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辩证法在当代中国的四种范式_唯物辩证法论文

马克思辩证法在当代中国的四种范式_唯物辩证法论文

当代中国马克思辩证法研究的四大范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范式论文,辩证法论文,当代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826(2007)10-0020-08

国内对马克思辩证法批判本质的认识和研究,是与学界对马克思哲学根本性质的理解相伴而生的。概括说来,大致形成了马克思辩证法研究的四大范式:自然主义范式、认识论范式、实践论范式和生存论范式①。这四大范式对马克思辩证法批判本质的理解和揭示虽有所不同,但对我们今天理解马克思辩证法的批判本质,却都是富有启示意义的。

一、“自然主义”范式

所谓“自然主义”范式,也可称为“自然的思维态度”。按照胡塞尔的看法,“自然的思维态度尚不关心认识批判。在自然的思维态度中,我们的直观和思维面对着事物,这些事物被给予我们,并且是自明地被给予,尽管是以不同的方式和在不同的存在形式中”。因而在这一思维态度的制约下,我们的认识只能“表达直接经验所提供给我们的东西。根据经验动机,我们从直接被经验之物中推演出未被经验之物;我们进行总的概括,然后我们再把一般认识运用到个别情况中,或者,运用分析思维从一般认识之中演绎出新的一般性”。[1](P19、20)这种“自然的思维态度”体现在马克思辩证法的研究上,就表现为“自然主义范式”。根据这一范式,马克思的辩证法只能被表述为“揭示了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的最一般的规律”,[2](P66)辩证法成了“普遍规律”。而这一范式的目的也就是试图让辩证法在经验的领域内得到运用或得到“验证”。[3](P127)所以自然主义范式对辩证法的理解存在着把辩证法“本体论化”和“经验论化”的倾向。[4](P2)这其实正是“教科书哲学”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经典理解和表述,但却绝不是马克思本人对自己辩证法的批判本质的真实理解和表述。

从这一自然主义研究范式来看,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学界对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解相对比较统一:马克思的辩证法就是“唯物辩证法”。学者们关注和研究的主要不是马克思辩证法的根本性质,而是马克思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相关对立范畴。因为当时我国学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和理解、借鉴和依赖的文本,主要就是来自苏联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中的第四章第二节“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及在此基础上编写出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②。这一时期,马克思哲学就被等同于“教科书”,教科书模式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标准“样板”。这样一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切,包括辩证法,也必须是教科书样板“规定”好了的“辩证法”。辩证法的根本性质是无须和不容置疑的,人们只需要无条件地遵守和运用马克思的辩证法就可以了。“几十年来,我们讨论过这种问题、讨论过那种问题,恰恰是很少讨论辩证法问题。这似乎是不需讨论的自明真理”。[5](P97)

作为教科书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其确立的根本标准,是严格以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区分为基准的。而这一基准的确立,又是以“自然的思维态度”对唯物和唯心、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基本判断为前提的。实际上,教科书所张扬的是绝对的“经验唯物主义”。因为在教科书看来,只有唯物主义是科学的,而且哲学史上除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之外,其他哲学都是唯心主义或不彻底的唯物主义。用唯物和唯心这一标准来区分和衡量马克思的辩证法,马克思的辩证法只能是“唯物辩证法”。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既是唯物主义的,与唯心主义相区别;同时,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也是“关于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科学”,因此又是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辩证法是正确的,形而上学是错误的”。[6](P84、9)只有唯物辩证法是体现马克思主义哲学本性的科学的辩证法。所以在这一时期,人们大讲特讲“辩证法”、大批狠批“形而上学”。

