人所知?在西方流传已久的是东方专制主义,即使在中国,也无人论及本土之上的自由主义呢?主要有以下原因:

其一,受中国特有的上下双层社会结构所影响。中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的社会结构呈上下双层结构。如果说上层政治是专制主义,那么,下层社会则是自由主义。在西方学者眼里所看到的是矗立于下层经济社会基础之上的统治政体及其专制主义,没有也很难了解和关注上层统治政体之下的下层农民社会及其隐藏之中的农民自由主义。而到过中国内地的美国汉学家费正清对中国的认识就较为准确。他说:“自古以来就有两个中国:一是农村中为数极多从事农业的农民社会,那里每个树林掩映的村落和农庄,始终占据原有土地,没有什么变化;另一方面是城市和市镇比较流动的上层,那里住着地主、文人、商人和官吏——有产者和有权势者的家庭。”“中国仍然是个农民的国家,有4/5的人生活在他们所耕种的土地上。”(31)这两部分人有不同的思想、观念和价值。但是,任何一种思想都要经过知识分子的加工、提炼并上升为理论体系。中国的知识分子长期以来处于上层。其思想体系总体是为上层统治服务的,对下层农民社会的思想并没有加以关注,更没有整理、加工和提炼。即使是有一些知识分子有对自由的追求,但与农民大众的生活相隔离。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有东方自由主义的意蕴,但主要还是一种以统治者为主体的治国之道,而不是以民众为主体的思想诉求。连胡适这样的现代自由主义大家也没有注意到深藏于古代下层农民社会中的自由主义形态,从而建立传统与现代的连接。因此,以胡适为代表的现代中国自由主义始终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从而只是飘浮于社会上层,未能进入下层民间社会之中。

其二,中国农民自由主义属于日常生活形态及意识。农民自由主义寓于日常生活之中,呈现为原始的粗陋的生活状态,而没有精加工,进入经典文献之中并为他人所知,为后人所学。西方学者根本不可能接触农民日常生活,他们主要依靠文献了解中国,所接触到的经典文献中并没有自由主义的点滴记录;相反,大量的是为专制主义论证的学说。而中国的知识分子长期依附于官府。他们中的许多人尽管出自农家,但严格的国家考试使他们埋头于经典文献中,并没有实际感受和体验农民的生活。而农民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生活形态的自由主义,只有在实际生活中才能领悟其实质和精妙之处。正因为如此,只有那些在官场失意的文人才想到归隐田野,在回归自然中寻求一份城市上层社会难得的自由和恬淡。但是,这些失意的文人只是将田野作为一种对现实上层政治的逃避,始终未能去发现和挖掘农民日常生活中的思想并将其提炼为理论形态,使之成为和进入文献经典。孟德斯鸠因此得出“连一段表现自由精神的记录都不可能找到的”的结论。

其三,中国农民自由主义具有自然法的特性。古代农业经济属于自然经济。人受制于自然并为自然所限。一家一户的自然经济,独立生产、自主经营、自由交换,因此也可以说是一种不受他人支配的自由经济。正是这种自由经济,蕴涵着自由主义精神。只是在农民眼中,这种自由来自自然,是“天理”所然,而不是人为所构。农民是没有自由意识的自由主义者。而自由如同空气,只有在失去时才感受其存在和可贵。因此,农民以及他们的代表不可能建构起一套系统的学说,将其追求和向往理论性、系统化,并提升为一种理想的社会形态。他们在反抗暴政统治时的理论是“替天行道”,因为暴政“天理难容”,至于“天”和“天理”是何物,并没有明确的理论定义。这也属于许多西方人不可理喻的所谓“东方神秘主义”。至于追求“道”的中国文人,从未思考过“变天”,自然也不会“寻道”,不会从本土社会中提炼精神学说,将自然的自由主义加工成理论形态的自由主义。因此,东方中国的自由主义可以说是农民式的“草根自由”。这种自由是一种不言自明的自然状态。

