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帝国到民族国家--近代中国国家转型中的战争逻辑_中国近代史论文

从传统帝国到民族国家——近代中国国家转型的战争逻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家论文,帝国论文,逻辑论文,近代中国论文,传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997(2012)05-0026-21

引言

中国近代史上战争类型多样,部分战争持续时间长、规模巨大,大多数以夺取城市为目标、由农业社会战争转向工业化战争,成本激增,战争频繁且分布空间广。①[1](P123-124)[2](P8)[3](P250-251)因此,我们甚至可以说近代中国经历的主要是一部进行战争和准备进行战争的历史,也就是在战争的血与火中,国家形态开始了从传统国家到民族国家(nation-state)的转型,最终共产党以战争为主要形式形塑起了民族国家的基本架构。战争对近代欧洲国家的形成早已成为西方学术界的一个重要议题。②[4](P371-388)但战争对近代中国传统帝国向民族国家转型的影响仍然没有得到国内学术界明确的关注。没有寻找到中国“社会权力的来源”,没有勾勒出中国“绝对主义国家的谱系”,亦没有清楚解释现代中国“民族国家的形成”。[5]反而是一些研究中国近现代史的西方学者较早地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美国历史学者林蔚霞认为近代中国的政治格局“主要由战争所造成”。[6](P8-9)英国学者方德万指出,“实际上中国历史至少和欧洲一样充满暴力,但战争如何形塑了中国仍然不完全清楚。几乎没有历史学家认真地探究这一议题”,“没有更好地理解战役和战争,我们对中国历史的理解就是不完整的”。③[7]研究战争与国家形成的著名美国学者查尔斯·蒂利在《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中文版序言中提出自己的希望:“中国学者做出严肃的历史比较工作将不仅刷新我们对中国历史的理解,也能刷新我们在全球时空范围内对国家深化的理解”。[8](P4)西方学者的前瞻性研究与希望对国内学界构成了压力,尽管一篇短文无力全面构建或重述战争与中国国家转型之间复杂关系的所有面向,但作者还是尝试利用已有研究,对这一富有学术挑战性的议题作一粗线条勾勒与讨论,期待有抛砖引玉之效。

一、战争与国家权力结构的聚散

战争是组织化暴力的直接对抗与博弈,通常由国家或政治集团主导。战争首要影响到的就是其主导者的权力结构。具体到中国近代,战争对国家权力结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它使专制权力裂变及其重建形式的变迁,反过来,国家权力结构的聚散也影响到了战争的诸多方面。

依靠军事征伐建立起来的清帝国的“专制权力”④[9](P60-61)或说是中央集权程度达到传统帝国历史上的顶峰,[10]中央能从军事、人事任免、税收等方面对地方实行较为严格的监控,战时的解饷、协饷制度,⑤[11](P196-197)地方文武分治分权都能得到较严格的执行,地方督抚并不能称雄一方。从这方面来说,它很类似于西欧诸多从封建等级君主制向民族国家过渡期的绝对主义国家。⑥[12](P1-2)[13](P6、26,1、7)[14](P189)[15](P136)进入近代之后,频繁且逐渐工业化的近代战争打破了中央集权的传统国家权力结构,刺激了地方主义的兴起。[16]两次鸦片战争中,面对西方以工业化为基础的暴力,尽管清王朝付出巨额军费和赔款后战败,此时中央政府的财政尚能支撑,仍然控制着军事、财政、人事等各项大权,但中央政权,特别是中央财政已经危机四伏,几近入不敷出,达到崩溃的临界点。此后的太平天国战争打开了地方主义的潘多拉魔盒,撬动了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权力的根基,成为国家绝对主义权力结构崩塌的一个“关键节点”,⑦[17](P341-369)打开了传统中央集权制度变迁的“窗口”。也正是出于此种原因,费正清把太平天国战争看成是近代中国百余年间的第一次内部大变动。[18](P2)太平天国战争时,清中央财政已无法承担军费开支,传统的八旗军队建设和绿营军也一败涂地,听任地方督抚编练军队,自辟财源,解饷、协饷制度就此解体,地方都督、巡抚逐渐集军政财权于一身。在鸦片战争前的战争动荡时期,清皇帝也被迫动员地方督抚和绅士组织民团以自卫,不过战事平息后,中央政府基于专制权力,能很快解散这些军队,能避免地方军事力量的形成。但这次,中央政府故技重施时,却发现难于驾驭他们了,要收回暂时交出去的军事权力与治安权更为困难。[19](P35)在当时国家体制与儒学的有限约束下,晚清地方主义最极端的形式至多是“东南自保”,还不至于推翻中央政府,演变为分裂主义,自立为国,⑧[20](P50)但中央专制权力的削弱、地方主义的兴起却是当初中央政府选择这些策略时没有预料到的后果。

整个脆弱的王朝体制被辛亥革命以暴力打碎后,革命党人选择以共和制建立民族国家,提出了近代中国民族国家成长需要实现的三大目标,即民族、民生、民权。初建的共和制民族国家的国家权力极度孱弱,在“中华民国”初期的民族国家空壳中,通过什么途径重新构建国家权力结构,构建一种什么样的国家权力结构,成为近代中国民族国家成长必须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军事强人袁世凯企图重建中央集权,并取得了部分短期效果,但选择的帝制形式却不合时宜。随着袁世凯离世,中央集权制度与权威的碎片化,中央对监控地方的专制权力结构被打破了,地方主义⑨[21](P31-32)[22]制度化趋势日益加强,并形成一种自我实施的集体行动逻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实力精英共享观念。在这种丛林法则的历史场景中,能在实际政治过程中竞逐的实力政治集团,如各军阀之间、国民党与军阀之间、南京国民政府与地方实力派和共产党之间,多选择武力战争消灭对手。国民党通过北伐战争,从形式上消灭了旧军阀,并以自己的意识形态优势和军事实力把地方实力抑制在一定的地理空间中,建立起了一个“有限主权”的民族国家。之所以说是“有限主权”的,主要是因为,尽管蒋介石依靠军队建立个人独裁,但可以专制独裁的范围被限制在其治下的省份内,并受到党政军等官僚机构内派系的肘制,在国际上代表国家的南京中央政府并没有完全统一领土,民族国家应有的对内统一最高中央集权被割据一方的地方实力派、共产党、盘踞东北的日本所分割,武装冲突与战争仍然在中央政府与这些内外的“国家敌人”之间不断进行,民族国家对地方的行政监控始终被限制在治下的区域,实际上是一个具有有限合法性的区域性政权。⑩[23](P401-402)曾任民国上海市长的吴国祯回忆说,“内战、共产党的战争以及日本人的威胁,大大困扰着蒋介石,他没有时间,也没有办法对其他军阀施加权威”。[24](P276)受抗日战争的逼迫,国民党提出“当兹强邻压境,国家民族生命存亡绝续之秋,各界人士,不问其派别如何,尤应捐除成见,在一个信仰、一个领袖、一个政府之下,一致努力,抗战到底”,“当此非常时期中,行动固宜统一,理论尤贵一致。”(11)但其期望并没有如愿达成,国民党治下的“半主权”民族国家达到空前的团结,而并没有达成实质的统一与中央的绝对统治。

面对纷繁的战争,各政治实力派别或政党,如袁世凯、桂系军阀、国民党、共产党等,都试图通过把政治、社会军事化,壮大自己,消灭对手,统一政权。不过,只有共产党在这方面取得了成功。频繁的近代工业战争迫使以农村、农业与农民为基础的中共建立起党政军社一体化的高度集权体制。与国民党的初期对抗中,这种体制发挥了一定的优势,但最终失利。不过,八年抗战中,中共的这种体制得到完善,实力大增,成为抗战后打败“泥腿巨人”的国民党的关键制度因素。出于路径依赖,这种体制也成为中共夺取全国政权后构建中央集权制民族国家权力结构,以及政治全能主义的国家社会关系的基本前提与模板。