根据自然主义的研究范式,教科书模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其基本内容被硬性地划分为“两个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四大块”(唯物论、辩证法、认识论和历史观)的僵化体系③。在这里,辩证法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也被概括为“三大规律五对范畴”——“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范畴是: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本质和现象、形式和内容、原因和结果、必然和偶然、可能和现实等范畴”。[2](P66)这样规定好了的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其两大理论来源也是清晰的:一是作为黑格尔“合理内核”的“唯心主义辩证法”,二是作为费尔巴哈“基本内核”的“唯物主义”。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就是马克思在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基础上对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的“颠倒”,也即“唯物辩证法=唯心主义辩证法+唯物主义”。这种简单、拼凑的“嫁接”,实际上正好背离了马克思辩证法的真实本性。马克思辩证法的旨趣和目的,绝不仅仅是为了实现对黑格尔的“颠倒”和置换,从一个框框转向另一个框框,而是为了批判、打破和推翻一切所谓永恒的终极原理和标准对人的自由个性的压制和束缚,特别是改变资本主义条件下人的非人的生存状况,实现人的自由和解放。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的辩证法本质上就是批判的人类自由解放的理论,是人之为人的超越本性的理论表征和时代张扬。辩证法根本上是属于人的,而不是约束人的。但这种教科书模式的所谓马克思“唯物辩证法”却是见物不见人,正好是与人的本性背道而驰的:辩证法不是促进人的自由发展而是压制了人的自由发展。

从表面上看,教科书模式的所谓“唯物辩证法”,虽然与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划清了原则界线,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党性原则。但在根本上却背离了马克思的主旨和辩证法的批判本性,使本来是富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辩证法变成了僵化、抽象的教条,失去了其应有的世界观意义,仅仅是“唯物论”(物质本体论)制约下到处套用的“万能工具”。在这里,唯物论可以离开辩证法而存在,但辩证法却绝不可以脱离唯物论而存在。辩证法是被唯物论“设计”和“规定”好了的,辩证法成了附加在唯物论头上的“文饰”和“光环”。辩证法本有的自由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批判“灵魂”不见了,只剩下了没有血肉的僵硬“躯壳”。这样一种无批判性的辩证法,只能变成可以解释一切然而什么也解释不了的空泛知识,变成了一种脱离内容的形式主义的抽象教条;成为主观运用的、充满任意性和偶然性的诡辩游戏;成为一种丧失批判本性和人文解放旨趣的、偏狭的实用工具和技术。[7](P13—15)而这样的辩证法,给我们的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巨大伤害,我们永远不能也不会忘记。对此,我国杰出的思想家顾准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辩证法把中国人害苦了!”[8](P416)

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思想领域也随之发生了巨大转变。这种与人的本性和发展相对立、并被教科书规定好了的所谓“唯物辩证法”,自然要受到人们的重新反省和审视。这样,“教科书改革”就被自觉地提上了日程,我们必须重新理解和解释马克思哲学和辩证法。

二、“认识论”范式

相对改革开放前的教科书哲学,发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教科书哲学改革,大大推进了我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和发展。伴随着这一教科书哲学改革,我国的马克思辩证法研究也从“自然主义范式”转向了“认识论范式”。也正是在这一时期,才真正迎来了我国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的相对“繁荣”。

教科书哲学改革,最先是从改革传统教科书哲学的体系开始的。“旧的教科书体系已不适于表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内容,体系妨碍内容的丰富和发展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9](P1)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完备彻底的唯物主义,它把辩证法和唯物主义内在地、有机地统一起来,并且贯彻到了社会历史领域,使哲学获得了科学的形态。但在旧教科书体系中,却人为地把辩证法和其他部分都拆开了,使辩证法相对独立而存在。正是由于人们对“体系”的责难,必然又转向对“内容”的质疑,而马克思的辩证法自然会遭到追问:它的实质究竟是什么?它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到底处于何种地位?这一时期,人们对马克思辩证法的重新理解,主要是以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初到80年代中后期的讨论列宁的“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为标志的“认识论大讨论”。而这一大讨论,实质上关系到我们到底如何理解和看待马克思辩证法的本质问题。