其四,中国主流意识形态是建构社会秩序。任何一种学说都是专门从事知识生产的人创造的。在西方,长期以来,自由主义能够成为一种系统的学说,主要在于有知识分子的创造。而在东方中国,自由主义是一种自然状态。但这种状态并不是自然的和谐状态。因为,中国的自由农业社会同时充满着冲突根由。不仅家族内部有男女之别、上下之分,家庭之间也会经常因为地、水、林、房、路等原因产生“边界”纠纷。既然自由是一种不言自明的自然状态但又伴随着冲突,那么,文人的主要工作就是为在自然自由状态下的社会建构秩序,以达到社会和谐。“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32)建构以“名分”顺序为核心的秩序成为中国思想经典的主要内容。无论儒家、法家还是道家,都是一种秩序主义思想。而种思想恰恰是为专制主义所利用的思想资源。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东方自由主义长期被遮蔽,不为人知,也未进入中国的主流意识形态。但是,被遮蔽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接下来要讨论的是,为什么在强大的专制主义政体之下能够存在或者潜藏着一股强大的自由主义源流呢?

早期西方学者将东方专制主义作为对东方社会的唯一概括,在于他们没有办法了解东方中国社会的复杂性。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学者又是从现代国家无所不能的专制全能政体来理解东方社会的。这其中遗漏了一个重要且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国家统治能力。

不可否认,中国自秦始皇起建立了强大的帝国专制政权。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特别是以分散的小农经济为主的国度里,专制统治的能力是极其有限的,更不可能深入渗透和支配农民的日常生活。这就使得在表象的国家政权统治之下,留下一个个村落自治的空间和一块块农民自由耕作的土地。国家统治的专制主义与农民社会的自由主义恰恰是相辅相成的。这正是西方学者有意无意所忽略的要害问题。我们可以以东方专制主义思想集大成者——魏特夫的观点为例。

在魏特夫看来,中国的东方专制主义社会的基础是“水利社会”。由于水利工程巨大,必须要有劳动力、生产资料和管理的高度集中才能完成巨大的水利工程。但造成这一状况的根源恰恰在于自由小农经济的分散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所以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33)为保证征调民力,国家不断弱化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保持其“自由民”状态。

魏特夫认为,正是因为治水社会的高度集中性造成政治权力的集中和专制,只要治水社会不改变,专制主义就不会变。不可否认,专制主义政体对于修建大型水利工程确有成效。但是,修建大型水利工程并不是一种生活常态,往往只是在水患成灾时才注重修建。对于作为常态的小农经济日常生活,国家并不介入,也不可能干预。正因为如此,才有“皇权止于县政”。孙中山说:“在清朝时代,每一省之中,上有督抚,中有府道,下有州县佐杂,所以人民和皇帝的关系很小。人民对于皇帝只有一个关系,就是纳粮,除了纳粮之外,便和政府没有别的关系。因为这个缘故,中国人民的政治思想就很薄弱,人民不管谁来做皇帝,只要纳粮,便算尽了人民的责任。政府只要人民纳粮,便不去理会他们别的事,其余都是听人民自生自灭。(34)这也就意味着,在农民日常生活之中,并不是专制主义所支配和控制。在这方面,就连魏特夫本人也不否认,即使是所谓治水社会里,“仍然存在着真正的自由因素”。虽然他强调这种自由因素是“和政治无关的自由”。(35)但是,日常生活自由不能不说也是一种自由。在某种程度上说,它比现代国家无所不在的强力监控下的“政治自由”更为真实。

在魏特夫看来,权力集中的君主制造成土地等生产资料完全归皇帝所有,不可能有真正的土地私有,自然也不可能有民众的自由。马克思也有过类似的说法,主要说东方社会没有西方法权意义的私有制。但在东方中国,土地所有制具有自然法的意义。在农民眼里,自己耕种的土地就属于自己所有或经契约获得自由经营权。帝国政府根本没有能力去管制土地及其变动。否则就不会出现土地的自由买卖和兼并。

魏特夫认为,土地国有必然导致国家对经济的垄断。事实上,国家不可能垄断农业经济,日常农业经济生活完全是农民自由支配的。只有在分散的个人小农无法自我满足的部分产品,如盐、铁等才实行国家专营。如费孝通所说:“乡土社会是个小农经济,在经济上每个农家,除了盐铁之外,必要时还可关门自给。”(36)正是经济生活的自给自足性,才使农民的日常生活处于自由状态。