概而言之,战争点燃了传统帝国的中央集权制权力结构崩溃的引芯,而纷争的各实力派又通过武力博弈,最后是共产党以农民战争统一了国家,重新建立起了以政党为核心的集权制权力结构,国家权力结构似乎又回到了历史的起点。

二、战争与国家对暴力垄断程度

不管是对传统国家还是对现代民族国家来说,武装力量都是政权的根本护持者,对武装力量的控制关系到政治社会的稳定。正如吉登斯所说,“由谁控制着暴力工具,这种控制的完备程度如何以及实施这类控制的目标何在,在所有拥有‘武装力量’的社会中,均至关重要”。[25](P2)韦伯等西方学者则直接把对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视作现代民族国家与传统国家的根本区别之一。

中国秦汉以后素有文武分途、以文抑武、军权集中于中央、军事领导权与指挥权分离的传统,(12)[26](P38-39)特别是在宋朝把这一传统发挥到了极致。在近代之前的清帝国,在官僚体制设置层面,中央集权制下的军权高度集中,传统帝国基本实现了对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具体体现为基于以满制汉、以文制武的原则,建立了中央集权,地方巡抚和总督分权制衡的军事制度,[27](P428-443)使武装力量比较牢固地控制在中央,主要是皇帝手中。同时,政治权力体制还带有一定的“封疆建制”,(所实行的制度与暴力控制的关系与状态)在社会基层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暴力和准军事化组织。比如有组织的盗匪、教门、会党等潜在暴力、准暴力社会集团/群体,这些暴力或潜在的暴力组织,常常成为叛乱的基础,清朝前期一直为这些暴力叛乱所困扰。(13)[28][29][30][31][32]所以,“中国一如其他地方,垄断国家机器这种暴力工具的愿望,永远只能部分地得以实现”。[33](P67)从国家武装力量功能上讲,虽然清王朝的军队承担着一些抵抗外来入侵、维护内部社会秩序的公共职能,但本质上是“私属性”的(包括宗族和种族的私属性,即爱新觉罗家族和满族的私属性,(14)[34]后者主要体现在军队领导体制上的“以满制汉”原则,当然后者是为了保证前者)。这与民族国家垄断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的目的不同,现代国家垄断暴力的目的“不在于为国家机构自身或国家机构的成员谋求福利,而在于为一国的人民提供‘公共产品’”。[35]

进入近代后,清王朝对暴力的垄断不断被削弱。美国学者研究指出,“在中国内部,外国的枪炮开始逐渐代替骑马射箭和用长矛的步兵,曾经令人生畏的清代军事上的优势慢慢丧失。到19世纪初,越来越多的农民歹徒拥有武装,有时甚至还有火枪,骑着马,许多地区建立起了围墙,有地方团练保卫和平。当军队经费不足、训练很差时,要想维持住数量不断增加更为尚武的百姓的秩序就变得日益困难,中央政府对军事力量的控制一再被削弱。在转向依靠由地方精英和省级官员领导的更有效率的团练和地方军队之后,清王朝经受了19世纪中叶叛乱者震撼整个帝国的挑战而幸存下来,但它也为民国时期的军阀割据开了方便之门。”[36](P219)可以说,晚清对暴力垄断的削弱直接源自战争,如前所述,太平天国战争导致了军事权力下移至地方政府,乡绅也获得了编制团练的权力。“作为一种普遍性的趋势,地方军事化不仅深刻地改变了传统中国社会的国家结构,且对晚清基层社会的权力结构产生了深远影响”。[37](P27)[38]近代中国国家对暴力垄断的削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文武关系倒置。中央和地方政府多被作为暴力管理和控制者的军人所掌握或操纵,文官退居其次。在中央层面,执政核心皆为军人,军事强人袁世凯轮番操纵北洋政府的各派军阀,蒋介石莫不如此。在地方政府层面,亦多是如此。[39]与文武关系倒置相伴而来的是武装力量和军权的分裂,军事主义的兴起,军事主义和地方主义结合在一起,形成军阀主义,原来统一的中央集权体制,因文武关系倒置和军阀主义兴起,而权威几乎尽失,(15)[40](P112-114)实际上形成了“划地而治”的多个统治区域,表现为向“封疆建制”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回归。因为国家统一是民族国家的建设与成长的基本前提,而国家统一主要包括政权和军权的统一,而中央地方文武关系倒置所导致的政权与军权的分裂就成为中国近代民族国家成长的最大障碍。

(2)社会暴力化。前近代社会以宗法原则实行自治,政权的控制有限。在政治权威碎片化后,文武关系倒置,军事主义风行于政治实践过程,打破了社会传统的自治空间与基础,在战争连绵不断的情况下,分裂的军人政府又不可能为社会提供足够的公共安全,社会群体和个人武装自保成为理性的选择。同时,政治的武化、频繁的战争也为暴力向社会的扩散提供了物质、人力资源和意识来源。诸如“武器向整个农村社会散落,民间拥有的枪支达到了一个前现代农业国度所能拥有的最大限度。除了少数偏远地区外,几乎没有哪个乡村没有几支‘快枪’”。[41][42]冷热兵器的工业化生产使武器购买极易,甚至还能仿制,在苏北有些地方即以造枪而出名,“江北散在民间的枪械有二十万”。[43]在民国的初期,民间所拥有的武器军火,达到空前的规模。[44](P340)连绵的战争造成的大量流民,军队溃散出的逃兵、退伍兵不断返回社会,而被战争破坏的农业经济和纷乱的社会政治秩序难以吸纳他们,致使他们多流入或组成暴力化的社会组织,如土匪、帮会、黑社会等。经过武装训练的人和大量枪械散落在农村各个角落,整个乡村社会亦变得武化,崇尚暴力,也因战争频发,社会暴力化、兵匪不断、政治的武化示范作用而得以强化、扩散,政治社会失序也刺激了社会不同群体、个体暴力解决彼此之间冲突的本能。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暴力的使用不再需要公共合法性,作为民族国家核心特征之一的对暴力的合法性垄断也就不复存在。

(3)外国暴力的介入。国家对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体现在对内和对外两方面的排他性。中国近代,列强通过战争,迫使清朝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形成了条约体制。这一体系主要从两方面削弱了中国政府对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一方面,通过直接占领、租借等方式侵占中国领土,直接行使统治权或“准统治权”,缩小了中国合法垄断暴力所能覆盖的范围;另一方面,这些条约有的直接规定,外国军队可以驻扎在中国领土、领水或领海。(16)[45](P269)驻军制度使外围武装力量直接限制了中国的自保权,将中国的心脏置于列强的军事控制之下……使中国“仅剩下一个主权国的寥寥几个属性”。[46](P476)此外,外国军队还直接介入中国内部战争,如清政府雇佣常胜军与太平军作战,不仅显示了帝国军力的不足,更显示了帝国对暴力垄断的分散化。

战争削弱了国家对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文武关系倒置,暴力分散于地方和广泛的社会群体中,使得政治社会运行规则暴力化程度加深,丛林法则盛行,这些又成为诱发战争和武装冲突的重要因素,战争与暴力分散化的形成恶性循环,使国家的政权、军权分裂,封建化、殖民化,国家不能完全行使对内对外的主权,民族国家建设与成长受到直接的阻碍。