列宁《哲学笔记》的基本思想,特别是他关于“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的基本命题,对于寻求哲学体系改革的中国哲学界具有最为直接的理论意义:哲学的基本问题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并不是哲学中的“一个问题”或“问题的一个方面”,而是“问题的实质”,因此不能离开这个问题去设想和规定“辩证法”及所有哲学问题。这就要求从“思存”关系、“主客”关系即“认识论”去理解哲学及辩证法的理论性质,也就是说,我们绝不能脱离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这一哲学基本问题来抽象地和孤立地来理解和解释马克思的辩证法。因为在对哲学基本问题的通常解释中,是把辩证法排斥在外的。按照通常解释,哲学基本问题被分解为关于思维和存在“谁为第一性”的“本体论问题”,以及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认识论问题”。作为这种理解的逻辑延伸,辩证法被分别解释为与“本体论”相关的“客观辩证法”和“认识论”相关的“主观辩证法”,而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无关。这样的辩证法,绝不是马克思所批判和改变世界、追求人类解放的辩证法。所以,必须把辩证法同哲学基本问题统一起来,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去定义和解释辩证法理论,才能真正揭示辩证法理论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10]“辩证法也是以解决认识论的基本问题即思维与存在的统一为任务的”。[11] 正是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人们不再把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看做是纯粹客观自然世界运动和发展的规律,而是强调在“认识论反省”中,在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统一中,把握和揭示马克思辩证法所体现的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动性,推进马克思的辩证法研究。这一时期,可以将马克思的辩证法表述为“认识论反省的辩证法”或“自觉的辩证法”④。

“认识论范式”最根本的特点是抓住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这一“基本问题”。它认为,哲学世界观的根本矛盾就是思维与存在的矛盾,思维与存在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是同一的,但在表现上是不同的,思维必须以感性为中介,通过概念的逻辑运动来表达存在的运动规律,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并不是思想内容与对象本质的直接的符合,而是思维在概念运动和概念发展中所实现的矛盾的统一。因此,辩证法的本质就表现在反思概念、范畴、命题和由它们的逻辑联结所构成的诸种理论体系能否以及怎样表述经验对象的本质和规律。很显然,在此范式里,辩证法的真实基础再也不是自在的客观世界,而是处于思存关系之中、具有辩证活动能力的“思维”及其活动性。与此相伴,在理论本性上,“辩证法就是认识论”,辩证法就是人类思想运动的内在逻辑,它不是“自发的辩证法”而是“自觉的辩证法”。所以,“这种辩证法理论的批判性和革命性是通过肯定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的矛盾以及肯定这些矛盾引起认识的永恒发展来实现的”。[4](P4)在这一意义上,“认识论范式”所理解的认识论反省的积极的辩证法比“自然主义范式”所理解的纯客体的被动的唯物辩证法,更自觉地反省和抓住了理论思维前提的内在矛盾,更多地体现了辩证法的主体能动性和批判性。

但是,“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实质上仍然是将自己建立在一个“自发辩证法”与“自觉辩证法”二分这一理论前提之上。它将难以回答:“自发的辩证法”究竟何以可能?其合法性究竟何在?人们究竟有何充分的逻辑和事实根据断言思维之外的“存在”必然遵循着辩证的法则?同时,“认识论范式”以自发辩证法与自觉辩证法的两分为前提,为此它还必须回答:主观的思维究竟如何才能通达和切中思维之外的“自在”世界?“思想的客观性”究竟如何证明?这一问题实质上正是传统形而上学主、客二元分裂、对立的“基本问题”。所以,“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将难以克服和解决“主体中心困境”这一近代哲学的重大难题。[7](P33)近代以来的哲学发展已经证明,这是一个在“认识论范式”里根本无法解决的难题。康德的“批判哲学”以现象界与物自体二元分裂的方式极尖锐地凸显了这一难题;机械唯物论与其说是解决了这一难题,不如说扭曲和掩盖了这一问题;能动唯心论者如黑格尔虽然通过无限膨胀精神的力量,使之成为包揽宇宙、纵横四方的“绝对”统一者,但与其说是解决了这一难题,不如说是“消解”了这一难题。这些都表明,形而上学的基本问题是根本无法在认识论框架内得到合理解决的。因此,“认识论范式”的辩证法以思维及其活动性作为自身理论的基础,实质上“仍然处于形而上学基本的问题结构之中”,[12] 仍然不过是把一个需要证明的问题当作了不证自明的前提,因而是一种理论上的“独断”。[7](P34)在这一意义上,虽然“认识论反省的辩证法”以认识的能动性为出发点、以认识论的主客体内在矛盾为内容,不是自发地而是自觉地体现了辩证法的批判本质,但这一批判本质仍然是局限或停留于主体概念的思维领域,仍然是抽象的。所以,马克思辩证法本有的批判本质和解放旨趣在这里仍然是蔽而不明或彰而不显的。

