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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汉史研究中,物价问题很早就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南宋时期的王楙是较早关注秦汉物价问题的学者,他在《野客丛书》卷三中依据文献资料,对汉代的酒价、田亩价、米价、金价进行了探讨。清代学者王鸣盛也注意到汉代的米价问题(《十七史商榷》卷十二)。
20世纪以来,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秦汉时期的物价情况。主要研究成果集中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 物价史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
秦汉物价史的资料相当贫乏,既不全面,也不系统,大多记载的是特殊时期的物价,并且存在着文学化的倾向。因此,秦汉物价研究中的首要工作就是挖掘、整理和研究史料。
瞿兑之在《汉代风俗制度史》(北平广业书社,1928年)一书中,将文献中有关西汉一代的物价史料汇集起来,列举了食粮、金、银等11类商品的价格情况。次年,又发表《西汉物价考》(《燕京学报》第五期,1929年)一文,增补了一些资料。接着,陈啸江撰《西汉的通货单位和物价》(《中山大学文学史研究所月刊》二卷二期,1933年;收入氏著《西汉社会经济研究》,新生命书局,1936年),马非百撰《秦汉时期经济史资料(二)——商业》(《食货》二卷十期,1935年),瞿宣颖著《中国社会史料丛钞·甲集》(商务印书馆,1937年),均对文献所载的秦汉物价资料作了进一步梳理,他们的工作有三方面的特点:第一,以历史文献为中心。第二,相对集中于西汉一代。第三,主要讨论粮价。
居延汉简的发现,使汉代物价史的研究资料大大丰富。劳榦发表了《汉简中的河西经济生活》(《史语所集刊》第十一本,1934年)一文,对居延汉简所涉及的西汉中晚期的物价资料进行了认真的整理和研究。而后,陈直《汉代的米谷价及内郡边郡物价情况》(载《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陕西人民出版社,1958年)、《居延的物价》(载《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进一步考察了居延汉简所记录的物价,并以之与内地的物价相比较。此后,朱楠《汉简中之河西物价资料》(台北《简牍学报》第五期《劳贞一先生七秩荣庆论文集》,1977年1月)进一步对河西汉简中的物价资料做了整理。徐扬杰《汉简中所见物价考释》(《中华文史论丛》1981年第3期)也专门就汉简所记的汉代物价做了考释。
1955年,日本学者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弘文堂)对《史记·货殖列传》涉及的汉代物价作了探讨。1956年,日本学者宫崎市定撰《史记货殖传物价考证》(《京都大学五十周年纪念论集——京都大学文学部研究纪要第四》,1956年),再次探讨《史记·货殖列传》中的物价问题。1983年,陈连庆又撰文《〈史记·货殖列传〉所记的西汉物价》(东北师大历史系中古史教研室编《中国古代经济史论丛》,黑龙江人民出版社)讨论《史记·货殖列传》所载物价,认为其所载的是平时的物价,其时代属于景帝后期、武帝前期。
1985年,谢桂华、周年昌发表了《秦汉物价资料辑录》(《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资料》第一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收录了从公元前221年到公元220年的物价资料,分别集中了10大类100多个小类的商品价格资料,是20世纪80年代最为齐备的秦汉物价资料集。1987年,陈连庆《〈轻重〉等篇所见的物价及其时代》(《管子学刊》1987年第2期)对《管子·轻重篇》中的物价资料进行了研究,认为《轻重》诸篇所载物价的时代为西汉时期。1988年,陈绍棣编撰了《秦汉货币考古资料辑录》(《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资料》第二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在“秦、汉货币的使用”部分收录了大量的秦汉物价资料。