在这样一种遵从强制逻辑(17)[47](P21-22)的暴力盛行的场景中,各暴力持有者都看重“有军则有权”的原则,[48]并由此陷入一种“集体行动的困境”,即“只要敌手有着大量军队,就没有军人会解散军队”[49](P15),否则只能是被对手消灭。(18)[50][51]民族国家成型与成长逻辑必然要求消除分散于不同层次的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武装冲突与战乱,重建国家对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只能采取以暴制暴、以战争制止战争的强制逻辑。西方学者拉里指出,“中国军人专制能够被压制必须等待某个军人势力来实现统一,需要某种中央集权的军人专制来消除地方的军人专制。这就必须要让军人势力去遵从某种更高的思想意识目标”。[52](P16)吴国桢回忆说,“从中国历史的观点看,以前只能以武力统一国家,军阀有独立的军队,并在财政、政治和经济上控制着不同的地区,只能以武力征服他们”。[53](P277)不过,这是绝大多数暴力持有者看到一面,而且只是重建国家对合法使用暴力垄断权的必要条件之一。蒋介石就试图以中央集权的军事专制来消灭地方实力派的军事割据,但建立起来的只是个“有限主权”的民族国家。另一个必要条件是需要恢复以文治武的权力结构,钱端升就此的分析比拉里更为深入,他说:“一个军事力量成功地驱逐一个独裁统治之后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建立起另一个新的军事独裁。”“这个军人独裁的难题向人们提出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如何创立一个非军事力量,它能够推翻军人独裁而同时又能防止它重建军人独裁。”[54](P624)用另一套以文驭武的集体行动逻辑,替代以暴力或武力至上原则集体行动逻辑,在这一转换过程中,既需要以战止战,又需要改变战争的价值指向,以战争来恢复民族国家对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国民党和共产党都在实践中认识到这一点,并以构建“党军”为起点,努力实现民族国家对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国民党以战争初步建立了民族国家,但军权和政权都没有完全统一,尽管南京国民政府对外代表民族国家,但这个有限政权内部党政治军各自为政,彼此和各自内部派系林立,内部权力斗争不断,治下的国家有个人独裁,而无党政军合一的高度集权体制,而且很少得到其他社会集团的全力支持,提取和动员能力有限。尽管面对军阀横生的现实,国民党“清楚地知道一个由中央集权化的官僚控制和指挥的统一军事力量所具有的优点,……最后发现,在实践中,他们不得不与传统行为方式以及国情相妥协”。[55](P142)在蒋介石的领导下,“国民党的军队成为一个创建它的领袖领导下的准政府,而不是一支由国民党控制的苏式政党军队。……国军不受文官政府节制,也不受立法机关的制约”。[56](P475)可见,尽管国民党建立了一个主权有限的民族国家,但实质不过是军阀中的佼佼者,就其形式统治下的整体文武关系而言,是一种“一体多元,以军驭党,以军驭政”的运行模式。[57](P4-26)国家仍然没有完全掌握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无论是各地方实力派军人还是蒋介石控制下的中央军,都具有很大的“私属性”,[58]尽管抗战期间,国民党军队的中央化有相当程度的进展,在地理分布上,抗战期间中央军逐渐遍布全国,连一向封闭的广西、云南、西康、山西、新疆各省,也都被打开了门户。在数量分布上,抗战爆发时,国军部队为各地方军系所掌握者,约占二分之一强;至抗战结束时,国军部队中,地方军系仅占四分之一左右,其中有些业已中央化……[59](P121-122)与此同时,共产党领导下的武装力量却迅速壮大,战后两党在如何合法使用暴力的问题(即军队非党化、国家化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暴力对决的逻辑再次成为统一政权军权,重建民族国家暴力的不二选择。

国民党以“以党领军”起,以军事专制终。相比之下,共产党建立“以党领军”的文武关系模式的过程曲折而复杂,(19)[60]但最终成为其在与国民党的战争中取胜的核心因素,以党治为核心的民族国家最终垄断了“对暴力的合法使用”。在此体制下,延续下来的社会军事化是国家垄断暴力的延续,是国家控制社会和个人的手段,并不会对民族国家形成结构性威胁。

三、战争与国家汲取能力的消长

暴力与税收是国家的两个核心特征。有学者甚至认为,国家是一个强大的财政与军事组织的结合体,或对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的垄断与对税收的垄断。[61](P23)[62](P129)尽管这些概括有失偏颇,但实为精辟之论,点明了暴力与税收对于国家的重要性。税收是国家政权从社会汲取资源的主要形式,体现着国家与社会(群体/集团)之间的关系,是国家维持与成长的根本与源泉,一国税收的情况往往是其兴衰的风向标。马克思说过:“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概念。”[63](P69)国家或政治组织进行或准备战争的行为,更需要以足够的税收为根本。一方面,与其他国家行为相比,战争,特别是近现代战争对资源、财富的消耗数量更为巨大,速度更为急剧。西方学者强调,“战争需要三样东西,第一是钱,第二还是钱,第三仍然是钱。”[64](P173)因此,国家的对社会的汲取能力强弱往往会成为决定战争胜败和国家兴亡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在所有的国家行为中,“战争对国家发展提出的财政和汲取能力的需求要远远大于其他国家行为”。[65](P225)因此,保罗·肯尼迪在分析大国兴衰时指出,不能忽视其军事能力(military capacity)与财政能力(financial capacity)两者之间的重要关联。当大国的版图与军队配置延伸到超过财政创收(revenue-generating)能力所能负荷时,接着就是国家衰败的开始。[66]战争与国家汲取能力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到中国近代传统帝国的崩溃、民族国家建立之难易、路径等等。

就清帝国官僚体制对社会的“基础权力”而言,以城市为统治中心的官僚体制,对广大乡村基层社会的统治只能是极为粗放的状态,基本上是皇权不下县,地方行政只不过是一种介于国家与乡族势力之间的应变机制。(20)[67](P127-127)[68]在这种帝国与社会关系中,一方面基层行政机构对社区社会的监控极为松散,一般通过乡绅与之发生联系,帝国对民间社会的汲取能力极为低下。(21)[69](P7)尽管被战争拉入近代之前,清帝国是一个以传统农业为主的松散的经济体,清英鸦片战争爆发之前20年,总产出(GDP)仍占世界总份额的32.9%,领先西欧核心十二国(英、法、德、意、奥、比、荷、瑞士、瑞典、挪威、丹麦、芬兰)的产出总和12%,更遥遥领先于美国(1.8%)、日本(3.0%)。[70](P2)[71]尽管遭遇近代化战争之前,国内战争不断,但清帝国财政体制与汲取能力基本上能满足传统战争作战的财政需要。

当传统帝国遭遇到西方列强的工业化近代战争(22)的直接挑战时,在分散的传统农业经济不能短时间内转向工业化经济的情况下,为了适应费用巨大的近代化战争的需要,可行途径就是强化集权体制,迅速而大量地提取传统农业社会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并迅速高效地把提取到的资源转化为战斗力。但传统清帝国的财政体制与汲取能力与此种客观要求相差甚远。据统计,除1908年外,晚清大部分时期内官方统计的财政收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2%左右,但考虑到地方政府隐匿的财政收入,清中央和地方政府实际财政收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应为4.5%左右,仅大致相当于乾隆中期的水平,考虑到财政收入流失的存在,实际征税额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应为6%左右,高于乾隆中期的水平。甲午中日战争前的1887年中同的经济总量是日本的9.7倍以上,但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却仅为日本的1.43倍。据官方的统计,鸦片战争之际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仅为4000余万两白银,但甲午战争前已增至8000余万两,清末更是达到3亿两左右。但按实际购买力计算,1908年较鸦片战争之际增长了3.39倍,与乾隆朝中期相比,增幅仅为1.5倍。(23)[72]