三、“实践论”范式

国内认识论问题争论的进一步发展,其焦点又逐渐集中到作为认识的基础的“实践”问题上。因为学者们认识到,离开马克思的科学实践观,根本无法解释认识的形成及本质问题。所以,国内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生的认识论争论,发展到80年代后期,就形成了以解释马克思的“实践的唯物主义者”为切入点的、声势和影响巨大的“实践唯物主义”大讨论。在“实践唯物主义”大讨论中,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具体观点:如实践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本体论问题、实践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主体性问题、实践唯物主义与“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问题、实践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哲学观等问题。在这些不尽相同但又有相互联系的具体观点背后,其实都贯穿着一个共同的理论动机:那就是突出“实践观点”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以之为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归宿,来重新理解和解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实质及其哲学变革的意义。多数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质就是“实践唯物主义”。顺理成章,在马克思的辩证法问题上,学者们也试图引进实践的观点,以之充当辩证法的基础和载体,来重新理解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论内涵和精神实质。这样,马克思的辩证法又有了“实践辩证法”⑤ 这一“称谓”(定位)。

从马克思辩证法的现实来源和根本使命两个方面来看:马克思辩证法主要的现实来源是对资本主义和前资本主义社会人类实践活动所包含的种种矛盾、对立、冲突的分析,而不是直接地把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重新归结为自然的辩证法;马克思辩证法的根本使命,既不是用辩证法说明“世界是怎样”,也不是用辩证法说明认识的辩证运动能把握自在世界,而是要运用辩证法理论自觉地在实践过程和实践结果中实现物的尺度与人的尺度的统一,实现改造世界与人的发展的统一。如果说,古代哲学侧重客观辩证法,探讨了辩证法在客体世界的根据;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侧重思维辩证法,探讨了辩证法在思维领域的根据;马克思则在扬弃前两种辩证法的基础上,创立了相对独立的实践辩证法,探讨了实践辩证法在人类实践活动领域的客观根据。马克思辩证法本质上就是人类实践活动的辩证法,“实践辩证法”是马克思辩证法的本质。[13]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学者们多数赞成和认可马克思辩证法是“实践辩证法”这一称谓。在坚持以“实践唯物主义”来定位马克思主义哲学本性的学者们视野中,辩证法与实践获得了一种“内在的沟通”。所以在这里,马克思的辩证法不再是“精神助产术”,而变成人走向本真存在的“实践助产术”,[14] 也即“实践辩证法”。学者们大多认为,马克思的实践辩证法,既克服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唯心主义的抽象能动性,又克服了旧唯物主义的经验直观性,是沟通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桥梁,是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最集中的现实体现。在这一理解的基础上再来看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唯物辩证法就不再是与人的实践和认识活动无关的纯粹反映客观规律的“客观辩证法”或“自然辩证法”,而是在实践基础上凸显人的认识和实践能动性的主客体统一的“历史辩证法”或“实践辩证法”。“历史辩证法不是抽象的历史过程中的客体辩证法的矛盾运动,而是立足于人类主体的现实的具体的历史地位的实践辩证法”。[15](P12)这种在实践基础上对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解和阐释,自然比传统教科书中局限于物质本体论所作的“唯物辩证法”或教科书改革的“认识论反省的辩证法”的理解,具有更大的合理性。