1994年,宋杰出版了《〈九章算术〉汉代社会经济》(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下引宋说,若无另注,俱出此书)一书,其中的第六部分是专门讨论秦汉物价的。作者将《九章算术》所记载的27种商品的68个物价数字分别进行了考证,深入挖掘了《九章算术》物价资料的内涵。同年,罗庆康《〈居延新简〉所记的西汉物价研究》(《安徽史学》1994年第2期)对居延新简涉及的西汉物价进行了专门的研究。1998年,中华书局出版了王仲荦的遗著《金泥玉屑丛考》,该书卷一至卷三对战国至秦汉的物价资料做了全面考证,也是秦汉物价史研究的不可或缺的资料。
张家山汉简中包含有不少战国秦汉物价史料,叶玉英《论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的经济史料价值》(《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1期)探讨了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中的物价史料。
二 关于各类商品(产品)价格的探讨
(1)粮食价格。粮食价格是市场价格的中心,有关秦汉粮价的史料又相对丰富,因此,在秦汉物价的研究中,粮价一直是一个中心话题。
秦代的粮价记录很少。尹振环《粮价暴涨对秦帝国的影响》(台北《历史月刊》1994年第3期)结合文献及云梦秦简资料,认为秦统一前官定的粮价为每石30钱;到公元前216年(始皇三十一年),米价涨到每石1600钱;至秦亡汉兴之际,粮价涨到米石万钱。这直接加速了秦王朝的垮台。日本学者堀毅《秦汉物价考》(载《秦汉法制史论考》,法律出版社,1988年)认为,《九章算术》所记载的物价属于战国至秦朝时期,从公元前四百年左右直到秦始皇时代,原则上粟价1石二三十钱是一直继续下来的。陈连庆《〈史记·货殖列传〉所记的西汉物价》认为战国至汉初的粮价,约在一石(斛)30钱之谱。钱剑夫《秦汉货币史稿》(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据云梦秦简的有关资料,认为每石30钱应是秦代最低的米价。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下文简称《经济卷》)认为一石30钱大概是秦朝初年的一般粮价。于琨奇《秦汉粟价与更赋考》(《扬州教育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认为秦代的官定粟价为每石30钱。
西汉的粮价记录相对较丰富,故讨论得最多。陈啸江《西汉的通货单位和物价》认为如果统一按五铢钱来计算,则西汉一代的粮价水平大约在数十钱到二千钱上下波动。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7年)认为汉代“通常谷粟之标准价格,每石必在百钱以下”。马大英《汉代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认为,汉代谷价的正常波动,应是在每石几十钱至每石百几十钱之间。堀毅《秦汉物价考》认为汉代的粮价为每石一百钱左右。胡宏起《汉代的物价问题及其对策》(《江西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认为西汉粮价正常价格应为每石百钱以内。宋杰认为《九章算术·方程章》记载的一斗3—7钱的粮价合乎西汉粮价的一般情况。王仲荦《金泥玉屑丛考》认为西汉平常年份的米价应为百余,谷价应为七八十钱。于琨奇《秦汉粟价与更赋考》认为西汉官定的粟价为每石133钱。黄冕堂《中国历代粮食价格问题通考》(《文史哲》2002年第2期)认为两汉每石皮粮的市价应在30或40钱到130钱之间。黄今言《秦汉商品经济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下文引黄氏之说俱出此书)认为,就通常的市价而言,西汉的米价当为石百余钱,谷价则每石30至100钱之间。
