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整及其会计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务论文,会计处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及我国近几年的实践均表明,债务重整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本文在探讨了债务重整的内在含义的基础上,着重讨论了债务重整的会计处理方法,并对这些方法进行了理论分析。
●关键词:债务重整 会计处理 理论分析
一、债务重整的含义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债务(债权)重整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环境变动不定,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可能会因一时营运不佳,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以致无力偿还所欠债务。此时,若债权人急于求偿,强制处理抵押品或诉诸法律,势必导致债务人破产清算。债务企业破产清算,不但债务企业的股东、职工及关联单位会遭受重大损失,而且债权企业或金融机构也可能蒙受很大损失,甚至会引发连锁反应和社会动荡。反之,若债权人作出适当让步,减轻债务企业的债务负担,助其度过难关,则有可能使其起死回生,继续经营下去,从而债务企业既不必破产,债权人的损失也可降至最低点。
债务重整的确切含义是指因债务企业财务困难,债权人根据其与债务人的有关协议、法规或法院的要求,对债务人做出的平常所不愿考虑的让步。这种让步可以由法规或法院强制债权人执行(体现了国家对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也可由债权人自愿让步。因此,正常条件下的债务条件的变更,或估计应收帐款的坏帐准备,由于债务人并没有陷入财务困难,因而不属于债务重整的范围。然而,即使债务人已陷于财务困境,但若债务整理的方式不符合“债权人在正常情况下所不愿给予的让步”这一条件,也不可归入债务重整的范围。例如,债务企业因财务困难将公允市价大于或等于其债务的帐面价值的资产或自身发行的股票转移给债权人,用以部分或全部清偿所欠的债务,这项债务整理就不属于债务重整的范围,因为债权人实质上并未作出任何让步。再如,若债权人和债务企业经过协调对债务条件进行修改,其中之一就是降低利率,则反映了市场利率下降的结果的那部分利率的降低也不属于债务重整的范围。
近年来,我国债务重整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原因之一是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屡解屡结,难以理清。国家虽为此采取了不少措施,如几度注入启动资金等,但仍然没能彻底解决问题。因此,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适度的债务(债权)重整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其次,我国企业拖欠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的现象也非常严重,导致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呆帐和死帐增多。假若允许把这部分呆帐和死帐从帐上抹去,则按照资产负债管理的标准,我国有许多银行都已越过了破产清算的警戒线。因此,安排银行与企业之间进行适度的债务(债权)重整,再配之以其它手段,就有可能真正根除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为适应我国债务重整的需要,财政部已经在应付项目会计准则(草案)中专门规定了债务重整的会计处理。
二、对债务重整的会计处理
按国际惯例,对债务重整的会计处理视债务重整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债务重整的方式可归纳为如下两大类:1.债务人以公允市价低于其债务帐面值的资产,或者发行公允市价低于其债务帐面值的股票转移给债权人,以清偿部分或全部所欠债务。2.继续保留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但需修改债务条件,包括:降低利率;推迟偿债期限;削减债务本金或积欠的利息;上述三种方法的组合。
在第一种债务重整方式下,会计处理与一般意义下的债务清偿的会计处理并无本质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由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给予了让步,则债权人必然要发生债权重整损失,而债务人则要确认债务重整利得。因此,在这种债务重整方式下,具体的会计处理是,若债务企业通过转移资产对所欠债务进行清偿,则将资产的公允价格小于所清偿的债务帐面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整利得,并将所转让资产的公允价格与资产帐面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同时,债权人将从债务人那里收到的资产按公允价格入帐,并将债权的帐面值大于收到的资产的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权重整损失;若债务企业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对所欠债务进行清偿,则可将股票的公允价格低于所清偿债务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整利得,并把股票按公允价格入帐,但发行股票所发生的法律费用或其它直接费用应冲减该股票的帐面价值(超面值缴入资本的减项)。与此相对应,债权人可将收到的股票按公允价格记为投资,注销债权的帐面价值,将两者的差额确认为债权重整损失。
