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世纪民族工作的思考与民族政策的实施与完善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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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十年民族工作的主要成就是实现了各民族在政治、法律上的平等

五十年来,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制定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正确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民族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这些成就的最主要方面,就是实现了各民族在政治、法律上的平等,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一)铲除了民族和阶级压迫剥削制度,消除了民族不平等的阶级根源。1949年制订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以后的历部宪法都确认《共同纲领》所确定的这一宪法原则,并通过各项措施加以具体化。

(二)进行了民族识别,改变了许多少数民族在历史上被埋没的状况。新中国建立之前,我国被公认的少数民族只有11个。新中国成立后,进行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工作,另有44 个少数民族被确认, 使我国55个少数民族都成为祖国大家庭平等的一员。

(三)疏通民族关系,消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的隔阂和不信任心理。中央人民政府派中央访问团到少数民族地区访问,有计划地分批组织边疆少数民族各方面人士到内地参观。取消、更改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对少数民族带有歧视性的地名、族名和其他称谓。帮助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创制了文字,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受到充分尊重。

(四)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改变了少数民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不能当家作主的无权地位。现在,我国共有155 个民族自治地方,1200多个民族乡,可以说,除了个别人口极少且又分散的少数民族外,各少数民族都享受到了民族区域自治权利。

(五)初步形成了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这个体系以宪法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以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大小分支。

(六)设置了民族工作机构,形成了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保障体系。这个保障体系涉及从中央到地方的党的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政治协商机构以及社会团体等各个层面,覆盖全国,是前无古人的壮举。

二、跨世纪民族工作的战略任务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更加重视和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当代中国的民族问题实质上就是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民族问题方面的大量矛盾和意见都集中表现在发展上。地区差距拉大,是经济发展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因此,民族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是解决差距问题,坚持各民族间、区域间的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这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跨世纪民族工作的战略性任务。从现在起到二十一世纪中叶的五十年间,民族工作的思路应当是:在继续做好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的同时,集中力量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大力促进各民族的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

提出以上民族工作思路的依据是:

(一)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

采取措施,制定政策、法规,积极帮助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各族人民在平等团结的基础上共同发展的阶段。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发展生产力,推进经济文化建设事业。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国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发展的问题上。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不把经济搞好,民族区域自治就是空的。在新的历史时期,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既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根本原则。”这一论述,指明了新的历史时期民族问题的本质和解决民族问题的方向,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根本原则,是我们做好跨世纪民族工作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

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一是依靠东部沿海地带在更大程度上的继续发展,二是依靠中西部的巨大发展。今后我国国民经济要保持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在实现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同时,必须实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振兴民族地区经济是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共同繁荣的需要。应该尽快改变东西部地区间差距拉大问题,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国家建设向中西部转移,是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向深层次推进的需要。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是全国经济增长的需要,是全国向现代化迈进的需要。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中国一切问题的解决靠发展,民族问题也不例外。要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就要发展经济,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三)挫败西方敌对势力对我“西化”、“分化”图谋的需要

西方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对我进行“西化”、“分化”图谋,打着人权、人道的幌子,以民族、宗教问题为突破口,妄图分裂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要挫败他们的不轨图谋,关键是做好我们自己的事情。发展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在国际新形势下保持国家政局稳定,显示多民族社会主义中国的整体形象,显示社会主义中国兴旺发达的标志。周边国家对各自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一系列支持和帮助措施,在与我接壤地区显示出强劲的发展势头,有的局部地区已对我边民心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周边交界地区谁强谁弱,对比强烈。要努力使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尽快发展起来,逐步缩小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差距,这样,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才有经济基础。只有使包括少数民族地区的中西部广大地区都发展起来,把我们国家建设得强大起来,才能真正战胜霸权主义,粉碎国际敌对势力的不轨图谋。

(四)邓小平关于“两个大局”的思想

邓小平同志曾经提出“两个大局”的思想,他指出:“沿海地区要加快对外开放,使这个拥有两亿人口的广大地带较快地发展起来,从而带动内地更好地发展,这是一个事关大局的问题。内地要顾全这个大局。反过来,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又要求沿海拿出更多力量来帮助内地发展,这也是个大局。那时沿海也要服从这个大局。”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对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问题是十分重视的。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要实现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发展步伐。要从战略高度来看待地区发展问题,这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关系到全国发展大局的政治问题。1998年,江泽民同志在新疆等民族地区视察时又重申了这个问题。最近江泽民同志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又更突出地提出加快西部发展这一全面性战略问题,并强调实施这一战略的条件已经具备,条件已经成熟,从现在起就要作为全党全国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应当说,跨世纪民族工作的大政方针已定。