有的学者分阶段阐述西汉的物价:《经济卷》认为秦末汉初,粮价很高;到文景时期,价格下跌,“粟至十余钱”,有一个时期粟价大致稳定在每斛十至二十钱;武帝时期,粟价丰年维持在每斛三十至八十钱之间;宣帝时,丰年粮价低至石五钱;元帝时,粮价又上升,达到一百钱上下;王莽时期粮价暴涨,“粟斛数万钱”。钱剑夫《秦汉货币史稿》认为汉文帝时期,按文帝四铢钱计算,社会安定时粮价每石100钱,战争时每石500钱;武帝时期,粮价应该有所上升;宣帝时期,内郡的粮价为每石50钱,边郡则为80至100钱;元帝时期,因灾害、战乱频繁,粮价不稳,京师长安的粮价都在200钱以上,其他地区300、400甚至500以上;王莽时期粮价飞涨,偏离正常轨道。
汉简中有不少河西地区粮价的记录,很早就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劳榦《汉简中的河西经济生活》认为汉代河西地区“六百钱可以买粟五至六石”。陈直《居延汉简研究》认为汉代边郡谷价,通常为每石一百钱。罗庆康《〈居延新简〉所记的西汉物价研究》认为居延的谷价正常应该为每石约150钱,麦每石约90钱。高维刚《从汉简管窥河西四郡市场》(《四川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认为汉简中有关粮价的记载以每石百余钱最常见,这与《汉书·赵充国传》所载的宣帝时期的物价情况相合。但宣帝时期内地的粮价是很低的,因而,这个时期河西四郡粮价无论是石百余还是石35钱,都较内地高。
关于东汉的粮价,周国林《东汉粟谷平价斛百钱》(《中华文史论丛》1985年第3辑)认为东汉时期“粟谷平价”应该是百钱。林剑鸣《秦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认为,东汉粮价正常年景一般的应为百钱至千钱左右,最高粮价为五十万,最低粮价为三十钱。钱剑夫《秦汉货币史稿》认为东汉初粮价偏离正常轨道,价格奇高;到汉明帝时期,粮价大跌,每石三十钱;安帝以后,粮价逐日上涨,米或石二千,或谷石万余,但官价还是每石百钱。胡宏起《汉代的物价问题及其对策》认为东汉粮价则在几百钱内。梁仲勋《汉代物价探讨》(《陕西财经学院学报》1988年第2期)认为整个汉代的粮价水平呈上升趋势,东汉的谷价比西汉为高,通常在每石百钱以上。《经济卷》认为东汉初粮价暴涨,粟斛数万钱;到明帝时期,粮价又大幅度回落,最低时“粟斛直钱三十”;这以后,粮价又呈起落状,但总的趋势是不断上涨;和帝以后,粮价大约以“谷石千”或“谷石千五百”为正常价格;东汉末,粮价空前腾贵,最贵时一斛达数十万钱。王仲荦《金泥玉屑丛考》认为东汉平常年份的米价应为二百,谷价应为百钱。于琨奇《秦汉粟价与更赋考》认为东汉官定的粟价为每石100钱。黄今言认为,东汉的米价当为石150至200钱左右,谷价则每石百余钱。
(2)土地价格。陈啸江认为西汉的地价大多为每亩一万钱;马非百则认为汉代亩价一金的田地都在京都,若在畿外,必较低贱;劳榦、陈直则利用居延汉简的资料,证明在西汉中晚期边塞地区的田地价格曾达到相当低的水平。徐扬杰《汉简中所见物价考释》认为汉简所载亩值一百钱的地价,是指的边塞地区的荒漠贫瘠的土地而言,不能代表内地较好的土地,甚至一般的土地的价格。李振宏《两汉地价初探》(《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2期)对两汉土地“亩价一金”之说提出质疑,认为汉代地价一般“亩价二千”,最高价格为亩价三千左右,边郡的价格还要低不少。林剑鸣认为东汉的地价大约“顷五十亩,直三十万”之价是正常的(《秦汉史》,下册)。宋杰将《九章算术》中的地价与其他方面的汉代地价资料相比照,认为内郡较贵的田地每亩约在3000钱以上,一般田地每亩1000-2000钱,低者500-750钱,《九章算术》记载的善田每亩300钱,恶田每亩70钱,低于中原地区的一般田价,又略高于边郡的土地价格。