在第二种债务重整方式下,虽然改变了债务条件,但原有的债务、债权关系却仍被保留下来。因此,对这种方式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取决于是采用一笔业务观点还是两笔业务观点。若采用两笔业务的观点,则原有债务的注销和新债务的产生可视为两笔不同业务的结果,故债务方应当按照债务重整日的实际市场利率把新债务的未来现金流量折成现值,用这个现值记录为新债务的入帐金额,并把原有债务帐面值大于这个现值的金额确认为债务重整利得。若采用一笔业务的观点,则原有债务的注销和新债务的产生可视为一笔业务的两个过程,故而债务企业就不存在确认债务重整利得的问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均采用了后者,并且在具体运用中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又规定了如下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当新债务上的未来现金流量之和大于原有债务的帐面价值时,债务企业既不确认利得,债权企业也不确认损失,因此,双方就必须用内插法重新计算有效利率,以使新债务在重整日的入帐价值按计算出的有效利率(而非重整日的实际市场利率)折现后的现值恰好等于原有债务的帐面价值。这样,新债务上的未来现金流量之和超过原有债务帐面值的差额在债务条件修改之后可视为债务人的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利息收入。
例如,假定在19×1年1月1日,债务企业按面值发行一批4年期、利率10%、面值为100000元,每年付息一次的债券一批。在19×1 年和19×2年,债券企业按时支付了利息。但从19×3年起开始出现财务困难,导致该年底无力支付当年的10000元利息。而且,债务企业似乎也已不可能支付未来的本息。因此,债权企业同意放弃19×3 年应得的债权利息,并且同意把本金降至95770元,把期限延长至19×9年底,并且从19×4年起把利率降至5.743%。
按上例,重整后的债务上的未来现金流量之和超过了原有债务的帐面价值(见下面的计算),故而债务企业不确认债务重整利得。
债务重整后的现金流量
本金(19×9年底)………………95 770
利息(95770×0.5743×6)………………33 000
128 770
债务重整前的帐面价值:
本金(19×9年底到期)………………100 000
应计利息(19×3年)………………10 000(110 000)
超出部分………………18 770
在上例中,为了对债务重整进行会计处理,还必须用内插法(计算过程略)为双方确定一个有效利率,以便使按此利率(而非重整日的市场利息)折算后的新债务上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于重整前债务的帐面价值。通过计算可知,债务重整后的有效利率(而非重整日的实际市场利率)为3%, 故可据此为双方编制有关的会计分录如下(假定采用实际利率摊销法):
19×3年底(重整日):债务企业:
借:应付债券——面值 100 000
——应计利息 10 000
贷:应付债券——面值95 770
——溢价 14 230
债权企业:
借:长期投资——债券投资110 000
贷:长期投资——债券投资 100 000
——应计利息
10 000
19×4年底:债务企业:
借:财务费用3300(0.03×110,000)
应付债券——溢价 2200
贷:银行存款5500
债权企业:
借:银行存款5500
贷:长期投资——债券投资2200
投资收益
3300
19×5年底:债务企业:
借:财务费用3234(110000-2200)×3%
应付债券——溢价 2266
贷:银行存款5500
债权企业:
借:银行存款 5500
贷:长期投资——债券投资 2266
投资收益3234
在本例中,若采用两笔业务观点,则债务企业应确认的债务重整利得为新债务上的未来现金流量按重整日的实际市场利率折现后的现值与原债务的帐面价值之差额。假定重整日的市场利率为5%, 则债务重整利得应为10620元(110 000-95 770×P675%-5500×a675%)。
2.重整后的债务上的未来现金流量之和也可能小于原有债务的帐面价值。此时,债务企业可以把原有债务的帐面价值与重整后债务上的未来现金流量之和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整利得,并把重整后的债务以未来现金流量之和(而非现值)作为入帐金额来加以记录。此后,债务企业在发生现金流出时,可以同样的数额削减新债务的帐面价值。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企业在重整日之后,不需要记录利息费用。