但这一时期人们对马克思辩证法作“实践辩证法”的理解,并没有真正超出理论哲学的范围,包括对“实践”本身的理解,也还是主要停留在概念的视野,揭示了其认识论意义,突出了人的思维在认识活动中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但还没有达到从人的存在方式的意义上来揭示其应有的“存在论”内涵⑥。这一时期的所谓实践辩证法,其要解决的仍然是主体与客体对立统一的“基础”问题,而实际上就是“试图以实践概念为基础而建构起一个哲学理论体系,仍然局限在理论哲学的范式之内,确切地说不能称为实践哲学,而只应称为实践主义”。[16] 因为“实践唯物主义”作为一种解释原则,尚未跳出传统哲学寻求世界本原的形而上学窠臼,只不过是把作为世界本原的“物质”或“精神”替换为“实践”而已。[17] 对此,国内有学者指出,在所谓的“实践论范式”下,实践最终只能被理解为一种“强大主体的综合行为”,即便是所谓的“实践本体论”,仍是以“实践”这一概念去解决形而上学的主、客分离问题,所以当“实践辩证法”将一切都纳入主体的实践活动过程中的时候,它甚至“离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就不远了”。[12] 这样一来,马克思辩证法本有的批判本性和解放旨趣,也就被不自觉地遮蔽了:“以实践为根基,辩证法的革命性和批判性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表达,但是,在实践背后所隐含的总体主义情结使批判性和革命性没有贯彻到底而笼罩在保守主义的阴影之下”。[7](P43)

马克思的辩证法,绝不仅仅是为了认识——解释世界而服务,其本质上还是为了实践——改变世界而服务,也就是为了发现和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和发展困境,实现现实的人摆脱资本逻辑的奴役和控制、获得真正的自由和解放而服务。因此,局限于认识论视野中的所谓“实践辩证法”,仍有许多未尽之处,我们必须在此基础上再前进一步。这也就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学者们在充分借鉴和吸收西方马克思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等一些理论观点和理论资源的基础上,提出了“生存论辩证法”。

四、“生存论”范式

在教科书哲学改革后期,我国哲学界有一个响亮的口号,那就是“实践论转向”。应该说,这一“转向”作为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标志”,集中反映和体现了我们教科书哲学改革的成绩。但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实践论转向”的基础上,国内学界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转向,即“生存论转向”,并以此来重新标识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新进展。

实际上,哲学的“生存论转向”是与“实践论转向”密切相关的,特别是与对“实践”内涵的理解更直接相关。在生存论的视野中,“实践”不仅仅是一个认识论的概念,更是一个本体论的概念。实践作为本体论概念,本质上是人的本源性生存方式和生命活动,理解实践就是理解人。实践问题在根本上凸现的是人的问题,而人的问题绝不仅仅是“认识论”的问题,而是“本体论”的问题。也就是说,当代哲学更加关注的是人自身的生存、发展和解放的问题。哲学的本性就是人的本性,“人是哲学的奥秘”、“哲学的奥秘在于人”,理解哲学,必须先理解人。[18](P2)因此,哲学的生存论转向的基本内涵,就在于体现了哲学作为关于人类存在的“自我意识理论”,凸显了当代哲学对人类自身“历史性”存在的关切,表达了哲学对人的“本真性”存在的理论诉求。[19] 在这个意义上,哲学的所谓“生存论转向”,其实质是当代哲学的“存在论变革”,[20](P543)也即一场关于人本身的革命。如果说,实践论转向更关注的是“认识论”问题,那么,生存论转向更关注的则是“本体论”问题。表面上看,当前的哲学研究从“认识论”又回到了“本体论”,仿佛哲学在后退,而实际上这却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深层内在逻辑:重新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从“认识论”入手)——重新理解哲学(关注“哲学观”和“本体论”问题)——再以重新理解的哲学为基础来重新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为马克思哲学奠立新的“本体论根基”)。[10] 同时,这也适应了当代西方哲学发展的主题:“批判传统形而上学的认知方式和理论形态,重新寻求哲学的生活世界之根”。[21](P4)因此说,当前哲学的生存论转向是时代需求和哲学自身本性发展的必然。