三、贯彻和完善民族政策

做好跨世纪的民族工作,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一步贯彻好民族政策,还要完善民族政策。要从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将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坚持下去,同时,根据新的形势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时代特点,修订一些民族政策,使之完善,并制定一些新的优惠政策,以促进民族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发展繁荣。

(一)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国家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为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制定和实施了一整套民族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统筹兼顾和照顾扶持,这些政策主要有:国家从财政上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在税收方面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在金融、基建投资、资源开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对外开放与对外贸易等方面对民族地区给予了具体的优惠政策等。

(二)民族政策贯彻中的问题

我们所指的民族政策,可分为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前者指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等大政方针,后者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所有涉及少数民族权益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如前所述,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特别是有关民族问题的大政方针,得到了有效的贯彻执行,具体的政策贯彻实施总的来说也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贯彻实施没有完全到位,没有用足用活政策。一般来说,民族政策贯彻落实得好的主要是涉及政治权利方面的,涉及经济方面的政策贯彻落实得不够好。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1)一些部门领导干部, 对民族问题的长期性、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够重视民族工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尊重不够。(2 )有些地区贯彻实施民族政策没有过硬措施,停留在文件和会议上,将民族政策束之高阁。(3 )有的首先考虑的是地方和部门的利益,对地方和部门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绕圈子或肢解、截留。(4)一些职权部门、 职能部门贯彻实施民族政策还不到位,在工作中容易一般化,很少考虑特殊性。(5 )有的民族地区的决策者们,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意识不强,观念陈旧,思想封闭保守,凭主观想象和经验,对民族政策研究和运用不够,没有用足用好用活政策。有的民族地区不是有效地着眼于政策效应,而是把眼光盯在项目和钱物上面;一些上级部门不是通过政策按正常程序办事,而是把项目和资金的分配变成了人情施舍和恩赐。(6 )有的地区和部门对于民族政策的贯彻实施有一些片面的认识,认为是民族地区的事,民族工作部门的事;有一些地区、部门的领导自认为本地区本部门少数民族不多,与民族政策关系不大。(7)有的政策有名无实,上面出政策, 民族地区自己出资金,一些落后地区自己没有资金,这种政策就落空了。(8)民族政策的贯彻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对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不够。

2.一些优惠政策失效,或部分失效。有些民族优惠政策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实施了多年,缺乏时效性,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没有随着时代、形势和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完善。有的虽然作过微小的调整,但跟不上情况的变化和发展。据一些省区梳理和分析,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仍能继续执行的、已废除或停止执行的、难以落实的优惠政策各占一定比例。仍能继续执行的主要是涉及政治权利的,已废除或停止执行的主要是涉及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难以落实的主要是涉及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对外开放、对口支援、民族教育等方面的政策。

3.制定政策上的“一刀切”问题。有的部门制定政策,不是从实际出发,而是从部门利益出发,只强调普遍性,很少考虑特殊性,忽视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和合法权益。一部分同志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民族感情、政策观念淡薄,过分强调部门利益,缺乏全局观念,把贯彻民族政策和支持民族地区的发展当作负担和包袱。有的上级部门对民族地区搞“一刀切”的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方面,不是针对各民族地区的不同情况有所区别,而是与发达地区同样对待,这就不利于民族地区的发展。在一些部门和地区的具体工作中,也存在一些脱离实际的做法,简单化,一般化,不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一刀切”,损害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利益。

(三)贯彻和完善民族政策

1.贯彻落实好民族政策,用足用好用活民族政策。要从国家现代化的实现、全国大局的稳定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巩固和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职能、职权部门更要充分认识,民族政策的贯彻实施不仅是民族工作部门、民族地区的大事,而且是党和国家的大事,全社会的大事。要转变观念,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用足用好用活民族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好的政策,往往比争取到具体的项目和钱物效应要大多少倍。要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放手让民族自治地方充分行使自治权,自主地发展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在进一步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的同时,继续寻求国家和东部地区的支持与帮助,实行联合发展。

2.加强宏观调控,从少数民族地区实际出发,解决部门政策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政策相抵触的问题。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以法律调整和制约部门政策、社会行为,加大民族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力度,利用民族法和民族政策的有效手段,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请国务院协调各部门制定政策措施要从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要进一步增强党委和政府的综合调控能力。各地区都有各自的实际,各部门都有各自的情况,要条块结合。实现全国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离不开少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

要将民族政策的贯彻实施与民族法制建设结合起来。将行之有效的政策用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把民族政策法律化,用法律手段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把民族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使之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这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途径。以法律作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主要手段,并不排斥民族政策的积极作用。政策具有动态性的特点,因而也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用民族政策来处理民族工作中的问题就会很主动灵活。要加强宏观调控,从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在贯彻实施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当中,把法律的稳定性、强制性与政策的灵活性相结合,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以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促进各民族的发展繁荣。

