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收入分配论文,生产要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这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原则的进一步突破。如何理解按生产要素分配及其由此所带来的一系列新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是急需理论界认真研究和回答的新课题。本文对此谈几点认识。
一
生产要素是人们进行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各种因素或条件,主要包括生产资料、劳动力、技术、信息等。本文所讲的生产要素,主要指生产资料(其价值形式是资金或资本),不包括劳动力。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也可称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它是指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或占有者按其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获取相应收入,或者说是指凭借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获取收益。比如,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或占有者,投资入股所得股息和红利,把货币存入银行或购买债券所得利息或债息,出租资产或土地所得租金或地租,利用自有资产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等等,均属于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
无论在任何社会,生产资料都是一种稀缺的社会资源,是人们实现生产以获取自身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前提条件。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之所以把生产资料据为己有,决不是为了单纯地显示其归属关系,而是为了利用它获取收益,以满足自身物质利益的需要。生产资料所有权或占有权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生产资料所有者或占有者不仅可以直接利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获取收益,而且也可以把生产资料委托或转让给他人生产经营,自己凭单纯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获取收益,不参与收益分配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撇开特定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从一般意义上讲,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是生产要素所有权或占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体现所有制关系的利益关系必须具有的经济实现形式。对此,马克思有着更为深刻的论述:“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3卷,13页,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2。)这就是说,一定的收益分配关系或利益关系是由一定的所有制关系(其核心是所有权或占有权)决定的,收益分配关系或利益关系是所有制关系在经济上的最终实现。马克思在论述地租和利息的关系时,对此讲得更明确:“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5卷,71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也是市场经济原则的重要体现。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归不同主体占有和支配的生产要素都采取商品形式,资金或资本、货币等成了“各种生产要素的抽象表现”(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5卷,3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另一方面,生产要素不仅在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的让渡要严格遵循市场经济原则,而且在同一所有制主体内部不同单位、不同个人之间的让渡也必须采取商品交换原则。企业、单位、个人等投资入股,购买债券,出租资产,把货币存入银行等,实际上是把归自己占有和支配的生产要素这种特殊的商品即“资本的商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5卷,38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让渡给别人去使用,这同一般商品的让渡一样,对他人生产要素的使用者必须从企业经营所得利润中拿出一部分,向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支付一定的“价格”或“所有权的报酬”。否则,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宁肯让生产要素闲置,也不会无偿让渡给别人;生产要素的使用者也就不可能有效地筹集资金,无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获取利润。
企业生产经营利润在资本所有者与资本使用者之间的这种分割,本来只是在使用他人资本的场合才会发生,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这种分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因而,“资本的使用者,即使是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也具有双重身份,即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和资本的使用者;他的资本本身,就其提供的利润范畴来说,也分成资本所有权,即处在生产过程以外的、本身提供利息的资本;和处在生产过程以内的、由于在过程中活动而提供企业主收入的资本。”(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5卷,4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的收益率或价格,都是由市场调节,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正如马克思在论述生息资本与利息的关系时所指出的:“生息资本虽然是和商品绝对不同的范畴,但却变成特种商品,因而利息就变成了它的价格,这种价格,就象普通商品的市场价格一样,任何时候都由供求决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5卷,4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这种由供求关系所决定的生产要素的价格,必然会引导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或占有者按照市场需求提高生产要素质量,调整生产要素供应量,对生产要素的投向作出合理的选择,从而达到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目的。可见,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及其通过市场决定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收入,不仅是市场经济原则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如果排斥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生产要素价格不能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形成,生产要素价格就不能承担起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市场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就会失去相应的利益机制作支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也就难以建立起来。
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必然性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但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是否具有合理性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在我国现阶段虽然具有必然性,是合法的,但仍然是不合理的。其理由主要是,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只有活劳动才创造新价值,生产资料不创造新价值,因而新创造的价值只有在创造新价值的劳动者之间进行按劳分配才是合理的,若是将其中的一部分按投资额分配给出资者,就是对劳动者的剥削。与此相对立,有人为了论证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合理性,提出物化劳动即生产资料也创造价值,新价值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共同创造的。