在魏特夫看来,专制主义唯皇帝之命是从,君主意志就是法律。事实上,在古代中国,法律很少进入农民的日常生活之中。支配农民日常生活更多的是包括习俗、惯例在内的地方性规范。这些规范内化于农民日常生活之中,为农民所认同并从中获得自由。相反,农民并不希望诉诸法律,即费孝通所说的“无讼意识”。

由此可见,东方专制主义理论只看到了东方中国社会的专制政体一极,并将这一极无限夸大,而忽视了东方中国社会的自由主义另一极,并以东方专制主义将这一极完全遮蔽,使之陷入历史和理论的“黑洞”之中。中国知识界也因此长期处于蒙蔽状态,缺乏对本土文明的自觉,并将“自由”这一人类最宝贵的价值奉献给他人!

当然,与西方自由主义相比,东方自由主义也有自己的特点:一是西方自由主义以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为基础,个人主义始终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根基;而东方自由主义强调个人与群体的关联——“仁者,人也”,族群(家户)主义是东方自由主义的根基。二是西方自由主义从抽象的人性中论证人的自由属性,“人生而自由”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而东方自由主义则强调在人伦关系和社会秩序中获得个人自由,即“从心所欲不逾矩”。两种自由主义之所以有不同特性,根源之一在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不同。西方自由主义产生于商业文明传统。商业交换是以单个人为基础进行的。自然人是商业活动的出发点。在商业交换活动中,每个人都具有自由人属性。而东方自由主义产生于农业文明传统,特别是中国的农业长期以一家一户的方式进行。家户是农业活动的组织基础,“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37)单个人只有融入在家户群体中,才能获得自由活动的空间。“他有一种安全感,因为他知道,如果他履行了指定给他的那部分职责,他可指望这体系内的其他成员反过来也对他履行应尽的职责。”(38)根源之二是宗教传统的影响。西方自由主义受宗教意识影响很深。西方宗教的一个重要观念就是所有人在上帝面前都具有“原罪”,在世俗社会里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人。而东方自由主义没有“上帝造人”的意识,在东方中国人看来,人的生命来源于自己长辈,没有长辈就没有自己。因此,人一出生就处于各种人伦关系及相应的秩序当中,只有在人伦关系秩序中才能获得自由。这种秩序中心主义又上升到国家制度层面,并形成巨大的历史惯性,支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对此,费正清的评论较为客观:“传统的中国并非一成不变,也不是静止或毫无生气。相反,中国有不断的变化和千差万别的情况,但总不脱离其文化和制度上特有的格局。这个总的格局顽强地持续存在,是因为多少世纪以来,中国的各种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曾在它的国土范围内促成了引人注目的自给自足、平衡和稳定的局面。总之,制度和文化的持续曾经产生了体现为气势澎湃和坚守既定方针的惯性,而并非不动的惰性。”(39)注重有秩序的自由的“惯性”而不是无自由的“惰性”的评价比“东方专制主义”的“停滞性”结论更为精当和客观得多。它肯定了中国社会内部有自己的发展动力。这就是亿万农民对自给自足和自由自在生活秩序的向往和追求。

东西方自由主义的不同点只是说明由不同的生产方式及其社会关系构成的生成基础之别,而没有价值高低之分,更不能以西方自由主义为尺度否认东方自由主义的存在!

当然,如果说西方否定东方自由主义是一种偏见,那么,为何东方中国思想界也极力回避,甚至对东方自由主义视而不见呢?原因在于,“自由”这两个字作为一种学说是伴随西方国家的“炮舰”进入东方中国的。这种历史“悲情”使东方中国人对“自由”有着极强的警惕性和敏感性,越是物质实力弱就越是如此。但这一状况反过来却是不利的。我们尽可以从政治和学术上批判“东方专制主义”,但却忽视了自己的宝贵的传统资源,从而建构自己的知识体系。事实上,马克思主义从来不回避自由的崇高价值,并将理想社会视之为“自由人的联合体”。