《经济卷》认为汉代中原内郡缺乏灌溉条件、土质较差的土地,亩价一般在千钱以下,低者为三四百钱。特别差的土地,地价仅几十钱。在有水利灌溉条件的地方,地价在一千至二千钱之间。三千钱一亩的地价,是肥沃之地。坟地价格也比一般耕地高,平均在千钱以上,风水好的坟地价格过万。在西北边郡,地价低贱,每亩在二十至百钱之间,平均亩价七十钱。东汉地价有所上升,最低的在五百至七百钱之间,一般的在一千至三千钱之间;坟地价高的达一万二千钱。黄今言认为,秦汉时期亩价一金之地属于个别情况。在中原内郡,凡土质较差,缺乏灌溉条件的耕地,亩价通常在千钱以下,低者四五百钱,恶田、劣地仅几十钱。在土质好,有水利灌溉的良田,地价在1000钱至2000钱之间,特别好的肥沃之地,其价高达3000钱。东汉地价比西汉普遍上扬。至于边郡的耕地价,每亩仅在几十钱至百钱之间。
(3)纺织品与服装价格。纺织品与服装是人们生存之必需。但纺织品种类众多,名称不一,质量差异很大,于服装而言,除材料差异外,还有大小、长短、厚薄之不同,并且传世文献有关这方面的记述非常稀少,因而考证起来殊为不易。在居延汉简公开发表之前,学者们对秦汉时期的纺织品与服装价格的探讨,基本上局限于有关文献资料的罗列。居延汉简中包含有丰富的纺织品与服装方面的物价资料,劳榦《汉简中的河西经济生活》将居延汉简中有关服装和布帛的价格材料一一整理了出来,并据此认为汉代边塞的衣服是很贵的。陈直《关于两汉的手工业》(载《两汉经济史料论丛》)对居延汉简中的纺织品价格进行研究后,也认为居延地区的丝织品价值很大,一斤丝要值三百余钱,一匹缣要值六百余钱,一匹白素,要值八百余钱。钱剑夫《秦汉货币史稿》据《九章算术》中的材料,认为汉代每匹布的价格大约在125到244钱之间;他认为居延汉简中记载的布袍,有一领值钱三百八十的,有值到一千三百的,相差极为悬殊,但汉代边郡平时的粮价每石不过百钱,最便宜的一件夹袍也要四石粮食,还是未免太贵。宋杰将居延的丝价与《九章算术》的丝价进行对照,发现两者相差很大。他推测《九章算术》中的丝价属于算书中虚拟的价格,而《九章算术》所记的缣的价格大致为每匹472-512钱,汉简中则较此为高,其差别应是内郡与边地的差异,是可以理解的。陈连庆《〈史记·货殖列传〉所记的西汉物价》以为汉代绢价在每匹393钱上下,各种布匹最贵者每匹333钱,最贱者每匹226钱。罗庆康《〈居延新简〉所记的西汉物价研究》认为汉代居延地区每匹布一般在300至400钱之间,价钱700者为高价;絮以斤计,每斤10-20钱,络絮、堵絮价高很多,每匹达70钱、150钱;帛价在每匹330-477钱之间,缣价为800左右。《经济卷》认为汉代麻布每匹价格在120钱至240钱之间,八稯、九稯的布,匹价在230钱至330钱之间;帛匹价在三四百钱之间,高的达八百至千钱;缣匹价在400多至600钱之间,素价比较贵,匹价在500至1000钱之间;绫是高级精美的丝织品,价匹万钱。锦也是高级丝织品,一张也价值万钱;短衣用麻布加工制成,价格便宜,每领价格在300钱左右;袍一般每领在200至400钱,质地好的达2500钱。
(4)盐价。西汉前期,盐业可以私营。《盐铁论·水旱》云当时“盐与五谷同贾”,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65年)认为这指的是“私盐与粟米同价”;马新《论汉武帝以前盐业政策的演变》(《盐业史研究》1996年第2期)则认为由于允许私营,使盐成了一种比较普通的商品,“盐与五谷同价”是西汉前期盐业政策的最大成就,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所仅有的一瞬。《经济卷》认为,西汉前期虽然存在盐与五谷同价的情况,但这显然违反了价值规律。赵德馨等在《中国经济通史》第二卷(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认为汉初存在盐价与粮价持平的情况。罗庆康《汉代专卖制度研究》(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年)则否认西汉前期存在过盐与五谷同价的情况,他认为“盐与五谷同贾”中的“贾”应读作“gǔ”,指的是盐与五谷可以一起在市场上自由出售。