认为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价值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共同创造的观点,不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设专章(“三位一体”公式)作过批判的观点。马克思认为,任何作为生产资料的物化劳动,在生产过程中都是通过工人的具体劳动一次或逐次地将自身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构成新产品中不变资本的价值,新产品中的新价值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活劳动(或抽象劳动)创造的。没有活劳动的投入,资本是不会自行增值的。
但不能因为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就否定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合理性。我们认为:
1.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 (1)价值的创造主要决定于生产力,价值的分配主要决定于生产关系。价值的分配并非一定要寻求吻合价值创造的逻辑结论,而是要寻求吻合生产力发展,促进价值创造的逻辑结论。马克思明确指出,劳动者的工资,资本家的利润,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等,都是社会收入分配的结果,收入的源泉都是劳动者活劳动所创造的新价值。“就劳动形成价值,并体现为商品的价值来说,它和这个价值在不同范畴之间的分配无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5卷,9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商品的价值以什么方式在商品生产者之间分配,这当然丝毫不会改变这个价值的性质,以及商品与商品之间的价值比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6卷(Ⅰ),6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在任何社会, 劳动者都必须提供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即使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也不存在“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是一切社会发展的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我们把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去掉,那末,剩下的就不再是这几种形式,而只是它们的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5 卷,9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因此,无论在任何社会, 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创造出来的新价值,不仅必须在物质生产领域进行初次分配,而且必须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包括不创造新价值的非物质生产部门)进行再分配。
2.在商品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虽然不创造新价值,但却是新价值形成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生产资料,劳动就不可能创造新价值。对此,马克思有非常明确和全面的论述。这突出表现在:
第一,生产资料是人们进行商品生产必备的物质要素。马克思明确指出:“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3卷,2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马克思还说过:“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它是工人用来实现自己的劳动,在其中展开劳动活动,由其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材料。”(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42卷,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可见,如果离开了生产资料,劳动者的劳动就无法实现,生产就无法进行,产品及其价值也就无从产生。
第二,要使商品生产得以有效进行,生产资料无论在质上还是量上都必须与劳动力保持一定比例关系。所谓质的关系,即“它们的特性,自然要与所生产物品的种类相适应”(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4卷,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所谓量的关系,就是“要购买的生产资料的数量和规模,必须足以使这个劳动量得到充分的利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4卷,33页,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足以通过这个劳动量转化为产品。如果没有充分的生产资料,买者所支配的超额劳动就不能得到利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4卷,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因此,“要使资本的一部分变成劳动力而增殖,就必须使资本的另一部分变成生产资料。要使可变资本起作用,就必须根据劳动过程的一定的技术性质,按相应的比例来预付不变资本。(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3卷,24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第三,生产资料中的劳动对象是商品价值的物质载体即商品使用价值的重要源泉。马克思明确指出:“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3卷,5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马克思一再批评“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的说法,肯定了威廉配弟的一句名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3卷,57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第四,“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等是决定劳动生产率的一个重要因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3卷,5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从个别企业来看,如果首先采用比较先进的生产资料,就可以首先提高劳动生产率,这不仅可以生产出更多更好的商品,增加商品的使用价值量,而且可以降低商品的个别价值,从而按高于个别价值的社会价值出售商品,获取超额利润。如果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都采用比较先进的生产资料,就可提高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这样,整个社会以实物形式和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国民收入就越多。
可见,产品的生产和新价值的创造一时一刻也离不开生产资料的“贡献”,这就是生产要素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合理性的科学的理论根据。
有人可能会说,既然按生产要素分配具有合理性,那么,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不断地占有和瓜分雇佣工人创造的的剩余价值,岂不是也成了合理的吗?这种看法实际上是把按生产要素分配本身与资本主义分配制度混淆在一起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与资本主义分配制度是否合理是不能等同的两个问题。犹如计划和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两种手段不是区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标志,社会主义可以利用,资本主义也可以利用一样,按生产要素分配作为产权主体的经济利益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和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原则,也不是区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标志,资本主义可以利用按生产要素分配发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实现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者即资本家阶级的利益,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按生产要素分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生产资料所有者即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在这里,区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社会性质及其分配的结果是否合理,关键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性质,取决于生产资料归谁占有和支配。