例如:假定在19×1年1月10 日, 债务企业欠债权企业一张面值为500 000元的长期应付票据,该票据上已累计利息45 000元。 由于债务企业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企业同意放弃到期的利息,并同意把本金降至400 000元,把到期日延长至19×3年12月31日,以及把利率由9 %降至4%,同时把付息频率由一年一次改为半年一次。
由于重整后债务上的未来现金流量之和小于原有债务的帐面价值(计算过程略),故债务企业和债权企业确认债务重整利得或损失97 000元,并且可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
1989年6月30日(重整日):
债务企业:
债权企业:
借:应付票据500 000借:应收票据 448 000
其它应付款——应计利息 45 000 营业外支出 97 000
贷:应付票据448 000贷:应收票据 500 000
营业外收入——重整利得 97 000 其它应收款—应计利息 45 000
在每个付息日:
债务企业:借:应付票据 8 000债权企业:借:银行存款 8 000
贷:银行存款 8 000 贷:应收票据 8 000
票据到期日:
债务企业:借:应付票据 400 000 债权企业:借:银行存款 400 000
贷:银行存款 400 000
贷:应收票据 400 000
在本例中,假定重整日的实际市场利率为5%, 则若严格按两笔业务的观点来确认债务重整利得, 债务重整利得约为205
914 元(545000-0.02×40 000×a672%-40 000×P672%), 要远远大于现行实务中的97 000元。
三、对债务重整会计处理方法的理论分析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对第一种债务重整方式的会计处理与对一般的债务清偿的会计处理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因而人们对此都没有异议。但是,在第二种债务重整方式下,国外的会计师们对债务(债权)企业如何确认债务重整利得(或债权重整损失)却一直争论颇多。现行的国际惯例(以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为突出代表)在第二种债务重整方式下采用了一笔业务的观点,即尽量不确认债务企业的债务重整利得,这主要是从稳健性原则来考虑问题的。
对现行国际惯例持怀疑态度的会计师们认为,既然对债务条件进行了修改,重整后的债务就应该按照会计的传统做法来进行处理,即以债务重整日的实际市场利率为基础对新债务上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然后以这个折现值为新债务入帐,并把这个折现值低于原有债务的帐面价值之差额作为债务重整利得来加以确认。因此,即便新债务上的未来现金流量之和大于原有债务的帐面价值,债务企业也应该确认债务重整利得。如果重整后的债务的未来现金流量之和小于原有债务的帐面价值,则债务企业应确认的债务重整利得将会更大一些。
另一方面,赞同现行实务的会计师们认为,由于债务重整起因于债务企业的财务困难,而债务企业的财务困难并不一定会因为债务重整而真正有所缓解,故而让债务企业在债务重整日确认债务重整利得既不合情理,更违背了稳健性原则的要求。
当然,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允许债权企业也尽可能地少确认债权重整损失,这种做法用稳健性原则来解释显然是说不过去的,而是另有更深层次的非会计原则方面的原因。在美国,许多会计史学家都认为,主要是由于美国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施加了影响,才使美国对债务重整中债权方的会计处理形成了目前的做法。否则,如果让美国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大量地确认债权重整中的损失,这些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就有可能采取保守的放款政策,从而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社会经济规模的扩大。
如前所述,我国财政部已经在应付项目会计准则(草案)中专门规定了债务重整的会计处理。从规定的具体内容可明显看出,我国已准备采取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债务(债权)重整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在第二种债务重整方式下,除了按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尽量不确认债务企业的债务重整利得之外,同时也允许债权方尽量少确认乃至不确认债权重整损失。我们认为,在我国企业之间三角债和企业拖欠银行贷款等现象日趋严重的今天,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债权方的利益,从而能够鼓励债权方积极配合法规或法院的要求,甚至是自愿主动地与债务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的债务(债权)重整,从而有助于消除我国企业三角债和企业拖欠银行贷款的不正常现象,并有助于我国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