在国家财政汲取能力低下,财政增长有限的情况下,面对日益频繁且近代化、工业化的内对外战争,中央及地方政府不得不大幅度增加战争和为准备战争所需财政支出。尽管如此,中外战争中中方几乎全败、太平天国时中央财政集体体制的解体等,都说明传统农业经济、帝制专制的资源提取、配置和转化为战斗力的能力都不足以支撑军事近代化和频繁的近代化战争。在鸦片战争伊始,中国和外国的观察家都认识到:“古老的农业经济—官僚政治的中华帝国,远非进行扩张的、推行国际贸易和炮舰政策的英帝国和其他帝国的对手”。[73](P3)晚清王朝有可能赢得一次战斗的胜利,但不可能赢得整场战争的胜利,可能赢得一次战争的胜利,而不可能赢得其他战争的胜利。晚清传统集权体制及其解体难以从社会提取到足够的资源,并迅速高效地转化为战斗力,尽管把财政收入的大部分用于战争,及战败后的巨额赔款,(24)但结果仍屡战屡败。正如美国政治学者利瓦伊所说,战争技术及军事器械规模和性质的变化改变了君主与臣民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74](P109)战争及带来的军事近代化等一系列影响,也的确渐渐开始改变传统君主与臣民、政权与社会群体的关系。只可惜,不是强大民族国家的顺利转型,而是传统帝国被战争压垮,地方主义、军阀主义兴起,文武关系倒置,政权衰朽与崩溃。具有中央集体制特征的传统帝国崩溃,又进一步恶化了国家的财政汲取与转化能力。辛亥革命后,民族国家的名号得以建立,官僚主义结构很快改变了,但它变得更脆弱而不是更强大,比起它的被取代者来甚至更不能控制中国的税收来源。(25)[75](P116-117)1928年国民党建立的“有限主权”民族国家,采取了一系列财政改革和发展经济的措施,使在抗战前10年中对财政控制所达到的程度,税收或税收制度都有了显著的改进。例如,在1931—1936年间,中央政府的国家总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1%~4.9%,平均数为3.5%。[76](P119)但有限主权国家对领土和社会的控制都是有限的,国家在面对地方武力割据的同时,国家权力向社会渗透和努力也遇到了抵抗,而效果有限,没有真正控制广大的农村,以做为其提取资源的基础。[77](P245)[78](P299-300)[79]所以,财政提取能力增长也是有限的,甚至是表面而肤浅的,就国民收入而论,中国中央政府的支出为数很小。(26)[80](P120-123)[81](P31)按照1914年不变价格计算的国民政府财政收入虽然远远高于北洋政府,但不论物资提取的绝对值还是相对于国民收入的相对值,只与晚清水平相当,[82]这说明国民政府远未脱离传统国家的范畴。抗战时,尽管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加大了经济动员能力,但到1944年,国民党政府能够支配调拨的用于政府运作的生产成品,只占全国总量的3%。相比之下,当时美国则占47%。[83](P1)总之,在1949年以前,没有一届国民政府能够通过中央政府的国库转用国民总收入的大部分。[84](P116)更为重要的是,迫于对内对外频繁且剧烈的工业化近代战争之逼迫,政府不得不把收入的大部分投入战争和准备战争,军费相对规模巨大。(27)[85](P414)公开统计数据表明近代中国历年军费占中央财政总支出比例大多在40%~90%之间(见图1)。军事与国防建设开支的激增,使用于经济发展和其他公共事业的开支受到极大制约。结果,“政府的政策虽然对经济不是没有深远的后果,但从来不真正具备推动中国经济走上现代经济增长道路的能力”。[86](P116)反过来,没有得到足够财政支持和政治关注的经济不足以为战争提供税收前提,如在1930年代,对把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战争还是发展经济上,蒋介石与财政部长宋子文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最后不可调和,宋愤然辞职。(28)[87](P154-155)其实这个“杀鸡取卵”还是“养鸡生蛋”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处于频繁工业化战争环境中的中国近代政府。国家不能深入渗透社会,汲取有限的社会资源,而汲取的社会资源又因各种原因难以有效地转化为战斗力。(29)[88]这样看来,传统帝国原本就没有从社会平等地提取足够资源,并迅速转化为战斗力,以应对频繁激烈的工业化近代战争的能力,所以面对这样的战争,传统帝国崩溃在所难免,而民族国家创建与成长又必须在战争的环境中艰难进行。应对频繁且日益工业化的近代战争,迫使政府和有实力的政治集团不得不把提取到的有限资源用于战争和准备战争。要从传统农业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中迅速提取最大程度的资源,去赢得上述性质的战争,那么,以分散的传统农业为基础,采取新的集权权力结构,努力向社会渗透,最大限度地汲取社会资源,成为多次试错后的理性选择,从而呈现出某种必然性。尽管南京国民政府在这方面部分地取得了成功,但国民党治下的民族国家的提取能力,在得到巨大国际支持的情况下,(30)[89]所能支撑的也只能是“持续抵抗和不屈服拖住了大批日军”,而没有也无法通过大规模的进攻来收复失地,它甚至从未能成建制地歼灭日军任何一个师团或旅团,[90](P119)在战争双方基本已经处于筋疲力尽的临界点时,胜利的天平倾向哪一方,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外部国际强力因素的介入。从基层农村社会成长起来的中共为战争和准备战争而建立起来的集权体制财政税收体制,前期并不十分成功,[91]最终在“有限主权”国家的压力下失败。这也说明,即便有高效的集权体制作为转化器,国家/政党也难以从传统农业社会中汲取到用来支撑工业化近代战争的足够资源。尽管如此,中共的这种集权体制还是为抗战后战胜国民党提供了基础。正如费正清所说,“毛泽东和他的同志们,远在实际取得政权以前,即对各不相同的,但常常是相当大的地区和人口实行了有效的政治控制。因为这个缘故,中国的共产主义运动参与了与人民的三重关系:革命军队的关系,设法从群众“海洋”获取军队作战所必需的支持;“先锋队的党”的关系,设法指导无产阶级完成它的历史使命;政府,即国中之国的关系,在政府的职能中与其控制下的全体居民在许多层次上建立一个复杂的、相互作用的网络。”[92](P934-935)需要看到的是,长期战争不但使国民党政府迟滞了民族国家建设,而且把它拖成了“泥腿巨人”,外强而中空。如此看来,胜利者之所以胜利也许并不是因为自己有多强大,而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对方太虚弱。

图1 近代中国历史中央军费与财政总支出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周育民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财政通史》(第9卷,项怀诚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财政史》(孙翊刚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军事财政史》(龚泽琪等主编,海潮出版社2002年版),《二十一年及二十二年两年财政报告》(《四川经济月刊》,第3卷第6期,1935年6月),《革命文献》(第77辑;第369-372页),《财政年鉴续编》(1943年,第106-111页)。

说明:由于各时期当时统计数据不完整,此图只能大体说明近代中国中央军费相对规模的变化,而地方军费不在此列。还有,各时期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大都借外债以充军费,这部分也基本上没有计入。如果把地方军费和充作军费的外债,那么近代军费相对规模更大,如有的学者指出,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军费占财政开支的比例可能高达80%~90%。

四、战争与民族主义的兴起

民族主义(31)是近代民族国家主要的构成要件,也是区别于传统帝国国家的一个非常重要方面。奥罗姆认为,“在政治社会学中,没有哪一方面能够像现代民族国家建设过程那样,生动地体现纯粹观念的重要性”,“所有的现代民族国家似乎都经历了试图建立一套共同信仰以作为立国根基的过程”,“确立和维持一套共同信条的漫长而又迂回的斗争是国家建设的核心所在”。[93](P264-265)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克利福德·格尔兹把民族主义作为国家建设的重要信念基础,他指出:“民族主义不仅仅是一种副产品,而且是在如此之多的新兴国家中发生的社会变迁的本质;不是它的反映、它的原因、它的表达或者它的动力,而是它本身。”[94](P285)民族主义自诞生之日起,就与战争有不解之缘,同时,民族主义在战争与民族国家形成的联系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就中国近代战争与民族主义的关系而言,更是如此。

