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经营中监管机构的建立研究_混业经营论文

混合经营中监管机构的建立研究_混业经营论文

混业经营监管机构设置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构设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混业经营与各国监管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由于符合全球经济发展,而且适应金融业本身发展的客观要求已形成国际发展趋势。1986年英国的金融大爆炸率先放松了金融管制,1996年日本废除了分业经营的体制。1999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1999金融服务法》(Financial ServicesAct of 1999),并废止《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更是标志全球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方向。与此相适应,各国的监管体系也作了大手术,英国1998年成立了综合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日本也于1988年成立金融监管厅,统一负责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美国于1999年增加了联储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的伞式监管权力,但此方案被认为是由于历史原因,各种权力集团利益均衡的结果。此外,实施了统一监管的还有澳大利亚、韩国、卢森堡、匈牙利、墨西哥等国。观察到世界这种一体化监管潮流,国内有很多文章建议,在我国成立一体化的监管机构。笔者并不反对该提议,但结合我国金融体系现状研究进而推出最优监管组织机构的却很少。Goodhart (2000)Taylor(2000)Briault(1999)等都曾有过结论,并不是一种模式就能普遍适应各种国情。不同的金融体系有不同的最佳模式,王君(2001)也认为实践是本质。笔者研究思路是:在对我国金融业混业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应用有效监管的原则,比较分业与一体化监管的优劣,从而找出最优监管组织结构。

(二)我国混业经营发展现状

我国自1995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此后,我国金融业便开始了严格分业经营。近年来,随着市场发展,又有一些银、证、保之间边缘业务合作与创新,突破了分业界限。主要有:

(1)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

(2)券商可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债转股等业务,实际也是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连接起来;

(3)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

(4)银行代理人寿保险业务;

(5)金融集团方式的混业经营。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金融集团在国内的发展。根据《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定义:金融集团是指至少涉足银行、证券和保险当中的两个领域的企业集团。它也是混业经营的一种方式,相对于全能制银行式的混业经营方式,此模式能通过设立“防火墙”将风险隔离在其特定机构的优势,这在我国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是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模式:目前,金融集团在我国已有相当的发展(见下表):

控股公司 银行业务

 证券业务 保险业务

 信托

中信公司 中信实业银行 中信证券 信诚人寿 中国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

光大集团 光大银行

 光大证券申银万国

光大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

 中银国际

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

 中国国际金融公司

工商银行 工商银行

 西敏证券

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

 国通证券

长城证券

山东电力 华厦银行

 蔚保证券

集团

湘财证券

英大信托

监管层目前对我国以控股公司方式发展的金融集团也采取默许、鼓励态度,国内尚未集团化的银行,都表示集团化是其发展方向,民生银行即是一例。可以预见,金融集团将会非常迅猛地在我国发展起来。这种现状下,我国目前的按机构的分业监管体制能否胜任呢?

(三)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

我们先对巴塞尔有效监管和其他相关国际优秀监管实践的标准和原则作一个总结。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包括:明确的目标;独立性和责任性;充足的资源;有效的执行能力;监管的全面性;成本效率原则;反映行业的结构;适应行业正常的未来发展需求。以此为准则可对分业监管体系进行如下分析。

1.分业监管不能综合评估混业金融机构特别是金融集团的风险。

各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很难随时合作行动来从事监管活动。各个监管机构的目标也不一样,有可能是消费者保护,也可能是审慎目标,当对混业金融机构(集团)有双重目标要求,又只受某一机构监管时,单个监管者会有冲动去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吗?特别是金融集团中某一实体的风险受其他实体的影响很大,只对集团某一实体有监管权的机构很难评估它的真实风险。一旦出现危机,各监管者间就会推卸责任。