在一定意义上,哲学的生存论转向为当前我国马克思哲学的研究和发展奠定了新的生存论本体论根基,而这一根基,又是与辩证法密切相关的。“辩证法”一词来源于希腊文dialego,原意是进行谈话和论战。在古代,辩证法指的是以揭露对方论断中的矛盾、并克服这些矛盾来求得真理的艺术。而辩证法所求得的“真理”,就是作为永恒原则的不变“本体”,也即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根据、标准和尺度。所以辩证法要解决的,乃是哲学中最为基本的问题,即存在或本体问题。可以说,辩证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一直与本体论问题密不可分地结缘在一起。辩证法在根本上就是一种本体性的理论,辩证法绝不是经验现象的总结和归纳,而是深蕴着其“本体论承诺”,它是与其本体论根基一同在场和一同被托出的。辩证法与其相应的本体论基础乃是一体的两面,二者是相辅相成、内在统一的:辩证法是根植于其本体论所展开的关于本体的“思想逻辑”,而本体论又是辩证法的“真理内容”;本体论必须是被辩证地理解了的本体论,辩证法也必须是关于本体论的辩证法。在此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辩证法”与“本体论”实质上就是一回事:合理形态的本体论只能是被辩证地理解了的本体论,而合理形态的辩证法也必有其真实的本体论根基。[7](P9、82)

从生存论本体论的观点来看,马克思的辩证法就是“生存论辩证法”,马克思生存论辩证法的真实根基,就是人的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即实践活动。对马克思实践观的理解,其要点在于“把实践概念把握为一个关于人的本源性的生命活动及其历史发展的生存论的本体论概念,认为实践活动在根本上是人的最基本的生命存在和生命活动方式,实践观点的重要性就在于它为全面地理解人的现实生命及其历史发展提供一种基本的理论观点和思维方式”。[7](P138)因此,只有“生存论本体论”范式才是深入把握实践观点理论意义的关键所在。而同样,立足于对实践观点的“生存论本体论”范式的理解,马克思辩证法的真实本性就在于:根植于人的生存实践活动,马克思辩证法所表达的就是人在生存实践活动中对自身存在的理解,马克思辩证法就是关于生存性的人的存在的自我理解学说,甚至可以说,马克思辩证法在根本上就是关于人的存在的“基础存在论”或“生存论”。正是基于此,有学者认为马克思的辩证法已不再是“精神助产术”,而是以人的生存为核心的“生命助产术”,即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是一个过程的关于人的生命发展的“生命辩证法”或“人学辩证法”。[7](P173)这样,生存论观点就把马克思辩证法与人的生存直接联系了起来,打通了人与辩证法之间应有的通道,确立了辩证法的真实的生存论本体论根基,使辩证法的理论合法性获得了一种内在的巩固性和坚实性,从而开辟了我们从人的生存本性理解马克思辩证法的新道路,

从“生存论本体论”根基出发,马克思的生存论辩证法作为关于人的存在的自我理解学说,已根本不是一种客观知识体系,而是以概念方式表达自身同时又超越概念的特殊“生存智慧”,是一种与人的生命存在息息相关的生存哲学:“辩证法在本质上就是对人的自由生命的自觉的理论表达”。[7](P216)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的生存论辩证法作为人自由解放的价值理想和人生境界,具有深刻的“解放旨趣”和丰富的“价值意蕴”。马克思的辩证法在本性上是实践的而不是知识的,它已不再是知识性、方法性的理论理性,而是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生活世界的理性或实践理性。它代表着引导人的实践的实践之知,表达着引导人走向“善”的生活的实践旨趣。它的根本目的在于“改变世界”,而不仅是“解释世界”;在于使人从现存异化状态中解放出来,去追求和创造一种比现存状态相对更好的生活,从而使人们始终面向未来,不断保持自我批判、自我超越和自我创造的生存空间。因此,“人文解放”是马克思辩证法永恒的价值关怀。[7](P332)