丁邦友、魏晓明《关于汉代盐价的历史考察》(《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认为西汉前期,存在过盐与五谷同价的情况,但这只是偶尔出现的情况。对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后的盐价,学术界也有不同的意见,罗庆康《汉代专卖制度研究》认为汉代粮价与盐价之比大约是1∶5,《经济卷》认为武帝专卖后盐的正常价格大约是每石400钱左右,赵德馨等《中国经济通史》第二卷认为1石盐的价格等于5石粟的价格,是专卖后的正常盐价,丁邦友、魏晓明《关于汉代盐价的历史考察》认为汉武帝实行盐铁专卖后的正常盐价当在《管子》所记的1石300至1100钱之间,东汉的正常盐价当在1石800钱以上。
(5)马价。有关汉代马价的文献记载不多,并且差异颇大,《管子》、《史记》、《汉书》、《后汉书》记有匹万钱、匹百金以及十五万、二十万、二百万钱等数据,《九章算术·方程章》记有五千四百五十四钱的数字,出土的汉简又记有一些不同的数字。
陈啸江、马非百认为汉代马价一匹自15万至20万。但陈直援引《九章算术》中的材料,认为该书中记载的马价5454钱应是汉代内郡马匹的常价,而边地居延的马价在5000至10000钱之间。日本学者宫崎市定《史记货殖传物价考证》根据《史记·货殖列传》的记载,认为汉代正常的马价为每匹6000钱。徐扬杰《汉简中所见物价考释》认为,汉代一般较好的耕马、车马的匹价,当在一万钱上下。至于战马的价格,则一匹可能值十万。宋杰《〈九章算术〉与汉代社会经济》认为汉代边郡的马价在4000-9500钱之间,内地的马价应该略高于这个水平,大约为每匹1万钱。王仲荦《金泥玉屑丛考》则认为《史记·货殖列传》所载的马价为每匹1000至4000钱。日本学者堀毅《秦汉法制史论考》认为可以把见于汉律的九千钱和《史记·货殖列传》中的六千钱看作汉代马的标准价格。陈连庆《〈史记·货殖列传〉所记的西汉物价》虽然也同意这一推定,但认为这只是汉武帝前期的马价,从整个汉代来说,马价前后变化很大。钱剑夫《秦汉货币史稿》同意《九章算术》所载5454钱是汉代内郡马匹的常价,20万钱则是较高价,但他认为边地马的常价为3000钱,较高价为9000钱,较低价为2500钱。
(6)牛价。陈啸江《西汉社会经济研究》据《史记·货殖列传》推测,认为西汉一头牛的价格在45000钱。徐扬杰《汉简中所见物价考释》认为汉代牛的价钱在千余钱至三四千钱,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上牛一头值万五千的记载并不是牛的实价。林剑鸣《秦汉史》(下册)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犀浦残碑的记载夸大和缩小的可能性很小,可靠性较大,并且认为在东汉时期,奴婢、土地、牛、粮的比价大致如下:一个奴婢(四万)=廿亩田=两头半牛=四十石粮。钱剑夫《秦汉货币史稿》认为汉代边郡牛的平价大约在一头2500钱左右,内郡却有1200、1818、15000三个数据,难以解释何以差距如此之大。
陈连庆《〈史记·货殖列传〉所记的西汉物价》认为《史记·货殖列传》记载的内郡牛价为每头值三千六百三十六钱左右。日本学者宫崎市定《史记货殖传物价考证》认为《史记·货殖列传》所载的汉代内郡牛价为每头2400钱。王仲荦《金泥玉屑丛考》认为《史记·货殖列传》所记的牛价为800至1197文之间。宋杰根据《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所述牛一头“平贾(价)直六十石”的牛与谷的比价,估算出汉代牛价当在1800—4800钱之间浮动。