对此,马克思在其分配理论中有深刻的论述。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末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3卷,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即劳动者运用资本家阶级占有的生产资料创造出的新价值,由资本家阶级占有和支配,资本家支付给劳动者仅仅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而其他绝大部分新价值,则根据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原则,在资本家之间分配。比如,产业资本家得到产业利润、商业资本家得到商业利润、借贷资本家得到利息、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等。“也只是由于一部分价值这样表现为他的利润,那种用来扩大再生产并形成一部分利润的追加生产资料,才表现为新的追加资本,并且整个再生产过程的扩大,才表现为资本主义的积累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5卷,9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可见,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实质就是资本家利用商品经济原则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无偿地一次又一次地占有和瓜分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资本家阶级独占了生产资料这个在生产活动中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因此,马克思并没有从现象上把资本主义分配原则简单地概括为按生产要素分配,而是在分析批判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利用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一原则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辩护的“三位一体”公式基础上,透过按生产要素分配这种经济现象,分析和论证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各种收入的真正来源,论证了资本主义所有制和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内在联系,从而科学地揭示了分配关系的一般规律:即生产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是生产要素分配的结果,分配表现为新生产的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进行分割的关系。并根据这一规律科学地揭示出资本主义分配关系不合理的真正根源——资本主义私有制。马克思明确指出,“商品生产按自己本身内在的规律越是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也就越是转变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3卷,6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无产阶级为争取提高工资而进行的斗争“只是在反对结果,而不是在反对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2卷,2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无产阶级要从根本上摆脱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必须从根本上消灭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度,“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1卷,2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这就在客观上要求不同所有制主体的经济利益要通过资产收益分配来实现,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易也必须遵循商品经济原则。允许不同所有制主体凭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获取收益,可以调动外资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和城乡居民等众多投资者的积极性,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提高市场配置效率,从而有利于将社会有限的、分散的生产要素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起来进行社会生产,加快经济建设步伐。在全民所有制内部,生产要素虽然从总体上看是国家代表全民行使其所有权,但实际上是分属于不同的公有制单位占有和支配。不同公有制经济单位不仅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存在着差别,而且还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国家、企业、个人之间和企业与企业之间仍存在着你我界限。这不仅在客观上要求国家必须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取收益,以保证公有资产的增值,维护全民的整体利益,而且也在客观上要求这一公有制经济单位不能无偿占有、支配和使用另一公有制经济单位占有和支配的生产要素,不同公有经济单位对生产要素的占有和支配也必须在经济利益上得以实现。否则,也就等于否定了不同公有制经济单位是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不利于调动公有制经济单位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了生产要素主要归公有制单位占有和支配,按生产要素分配主要是公有制经济单位的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比如,国家和集体等公有制经济单位出租或让渡土地、矿山、企业等所得地租、租金等收益,向企业投资入股、购买各种债券、把货币存入银行所得股息、红利、利息,凭自己占有的较有利的设备、自然资源等生产条件取得的级差收益等。公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必然有利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其按劳分配和共同富裕的实现。
首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公有生产要素收益,最终是归国家和公有制经济单位占有和支配(也就是归劳动者共同占有和支配),按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进行分配。社会主义国家及其不同公有制经济单位,必然会根据劳动者的共同利益,统一掌握和合理使用公有资产收益,一部分通过积累基金的形式用于实现扩大再生产、非生产性基础建设和社会后备,为劳动者长远利益服务,一部分通过消费基金形式用于科学、文化、卫生、社会保障、国防、国家行政管理等,实现全社会或单位全体劳动者的平等享用。
其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股份经济的发展,社会生产要素的商品化、资本化和股权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在这种公有生产要素占较大比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原则(比如,在公有股占较大比重的社会主义股份制企业中,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可以有效地保证公有资产在动态中增值,持续保持和不断壮大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再次,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过程中,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是并行不悖的,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社会主义生产过程中,劳动者运用生产资料生产出的产品,其价值仍分类C+V+m三部分,其中的C用于补偿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V+m是劳动者活劳动创造的用于分配的新价值。劳动者向社会和企业提供活劳动的差别,形成社会和企业产品的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的对象主要是产品价值中的V; 国家、集体和劳动者个人等不同投资主体向社会和企业提供生产要素的差别,形成社会和企业产品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对象主要是产品价值中的m。