应该说,把马克思的辩证法作生存论的理解,使辩证法与人的生存直接联系起来,进一步阐明了辩证法应有的批判本性和解放旨趣。在这一意义上,生存论辩证法确实比唯物辩证法和实践辩证法更具解释力和现实意义。但是,生存论本体论所理解的马克思辩证法,其所走的道路在一定意义上仍然是一条海德格尔式的“基础本体论道路”⑦。这条道路,仍然是在为辩证法寻求和建立一个更可靠的本体论根基⑧,仍然保持着“本体论的自我驯服”(伽达默尔语)。只不过是海德格尔复古,回到了古希腊,而生存论辩证法返身,回到了人及其实践。虽然生存论辩证法很重视和强调辩证法的“实践性”,但它根本上仍然是“理论的”,是一条“理论化”和“理想化”的道路。也就是说,生存论的辩证法回避或忽视了马克思辩证法的真实的生存论体验——马克思本人对他所生活于其中的那个“刚刚走向成熟的资本主义的亲身体验”。[22] 这样就导致其在面对资本逻辑的统治时缺乏应有的批判性张力。因为对传统形而上学的颠覆,并不在于找到一个新的理论基础,而在于对产生这种形而上学的社会现实进行批判改造。[23](P149)马克思辩证法的真实命意,绝不是为了在思想传统和概念谱系中完善自身,也不是为自身重建“本体论根基”,而是为了发现和揭示资本逻辑的内在困境,从而在资本主义内部的裂隙中开辟出一条人类自己解放自己的现实道路。只有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马克思为什么强调自己的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24](P112)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生存论辩证法是“海德格尔幽灵”的时代显现。而我们需要的却是“马克思幽灵”的时代复活——真正马克思意义的自由解放的“生存辩证法”。

注释:

①此四大范式的划分,前三种借鉴了贺来教授对我国辩证法研究三大范式的划分。参见贺来:《辩证法的生存论基础》,第1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②虽然当时中文版50卷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也同时陆续出版,但主要是用来佐证教科书,而译介的少量西方哲学家的著作,一律被看做“资产阶级哲学”而加以否定和批判。

③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快30年、教科书改革也已20多年后的今天,现实生活领域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这“两大主义四大块”的传统教科书模式仍没有太大的改变。

④这一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成果主要有高清海教授的《论辩证法就是认识论》(《社会科学战线》,1983年第2期)和孙正聿教授的《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论辩证法的批判本性》(此书于1992年由辽宁人民出版社初版,2006年由吉林人民出版社再版)。国内有学者甚至认为,“《论辩证法就是认识论》一文的写作和发表,标志着我国辩证法理论研究已经实现了认识论的转折”(孙利天:《论辩证法的思维方式》,第25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而后学者们从“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出发,对辩证法的批判本性进行了最深刻、最彻底的揭示。

⑤可以说,孟宪忠教授是国内较早提出和论证了马克思辩证法为“实践辩证法”的学者。国内第一部关于实践辩证法的专著即为孟宪忠教授所著的《实践辩证法导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

⑥可能高清海教授的“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是唯一的例外。高老师将“实践”理解为“人的存在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释马克思哲学变革的“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而高老师的“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在一定意义上乃是马克思辩证法批判本质的当代经典阐释。参阅高清海:《高清海哲学文存》第1卷“哲学观念的更新”部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国内有学者亦直接指认: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就是马克思的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参见孙利天:《论辩证法的思维方式》,第27、160、164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

⑦有人认为对辩证法的“生存论本体论理解”是当前我国辩证法研究中的一个“本体论教条”。参见王庆丰:《后形而上学时代的辩证法理论》,第2-3页,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

⑧按哈贝马斯的理解,这是一条“挖掘更深的基础——因而也就是不稳定”的道路。参见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第161页,译林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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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辩证法在当代中国的四种范式_唯物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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