近代之前,对清帝国官僚体制起整合作用的意识形态是儒学,官僚和文化精英所抱的观念是“天下”、“族群”和具有私属意义的“家国”和“王朝”、“忠君”(32)[95][96](P25-26)[97](P38);官僚体制之外的“社会”农村是相互之间没有立体或平行制度化联系的方式存在的,似乎于多个互不相属于的蜂窝,(33)[98](P197-198)其成员的利益、活动范围主要是在村落内进行的,其认同主要是基于血缘的“宗族”、“家族”,或基于地缘的地方观念。(34)[99](P130)作为官僚体系之外的,除了官僚与社会间的制度化流动,如科举、赋税等政治经济交换,以及非正常的战乱外,臣民与帝国官僚体制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没有强大的统一的认同,前者对后者多只是抱着默认态度,二者之间类似于牧羊人与羊的关系。作为帝国正统意识形态的儒学,则以绝对威权的姿态统驭着官僚和文化精英思想,使他们几乎不能接受任何外围的政治观念,并保持着对周边前近代文化的优势,使像满族这样的“蛮夷”以武力夺取了中原的政权,也不得被濡化于儒家文化之中,并以它作为维系帝国官僚体制的正统意识形态。这样儒家“变成了一种超民族主义的体系,它是不会轻易赏识外国的民族主义者的感情的”。[100](P6)[101](P202)尽管如此,频繁激烈且日益工业化的近代战争,在摧毁传统帝国体制及为其提供合法性的儒学的同时,催生了作为民族国家特有的民族主义,并影响了其内部不同类型民族主义的消长,进而成为影响近代中国民族国家成长、动力、方向与路径的重要动力之一。对此,我们大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1.战争成为中国近代民族主义兴起的催化剂。面对战争给传统帝国带来的危机,精英们开始了不同程度和侧面的反思,每次战争都使这些反思中带有民族主义特征的意识借助新的传媒得以不断扩散。鸦片战争中败给英国、中法战争中不败而败都使民族、国家意识渐渐渗入精英的思维中,及至甲午败于昔日藩属日本,则促成绝大多数儒臣对儒家意识形态的认同首次出现了裂缝,对意识形态所崇尚的社会制度产生了怀疑,使鸦片战争以来中国民族认识产生了亟变,[102](P66、68)[103](P156)中国思想界和民族意识真正发生从古代传统向近代的转变。诚如梁启超所言:“吾国四千余年大梦之唤醒,实自甲午战败,割台湾、偿二百兆以后始”。[104](P1)到1911年共和革命前,“现代国家主义为中国知识界所接受,他们对未来中国国家的争论,即受到有关民族国家之现代话语左右……”[105](P223)民族意识觉醒反过来又加速了传统清帝国的崩溃。辛亥革命则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任务:民族、民生、民权。“中华民国”的初建,标志着至少在形式上和一些城市精英观念中把民族与国家构建成一个共生体,民族是生命体,国家是组织者。这成为以后民族国家构建的基调和政治精英努力的方向——无论通过什么途径,从而使民族通过国家进入了历史实践过程。

不仅是对外战争刺激了民族主义的产生,对内战争也促进了民族主义的扩散。根据美国学者Arthur Waldron的研究,1924年江浙战争和直奉战争引发了既存权力结构一系列制度的分崩离析,而这使原来只是偶尔可见的情绪可能完全表达出来,同时也强化了这种情绪:内战和经济的破坏使原本支持政府的人们转而反对它。对外国特权的慢热着的愤恨一下子沸腾起来。进而引发了“五卅”运动,而“五卅”运动宣告了新型民族主义运动和新兴政治力量的崛起。如果不是中国维持内部秩序的力量,如政府、军队和北京政府的警察,在内战中分崩离析,那么“五卅”运动就不会成功,不会成为点燃全国性民族主义的星星之火。蒋介石操纵的国民党正是利用北洋体系因内斗而崩裂的机会,对民族主义加以政治性运用,迅速崛起填补了权力真空,成为当时全国统一诉求的代言人和执行者。[106](P8-9)

2.战争形态从王朝战争向总体战争的转变,使民族主义迅速扩散。中国近代100多年间的战争,大体经历了从职业战争到全民战争的转变,而这一转变也对民族主义及其与民族国家成长的关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大体说来,在抗日战争爆发之前,日本与西方诸国对清帝国发动的战争不以消灭传统帝国为目的,而是通过强制和维持清朝政府来谋取最大利益。(35)[107](P14)

因此,这些战争基本上是低烈度非即刻毁灭性的有限战争。西方列强国家与清帝国之间的冲突基本上是政治精英集团范围之内的,战争也主要是在参战各方职业化军队之间进行的,对清帝国来说,基本上是一种“王朝战争”。与上述低烈度非即刻毁灭性的有限战争,或说是王朝战争不同,第一、二次世界大战表现总体战争的特征,“不仅各参战国的军队在相互厮杀,竭力毁灭对方,而且人民也在为战争效力”。[108](P3)而在作为二战重要战场的中日战争中,日本则以直接灭亡已经具有民族国家某些特征的中国为目标,战争就从直接表现为列强与传统帝国精英之间的利益之争,转变成日本国家与生活在“有限主权”民族国家领土上的绝大多数人之间的根本利害冲突。也就是说,胜负不仅是关系到政权的更替,精英的在朝在野,更与生活在中国领土上的几乎所有个体、族群各方面(从生命到精神)息息相关。战争的这种可预见性后果,迅速而深刻地扩大各个体、群族和政治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共容程度,以及对这种共容利益的认识,这是抗日战争期间民族主义的高涨和迅速扩散的“理性选择”的基础,(36)[109]也决定了这场战争是“四千余年历史上未曾有的民族抗战”[110](P461),更是总体战争。随着战争形态的转变,它对中国民族主义及其与民族国家成长的影响也随之发生了转变。鲁登道夫说,“只有当整个民族的生存真正受到威胁,全民决心投入战争时,总体战才能付诸实施”。[111](P5)依此看来,基于民族主义的动员和抗战中,也使这场民族战争更具有了总体战的性质。

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中华民国”要抵抗拥有高度近代化、工业化和军事化的日本军队,必需实行“全民皆兵”的总体战,这不仅意味着职业军队和军人要直接以自己身体当成击杀敌人的工具,而且还意味着要尽可能地进行全民动员,为战争提供精神和物质资源的支持。除了总体性民族战争所激起的自发民族主义感情外,国家和各政治组织进行的制度化与非制度化动员,都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手段构建与放大“民族国家意识”,将之渗透到政治、文化、语言等所有意识形态层面,并取得了相当的成功。正如周作人1936年所言:“一盘散沙似的中国民族近来略略养成了一点民族思想国家观念,这都是受日本之赐。”而在那个中日两国处于(准)战争状态下的时代里,包括文学在内的文化知识生产都逃不脱被“国家意志”所规定的命运,“国民作家”的立场也就成了别无选择的立场。[112]这正如蒋介石所期言,“民族精神,随抗战的发展而蹈厉。民族意识,受抗战的洗练而纯一。……思想的分裂,言论的分歧,亦泯灭于‘国家至上,民族至上’的认识之中。于是抗战之初,国内各社团各党派,即一致宣言,拥护政府,共赴国难。”[113](P66-67)

全民族的总体抗战从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打破了地方主义区隔和城乡二元差别,战场从东北扩展到大半个中国,原来的有限战争以城市为中心,扩及到农村,也使原来大体局限于精英范围的民族主义扩散到普通民众的意识中,促进了二者的融合与中央对地方的整合、监控。战前,“地方主义不为国家效劳,还在面临外来威胁时造成了地区间的争夺,使得国家衰落。只要国民党统治的中国仍因地方军人控制而处于分裂状态,没有出现趋向统一的真正动因,那么任何意义的民族主义就得不到重视,其创造性的能量发挥不了作用。……改变这种困境的是1937年后日本的全面入侵。民族主义被赋予了一种具体而又明确的内涵,这就是抵抗日本的侵略”。[114](P24)

抗战前,知识分子所领导的民族主义运动大多局限于城市内的部分知识与政治精英中间,而抗战则改变了这一局面。对此,晏阳初说:

抗日战争摧毁了疲弱保守的中国乡村政治秩序,刺激了民族意识,也带来了乡村社会重建之契机。在传统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几千年来,中国人所怀抱的观念是‘天下’,是‘家族’,近代西方的民族意识和国家观念,始终没有打入我们老百姓的骨髓里。直到现在,敌顽攻进来的巨炮和重弹,轰醒了我们的民族意识,南北数千里燃烧的战线,才激动了我们的全面抗御、同仇敌忾的精神,我们从亡国灭族的危机中,开始觉悟了中华民族的整个性和不可分性。生则同生,死则同死;存则同存,亡则同亡,这是民族自觉史的开端,是真正的新中国国家的序幕。”[115]