三、被提升的东方自由主义

发掘东方自由主义是为了恢复历史,并不是简单地颂扬。任何一种思想都有其历史的局限性。在中国,以农民为主体的自由主义由于有受生产方式决定的局限性,始终未能进入国家主流意识形态。

其一,东方自由主义是一种缺乏选择和保障的自由。自由意味着人面对环境的多种选择的可能性及其实现这种可能的保障。但对于以土地为生的农民而言,他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生命活动领域十分有限,也很少有改变命运的选择。费孝通因此将中国视之为“被土地束缚的中国”。农民的自由只是在自己生产经营的“一亩三分地”上的自由,空间极其有限。特别是在沉重的地租和赋税双重盘剥下,农民的自由成效极其有限。他们的劳动剩余相当少,且处在自然和社会的双重风险之中,很容易陷入贫困破产的境地。“中国的佃农比西方的农奴在经济上缺乏保障”(40),地主阶级政权极易“滥用民力”、“搜刮民财”。尽管自由劳动可以调动积极性,形成勤劳品质,但这种“勤劳”往往是贫困的勤劳,更多的是贫困压力下的勤劳。(41)绝大多数人仅仅依靠勤奋劳动是难以改变贫困命运的。因此,农民的自由往往伴随着贫困,甚至是“自由”得一无所有。正因为如此,东方式的“宿命论”或者“命定论”极具支配性。“顺天命”往往成为人生的重要原则。

其二,东方自由主义是一种缺乏国家制度保护的自由。在强大的上层专制主义的压迫下,农民自由主义始终局限于日常生活形态之中。尽管农民有私有财产或者独立经营,但他们处于无组织的分散状态,“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的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支配社会”。(42)马克思的这几句话虽然是评价法国小农的,但也适用于中国的小农。在专断性的行政权力支配下,农民的自由范围和层次都是十分有限的,没有也不可能上升到权利这一制度正当性的层面,从而得到国家制度的保护。自由而分散的小农无力自我保护仅有的自由,他们的自由状态很容易受侵犯。

其三,东方自由主义是一种具有放任和极端倾向的自由。以农民为主要载体的东方自由主义是一种日常生活形态的自由。这种自由往往局限于“在自己一亩三分地上随心所欲”,因此具有天生的随意性、散漫性和放任性。“由”就是“顺随”,引申开来就是“随意”、“随便”,想怎样就怎样。这种自由主义曾经为毛泽东所专门批判,是自由主义的消极形态。在专制主义压制下,作为自由主义主体的自由小农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他们通常只能极度忍耐,一旦超出极限,又会铤而走险,以“以暴易暴”的方式反抗暴政,由此将农民自由主义推向“无法无天”的极端化,“表现为一种野性的、盲目的、放纵的破坏力量”。(43)这种极端化的农民自由主义与极权化的专制主义不仅使政治斗争成为“零和博弈”,而且两极相通,从而形成暴政与暴民的循环。这也是每一次农民起义在或多或少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同时,也带来了或多或少的社会破坏的重要原因。

其四,东方自由主义是一种具有秩序至上倾向的自由。东方自由主义强调在秩序中获得自由,这种思想很容易造成秩序至上和秩序优先的倾向,甚至为了秩序可以牺牲自由和剥夺个人自由,乃至生命。如家长可以运用家法惩罚“不听话”的子女,家族力量可以将违反族规的族人沉入水塘。而秩序至上与专制政体又是相互衔接的,不可避免具有随意性和专断性,被惩罚者甚至连辩解的机会都没有。

尽管农民自由主义有其历史局限性,且未能进入国家意识形态主流,但它作为中国社会最大群体——农民的一种向往和追求始终存在并绵延不绝,深深影响着中国历史进程。毛泽东曾经说过:“中华民族不但以刻苦耐劳著称于世,同时,又是酷爱自由、富于革命传统的民族。”(44)这就是说,中华民族与世界其他民族一样也是酷爱自由的民族,且在一定历史阶段是最为自由的民族之一,而不是东方专制主义理论所说的天生的“奴性民族”。中华民族的主体是农民。相对于上层统治者而言,下层农民又是最酷爱自由的。是自由引导着下层人民掀起一次次对暴政的反抗。