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 既可以较好地调动劳动者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又可以较好地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如果只强调按劳分配,忽视按生产要素分配,企业就不能有效地吸收资金,这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经济效益,并最终影响到按劳分配。反之,如果只强调按生产要素分配,忽视按劳分配,也必然会影响到劳动者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企业经济效益,并最终影响到按生产要素分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存在着公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外,也存在着非公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比如,劳动者个人在银行存款、购买债券、投资入股所得利息、债息、股利,私营企业主所得利润的一部分,外资经济中外商所得利润的一部分等,均属于私人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80年代以来,我国居民个人财产增长迅猛(我国城镇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和债券、股票市值等已由1978年的200 多亿元上升到1996年的5万多亿元),且分布极不均匀, “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规模不断扩大,其收入和财富占有量在整个社会财富存量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在这种条件下,允许私人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是否会削弱按劳分配的主导地位和导致整个社会的两极分化呢?这正是目前人们关心和忧虑的问题。对此,我们的看法是:
首先,按生产要素分配本身并不是两极分化的根源,它只有同以私有制为基础和社会财富占有极其不合理的社会制度结合起来,才会起到两极分化的催化剂作用,才会加剧收入差距和导致两极分化。比如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资料主要是归少数资本家私人占有和支配,广大劳动者没有生产资料,只有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这种社会生产资料占有的极其不合理、不平衡,决定了人们参与市场竞争和社会收入分配的机会也必然是不合理的、不平衡的。丧失了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只能靠出卖劳动力获得仅仅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资本所有者却可以利用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加强对工人剥削,使资本收益按几何级数增长,这必然会形成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悬殊,进一步加剧财产占有的不平衡,加剧社会生产要素向少数资本家手中集中。这种加剧了的社会财产占有的不平衡,又会造成新一轮分配中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悬殊。以此类推,必然会形成一极是资产阶级财富的积累和一极是无产阶级贫困的积累或“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374页,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的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社会生产要素的大多数掌握在代表人民的国家和集体手中,从根本上保证了社会生产要素占有的基本平衡性和合理性。在这种条件下,允许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也就可以从根本上保证公有资产收益在数量上超过私人资产收益,公有制经济的增长速度超过非公有制经济的增长速度,从而可以持续保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和社会财富占有的基本合理性和平衡性。并且公有制主体地位也决定了个人消费品分配中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这又可以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收入是以按劳分配收入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收入为补充,使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和私人财产及其收益的增长受到根本性的限制。总之,“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1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我国目前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出现的个人收入及其个人资产差距悬殊现象,并不是由按生产要素分配本身引起的,而主要是由市场机制不健全、非法经营、分配秩序紊乱、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侵吞公有资产等不合理因素造成的。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不仅要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完善要素市场体系和分配机制,而且要及时采取严禁非法谋利的果断措施,以防止这种不合理收入差距进一步蔓延。否则,如果视而不见,让一些人不断地非法谋取暴利和侵吞公有资产,并不断地把这种非法收入转为按私人生产要素分配,获取合法收益,有朝一日必然会失去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出现新的资产阶级,两极分化必然产生。正如邓小平同志告诫的那样:“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其次,如前所述,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论在公有制经济中还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都不能忽视按生产要素分配。换句话说,按生产要素分配作为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和市场经济的原则,无论对公有生产要素还是对私人生产要素都是统一起作用的。比如,在股份制企业中,无论公有股还是私人股,都必须是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如果限制私人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必然会限制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效率。
最后,我们也必须看到,私人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和公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在性质上和所起的社会作用上还是有一定差别的。主要是:(1)私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 特别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资本所有者,不可避免地会利用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获取一定的剥削收入。(2)由于目前社会成员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已存在较大的差距, 加上由于各种历史的社会的原因,社会成员在竞争能力和素质上也存在不小差异。在这种条件下,允许私人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必然会进一步拉大社会成员、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贫富差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定程度的收入差距有利于经济发展,但收入差距过大,也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我们在依法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及其合法收益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对个人资产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也就是十五大报告在我国收入分配政策上所明确的两个方面:一是要“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二是“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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