3.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坚持和完善民族政策,制定一些新的优惠政策。我们国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少数民族地区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低层次。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起点低,不同生产关系和不同生产力水平的各少数民族跨越几个社会发展阶段,一同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但生产力水平并没有“跨越”,仍处在很低的层次。有的还生活在贫困状态,生产方式还很落后。民族地区偏僻边远,交通不便,通讯、信息不畅,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低,科技教育落后,文盲率高,资金、技术、人才极度缺乏,没有形成市场。制定新的政策,必须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进行现代化建设事业,必须考虑到占全国总面积百分之六十多的少数民族地区。必须建立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制定一些具体的新的民族优惠政策,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加快发展。特别是一些职能部门,在制定政策、采取措施的时候,对少数民族地区这一块要有一些特殊的办法。

第一,制定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开发利用资源的优惠政策。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丰富,得不到有效的开发利用的主要原因是资金缺乏,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国家要在政策上实行倾斜,国家财政拿出一定资金,帮助民族地区加快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定在民族地区开发资源,投资项目,在一定时期内减免税收,简化手续,下放审批权,吸引更多的人到民族地区投资开发。优先在民族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体系,有步骤地引导东部一些资源初级加工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民族地区。要有效开发,将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

第二,制定科学规范的照顾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帮助其搞好财源建设。在财政上给予更多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民族地区财政入不敷出的,中央财政应予补贴,保证其正常运转,并对现有税收政策进行适当完善,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确定一定基数,超收全留,调动其抓财源建设的积极性和搞好税收征管的积极性。继续实行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的专项拨款补助制度,适当增加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建立中央民族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解决特殊困难。在税收方面,给少数民族地区较高的分成比例,适当减免一些税收。适当提高民族地区的共享税分成比例和税收返还递增率。在一定时期内对特困少数民族地区上缴的消费税、增值税实行全额返回,帮助其休养生息,以积蓄力量,加快发展。

第三,制定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信贷政策,逐步增加对民族地区的信贷规模,或设立对民族地区的专项信贷,帮助民族地区建立支柱产业,改善基础设施,发展社会事业,对现在已经实行的扶贫贷款、民贸和民族用品定点企业的低息贷款延长使用年限,并适当增加规模。发放一定的扶持资金和低息、贴息贷款,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实行差别利率,规定民族地区拥有商业贷款优先权,调低民族自治地方缴存的存款准备金;民贸企业低息贷款额度、规模,根据企业生产规模、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确定;等等。

第四,在投资政策上,充分发挥国家投融资政策在地区经济布局中的调控作用,提高对民族地区的投资比重,在地方配套资金比例、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区别对待,对那些地区的能源开发、交通、通讯、培育支柱财源等方面的项目,降低配套资金比例或取消“拼盘”政策。国家对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实行投资倾斜政策。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争取在少数民族地区上一些大中型项目,形成带动当地经济增长的生产能力。当前重点是加快交通运输业、信息产业等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基础行业的发展。

第五,制定帮助民族地区发展教育和文化、科技的优惠政策。增加教育投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科技、文化、广播电视、卫生等方面的投入,搞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国家制定特殊政策,对一些边境地区、特别贫困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特殊照顾办法,实行群众免费就医,学生免费上学,对特困生实行减免学杂费政策。

4.从政策上保障和促进民族地区的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要以改革总揽全局,打破各种陈旧思想的束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项改革配套措施。民族地区除了需要革除与汉族地区近似的那些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体制和种种弊端,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主要是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封闭程度很深,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劳动者的素质低,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更多,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速度更慢,所以改革的任务更重。

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开放力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发展开放型经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国民经济素质提高。要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积极参与周边区域经济合作,加快边疆民族地区发展。发展内蒙古和东北地区与“东北亚经济圈”的合作,广西、云南同“东南亚经济合作圈”的合作,西北地区与中亚、西亚各国的经济合作。利用边疆民族地区与周边国家接壤的沿边优势,实现与国际经济和市场的对接,引入国外的资金和技术,同时以民族地区的加工产品占领周边国家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利用周边优势,重点开发和发展边境口岸、国际交通连接点和边境重点城市,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要对民族地区实行较为宽松的对外开放政策。积极组织民族地区参与国际区域合作,放宽政策,鼓励利用外资和技术开发。在外贸出口配额、出口退税方面给予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一定的自主权。国家根据民族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从政策上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民族地区采取多种灵活措施吸引和利用国外资金、技术,开发利用当地能源和矿产、旅游等资源,以及发展加工工业,鼓励外商到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民族地区要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进一步发展外向型经济。要树立全方位的开放意识,以开放促开发,带动民族地区经济振兴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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