特别是东方自由主义深深根植于农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只要有小农经济社会存在,这种自由主义的思想就会延续。东方中国的农民自由主义作为一种“草根自由”,尽管没有系统化、理论化、成文化,但它有赖于生存的深厚土壤,有生存之根;尽管在专制政治的压制下,它十分脆弱,但它仍然会顽强地生存,一有机会就会蓬勃生长。

社会发展具有极大的历史惯性。当人类进入工业文明,就进入到一个建构性时代。人类理性被放大和强化到极致,从而很容易将主观意志凌驾于历史规律之上。但社会发展的历史惯性不会因为人类意志而简单消灭或者被“消灭”。换言之,人类只有遵循历史规律及其惯性,才能获得自由。东方自由主义是与小农经济社会联系在一起的,反映了农民的意愿。只有正视它、尊重它、顺应它,甚至敬畏它的存在,才能获得社会发展的真知,并有效驾驭社会发展。

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犹如一枚鸡蛋,自由自主的经济社会处于流淌状态,但其外层却包裹着专制主义政体。蛋壳和蛋心虽为一体,但相互隔离。专制主义政体一方面保护着国土和赖以生存的民众,另一方面因为其权力不受制约的腐败而不断弱化其国家能力,从而受到外部力量的入侵,直到近代由于西方工业文明的崛起将专制政权的合法性打碎。

近代中国的主题是对外反外部侵略,对内反专制压迫。目的都是为了争取中国人民,特别是中国底层人民的自由。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帝制,专制主义政治失去合法性,包括农民在内的广大民众获得了形式上的自由权,使自由不再只是一种自然法则,而成为国家制度保护的公民权利。1949年的革命则是一场底层革命。革命成功的重要原因就是满足了农民对财产的要求。因为没有财产权,自由权就难以体现在日常生活之中,成为一种实体状态。土地改革实则是为农民自由提供财产基础的社会改革,它极大地激发了农民个体生产的积极性。

但是,土地改革之后,中国迅速进入到一个工业化导向的时代。传统小农经济及其相应的意识被认为是落后的,应该被摒弃。由此,中国进入到一个集体化时代。在集体化过程中建立的人民公社体制借鉴了苏联集体农庄制,国家权力前所未有地全面而深度介入到农民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之中。公社体制在实现国家整合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农业生产方式的传统性,农民没有也不可能成为像“国家职工”一样的“国家农民”。农民仍然得依靠自己生产的产品生活。但是在公社体制下,农民缺乏自主支配土地的自由,缺乏自主支配自己人身活动的自由,缺乏自主支配劳动过程的自由,更缺乏自主支配劳动产品的自由,因此也缺乏生产劳动积极性。农民一方面以“偷懒”、“瞒产私分”等方式加以消极抵制(消极自由),另一方面又不断尝试突破体制,实行包产到户,以获得生产经营自主权(积极自由)。后来,农民的主张被部分中央领导人提升为“三自一包”的政策主张。(45)虽然这一政策主张受到压制,但是农民仍然以其不屈不挠的意志寻求对体制的突破。这一突破最终在20世纪80年代为中央所认可和肯定。邓小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奠基人,在改革开放之初,谈论最多的是“自主权”。邓小平经济改革思想的主要内容就是扩大自主权。早在1978年,他在著名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一文中就指出:“当前最迫切的是扩大厂矿企业和生产队的自主权,使每一个工厂和生产队能够千方百计地发挥主动创造精神。一个生产队有了经营自主权,一小块地没有种上东西,一小片水面没有利用起来搞养殖业,社员和干部就要睡不着觉,就要开动脑筋想办法。全国几十万个企业,几百万个生产队都开动脑筋,能够增加多少财富啊!”(46)他认为,“调动积极性,权力下放是最主要的内容。我们农村改革之所以见效,就是因为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并强调,“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47)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给农民自主权,给基层自主权,这样一下子就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把基层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面貌就改变了”(48)。不断改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体制,调动最广大人民各方面的积极性,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髓,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迅速发展的基本动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共历届党代会的报告都将调动积极性和增加活力作为一项基本方针。中共十六大报告强调:“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49)中共十七大报告则指出:“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这场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大改革大开放,极大地调动了亿万人民的积极性,使我国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50)