(7)猪、羊的价格。《九章算术》记载的羊价有每只500钱、177钱、150钱及金二十一分两之二十,居延汉简及敦煌汉简中有1000钱、975钱、900钱、290钱、250钱的记载。关于猪价,《九章算术》记有一头300钱、900钱,《盐铁论·散不足篇》有“夫一豕之肉,得中年之收十五斗粟”之语。此外,《史记·货殖列传》也有相关记载,但学者们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陈啸江《西汉社会经济研究》据《史记·货殖列传》的资料,认为羊、猪一头均值30000钱。但王仲荦《金泥玉屑丛考》、罗庆康《<居延新简>所记的西汉物价研究》均认为《史记·货殖列传》中的豕价羊价均为一头八百钱。马非百《秦汉经济史资料(二)商业》据《太平御览》卷八二八引《搜神记》所载,认为羊一头为1500钱。徐扬杰《汉简中所见物价考释》则认为《搜神记》所言羊价不足为信,他认为居延汉简中900至1000钱的羊价很贵,大概是相当肥壮的羊,竟同牛的最低价相去不远。陈连庆《<史记·货殖列传>所记的西汉物价》认为《史记·货殖列传》所载的猪、羊之价大体相等,为每头600钱,但王仲荦《金泥玉屑丛考》认为《史记·货殖列传》所载的羊、彘每头值100文。宋杰认为,秦汉时期250钱是比较正常的羊价,百斤之猪约值300至800钱。罗庆康《<居延新简>所记的西汉物价研究》认为居延新简记的羊一头250钱为小羊价,而居延汉简所记的羊一头值900则是大羊的价格。
(8)佣工价格。关于汉代的佣工价格,文献记载多有差异,历来争论较多。瞿兑之《西汉物价考》、瞿宣颖《中国社会史料丛钞》甲集、马非百《秦汉经济史资料(二)商业》均据《汉书·沟洫志》如淳云“律说,平贾一月,得钱二千”之语,认为汉时人工价大率每人每月得钱二千。陈啸江《西汉社会经济研究》认为西汉男性佣工价为每月2000-5000钱之间,关于女工价则列举了《汉书·平帝纪》所载的月三百雇山钱为证。陈直《居延汉简研究》以东汉崔寔所云“客佣一月千”、《汉书·田延年传》云“大司农取民牛车三万两为僦载沙便桥下,送至方上,车直千钱”、《九章算术》卷三“今有取保一岁,价钱二千五百”三条材料各代表长工、临时僦工和店铺工的工资,又以临时僦工工资最高。徐扬杰《汉简中所见物价考释》认为,汉代民间一般的佣工工价当为月值四五百钱或七八百钱,这样的工价不包括佣工本人的饮食。宋杰研究了《九章算术》记载的雇佣价格,认为“月三百”和“月二千”分别是西汉和东汉的一般佣价。罗庆康《<居延新简>所记的西汉物价研究》据《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中“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的记载,认为如果谷价为150钱一石,则每月工价为900钱,实在偏低。
堀毅《秦汉物价考》认为《九章算术》所载的佣工价与其他汉代史料所载的佣工价相差十倍,因此不能将这两者看成是同一时代的。他认为《九章算术》记载的佣工价每日5—10钱的水平,属于战国至秦的佣工价格。汉代佣工价则以“月二千”为准。《经济卷》根据《九章算术》,推测汉代佣工价为每日大约八至十钱,认为这与服虔注《汉书·吴王濞传》“以当为更卒,出钱三百,谓之过更”的说法相符。女工的价格与男工相仿。如淳所说“律说,平价一月,得钱二千”的说法,则是指代人服徭役的佣价,与一般的佣价有所区别。而内郡从事杂役的佣客,佣价一日只有三十多钱。
(9)黄金价格。秦汉时期以黄金为上币,铜钱为下币。但在黄金与铜钱之间是否存在法定比价的问题上,学术界有着不同的意见。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徐扬杰《汉简中所见物价考释》、钱剑夫《秦汉货币史稿》均认为汉代黄金与铜钱之间有法定的比价,即《汉书·食货志》所载的黄金1斤值钱1万。但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群联出版社,1954年)、宋叙五《西汉货币史初稿》(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71年)、《经济卷》、黄今言《秦汉商品经济研究》均否认汉代黄金与铜钱之间存在法定比价,他们认为《汉书·食货志》所载的黄金一斤值钱万只是王莽时期的情况,不能以此认定两汉的情况就是这样。实际上汉代货币制度多次改革,从汉初至王莽时期,铜钱的重量经历了荚钱、八铢半两、四铢钱、五铢钱及王莽小钱等种种变化,黄金与铜钱的比价不可能一成不变。关于汉代黄金的具体价格,陈直《居延汉简研究》认为汉代边郡黄金以两计,每两合钱一千三百四十七,每斤合钱二万一千五百五十二,其价格较内郡高一倍余。秦晖、黄今言、林甘泉、李祖德均基本认同陈直的意见。