外国学者的研究也表明,土地改革之所以能在横跨华北的广大地区内铺开,乃是因为日本人在其残酷占领的华北地区并非故意地激起了中国人的民族主义,从而为土改打下了群众基础。许多中国农民以往缺乏民族意识,但日本人的军事存在却在某些地区使中国农民意识到他们是中国人。农民民族主义成为共产党壮大,取得政权的基础。[116]全民族总体战带来的压力刺激了民族主义的成长与扩散,精英民族主义与大众民族主义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全国、全民性的民族主义,为民族国家成长提供了感情心理认同和意识形态基础,进而成为决定战后民族国家路径选择的重要力量。正如余英时先生指出的:“一个政治力量是成功还是失败,就看它对民族情绪的利用到家不到家。如果能够得到民族主义的支持,某一种政治力量就会成功,相反的就会失败”。”[117](P203)而要使民族主义从意识支持转变为实际行动,参与民族国家成长的过程,则需要有对民族主义加以政治运用的策略。中共的最后胜利,在相当程度上就取决于其对民族主义的适当把握、塑造与整合。

当然,中国近代史上的战争对民族主义的促进作用不是无限的。近代之初,林则徐在广东禁毒,感到最大的障碍不是洋商,而是‘汉奸’,包括见利忘义而接济洋人的众多船民。这意味着底层平民愚昧吗?不然,因为在平民眼里,忍受满汉官军敲骨吸髓的剥削,较诸接济洋舶食物淡水而得生存资源,未必利少害多。[118](P159)八国联军侵华期间,美军在天津的临时运输车队是由普通中国民众的独轮车队和船队组成的。[119]即便民族的总体战也没有达成人人都认同“民族国家”的程度。张瑞德指出,虽说抗战时期工人确实存有反日情绪,但是具有近代意义的民族主义则似乎尚不普遍。此一观点与抗战时期国难当前为团结抗日,民族主义超过阶级矛盾的传统说法明显不同。[120]战时大后方的工商业者并非如过去所说,因考虑到国难当前,对任何问题都能体谅当局而“逆来顺受”。事实上,大后方的工商业者对于国民党政府所采取的经济统治措施,感到相当苦恼而亟思反制。其采取的方法,从温和的集会请愿到非法的欠缴税款都有,甚至与官府发生冲突。可见过去所建构的全民“共赴国难”的说法,根本就是神话。[121](P121-146)在全民抗战的宣传演说下,大批“汉奸”、“伪军”等背叛民族国家的行为时常涌动,汪精卫为首的原部分国民党派竟然公开建立政权,分裂民族国家。

导致战争对民族主义促进作用有限性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122]除了传统意识的惰性、抵抗性外,战争带来的对生命的威胁,迫使这些人的功利性选择超过了对民族国家的认同。不过,我们在嘲笑阿Q们的看客心态,批判叛国行为的同时,应该思考一下,这是不是与政治体制和权力结构有关呢?也许专制对个人权利、生存的压制与戕害,并不能完全成为“背叛”国家的理由,可是这并不足以让我们放弃对专制的反思。我们能要求所有和平时期受国家权力压迫的臣民,在国家受到外来武力威胁时,承担起对他们来说是“虚构的”“天下兴亡”的匹夫之责吗?(37)

3.战争影响了民族主义内部类型的此消彼长。近代中国的民族主义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一种随着环境变化而变化的流动状态,其内容并非完全统一,而是存在分歧和不同类型的。赵穗生根据近代中国历史上不同政治集团的价值观,把他们支持、倡导的民族主义分为三类:自由民族主义(liberal nationalism)、族群民族主义(ethnic nationalism)和国家民族主义(state nationalism)。它们各自强调由民族组成的国家(nationhood)的不同面向。国家民族主义强调政治领土的统合,希望维持既存民族国家(及其领土和人口)的边界,给予政府使任何与其相左的目标臣服的权力,强化国家认同的权力,赋予其使用暴力来保护其主权不受内外威胁的权力等;族群民族主义强调文化—族群的认同,认为民族主义意味着建立一个单一的族群国家(ethnicstate);自由民族主义则强调公民的参政权等个人权利,需要从公民身份、政治参与和共同领土的角度来界定民族国家。三者在重要方面彼此相关,但各自基于不同社会政治力量所提倡的不同政治价值观。因此,[123](P19-29)中国近代史上这三类民族主义与民族与民族国家的形成与成长、战争的关系各不相同。

频繁激烈且日益工业化的近代战争,对国家民族主义与自由民族主义的消长产生了决定性影响。李泽厚曾提出过“救亡压倒启蒙”的著名论断,其要旨是在中国现代史的发展过程中,“反封建”的文化启蒙任务被民族救亡主题“中断”,革命和救亡运动不仅没有继续推进文化启蒙工作,而且被“传统的旧意识形态”“改头换面地悄悄渗入”……(38)[124][125](P81-82)[126][127]就近代中国从传统帝国到民族国家的转型,及其相应的民族主义前提与成长过程而言,我们可以进一步这样理解论断,即存在着两种启蒙:一是唤醒构建国民的民族国家整体观念,二是唤醒构建国民的个人的权利、自由、民主意识。(39)[128](P24,26)从理论上来说,二者并不必然存在矛盾,(40)如果在国家/政权与个人之间达成保护与被保护的可行性承诺,经由个人权利的制度建设,可以成对民族国家认同。由此看来,两种启蒙都是为了救亡,所以是一种启蒙压倒了后一种启蒙,而并不是“救亡压倒启蒙”,产生这一结局的并不是救亡,而是救亡的手段和方式,即战争。

中国近代的自由民族主义试图通过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良性互动来达成民族国家,尽管这看上去很美,但它所需要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和共享观念,决非短期内所达成。因为急剧的战争使得这一路径所需要的时间、空间都不具备,还面临着传统与现实资源不足,得不到足够的相关利益者支持。因此,战争不可能引致如西方近代基于民族国家与公共之间达成可行性承诺的公民权,(41)[129](P78,11-12,100)即便是有限的民主建设,或是作为战争动员的工具,或是作为攻击对方的高调宣传,而不是民族国家建设的基蓝本。(42)[130](P201,208-209)[131]而战争胜利与国家民族主义取得对自由民族主义的绝对压倒性优势,对于个人来说,最多是一次根本没有提供解放的觉醒,或者是一次没有提供救赎的解放。

频繁激烈且日益工业化的近代战争,特别是对外战争与国家民族主义相互契合,具有同构性,相互容易达成支持。这既源于它们之间的一种同构性,又强化了这一同构性。战争除了产生直接的物质破坏外,还制造民族仇恨,由战争而来的民族仇恨往往成为民族主义的底色,经过各种政治权力和社会群体等的不断制造与放大,长期沉积为一种民族心理,东方抵抗型民族主义的存续通常以此为基础。正如台湾学者沈松桥所指出的那样,“由于近代中国民族主义自诞生伊始,它一种由外在危机所激发出的防卫性机制。这种根源性的因素,形塑了中国民族主义的基本性格与关怀目标。自此以后,“反帝救亡”的主题始终盛行不衰,蔚为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基调”。[132]一位中国战争史的西方学者也说,1795—1989年间,中国发生的25次战争,“均以中国统一作为潜藏于战争背后的目标”。[133]战争和国家民族主义都以他者的存在为前提,都需要明确地区分即“他者”与“我者”。战争是一种暴力实践,其核心目的就是以暴力消灭对方有生力量。对外战争中敌我双方之间的暴力对决,反映在民族主义中,就是要认识到这种对立,并由各种应言说强化、塑造两个对立面,即“我们”与“他们”。没有这种区别,民族主义就没有牢固的基础。而现代国家的基础是民族,就是建立在“我们”与“他们”的区别之上的。[134](P135)

至于族群民族主义,则多为分离势力所支持。他们借助于一般民族主义的民族自决观念,为其自立政权/国家提供合法性,为了达成自立国家的目标,有时不惜以武力发动战争,这威胁到近代中国民族国家的成长和建设完整性。(43)国家与分裂势力之间的战争胜负成为影响民族国家成型与成长的重要因素。