由此可见,中国的改革开放起源于对中国数千年以自主性和积极性为核心的农民自由主义传统的尊重,它是中国文明发展内在规律的逻辑延伸和提升,而不是源于西方自由思想的影响。中国农村改革的许多做法与历史上的农民自由主义传统是相衔接的,如家庭自主经营、劳动力流动、土地流转、农产品自由流通、村民自治、乡村工业、民间文化的活跃等都可以从农民自由主义传统中找到历史依据。特别是农民自由主义传统蕴涵的勤劳、勤俭、互助等农民理性的扩张对于中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然,随着改革开放从农村向城市的扩大,从经济向政治社会的扩大,从对内向对外部世界的扩大,中国也吸收和借鉴了包括西方自由主义在内的思想。但是,这种借鉴也是出于对本国历史及其思想资源欠缺的反思。

中国的改革开放基于对“文化大革命”的否定。邓小平在否定“文化大革命”过程中,并没有将发生“文化大革命”的原因归之于一个人,而是着重于制度性分析。他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51)专制制度的特点是给统治者以充分做好事的平台,却缺乏控制其做坏事的体制性力量,因此容易滥用权力。这正是中国历史上大凡有伟大作为的皇帝往往又沦为“暴君”的重要原因。而刚刚诞生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未建立起完善的民主体制,因此自50年代后期以来,“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52),直至发生“文化大革命”。避免“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悲剧重演,就要使民主体制制度化,“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因此,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53)而这方面,西方的经验和学说有可借鉴之处。

制度建构是西方自由主义的精髓和优长之处。与其他思想不同,西方自由主义特别强调通过一系列制度、规则和程序的建构,既保障执政者有效使用权力而不滥用权力,同时也保障公民享受权利而不滥用权利。这是因为,西方自由主义源自商业文明。商业交换活动特别强调契约精神和对等意识。随着资产阶级这一新兴阶级的崛起,它更是将自由主义的契约精神和对等意识提升到国家制度层面,用一系列精巧的制度、规则、程序来保障自由并不被滥用。西方经典自由主义都十分强调,只有在法律下才有真正的自由。但是,西方自由主义这一精髓长期为中国思想界所忽视。正如胡适所说:“东方自由主义运动始终没有抓住政治自由的特殊重要性,所以始终没有走上建设民主政治的路子。西方的自由主义绝大贡献正在这一点。”(54)

正是基于制度问题是根本性问题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古老的东方自由主义也被大大提升,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元素之一。

首先,自由提升为有选择和保障的自由。新中国建立后,消灭了剥削制度,农民成为自己土地的主人,从而有了摆脱贫困的可能,特别是国家试图通过集体化为农民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是,这一过程中形成的人民公社体制将农民牢牢限制在土地上,造成了一种低保障下的贫穷。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农民最大的收获就是自由了,开始从千百年束缚自己的土地上解放出来。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不仅能够进城,而且可以出国。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横亘在农民面前的种种制度或非制度限制的壁垒被打破,他们获得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选择自由和活动空间。正是这种有选择的自由使亿万农民得以摆脱贫困,进入小康,走向富裕。在农民获得自由活动空间的过程中,政府还力图从制度上保障农民的选择,避免农民在与其他社会群体竞争中陷入失败和破产的“自由”之中。

其次,自由提升为有制度保护的自由。新中国建立后,农民成为国家的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尽管农民的组织性不高,但他们有了从制度上保护其利益的可能性。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行,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方针,农民的各种自由提升为受到法律制度保护的平等权利。他们的承包地成为具有物权性质的的财产,并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他们有直接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管理的自治权,并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领导人。

再次,自由的随意性和极端化受到制约。农民的随意性和极端化是由孤立的小块土地造成的弱势力量与强大的政权力量的不平衡格局产生的。随着农民走出长期赖以生存的“一亩三分地”进入更为广阔的社会空间,不仅开阔了视野,而且形成新的社会规则,形成新的社会品质。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行,政府的服务性愈来愈突出。农民的意愿可以通过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来得到反映和体现,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日益融为一体。这有利于化解农民的极端化政治思维和阻止放纵性的政治行为。在21世纪初,中国废除了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这其中包含有农民对沉重负担的消极抵制、弃田从耕,也有农民积极的“依法抗争”。而执政党适应农业生产的需要和农民的期待,最后主动废除农业税,从而缓解了国家与农民的紧张关系。