除了上述商品外,余华青《秦汉漆器价格考辨》(《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2期)探讨了秦汉时期漆器的价格,于琨奇《秦汉奴价考辨》(《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探讨了秦汉的奴价,温乐平《秦汉时期工农业产品比价和差价分析》(《农业考古》2007年第4期)探讨了秦汉时期工农业产品的比价和差价。
三 关于币制与物价的关系
物价的发展变化与货币制度息息相关。学术界普遍认为,汉初币制不稳、武帝前期和王莽频繁变动币制以及汉末董卓坏五铢钱,另铸小钱都导致物价的波动和大幅上涨。而汉武帝统一币制,官铸五铢钱,则对物价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济卷》认为,汉武帝之前币制的多变和铸币权的时收时放,使货币紊乱,引起通货膨胀,物价踊贵;武帝以五铢钱重新统一货币,稳定了物价。而王莽时期是秦汉币制变化最多和最混乱的时期,其直接后果是物价动荡不已;汉末董卓“坏五铢钱,更铸为小钱”,更是出现“谷一斛至数十万”的高粮价。赵德馨等在《中国经济通史》第二卷认为秦钱太重,故秦代物价低,西汉刘邦铸荚钱,是汉初物价飞涨的原因之一。王莽屡易币制,实行通货贬值,引起物价高涨。
戴宏嘉《董卓小钱及其对粮价的影响》(《浙江学刊》1988年第3期)考察了董卓坏五铢钱,发行小钱对粮价造成的影响,认为文献中有关董卓坏五铢钱,铸小钱,导致“货轻而物贵,谷一斛至钱数百万”的说法是存在问题的,他认为100万枚小钱的总重量约有500千克,东汉一斛粮食大约30市斤,用30市斤的粮食去交换1000市斤的铜钱,这笔交易肯定是不平衡,也是不合理的。因此认为董卓改铸小钱后,谷价涨到每斛数百万是没有根据的,这或许仅指个别地区的特殊情况。
四 关于物价的管理与调节
物价的大幅度波动,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秦汉时期的统治者实行了较严厉的物价管理措施。学术界比较一致地认为,两汉时期,政府设有专职官吏如平准令、市长、市令、市啬夫等管理物价事务。管理和调节物价的主要手段有:加强对商人的管理,设立“市籍”制;要求出售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统一币制,官铸五铢钱,严厉打击私铸钱行为;实行“月平”,即由官府每月(王莽时改为按季)评定物价,制定出官方价格;官营盐、铁、酒等;均输、平准,设置常平仓;禁止官吏利用职务进行经商活动等。
宋杰《汉代的“平贾”》(《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研究了汉代的“平贾”制度,认为“平贾”在汉代社会生活中应用广泛,但也有其局限性。温乐平、程宇昌《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初期平价制度》(《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探讨了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西汉初期的“平贾”制度,认为汉初不仅实行过平贾制,而且它作为一项制度已经法律条文化。汉初政府在每年的十月份评定出商品的上、中、下三个价格,其中等价格为商品的平价,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平衡物价。安忠义《从“平价”一词的词义看秦汉时期的平价制度》(《敦煌学辑刊》2005年第2期)不同意这个意见,认为平贾(价)即是对商品进行估价,而不是法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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