概括地讲,频繁激烈且日益工业化的近代战争,极大地刺激了民族主义的兴起、传播和扩散,同时,国家或政治集团也把各自利益与价值观注入民族主义,形成民族主义的不同亚类型,二者成为集体主义视角和基点的国家民族主义压倒了以个人主义为视角和基点的自由民族主义的关键因素,最终使作为一种对群体的认同和归属感的自发性民族主义,在实际中与作为组织民族成员进行战争的国家或政治组织结合起来,为民族空间生存而建构新形式的国家——民族国家,民族以国家为在战争和准备战争环境中维持存继的保护者,成为民族—国家中的“民族”,国家以民族主义为意识形态和主要的合法性来源,从而成为“民族—国家”的“国家”。

五、战争与领土“边陲”的边界化

民族国家(nation-state)中包含着作为政治组织的state和作为民族/文化群体的nation,这二者又必须以领土(44)作为其基本的生存地理空间,因此英语中country表达的就是国家的这一含义。国家对边疆监控的疏密深浅程度,与邻国边界清楚与否,也是传统帝国与现代民族国家的重要区别。吉登斯说,我们对传统国家的领土权和民族—国家的领土权进行区分时,很基本的一点是传统国家的“边陲”与民族—国家的“国界”两者之间具有显著的差异。在民族—国家产生以前,传统国家形式(如城邦、封建制国家等)的行政力量很少能与业已划定的边界保持一致。“在对帝国进行征服的过程中,本土居民一般来说只要已经交纳了他们应交纳的税赋或者是已经呈奉了必要的贡物,就能保有先前的行为模式,甚至很大程度上还不会触及到他们已经建立的行政体系”。[135](P62)与传统帝国“有边陲而无边界”的领土监控状态相比,现代民族国家之间的领土是由边界来划定的,是国家行使其主权的明确而清晰的空间界线,国家对边界内领土上的暴力、税收控制是均质化的,即就国家对领土的行政监控没有核心与边缘之分,相反基于对国家主权安全的考虑,边界附近的边疆会成为军事防御、监控的重点,特别是强国环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正如吉登斯所说,“作为‘政府’权力的监控的集中化过程,很大程度上仍只是(如果不全是的话)一种现代国家现象。只有现代国家,才能准确地使其行政管辖范围同具有明确边界的领土对应起来。凡是国家就都有地域范围的一面”。[136](P62)

清前期,中央政府对边界和边疆地区的行政军事控制较前有所加强,但仍然薄弱,其基本上采取以点带面形式。鉴于当时边疆地区居民多为少数族群部落,清中央政府在设置将军的加强控制的同时,实行“因俗而治”的羁穈性政治控制。如在外蒙地区,实行盟旗制,在内蒙古推行八旗制、在新疆则采用伯克制(后在部分实行札萨克制),在两南和西北一些地区则推行土司制度。这些制度的共同之处是,通过边疆(主要是陆疆)的少数民族上层人物,保持原有的领属形式,实施对边疆地区的控制。(45)[137](P67)[138](P60)[139](P159-167、107-196)这种“一国多元”的边疆行政监控体制具有较强古典意义上的封疆建制的色彩,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这些边疆地区受清中央册封的首领们拥有“高度自治权,与清廷所派之驻扎大臣之间只是名义上的隶属关系,俨如分封制下之“诸侯”。[140](P150)国家权力并不能控制到边疆社会的每个细胞,属于典型的“间接统治”方式。这正是传统帝国的特征之一。同时,这种行政控制方式决定了边疆的政治控制与中央所派军事力量不能合为有机的整体。(46)[141](P157)基于藩属观念,清帝国前期“本朝不设边防,以蒙古部落为屏藩”(47)致使边界非常模糊,帝国对边界的实际日常暴力控制也非常薄弱,这主要表现在巡边制度上。“当时实行的巡边,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循边界线巡查,多数巡边路线与附近的边界线、分界点存在相当的距离,而巡边所建立的标志,如鄂博、石碣、木牌以及军事哨所卡伦等等,也多不在边界、分界点上,有的甚至离边界线很远。所以当时的巡边只能说是巡查边疆地区,并不能说是巡查边界。当时也把有些地区的巡边称为‘巡查游牧’,即巡查边疆的游牧地区、游牧人民。……即便是这样的巡边,也仅仅是三年一次,后改为一年一次或两次。[142](P257)[143](P46)对边界的实际控制之松懈也见一斑。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军事控制与边界不能明确而严格地对应起来,导致实际边界模糊,易受外力影响。(48)[144](P257-259)总之,清帝国前期,边疆“在形式上是由政权的统治中心区到域外的过渡区域,即由治向不治过渡的特定区域,”[145]中央政府对“对国界的管理仍然和对整个边疆地区的管理交错在一起,国界观念不强,边疆地区、边境地带和国界线混淆”,[146](P259)边界模糊,游移不定。这明显带有吉登斯所说的传统帝国“有边疆(frontier)而无边界(boundary)”的特征。

尽管清前期边疆监控体制获得了相当的成功,也堪定了部分边界,(49)[147]但边疆弱控,边界模糊,游移不定的状态,难以适应即将到来的近代化边疆国防需求,成为面对西方列强武力蚕食边疆领土时,接连败阵的重要因素之一。面对压力,清帝国及其后继者逐渐加强边陲开管理,堪定边界,使之明晰化,成为民族国家逐渐形成的一个标志,而这一转变又直接与战争紧密联系在一起。

清帝国对边疆和边界控制力有限,成为这些地区武装冲突和战争频发的原因之一。就内战而言,据统计,1795—1840年期间的十五次大规模的国内骚乱中有八次发生在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四次发生在边疆地区。包括太平天国在内的19世纪中叶的反叛都是在大区边疆地带不稳定的环境中孕育出来的,只是后来进入了人口较多、政策较好的核心区域。在边疆地区存在着其特有问题,那里的国家和精英的力量薄弱,民族和宗教的少数群体势力强大。在整个清代这些问题一直存在着,而且越来越难以对付。[148](P227)

对近代中国民族国家的领土边陲“边界化”来说,对外战争的影响更为明显。鸦片战争后,几乎每一次国界的变更与确定,都是武装冲突或战争的产物,或说是有武力为潜在动因。近代中国的国界的变动与堪定主要体现在作为战争产物的条约中。西方列强与日本通过对华及其原藩属国的战争及其后订立的条约,使中国失去了大片领土,同时也让政治精英重新开始认识“边疆”对于“国家”的意义,意识到现代国防与边疆建设的重要性,强化了边疆建设,并在边界交涉中逐渐确立了近代边界意识,学会了用近代国际法原则,争取尽可能降低领土损失。中国的近代民族国家的明确国界就是在这样一个充满暴力且相当痛苦的过程确立的。例如,中越之间原无严格的划界,广西并非边区。而今法国吞有越南,广西紧临“强邻”,于是有了边防,黄嘉谟指出:“广西边防设置督办大员,始于中法战争过后。”[149]

晚清迫于武力而退让,划定边界还是初步的,多只具有国际法意义,而帝国对边界内领土,特别是边疆地区的监控仍然很薄弱。而如何将前清边疆藩属领土,转化为新民国“民族国家”(nation-state)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就成了北京民国政府无从推却的政治使命。但中央权威的碎片化,国力军力衰竭,民国初年“历届政府所能挽救的,只是对前清帝国的这些边陲地区保持微弱的宗主权”。[150](P234-235)例如,民初前清驻藏官员被要求撤离西藏,袁世凯的民国新政府虽曾努力弥补与西藏高层的关系,成果却极为有限。自此,中国中央在西藏已无实际影响力,汉藏关系事实上已呈现了中止状态。西姆拉会议由中、英、藏三方参加,本身就说明了这一点。对边疆控制的薄弱,削弱了边界界定领导上的主权意义。