最后,自由与秩序走向平衡。放任主义的自由必然导致以强凌弱、两极分化和以暴易暴。新中国成立后,试图建立一种能够保障自由与平等、自由与控制相一致的新秩序,以改变历史上的政治社会生态。其间有一段时间处于不平衡状态,如人民公社时期对农民自由的限制较多。因此,改革开放以后,十分强调农民和基层社会的自主权。改革开放以来,西方自由主义学说进入中国,但许多人只是从自由放任的角度来理解这一学说,从而出现放任主义的倾向。邓小平以深邃的历史眼光注意到这一状况,他从改革开放一开始就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注意寻求自由与秩序的平衡。美国学者傅高义对此评价说:“重新定义和管理自由的边界。也许邓小平当初面对的最棘手的问题就是设定自由的边界,既可以满足知识分子和公众的要求,同时又保证领导者能够维持公共秩序。”(55)因此,执政党并没有简单地照搬个人主义基础上的西方自由主义学说,而是努力建构一种符合国情和历史传统的有中国特色的自由体系。这种自由体系抛弃了扼杀人的个性自由的秩序至上主义,但又承继了以秩序维护自由、在群体中获得个体自由的传统,从而努力寻求自由与秩序的平衡。

注释:

①支振锋、臧励:《正在浮现的“中国模式”》,载《开放时代》,2009(4)。

②参见常保国:《西方历史语境中的“东方专制主义”》,载《政治学研究》,2009(5)。

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第278—279页,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④⑤[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第63、77页,王造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⑥[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28页,张理京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

⑦[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32页。

⑧“冲击—回应”是一种分析框架。在这种框架看来,近世中国的变化主要是对西方国家冲击的一种回应。中国处于一种被动状态,缺乏自我变革的能力。这一分析框架长期成为“汉学”研究的主流。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8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⑩俞良早:《马克思主义东方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该书对马克思主义的东方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

(11)常保国:《西方历史语境中的“东方专制主义”》。

(12)《玉台新咏·古诗〈为焦仲卿妻作〉》。

(13)张凤阳等:《政治哲学关键词》,第27页,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14)[美]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3页,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6)《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7)(18)林毅夫:《中国经济发展和文化复兴》,载《光明日报》,2011-11-14.

(19)[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32页。

(20)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100、119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

(21)[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第145页,王荣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6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23)(29)《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25页。

(24)《青波杂志》卷十一。

(25)《西园闻见录·不校》,转引自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119页。

(26)(30)[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31、30页。

(27)《吕氏春秋集释·士容论·上农》。

(28)[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第115页。

(31)[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20页。

(32)《荀子·富国》。

(3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6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4)孙中山:《三民主义》,第89页,长沙,岳麓书社,2000.

(35)[美]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第120—122页,徐式谷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36)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第6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7)(38)(39)[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22、24、75页。

(40)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120页。

(41)徐勇:《农民理性的扩张:“中国奇迹”的创造主体分析——对既有理论的挑战及新的分析进路的提出》,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1)。

(42)(4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66、677—678页。

(44)《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23页。

(45)20世纪60年代初,刘少奇、邓小平等人在主持中央经济工作期间,为了克服“大跃进”给中国经济造成的困难,提出了较为符合实际的经济管理思想,主要体现在适度放宽国家对经济工作的统制。在具体政策上,主张在农村扩大自留地、发展集市贸易自由市场、主张工商企业自负盈亏,以及农业包产到户等政策。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和包产到户,简称“三自一包”。这实际上是邓小平理论的最原始思想。

(46)《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47)(48)《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2、238页。

(49)《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第1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50)《十七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第8页,北京,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7.

(51)(52)(53)《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330、333页.

(54)胡适:《自由主义》,1948-09-04.

(55)傅高义:《邓小平的遗产》,载《南风窗》,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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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自由主义传统探析--兼论西方话语体系中的“东方专制”_自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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