2.企业监管易产生监管真空。

随着金融业创新的发展,各金融机构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区分它们是什么类机构,分业监管体系可能不能完全覆盖一些新型的金融机构。各金融机构为逃避监管,会产生“监管套利(supervision arbitrage)”现象,设立新的机构游离于法律或监管之外。就目前国内情况来说,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就处于无监管状态,分业监管体制明显已不能适应集团化的发展。

3.分业监管不符合成本效率原则。

管制是有成本的,直接成本包括维持监管活动的费用,间接成本是被监管行业的执行成本(compliancecost)。在分业管理体系下,各监管者对混业金融机构会产生重复检查和报告要求,加大金融监管活动的成本,也加重被监管者的执行成本。

4.分业监管会抑制金融创新,阻碍金融业混业的正常发展。

各监管机构为减小监管压力,希望能确认并控制被管机构的风险和经营行为,对原不属于本业的新产品采取抵制态度,阻碍了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正常发展。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必须参与世界竞争的现实面前,这种情况极为令人忧虑。混业经营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个市场发展渐进的过程,这期间,就需要有适应的政策、体制环境,监管者宽容的态度。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当前我国按机构分业监管体制,对我国金融现状及未来混业发展方向来说,有很多不满足有效监管前提的缺陷。

(四)一体化监管的分析

1.一体化监管有利于综合审视金融机构(集团)的经营风险及行为。

根据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银行监管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监管者对银行集团并表监管的能力。这就是要求在总体上审视把握集团的经营风险和行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强调以整体为基础对国际银行监管。这也可见该委员会在题为:"Consolidatedsu pervision of banks international activities"的报告。

2.一体化监管最令人信服的支持意见就是它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

通过分享基础设施、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以及专业人员的集中调配,最大化地利用了现有资源。同时也锻炼了一批综合业务能力强的监管队伍。金融机构数据的使用和收集有很大协同性(Syergy),一体性的监管活动,避免了重复检查和报告,节省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执行成本,对金融集团尤其如此。英国FAS的实践,也表明确实有这种效应,尽管很难量化地表示。

3.一体化监管能对市场作更灵活和有效的反应,避免了管制真空。

由于只有一个监管者,所有金融机构和工具都在其责任范围内,对金融业正常发展的金融创新,也有更宽容的态度,可促进我国混业经营的发展。一体化监管能遏制“监管套利”行为,解决监管归属争论问题,避免了监管真空,也不会出现推卸责任的情况,这就有效地提高了监管者的责任感。这些都符合有效监管的原则。

4.一体化监管符合国际监管潮流,利于监管的国际协调。

随着经济一体化,许多金融企业也发展成了跨国性企业。母国境外机构的业务导致其国际银行集团整体危机的事件屡见不鲜。英国巴林银行即因其新加坡机构业务陷入倒闭。与其类似,1982年阿姆伯西诺银行的倒闭,1995年7月日本大和银行的巨额亏损等,也都由于国家间监管协调困难,没有及时发现隐患,造成境外机构的监管真空。加入WTO,我国金融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速度加快,如何协调国际监管将面临巨大挑战。一体化监管在此方面,会作出巨大贡献。

当然,一体化监管也有许多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一体化监管是权力垄断,会造成官僚主义,致使规模不经济;监管目标不明确(是审慎监管还是消费者保护);会使公众认为所有金融机构受到同等保护,进而倾向高风险产品的道德风险等。有意思的是,这些争论相对而言却是分业监管体系的优点。

从以上对分业和一体化监管的分析,可以看出:并不是哪一种监管组织机构是绝对最佳的,都有其各自的利弊,因此也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通用模式。由于法律、历史、实践形成的种种因素不同,最关键是其金融业构成的不同,会有不同的最优监管模式。在我国当前混业经营必然趋势面前,金融集团的发展迅猛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一体化监管的支持论点远远强于其反对观点,它能胜任当前有效监管,并顺应、引导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为混业经营及金融集团的正常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而分业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当前及未来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当局应顺应潮流着手改革现行监管体制,建立一体化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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