历史的吊诡之处,从传统帝国的边陲向民族国家的边界转换过程中,失去的是领土的数量和传统国家的相对自主权,随着边界根据源于西方国家法条约原则而逐渐确定,剩余的领土则获得了近代性的绝对自主权。美国学者罗兹曼这样表述这一过程,“从1842年的《南京条约》到1895年的《马关条约》,由于英国、法国及后来的日本诸强对缅甸(1885)、越南(1885)、琉球(1874)和朝鲜(1895)等纳贡属国,提出独立或割让的要求,中国的沿海边境发生了改变,同时也变得清楚了。……缔约的强国通过这种边界划定的过程,以某种方式,支撑了中国的独立主权。随着国际法逐步成为国家间关系的规范,列强一方面对中国主权继续侵犯,另一方面也承认了中国对其剩余领土仍拥有主权”。[151](P45)尽管,近代时期传统帝国边陲向民族国家边界转化的过程中,边界划于何处,归根结底直接取决于中外双方的军事实力与战争胜负,源自近代西方国际法原则的民族国家对其领土的绝对自主权,也赋予在民族国家成长过程中能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被占领土和自主权以合法性。

结语

研究战争与民族国家形成的美国著名学者蒂利,以欧洲历史经验为研究基础,提出了“战争创造国家,国家制造战争”(Warmadethestate,andthestatemadewar)的经典论断。西欧缔造民族国家过程中,发动战争、汲取、缔造国家和保护环环相扣,相互依存。(50)[152](P249)[153][154][155][156]前面通过检视战争和准备战争的压力对中国近代从传统帝国向民族国家转型的影响,我们可以说是战争制造了近代中国的民族国家。这与西欧民族国家形成过程方面有很多相似性,如通过战争,现代民族国家战胜了传统帝国,战争导致集权体制的产生或重构,工业化战争对国家汲取和整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战争特别是战争形态从王朝战争向总体性民族战争的转变,成为摧毁传统帝国意识形态,催生近代民族主义、形成民族(nation-building),建构国家(making-state)的直接动力。

如果说这些相似性体现了战争与民族国家形成关系的某些普遍性,那么,中西在民族国家形成与战争关系方面的差异也是明显的。蒂利说:“欧洲与中国在过程方面有很多相似性,但因为这些相似的过程出现在不同的时序、不同的组合和不同的环境中,因而产生迥异的结果。”[157](P9)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民族国家形成路径和所采用的政权组织形式方面。

在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路径大体如下,传统帝国(如罗马帝国)解体后,形成了从封建等级君主制,又经过绝对主义君主制,最终民族国家战胜了其他国家形式。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两种可能,即从绝对主义这一封建贵族与资产阶级平衡体制中生长出专制式的民族国家,还是宪政民主式的民族国家。蒂利观察到欧洲的国家转型有自相矛盾之处:军事化伴随着文人掌军,中央集权化伴随着宪政主义。詹姆斯·斯科特也类似地将国家描述成“令人摸不着头脑的制度,同时是我们自由与不自由的基础”。王国斌的描述更为生动,欧洲经验包含了“两种叙事:一种关于议会制度和民主意识形态,是令人高兴的故事;另一种关于通过财政税收和战争参与而增加对社会资源的汲取,是权力集中于不断膨胀的官僚架构的戏剧。的确,这两个过程既相互矛盾,也相互补充”。[158](P30)在大多数欧洲国家,资本逻辑(51)[159](P19-20)在战争中与强制逻辑达成了制度化平衡,将资本强制化——最后形成资本逻辑主导下的实行宪政民主政治体制的民族国家。在少数欧洲国家(如德国),强制逻辑暂时战胜了资本逻辑,成为极度集权的法西斯体制下的极端民族国家,直到在二战中战败,被移植民主制度,改造成居宪政民主政治体制的民族国家。

中国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路径大体是:传统清帝国,通过军事征服而建立中央集权制(从这方面来说与西欧近代绝对主义国家有相似性,西欧民族国家的工业化战争摧毁清帝国的中央集权结构,中央与地方关系部分地回归“封建制”。传统帝国崩溃后,民族国家的初步构建是以民主国家为模板的,但在频繁的战争和准备战争的压力下,以传统帝国国家权力崩溃与农业社会为起点,把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的建构一步完成,似乎困难重重,远远超出最初设计和构建者的预料和想象。民族国家的建构,最终主要以战争的方式实现,战争强化了强制逻辑,并使之战胜了孱弱的资本逻辑,民族国家采取的是以党治为核心的“专政”政体形式。

在当代西方学术话语体系中,现代民族国家从政体上讲就是宪政民主国家。可是,上面扼要对比表明,民族国家至少存在两种政权组织形式,宪政民主政体民族国家和专制政体民族国家。正如许田波指出,“战争创造国家”这个过程的最可能的结果是产生一个绝对主义国家(absolute state),而不是宪政国家(constitutional state)。[160](P35)战争创造出专制国家还是宪政民族国家是由极为复杂的多种因素造成的。蒂利指出,强制和资本的相对分布对国家演化道路(不管这种演化发生在哪里)的重大影响,[161](P4)而战争也通过影响对强制和资本的分配与博弈,从而对国家结构的创造和改变发生着强烈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战争创造宪政民族国家,是资本逻辑在战争中战胜强制逻辑的结果;(52)与此相对照,战争创造专制国家,则是强制逻辑在战争中战胜资本逻辑的结果,这正是近代中华民族在战争中成长的基本逻辑。如前所述,战争打碎了传统帝国的集权结构,传统帝国的崩溃和列强环伺也使得重建民族国家提上了精英们的议事日程。在战争和准备战争的百年历史中,以或旧或新的形式恢复传统中央集权专制成为精英们探寻重建国家的主要思路。战争及其从事战争的军队、国家或政党遵从的都是强制逻辑。他们处的是一个有限的农业商品经济社会,频繁且日益工业化的近代战争,迫使他们没有足够基础、时间和空间以及激励去为战争和准备战争充分进行资本积累,而是运用强制手段向包括资产阶级在内和各阶级强制提取资源,使资本逻辑服从于强制逻辑,结果是强制不断积累和集中于政党、国家和军队中来。另一方面,频繁的战争环境资本主义经济没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和时间,孱弱的资产阶级却被面临国家、军队和政党的强夺,或放弃了刚刚拥有的一部分自治权,[162](P)[163](P811-921)或根本就没有发展的机会,如在共产党统治区域内,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传统农业,实行兵民合一,寓兵于民的体制,遵从资本逻辑的市场商品经济基本上被战时强制经济代替。(53)[164]最后的结果正如蒂利所说“当强制资源的积累和集中一起增长时,他们就产生了国家”。民国初建时,孙中山曾经提出经过军政、训政,最后现实宪政。后来蒋介石掌握的国民党政府以军政为核心,以遵循强制逻辑,通过战争创造了一个“有限主权”的国家,与其他政治集团和外来国家的战争,又削弱乃至摧毁了国民党及其治下的国家。后来,同样遵循强制逻辑的共产党也通过战争重建了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实现了孙中山建国目标中的“民族”。而其治下的“专政”政体可以视为孙中山所说的“训政”。

综上所述,近代中国从传统国家向民族国家转变表明,作为至少有两个参与者的武力博弈,战争能摧毁传统国家或某种形式的民族国家,也能创造民族国家。这与其说证明了蒂利等人的“战争创造国家”的论断,不如说更符合森特诺(Centeno)以拉美国家经验为基础的观点:“只有一些战争创造国家,只有一些国家是被战争创造”。[165](P1565-1605)[166]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近代民族国家形成的复杂过程为进一步研究战争与国家兴衰关系提供了一个富有学术价值和挑战性的案例。对于中国近代战争与国家形态转型这一极为复杂的论题来说,本文只能算是(如果算得上的话)一个小小开端,而且是一个很粗略的开端。不过,除了试图尽力打开这一富有挑战性议题的研究窗口外,笔者另外的真意是希望这个粗略开端能引出更为精细和深入的研究。

注释省略(请参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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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帝国到民族国家--近代中国国家转型中的战争逻辑_中国近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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